志第一百四十四兵五(乡兵二)
○河北河东陕西义勇陕西护塞川峡土丁荆湖义军土丁弩手夔施黔思等处义军土丁广南西路土丁广南东路枪手邕钦溪洞壮丁福建路枪仗手江南西路枪仗手蕃兵
河北、河东、陕西义勇庆历二年,选河北、河东强壮并抄民丁涅手背为之。户三等以上置弩一,当税钱二千,三等以下官给。各营于其州,岁分两番训练,上番给奉廪,犯罪断比厢军,下番比强壮。
治平元年,诏陕西除商、虢二州,余悉籍义勇。凡主户三丁选一,六丁选二,九丁选三,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止涅手背。以五百人为指挥,置指挥使、副二人,正都头三人,十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五人,岁以十月番上,阅教一月而罢。又诏秦州成纪等六县,有税户弓箭手、砦户及四路正充保毅者,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有买保毅田承名额者,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为义勇。是岁,诏秦、陇、仪、渭、泾、原、邠、宁、环、庆、鄜、延十二州义勇,遇召集防守,日给米二升,月给酱菜钱三百。盖庆历初,河北路总十八万九千三十一人,河东路总七万七千七十九人,陕西路治平初总十五万六千八百七十三人。
熙宁初,枢密使吕公弼请以河北义勇每指挥拣少壮艺精者百人为上等,手背添刺「上等」字,旌别教阅,及数外艺优者亦籍之,俟有阙则补。从之。十二月,诏河北义勇,县以岁阅;当阅于州者,宜分番,岁以一番;灾伤当罢者听旨。其以指挥分番者,大名府五十三为四番,真定、瀛、洺、邢、沧、定、冀、恩、赵、深、磁、相、博自三十九以及十二并为三番,德、祁、澶、棣、霸、滨、永静、永宁、怀、卫、乾宁、莫、保、通利自十一以及四并为二番。九指挥已上者再分本番为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六指挥已上者再分本番为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终满一月罢遣。
帝尝问陈升之曰:「侯叔献言义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此事似可为,但少须年岁间议之。」升之曰:「今募兵未已,且养上番义勇,则调度尤不易。」安石曰:「言募兵之害虽多,及用则患少,以民与兵为两途故也。」十二月,帝言:「义勇可使分为四番出戍。」吕公弼曰:「须先省得募兵,乃可议此。」安石曰:「计每岁募兵死亡之数,乃以义勇补之可也。」陈升之欲令义勇以渐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变数百年募兵之弊,则宜果断,详立法制。不然,无补也。」帝以为然,曰:「须豫立定条法,不要宣布,以渐推行可也。」两府议上番,或以为一月,或以为一季,且令近戍,文彦博等又言难使远戍,安石辩之甚力。
是月,兵部上陕西、河北、河东义勇数:陕西路二十六郡旧籍十五万三千四百,益以环、庆、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总十五万六千八百,为指挥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旧籍十八万九千二百,今籍十八万六千四百,为指挥四百三十;而河东二十郡,自庆历后总七万七千,为指挥一百五十九。凡三路义勇之兵,总四十二万三千五百人。
三年七月,王安石进呈蔡挺乞以义勇为五番教阅事,帝患密院不肯措置,安石曰:「陛下诚欲行,则孰能御?此在陛下也。」泾、渭、仪、原四州义勇万五千人,旧止戍守,经略使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诸军结队,分隶诸将。选艺精者迁补,给官马,月廪、时帛、郊赏与正兵同,遂与正兵相参战守。时土兵有阙,召募三千人。挺奏以义勇点刺累年,虽训肄以时,而未施于征防,意可以案府兵遗法,俾之番戍,以补土兵阙。诏复问以措置远近番之法。挺即条上,以四州义勇分五番,番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日上,十月罢;防春以正月十五日上,三月罢,周而复始。诏从之,行之诸路。九月,秦凤经略安抚司言:「保毅人数不曾拣充义勇,而其子孙转易田土,分烟析姓,少有正身。乞令保毅军已于丁数内拣刺充义勇者,与免承认保毅。」从之。十月,韩绛乞差著作佐郎吕大忠等赴宣抚司,以备提举义勇,从之。是月,韩绛言:「今将义勇分为七路,延、丹、坊为一路,邠、宁、环、庆为一路,泾、原、仪、渭为一路,秦、陇为一路,陕、解、同、河中府为一路,阶、成、凤州、凤翔府为一路,乾、耀、华、永兴军为一路。逐年将一州之数分为四番,缘边四路十四州,每年秋冬合用一番屯戍;近里三路十二州军,即令依此立定番次,未得逐年差发,遇本处阙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边守戍。」从之。十一月,判延州郭逵言:「陕西起发义勇赴缘边战守,今后并令自赍一月糗粮,折本户税赋。若不能自备,则就所发州军预请口食一月。」从之。
十二月,司马光上疏曰:
臣以不才,兼领长安一路十州兵民大柄。到官以来,伏见朝廷及宣抚等司指挥,分义勇作四番,欲令以次于缘边戍守,选诸军骁锐及募闾里恶少以为奇兵,造干粮、炒饭、布囊、力车以备馈运,悉取岁赐赵秉常之物散给缘边诸路,又竭内地府库甲兵财物以助之。且以永兴一路言之,所发人马,甲八千副,钱九万贯,银二万三千两,银碗六千枚,其余细琐之物,不可胜数。动皆迫以军期,上下相驱,急于星火。官吏狼狈,下民惊疑,皆云国家将以来春大举六师,长驱深入,以讨秉常之罪。
臣以疏贱,不得预闻庙堂之议,未知兹事为虚为实。昨者亲承德音,以为方今边计,惟宜谨严守备。其入寇,则坚壁清野,使之来无所得,兵疲食尽,可以坐收其弊。臣退而思念,圣谋高远,深得王者怀柔远人之道,实天下之福。及到关中,乃见凡百处置,皆为出征调度。臣不知有司在外,不谕圣意,以致有此张皇,将陛下默运神算不令愚贱之臣得闻其实也?臣不胜惶惑,窃为陛下危之。况关中饥馑,十室九空,为贼盗者纷纷已多。县官仓库之积,所余无几,乃欲轻动大众,横挑猛兽,此臣之所大惧也。
伏望陛下深鉴安危之机,消之于未萌,杜之于未形。速下明诏抚谕关中之民以朝廷不为出征之计,其义勇更不分番于缘边戍守,亦不选募奇兵。凡诸调发为馈运之具者悉令停罢,爱惜内地仓库之储,以备春深赒救饥穷之人。如此,岂惟生民之幸,亦社稷之福也。惟陛下裁察。
再言之甚力,于是永兴一路独得免。
四年,诏罢陕西路义勇差役。又诏罢陕西诸路提举义勇官,委本属州县依旧分番教阅。
五年七月,命崇文院校书王安礼专一编修三路义勇条贯。是月,帝问王安石义勇事如何,安石曰:「宜先了河东一路。河东旧制,每年教一月,今令上番巡检下半月或十日,人情无不悦。又以东兵万人所费钱粮,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依保甲养恤其人,即人情无不忻愿者。」闰七月,执政同进呈河东保甲事,枢密院但欲为义勇、强壮,不别名保甲。王安石曰:「此非王安礼初议也。」帝曰:「今以三丁为义勇,两丁为强壮,三丁远戍,两丁本州县巡检上番,此即王安礼所奏,但易保丁为强壮。人习强壮久,恐别名或致不安也。」安石曰:「义勇非单丁不替,强壮则皆第五等户为之。又自置弓弩及箭寄官库,须上教乃给。今以府界保甲法推之河东,盖宽利之,非苦之也。」帝曰:「河东义勇、强壮,已成次第。今欲遣官修义勇强壮法,又别令人团集保甲如何?」安石曰:「义勇要见丁数,即须隐括,因团集保甲,即一动而两业就。今既差官隐括义勇,又别差官团集保甲,即一事分为两事,恐民不能无扰。」帝卒从安石议。彦博请令安石就中书一面施行此事。安石曰:「本为保甲,故中书预议。若止欲作义勇、强壮,即合令枢密院取旨施行。」帝曰:「此大事,须共议乃可。」是月,秦凤路经略吕公弼乞从本司选差官,自十月初,择诸州上番义勇材武者以为「上义勇」,免赍送刍粮之役。募养马者为「有马上义勇」,并免其本户支移。从之。
六年九月,诏义勇人员、节级名阙,须因教阅排连迁补。十月,熙河路经略司言:乞许人投换义勇,以地给之,起立税额。诏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许近里百姓壮勇者占射,依内地起税,排保甲;即义勇愿投充及民户愿受蕃部地者听之。其顷亩令经略司以肥瘠定数。十一月,诏永兴军、河中府、陕、解、同、华、鄜、延、丹、坊、邠、宁、环、庆、耀十五州军各依元刺义勇外,商、虢州、保安军并止团成保甲。七年,诏义勇正身不许应募充刺,已应募者召人对替。
八年四月,诏韩琦等,曰:「河朔义勇民兵,置之岁久,耳目已熟,将校甚整,教习亦良。然团结保甲,一道纷然。义勇旧人十去其七,或拨入保甲,或放而归农,得增数之虚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七月,诏应义勇家人投军后,本户余丁数少,合免义勇,并许投军。十月,诏:「五路义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县教,并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终。义勇不及十指挥、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据人数分定番次,教阅一月,不许拆破指挥、都保。其人数少处,只作一番、两番,不须满所教月分。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十二月,诏五路义勇并与保丁轮充及检察盗贼,有违犯,依保丁法。
九年正月,诏义勇、保甲逐年遇阅日比试所习武艺,五路每州以二十分为率取一,分为五等,第一等解发。四月,诏:「河北西路义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随便近村分,于巡检、县尉下上番,半月一替。岁于农闲月,并下番人并令所辖巡检、县尉择宽广处聚教五日。」是月,兵部言:「旧条,义勇、保甲所习事艺以十分为率,弓不得过二分,枪刀共不得过二分,余并习弓弩。」诏枪手依旧专习外,刀牌手令兼习弓弩,仍颁样下五路施行。九月,诏永兴、秦凤等路义勇,以主户三丁以上充,不拘户等。是年,诸路所管义勇:河北东路三万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兴军路八万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凤路三万九千九百八十人,河东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总二十四万七千五百三十七人。
元丰二年,中书、枢密院请河北陕西义勇、保甲皆如诸军诵教阅法。从之。三年,诏五路转运、提举官巡历所至,按阅见教义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点刑狱司施行。四年,蒲宗孟言,乞开封府、五路义勇并改为保甲。自此以次行于诸路矣。此后义勇改为义勇保甲,载《保甲篇》。
陕西护塞庆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骑射者涅臂充。二百人为指挥,自备戎械,就乡闾习武技,季一集州阅教。无事放营农,月给盐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廪给之,无出本路。
川峡土丁熙宁七年,经制泸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荡平其地二百四十里,募民垦耕,联其夷属以为保甲。元祐二年,泸南沿边安抚使司言:「请应泸人因边事补授班行,自备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无廪给酬赏。若遇贼,临时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置于法。」从之。
政和六年,泸南安抚使孙羲叟奏:「边民冒法买夷人田,依法尽拘入官,招置土丁子弟。见招到二千四百余人,欲令番上。」从之。
宣和四年,诏:「茂州、石泉军旧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谙射艺。其选施、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习,候精熟日遣回。」
荆湖路义军土丁、弩手不见创置之始,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盖溪洞诸蛮,保据岩险,叛服不常,其控制须土人,故置是军。皆选自户籍,蠲免徭赋,番戍砦栅。大率安其风土,则罕婴瘴毒。知其区落,则可制狡狯。其校长则有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指挥使、副指挥使、都头、副都头、军头、头首、采斫招安头首、十将、节级,皆叙功迁补,使相综领。施之西南,实代王师,有御侮之备,而无馈饷之劳。其后,荆南、归、陕、鼎、郴、衡、桂阳亦置。
庆历二年,北路总一万九千四百人,南路总五千一百五十人。番戍诸砦,或以岁,或以季,或以月。上番人给口粮,有功迁补。自都副指挥使岁给绵袍、月给食钱,指挥使给食钱,副指挥使给紫大绫绵袍,都头已上率有廪给。
熙宁元年,籍荆湖南、北路义军凡一万五千人,军政如旧制。六年,诸路行保甲,司农寺请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弩团与本村土人共为保甲,以正、副指挥使兼充都副保正,以都头、将虞候、头首、都甲头兼充保长,以左右节级、甲头兼充小保长。番上则本铺土丁、弩手、弩团等同为一保,其隔山岭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
元祐七年,选差邵州邵阳、武岗、新化等县中等以下户充土丁、弩手,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放年,分作两番边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军例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有私役,并论如《私役禁军敕》。
绍圣二年,枢密院言:「荆湖南路安抚、转运、提刑、常平司奏请,邵州管下缘边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丰六年诏,于五等户轮差,并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许家人少壮有武艺者代充。」从之。
崇宁二年,荆湖南路安抚、钤辖李闳言:「收复绥宁县上堡里、临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千人,乞于邵州邵阳、武冈两县中等以下户选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钱米;排补阶级,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头,依旧为七阶;分两番部辖,令邵州给帖。」从之。
政和七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与营田土丁名称重垒,将兵马都钤辖司招填土丁改为鼎、澧路营田刀弩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转官,减磨勘年有差。
宣和四年,靖州通道县有边警,诏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夔州路义军土丁、壮丁州县籍税户充,或自溪洞归投。分隶边砦,习山川道路,遇蛮入寇,遣使袭讨,官军但据险策应之。其校长之名,随州县补置,所在不一。职级已上,冬赐绵袍,月给食盐、米麦、铁钱;其次紫绫绵袍,月给盐米;其次月给米盐而已,有功者以次迁。
施、黔、思三州义军土丁,总隶都巡检司。施州诸砦有义军指挥使、把截将、砦将,并土丁总一千二百八十一人,壮丁六百六十九人。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义军都指挥使、指挥使、都头、十将、押番、砦将。黔州诸砦有义军正副指挥使、兵马使、都头、砦将、把截将,并壮丁总千六百二十五人。思州、洪杜、彭水县有义军指挥使、巡检将、砦将、科理、旁头、把截、部辖将,并壮丁总千四百二十二人。
渝州怀化军。溱州江津巴县巡遏将,皆州县调补。其户下率有子弟、客丁,遇有寇警,一切责办主户。巡遏、把截将岁支料盐,袄子须三年其地内无寇警乃给,有劳者增之。州县籍土丁子弟并器械之数,使分地戍守。
嘉祐中,补涪州宾化县夷人为义军正都头、副都头、把截将、十将、小节级,月给盐,有功以次迁,及三年无夷贼警扰,即给正副都头紫小绫绵旋襕一。涪陵、武龙二县巡遏将,砦一人,以物力户充,免其役。其义军土丁,岁以籍上枢密院。
广南西路土丁嘉祐七年,籍税户应常役外五丁点一为之。凡得三万九千八百人。分队伍行阵,习枪、镖排,冬初集州按阅。后递岁州县迭教,察视兵械。以防收刈,改用十一月教,一月罢。
熙宁七年,知桂州刘彝言:「旧制,宜、融、桂、邕、钦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既接蛮徼,自惧寇掠,守御应援,不待驱策。而近制主户自第四等以上,三取一以为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籍一,则减旧丁十之七。余三分以为保丁,保丁多处内地,又俟其益习武事,则当蠲土丁之籍。恐边备有阙,请如旧制便。」奏可。
元丰六年,广西经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余人,缓急可用。欲令所属编排,分作都分,除防盗外,缘边有警,听会合掩捕。」从之。
元符二年,广西察访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缘边防拓,差及单丁,乞差两丁以上之家。」从之。
广南东路枪手嘉祐六年,广、惠、梅、潮、循五州以户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户役,岁以十月一日集县阅教。治平元年,诏所在遣官按阅,一月罢,有阙即招补,不足,选本乡有武技者充。
熙宁元年,诏广州枪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岁,会六郡枪手,为指挥四十一,总一万四千七百有奇。三年,知广州王靖言:「东路枪手,自至和初立为土丁之额,农隙肄业一月,乃古者寓兵于农之策也。然训练劝奖之制未备,请比三路义勇军政教法条上约束。」四年,知封州邓中立请以本路未置枪手州县,如广、惠等五郡例置。奏可。六年,广东驻泊杨从先言:「本路枪手万四千,今为保甲,两丁取一,得丁二十五万,三丁取一,得丁十三万。以少计之,犹十倍于枪手。愿委路分都监二员,分提举教阅。」诏司农寺定法以闻。其后,户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为之,每百人为一都,五都为一指挥。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轮一番阅习,凡三日一试,择其技优者先遣之。七年,诏广南东西路旧枪手、土丁户依河北、陕西义勇法,三丁选一,余州无枪手、土丁者勿置。九年,兵部言:「广、惠、循、潮、南恩五郡枪手,请籍主户第四等以上壮丁,毋过旧额一万四千,余以为保甲。」奏可。
元丰二年,诏:广、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并边,外接蛮徼,宜依西路保甲教习武艺。时又诏虔州枪仗手以千五百,抚州、建昌军乡丁、关军、枪仗手各以千七百为额。监司以农隙按阅武艺,如广东制。
邕、钦溪洞壮丁治平二年,广南西路安抚司集左、右两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将,各占邻迭为救应,仍籍壮丁,补校长,给以旗号。峒以三十人为一甲,置节级,五甲置都头,十甲置指挥使,五十甲置都指挥使,总四万四千五百人,以为定额。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阅,察视戎械。有老病并物故名阙,选少壮者填,三岁一上。
熙宁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罢,民兵则可渐复,至于二广,尤不可缓。今中国募禁军往戍南方多死,害于仁政。陛下诚移军职所得官十二三,鼓舞百姓豪杰,使趋为兵,则事甚易成。」于是,苏缄请训练二广洞丁。旧制,一岁教两月。安石曰:「训练之法,当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为什百之长。自首领以下,各以禄利劝奖,使自勤于阅习,即事艺可成,部分可立,缓急可用。」六年,广南西路经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万五千二百。请行保甲,给戎械,教阵队。艺出众者,依府界推恩补授。」奏可。
九年,赵禼征交阯,入辞,帝谕以「用峒丁之法,当先诱以实利,然后可以使人。甘言虚辞,岂能责其效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赖卿有以制之,使轻罪可决,重罪可诛。违西夏则其祸远,违帅臣则其祸速,合于兵法'畏我不畏敌'之义,故能责其效命。王师之南,卿宜选募劲兵数千,择枭将领之,以胁诸峒,谕以大兵将至,从我者有赏,其不从者按族诛之。兵威既振,先胁右江,右江既附,复胁左江,两江附则诸蛮无不附者。然后以攻交人刘纪巢穴,甚非难也。郭逵性吝啬,卿宜谕以朝廷兵费无所惜,逵复事崖岸,不通下情,将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语诏之。」
十年,枢密院请:「邕、钦峒丁委经略司提举,同巡检总莅训练之事,一委分接。岁终上艺优者,与其酋首第受赏。五人为保,五保为队。第为三等:军功武艺出众为上,蠲其徭役;人材矫捷为中,蠲其科配;余为下。边盗发则酋长相报,率族众以捍寇。」十二月,诏邕、钦丁壮自备戎械,贫者假以官钱,金鼓旗帜官给,间岁大阅,毕则敛藏之。
元丰元年,经略司请集两江峒丁为指挥,权补将校。奏可。二年,广西经略司言:「团结邕、钦峒丁为指挥一百七十五,籍武艺上等一万三千六百七人。」诏下诸臣献议措置峒丁事,付曾布参酌损益,创为规画,务令详尽,便于施行。布乃请令镇砦监押、砦主同管辖兵甲使臣与巡检等,分定州峒总制,立赏罚惩劝。增置都巡检使两员,分提举。及增首领丁壮,岁阅之,以武艺绝伦者闻,量材补授。诏增都巡检使二员,余下熊本择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诏:「广南保甲如戎、泸故事,自置裹头无刃枪、竹标排、木弓刀、蒿矢等习武技,遇捕盗则官给器械。
六年,诏枢密承旨司讲议广西峒丁如开封府界保甲集教、团教法。是年,提点广西路刑狱彭次云言:「邕苦瘴疠,请量留兵更戍,余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给禁军钱粮。」诏许彦先度之,彦先等言:「若尽以代正兵,恐妨农。请计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轮二千赴邕州肄习武事。」从之。
大观二年,诏:「熙宁团集左、右江峒丁十余万众,自广以西赖以防守。今又二十万众来归。已令张庄依左、右江例相度闻奏。尚虑有司不知先务,措置灭裂,今条画行下其所修法,入熙河兰湟、秦凤路敕遵行之。」
福建路枪仗手元丰元年,转运使蹇周辅言:「廖恩为盗,以枪仗手捕杀,乃有冒枪仗手之名,乘贼势惊扰村落,患有甚于廖恩者。」诏犯者特加刺配。周辅请额定枪仗手人数,岁集阅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请依保甲法编排,罢旧法,以隶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为小保,保有长,五小保为一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副保正。具教阅、捕盗贼、食直等令颁焉。总一万二百人有奇,以岁之农隙,部使者分阅,依弓手法赏之。二年,立法,听自置兵械寄于官,遇捕盗乃给,数外置者从私有法。
元祐元年,御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盗召募枪手,多至数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岁监司亲至按试犒赏,比至阅视,其老弱不闲武技者十七八。监司所至,多先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数,冒受支赏,徒有呼集之劳,而无校试之实。欲乞重行考核,不必充满旧数,庶几得实。」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无如福建路枪仗手,出入轻捷,驭得其术,一可当十。乞选官前去召募。」从之。
江南西路枪仗手熙宁七年,诏籍虔、汀、漳三州乡丁、枪手等,以制置盗贼司言三州壤界岭外,民喜贩盐且为盗,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丰二年,诏虔州枪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抚州、建昌军乡丁、关军、枪仗手各千七百七十八人为定额。每岁农隙,轮监司、提举司官案阅武艺,以备奸盗。从前江西转运副使蒋之奇请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谓本路枪仗手,元丰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为额,至元祐中减罢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间虽尝增立人数,比之元额犹减其七。乞诏诸路监司、帅臣并遵熙宁旧制补足元额。」从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内属诸部落,团结以为藩篱之兵也。西北边羌戎,种落不相统一,保塞者谓之熟户,余谓之生户。陕西则秦凤、泾原、环庆、鄜延,河东则石、隰、麟、府。其大首领为都军主,百帐以上为军主,其次为副军主、都虞候、指挥使、副兵马使,以功次补者为刺史、诸卫将军、诸司使、副使、承制、崇班供奉官至殿侍。其充本族巡检者,奉同正员,月添支钱十五千,米面傔马有差。刺史、诸卫将军请给,同蕃官例。首领补军职者,月奉钱自三千至三百,又岁给冬服绵袍凡七种,紫绫三种。十将而下皆给田土。
康定初,赵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杀李士彬父子。蕃部既溃,乃破塞门、安远砦,围延州。二年,陕西体量安抚使王尧臣言:「泾原路熟户万四百七十余帐之首领,各有职名。曹玮帅本路,威令明著,尝用之以平西羌。其后,守将失于抚驭,浸成骄黠。自元昊反,镇戎军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扰,近界熟户亦遭杀掠。蕃族之情,最重酬赛,因其衅隙而激怒之,可复得其用。请遣人募首领愿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马之数。数及千人,听自推有谋勇者授班行及巡检职名,使将领出境。破荡生户所获财畜,官勿检核。得首级及伤者给赏,仍依本族职名迁补增奉。」诏如所请。
庆历二年,知青涧城种世衡奏:募蕃兵五千,涅右手虎口为「忠勇」字,隶折马山族。言者因请募熟户,给以禁军廪赐使戍边。悉罢正兵。下四路安抚使仪,环庆路范仲淹言:「熟户恋土田,护老弱、牛羊,遇贼力战,可以藩蔽汉户,而不可倚为正兵。大率蕃情黠诈,畏强凌弱,常有以制之则服从可用,如倚为正兵必至骄蹇。又今蕃部都虞候至副兵马使奉钱止七百,悉无衣廪,若长行遽得禁兵奉给,则蕃官必生徼望。况岁罕见敌,何用长与廪给?且钱入熟户,蕃部资市羊马、青盐转入河西,亦非策也。若遇有警,旋以金帛募勇猛,为便。」议遂格。
治平二年,诏陕西四路驻泊钤辖秦凤梁寔、泾原李若愚、环庆王昭明、鄜延韩则顺各管勾本路蕃部,团结强人、壮马,预为经画,寇至则老弱各有保存之所。仍谕寔等往来蕃帐,受其牒诉,伸其屈抑,察其反侧者羁縻之,勿令猜阻以萌衅隙。实等至蕃部召首领,称诏犒劳,赍以金帛;籍城砦兵马,计族望大小,分队伍,给旗帜,使各缮堡垒,人置器甲,以备调发。仍约:如令下不集,押队首领以军法从事。自治平四年以后,蕃部族帐益多,而抚御团结之制益密,故别附于其后云:
秦凤路:砦十三,强人四万一千一百九十四,壮马七千九百九十一。三阳砦,十八门、三十四大部族、四十三姓、一百八十族,总兵马三千四百六十七。陇城砦,五门、五大部族、三十四小族、三十四姓,总兵马二千五十四。弓门砦,三大门、十七部族、十七姓、十七小族,总兵马一千七百四。治坊砦,二大门、二大部族、九姓、九小部族,总兵马三百六十。RM穰砦,二大门、二大部族、十一姓、十一小族,总兵马一千八百。静戎砦,门三,计大部族十、六姓、十六小族,总兵马六百二十五。定西砦,四门、四大部族、十六姓、二十八族,总兵马六百。伏羌砦,二门、二大部族、三十二姓、三十三小部族,总兵马一千九百九十二。安远砦,二十三门、二十三大部族、一百二十六姓、一百二十六小族,总兵马五千三百五十。来远砦,八门、八大部族、十九姓、十九小族,总兵马一千五百七十四。宁远砦,四门、四大部族、三十六姓、三十六小族,总兵马七千四百八十。古渭砦,一百七十二门、一百七十一姓、十二大部族、一万六千九百七十小帐,兵七千七百、马一千四百九十。
鄜延路:军、城、堡、砦十,蕃兵一万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马二千三百八十二,强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壮马八百十。永平砦,东路都巡检所领八族,兵一千七百五十四、马四百九。青涧城,二族,兵四千五百十、马七百三十四。陇安砦,鬼魁等九族,兵五百九十九、马一百二十九。西路德靖砦,同都巡检所领揭家等八族,兵一千一百一十四、马一百五十。安定堡,东路都巡检所领十六族,兵一千九百八十九、马四百六十。保安军,两族,兵三百六十一、马五十。德靖砦,西路同都巡检所领二十族,兵七千八百五、马八百七十七。又小胡等十九族,兵六千九百五十六、马七百二十五。保安军,北都巡检所领厥七等九族,兵一千四百四十一、马一百六十七。园林堡,两族,兵八百二十二、马九十三。肃戎军,卞移等八族,兵七百四十八、马一百二十三。
泾原路:镇、砦、城、堡二十一,强人一万二千四百六十六,壮马四千五百八十六,为一百十甲,总五百五队。新城镇,四族,总兵马三百四十一,为十六队。截原砦,六族,总兵马五百九十六,为六甲二十队。平安砦,十一族,总兵马二千三百八十四,为十甲四十六队。开边砦,十八族,总兵马一千二百五十四,为九甲四十四队。新门砦,十二族,总兵马一千七十三,为三甲二十八队。西壕砦,三族,总兵马四百五十四,为四甲二十队。柳泉镇,十二族,总兵马九百八十六,为七甲三十一队。绥宁、海宁砦,四族,总兵马七百八十八,为四十甲三十二队。靖安砦,四族,总兵马一千九百八十二,为四甲五十九队。瓦亭砦,四族,总兵马五百九十一,为四甲十九队。安国镇,五族,总兵马六百三十四,为五甲二十二队。耀武镇,一族,总兵马三十二,为一队。新砦,两族,总兵马一百九。东山砦,四族,总兵马二百二,为四甲九队。彭阳城,三族,总兵马一百八十四,为六甲十二队。德顺军,强人三千六百七十六,壮马二千四百八十五,为三十六甲一百三十五队。本军二十一族,总兵马二千五百二,为三十六队。隆德砦,七族,总兵马二百五十六,为一十七甲十九队。静边砦,二十四族,总兵马一千八百七,为三十六队。水洛城,十九族,总兵马一千三百五十四,为十九甲三十八队。通边砦,五族,总兵马一百七十六,为三队。
环庆路:镇、砦二十八,强人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三,壮马三千四百九十五,总一千一百八十二队。安塞砦,四族,强人三百五十一,壮马三十,为十六队。洪德砦,二族,强人二百七十三,壮马五十三,为十队。肃远砦,三族,强人一千五百五十九,壮马二百六十三,为六十队。乌仑砦,一族,强人六百八十四,壮马一百一十八,为二十六队。永和砦,旁家一族计六标,强人一千二百五十五,壮马二百二,为四十四队。平远砦,六族,强人五百四十,壮马八十七,为二十七队。安远砦,六族,强人七百四十八,壮马一百一十六,为三十队。合道镇,十四族,强人一千五百六十五,壮马一百八十三,为五十七队。木波镇,十四族,强人二千一百六十九,壮马一百九十五,为六十一队。石昌镇,二族,强人四百六十二,壮马三十四,为十七队。马领镇,四族,强人一千一十六,壮马八十,为二十四队。团堡砦,二族,强人一千二十二,壮马一百十一,为二十四队。荔原堡,十三族,强人二千二百二十一,壮马三百九十四,为八十二队。大顺城,二十三族,强人三千四百九十一,壮马三百十四,为一百四十一队。柔远砦,十二族,强人三千三百八十一,壮马一千,为九十队。东谷砦,十六族,强人四百五十九,壮马五十六,为十四队。西谷砦,十族,强人一千七百九十四,壮马一百四十,为六十五队。淮安镇,二十七族,强人四千三百六十八,壮马三百二十一,为一百七十队。平戎镇,八族,强人一千八十五,壮马一百七十一,为四十一队。五交镇,十族,强人一千一百七,壮马七十三,为四十九队。合水镇,四族,强人六百三十一,壮马九十五,为二十四队。凤川镇,二十三族,强人八百七十五,壮马一百四十三,为二十队。华池镇,三族,强人二百六十二,壮马三十八,为十二队。业乐镇,十七族,强人一千一百七十二,壮马六十四,为四十六队。府城砦,一族,强人二百三十三,壮马五,为七队。
治平四年,郭逵言:「秦州青鸡川蕃部愿献地,请于川南牟谷口置城堡,募弓箭手,以通秦州、德顺二州之援,断贼入寇之路,」闰三月,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总二百二十九族,七千七百三十六帐,蕃兵万人,马千匹。是岁,罢四路内臣主蕃部者,选逐路升朝使臣谙练蕃情者为之。
熙宁元年,议者谓:
熟羌乃唐设三使所统之党项也。自西夏不臣,种落叛散,分寓南北。为首领者父死子继,兄死弟袭,家无正亲,则又推其旁属之强者以为族首,多或数百,虽族首年幼,第其本门中妇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国家因其俗以为法。其大首领,上自刺史,下至殿侍,并补本族巡检,次首领补军主、指挥使,下至十将,第受廪给。岁久,主客族帐,混淆莫纪。康定中,尝遣蒋偕籍之。今逾三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职族首名品,而客户或以功为使臣,军班超处主家之上。军兴调发,有司惟视职名,使号令其部曲,而众心以非主家,莫肯为用。
请自今蕃官身殁,秩高者子孙如例降等以为本族巡检,其旁边能捍贼者给奉,远边者如旧限以岁月;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殁无等可降者,子孙不降,充军主、指挥使者即以为殿侍。如此,则本族蕃官名品常在。或其部曲立功当任官者,非正亲毋得为本族巡检,止增其奉;其军主至十将,祖、父有族帐兵骑者,子孙即承其旧,限年受廪给;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如此,则熟羌之心皆知异日子孙不失旧职,世为我用矣。
枢密院乃会河东路,蕃部承袭不降资;秦凤路降两资,泾原路蕃官告老以门内人承代亦不降资,鄜延、环庆路蕃官使臣比类授职。蕃官副兵马使以上元无奏到之人,诏鄜延、环庆路蕃官本族首领子孙当继袭者,若都军主以下之子孙勿降,殿侍并差使、殿侍之子孙充都军主,借职、奉职之子孙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孙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孙补借职,承制以下子孙补奉职;其诸司副使以上子孙合继袭者,视汉官遗表加恩二等。奏可。
二月,知青涧城刘怤言:「所隶归明号箭手八指挥,凡三千四百余人、马九百匹,连岁不登,愿以丹州储粮振恤。」诏下其章转运司行之。
二年,郭逵奏:「蕃兵必得人以统领之。若专迫以严刑,彼必散走山谷,正兵反受其弊。当设六术以用之:曰远斥堠,曰择地利,曰从其所长,曰舍其所短,曰利诱其心,曰战助其力。此用蕃兵法也。」诏从之。
三年,宣抚使韩绛言:「亲奉德音,以蕃部子孙承袭者多幼弱,不能统众,宜选其族人为众信伏者代领其事。圣算深远,真得御边之要。请下诸路帅臣以诏从事。」
四年,诏:「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补职,或由殿侍迁差使及十二年,尝充巡检或管干本族公事,或为蕃官指挥,或尝备守御之任者,总管司以闻,特与迁改。」
五年,王韶招纳沿边蕃部,自洮、河、武胜军以西,至兰州、马衔山、洮、岷、宕、叠等州,凡补蕃官、首领九百三十二人,首领给飧钱、蕃官给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计费钱四百八十余缗,得正兵三万,族帐数千。
六年,帝谓辅臣曰:「洮西香子城之战,官军贪功,有斩巴毡角部蕃兵以效级者,人极嗟愤。昔李靖分汉蕃兵各为一队,无用众于纷乱。」王安石进曰:「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故其教兵当如此。今熙河蕃部既为我用,则当稍以汉法治之,使久而与汉兵如一。武王用微、卢、彭、濮人,但为一法。今宜令蕃兵稍与汉同,与蕃贼异,必先录用其豪杰,渐以化之。此用夏变夷之术也。」帝乃诏王韶议其法。
帝曰:「岷、河蕃部族帐甚众,傥抚御咸得其用,可以坐制西夏,亦所谓以蛮夷攻蛮夷者也。陕西极塞,傥会合训练,为用兵之势以忾敌人,彼必随而聚兵以应我。频年如此,自致困弊。兵法所谓'佚能劳之'者也。」安石对曰:「朝廷当先为不可胜,聚粮积财,选兵而已。新附之羌,厚以爵赏,收其豪杰,赐之坚甲利兵,以激其气,使人人皆有趋赴之志,待我体强力充,鼓行而西,将无不可者。」冯京、王珪曰:「傥如圣策,多方以误之,彼既疲于点集,而我无攻取之实,久之必不我应。因尔举兵,若蹈无人之境矣。」帝曰:「此正晋人取吴之策也。夫欲经营四夷,宜无先于此矣。」帝尝谓:「蕃部未尝用兵,恐以虚名内附,临事不可使。」安石对曰:「刚克柔克,所用有宜。王韶以为先以恩信结纳其人,有强梗不服者,乃以杀伐加之。大抵蕃部之情,视西夏与中国强弱为向背。若中国形势强,附中国为利,即不假杀伐,自当坚附。矧蕃部之俗,既宗贵种,又附强国,今用木征贵种等三人,又稍以恩信收蕃部,则中国形势愈强,恐不假杀伐,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帝以为然。是时,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里,招附三十余万口。安石奏曰:「今以三十万之众,渐推文法,当即变其夷俗。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余人,耕田百顷,坊三十余所。蕃部既得为汉,而其俗又贱土贵货,汉人得以货与蕃部易田,蕃人得货,两得所欲,而田畴垦,货殖通,蕃汉为一,其势易以调御。请令韶如诸路以钱借助收息,又捐百余万缗养马于蕃部,且什伍其人,奖劝以武艺,使其人民富足,士马强盛,奋而使之,则所向可以有功。今蕃部初附,如洪荒之人,唯我所御而已。」
七年,韶言:「讨平河州叛蕃,辟土甚广,已置弓箭手,又以其余地募蕃兵弓箭手,每砦三指挥或至五指挥,每指挥二百五十人,人给田百亩,以次蕃官二百亩,大蕃官三百亩,仍募汉弓箭手为队长,稍众则补将校,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其蕃弓箭手并刺'蕃兵'字于左耳,以防汉兵之盗杀而效首者。」诏如其请。十一月,王中正团结熙河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队将六十人,供赡一万五千四百三十人。
八年五月,诏李承之参定蕃兵法。十一月,诏:「选陕西蕃兵丁壮户,九丁以上取五,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一,并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过五丁。每十人置十将一,五十人置副兵马使一,百人置军使一、副兵马使一,二百人置军使一、副兵马使三,四百人加军使一、副兵马使一,五百人又加指挥使一、副兵马使一,过五百人,每百人加军使一、副兵马使一,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将。月受奉,仍增给钱,指挥使一千五百至十将有差。」
十年,枢密院言:「陕西、河东议立团结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诏曰:「夏人所恃以强国者,山界部落数万之众尔。按其地志,朝廷已据有其半。彼用之则并小凌大,所向如欲。在我则徒能含抚豢养,未尝得其死力,岂惟不能用之,又恐其为患也。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说解之,上下相习畏惮,任其纵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辽远。今苟循边人,众知其说,止于旧法聊改一二,则收功疑亦不异往日。徒为纷纷,无补于事。可再下吕惠卿参详以闻。」
元丰六年,诏:「蕃官虽至大使,犹处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增秩,以为激劝,乃尔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宜定蕃汉官序位。」后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战,尝以汉官驱策,恐不当与汉官序位。」而兵部请蕃汉非统辖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兰会路经略制置使李宪言:「治蕃兵,置将领,法贵简而易行,详而难犯。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兰会五郡,各置都同总领蕃兵将二人;本州诸部族出战,蕃兵及供赡人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为一将,出战则以正兵继之,旗帜同色。蕃兵以技艺功劳第为四等,蕃官首领推迁如之。」八月,宪又言:「汉蕃兵骑杂为一军,语言不通,居处饮食悉不便利。昔李靖以蕃落自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为一将,厘汉、蕃为两军,相参号令,军事惟所使焉。」
七年,泸南缘边安抚司言:「罗始党生界八姓,各愿依七姓、十九姓刺充义军,团结为三十一指挥,凡一万五千六百六十人。」从之。
元祐元年,臣僚言:「泾原路蕃兵人马凡众,遇临敌与正兵错杂,非便。」诏下其章四路都总管详议,环庆范纯粹言:「汉、蕃兵马诚不可杂用,宜于逐将各选廉勇晓蕃情者一员专充蕃将,令于平日钤束训练,遇有调发,即令部领为便。」又言:「顷兵部议乞蕃、汉官非相统辖者,并依官序相压;其城砦等管辖蕃官,即依旧在本辖汉官之下。诏从其请。且诸路蕃官,不问官职高卑,例在汉官之下,所以尊中国,制远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与不相统辖之官依品序位,即边上使臣及京职官当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凶骄,岂可辄启?宜悉依旧制,并序汉官之下。」从之。
元符二年三月,泾原经略司言:「乞将东西路蕃兵将废罢,仍于顺便城砦隶属逐将统领,与汉兵相兼差使。」秦凤路如之。四月,环庆路经略安抚司言:「新筑定边城有西夏来投蕃部甚众,欲自今将归顺之人,就新城收管给田,仍乞选置总领蕃兵正、副二员。」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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