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杂仪●誓众军令篇 第三十三

经曰:陶唐氏,以人戒於国中,欲人强其命也。有虞氏,以农教战渔猎简习,故人体之。夏后氏,誓众於军中,欲人先其虑也。殷人,誓众於军门之外,欲人先意以待事也。周人,将交白刃而誓之,以致人意也。夏赏於朝,赏善也;殷戮於市,戮不善也。周赏於朝,戮於市,兼质文心也。夫人,以心定言,以言出令,故须振雄略、出劲辞、锐铁石之心,凛风霜之气,发挥号令,申明军法。「誓众文」:

某将军某乙告尔六军将吏士伍等。圣人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不庭。兼弱攻昧,取乱侮亡。今戎夷不庭式,干王命,皇帝授我斧钺,肃将天威,有进死之荣,无退生之辱,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军无二令,将无二言,勉尔,乃诚,以从王事,无干典刑。「军令」:

经曰:师众,以顺为武,有死无犯为恭,故穰苴斩庄贾,魏绦戮杨干,而名闻诸侯,威震邻国。令之不行,不可以称兵。三令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申明而不如法者,将之过也。先甲三日,悬令於军门,付之军正,使执本宣於六军之众。有犯命者,命军正准令按理而後行刑,使六军知禁而不敢违也。

一漏军事者,斩;漏泄军中阴谋及告事者,皆死。

一背军走者,斩;在道及营临阵同。

一不战而降敌者,斩;背顺归逆同。

一不当日时後期者,斩;诈事会战同。阻雨雪水火不坐。

一与敌人私交通者,斩;籍没其家言语书疏同。

一失主将者,斩;随从则不坐。

一失旌旗节钺者,连队斩;与敌人所取同。

一临难不相救者,斩;为敌所急不相救者同。

一诳惑讹言妄说阴阳卜筮者,斩;妄说鬼神灾祥,以动众者同。

一无故惊军者,斩;呼[口斗]奔走妄言烟尘者同。

一遗弃五兵军装者,斩;不谨固检察者同。

一自相窃盗者,斩;不计多少。

一将吏守职不平藏情相容者,斩;理事曲法者同。

一以强凌弱,樗蒲忿争,酗酒喧竞,恶骂无礼,於理不顺者,斩;因公宴集醉者,不坐。

一军中奔走军马者,斩;将军已下,并步入营乘骑者同。

一破敌先掳掠者,斩;入敌境亦同。

一更铺失候犯夜失号擅宿他火者,斩;恐奸得计。

一守围不固者,斩;罪一火主吏。

一不伏差遣及主吏役使不平者,斩;有私及强梁者同。

一侵欺百姓奸居人子女及将妇人入营者,斩;恐伤人军中,慎子女气。

一违将军一时一命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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