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关要卷第十四
毗尼关要卷第十四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第七十八嗔打比丘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 大乘同制。若以怨报怨。以打报打。罪结轻垢。若无端起嗔。及忿恨增上。不受忏谢。犯重。
律摄云。由伴属事不忍烦恼。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六群一人嗔打十七群比丘。其被打人高声大唤。比房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嗔恚故不喜。打比丘者。波逸提。
释义 嗔恚不喜者(嗔名九恼及非处起嗔。恚者忿恨也。学人凡夫有。乃至 阿罗汉亦有。不喜心在)。打者(击也。若身身分身方便。身者一切身是。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肘若膝。若齿若爪甲。是名身分。身方便者。若捉杖瓦石等打。若遥掷。是名身方便)。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心生嗔恚。二身器行打。三已着彼身。
定罪 此中犯者。以手石杖打比丘者。一切波逸提。
除杖手石。若以余户钥曲钩拂柄香炉柄桎者。一切突吉罗。
菩婆多云。若打三众。突吉罗。
若打得戒沙弥盲瞎聋哑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悉波逸提。
若打他。或波罗夷。或 僧残。或偷兰遮。或波逸提。或突吉罗。
若杀心打他。死者波罗夷。
不死。偷兰遮。
若淫乱心打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白衣女人。悉僧残。
若无杀意。但嗔心打比丘。波逸提。
打不满。突吉罗。
摩得勒伽云。打三种人。突吉罗。谓贼住本不和合本。犯戒。若以把沙把豆等。掷众比丘。随所著得尔所。波逸提。
不着突吉罗。
僧祇云。打比丘尼。偷兰遮(重于吉罗。轻于堕罪)。若恶象马牛羊狗来。不得打。得捉。杖木瓦石等打地。作恐怖相。
若畜生来入塔寺中。触突形像。坏华果树。亦得以杖木瓦石打地。恐怖令去。
五分云。打畜生。突吉罗。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有病须人椎打。若食噎须椎脊。若共语不闻。而触令闻。若睡时以转侧妥上。若往来经行时共相触。若扫地时。杖头误触。一切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七十九嗔搏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烦恼缘起处起缘人如前不异。但此戒以手搏十七群。故制。
所立戒相。
若比丘嗔恚不喜。以手搏比丘者。波逸提。
释义 搏者(谓作打势而拟其手。名之为搏。余部名拟。拟者像也。为作打相 善见云。手不着身。名手搏也 萨婆多云。此与前戒打拟为异。余义尽同前戒。若打波逸提。举拟欲打便止。突吉罗。以打不满故。此戒本意。不规打直欲掌拟令其恼怖。但拟波逸提。如本意欲女人身上出精。若遂意。僧残。若不出精。直摩捉便止。偷兰遮。若本心直规摩捉乐意。僧残。此二戒亦尔)。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心有嗔恚。二所举手足。三欲令恼怖。
定罪 此中犯者。嗔恚以手搏比丘。波逸提。
除手已。若户钥拂柄香炉柄桎。一切突吉罗。
十诵云。以手掌脚掌向他。波逸提。
举余身分向他。突吉罗。
五分云。手拟及。波逸提。
不及。突吉罗。
律摄云。作打心而拟其手。初举手时。便得本罪。
若一举手向多苾刍。随其多少。准人得罪。
僧祇云。拟比丘尼。偷兰遮(对首轻偷兰也)。拟式叉摩尼沙弥沙弥尼。越毗尼。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他打举手遮。若恶象来。若盗贼来。若恶兽来。若持刺来。举手遮。无犯。若渡水。若欲从沟渎泥水处过。相近举手招唤余比丘触彼。若彼不闻语。手挃令闻。若眠时。若行入出触彼。若扫地。若以杖误触。一切不故作。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无根僧残嗔谤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即无事谤他良人善人。向同法者说结轻垢。若向外人说犯重。
律摄云。由同梵行事不忍烦恼。制斯学处。
余并同前。不出。
所立戒相。
若比丘嗔恚故。以无根僧伽婆尸沙谤者。波逸提。
释义 根者。见根。闻根。疑根。见根者。实见弄堕精见。与女身相触。见粗恶语。见自叹身。或见媒嫁。若余人见从彼闻。是谓见根。
闻疑准知。除此三根已。以余谤者。是为无根。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心怀恚忿。二实无三根。三言说了了。
定罪 此中犯者。嗔恚故以无根僧残谤。说而了了。波逸提。
不了了。突吉罗。
僧祇云。谤比丘尼。偷兰遮。
谤式叉摩尼沙弥沙弥尼。越毗尼罪。
谤俗人。越毗尼心悔。
律摄云。若窣吐罗罪谤。若前人不领解语。咸得恶作。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有见闻疑根。若说其实。欲令改悔。而不诽谤。若戏笑语。疾疾语。独语。梦中语。欲说此错说彼。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法苑云。嗔有二种报。一者常为他人求其长短。谓因前世不能容物。稍不如意。即兴嗔恨。故感今生。被人伺求长短动辄得咎也。二者常为众人之所恼害。谓因前世嗔恼众人。令不安隐。故感今生。常被多人之所恼害也。
○第八十一辄入王宫阈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亦同犯。大乘同制。末运尤所当慎。设令唤请。亦不应辄入。若具大神力威德任从。不犯。
律摄云。由诣王宫事。并讥染烦恼。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末利夫人见佛闻法。得法眼净。为优婆私。还至宫中。劝波斯匿王。令得信乐。听诸比丘入出宫合。无有障碍。
起缘人。
迦留陀夷往入王宫。时王与夫人昼日共眠。夫人遥见尊者来。即起披衣。拂座令坐。夫人失衣堕地形露。惭愧而蹲。尊者寻还。语诸比丘。波斯匿王第一宝。我今悉见。诸比丘问知。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刹利水浇头王种。王未出。未藏宝而入。若过宫门阈者。波逸提。
释义 刹利水浇头王种者。取四大海水。取白牛右角。收拾一切种子。盛满其中。置金辇上。使诸小王舆王。与第一夫人共坐辇上。大婆罗门以水灌王顶上。若是刹利种。水灌顶上。作如是立王。名为刹利王。水浇头种。若是婆罗门种。毗舍首陀罗种。以水灌顶。作如是立王。亦名为刹利王。水浇头种。
未出者。王未出婇女。未还本处。
未藏宝者。金银真珠砗磲码瑙水精琉璃贝玉。一切众宝璎珞而未藏举(萨婆多云。未藏宝者。王已出外。夫人未起。其进御时。所著宝衣。轻明照彻。内身外现。以发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宝 五分云。宝者所重之物。及诸女色。皆名为宝)。若过宫门阈者(阈者门限也。门下横木为内外之分限)。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是王宫。二无缘辄入。三两足过限。
定罪 此中犯者。若过宫门阈者。波逸提。
若一足在门外。一足在门内。发意欲去。若共期而不去。一切突吉罗。
除刹利种。若入余粟散小王豪贵长者家。入过门阈者。一切突吉罗。
萨婆多云。王及夫人大臣太子势力强将入。不犯。
入天龙鬼神宫门。突吉罗。
入 空宫门。不犯。
比丘尼波逸提。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王已出。若婇女还本处。所有金宝璎珞已藏举。若有所奏白。若被请唤。或为力势所执持去。若命难。梵行难。一切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律摄云。入王宫有十过失。一宫人有娠。便疑苾刍行不净行。二宫中失物。三密言出外。四王子有损。五王身有损。六举大臣。七黜国相。八国人苦害。九往征余国。十辄聚军师。如是等事咸疑苾刍。
○第八十二捉宝物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为 众生故。不问处所。但酌机缘。此是制罪。
律摄云。由珍宝事多贪烦恼。制斯学处。此戒三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有外道弟子道行止息。忘千两金囊而去。
起缘人。
众多比丘从后来。见此金囊。自相谓言。且持去。若有主识者当还。即持去。时彼居士前行数里。乃忆疾还。诸比丘遥见。必是金主。即问言。欲何所至。报言。我于某处止息。忘千两金囊。今往取之。诸比丘即出金囊示之言。是汝物非耶。报言是。但此中物何故少。比丘言。正得尔许耳。居士即诣官了之王。波斯匿问诸比丘。比丘言。我等所得止有此耳。居士言。我所有物者乃至若干。王即敕人。如彼所说斤两。取库中金来着囊中。其囊不受。王言。此非汝物。汝更自求去。即治其罪。更税家财物并此金。一切入官。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不得捉宝。舍卫城中诸女人节会日。毗舍佉母。庄严璎珞。从只桓边过念言。不宜着璎珞具见佛。脱身宝衣。积置树下见佛。佛为说法。甚大欢喜。心存于法。忘取还家。比丘见不敢取白佛。佛言。听在僧伽蓝内。见有遗物。为不失坚牢。故取举之。更结除僧伽蓝中。有众多比丘。从拘萨罗国。至一无住处村止宿。巧师家巧师以金银置舍内而去。比丘为守护。故竟夜不眠。还以白佛。佛言。在他家止宿时。若屋中有物。为坚牢不失。故应收举。又开及寄宿处。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宝及宝庄饰自捉。若教人捉。除僧伽蓝中及寄宿处。波逸提。若比丘在僧伽蓝中若寄宿处捉宝。若以宝庄饰自捉教人捉。当作是意。若有主识者当取。作如是因缘。非余。
释义 宝者。金银。真珠。琥珀。砗磲。码瑙。琉璃。贝玉。生像金。
宝庄饰者。铜铁铅钖白镴以诸宝庄饰也。
自捉教人捉。除僧伽蓝中。及寄宿处(谓开此二处自捉教他。此为非犯。外捉不开故也 萨婆多云。若僧篱墙外。复非白衣住处不应取)。 若比丘在僧伽蓝内若舍内。若宝若宝庄饰自捉若教人捉。当识囊器相。识褁相。识系相。应解囊器看知。几连缀。几未连缀。几方几圆。几故几新。若有求索者。应问言。汝物何似。若相应应还。若不相应语言。我不见如是物。若有二人俱来索。应问言。汝物其形何似。若言相应还。若不相应当语言。我不见如是物。若二人语俱相应。应持物着前语言。是汝等物。各取。
若有主识者当取。作如是因缘非余(此谓虽开听自他举捉未取之间。当作是念。此非我物。有主识者当还之。为彼藏举坚牢。作如是因缘。非为余事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是宝物。二非伽蓝及舍内。三自捉教他。
定罪 此中犯者。在僧伽蓝内若舍内。若宝若宝庄饰若自捉若教人捉。若不识囊相褁相系相。突吉罗。
若不解囊。不看几连缀。几未连缀。几方几圆。几新几故。一切突吉罗。
十诵云。捉伪珠。突吉罗。
人间金银宝地床器。比丘不应行坐。用天上金银宝地床器。比丘应行坐用。
根本杂事云。不应于宝器中食。或往天上。或至龙宫。无余杂器者。设金宝器亦应取食。
律摄云。若触轮王七宝。随其所应。得轻重罪。一得众教(触女宝得僧残)。二得堕罪(触珠宝及轮宝也)。余四无犯(谓主丘主藏马象四宝是)。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至僧伽蓝内若寄宿处。若宝若宝庄饰若自捉若教人捉。识囊相褁相系相。解看知几连缀几未连缀。及方圆故新。乃至来索。语相应者令持去。若是供养塔寺庄严具为坚牢故收举。如是一切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根本云。时诸苾刍咸皆有疑。以何因缘毗舍佉母不失钱财。佛告诸苾刍。乃往古昔迦叶波佛 涅槃之后。有一老母。奉持戒行时讫。栗王宫人游戏园中遗璎珞具。时彼老母得此璎珞。系竹竿头上。欲求本主。时王遣人寻此璎珞。于老母处得已奉王。王见物喜。怪其奇异。嗟叹老母。问曰。既有好心。理合嘉赏。今何所欲。老母白王。更无所欲。不求现利。愿以此缘。于未来世所生之处。得不失财报。由昔净心。今受斯果。往时老母者。即毗舍佉母是。由于往时不藏他物发愿力故。于生生中。虽失珍宝。终还获得。是故苾刍得他物时。勿盗藏举。如是应学。
○第八十三非时入聚落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息世讥嫌故。
律摄云。由入村事招俗讥谤。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跋难陀非时入村。与诸居士摴蒱。比丘胜。居士不如。以悭嫉故便言。比丘晨朝入村为乞食故。非时入村。为何事耶。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比丘或有僧事塔寺事瞻病人事。佛言。听有因缘嘱授已入聚落。不知嘱授何人。佛言。当还嘱比丘。若独处一房。当嘱授比房者。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嘱比丘者。波逸提。
释义 时者。从明相出至中。
非时者。从中后至明相未出(广释如非时食戒)。嘱者(萨婆多云。入聚落时。若总白入聚落。随意所至也。若别相白。若先不白随见异寺。比丘白不犯应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非时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答言。可尔(此别相白)。僧祇云。应言长老我非时入聚落。前人答言可尔(此谓总白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是非时。二有缘不嘱。三已入邨门。
定罪 此中犯者。非时不嘱授。动足初入邨门波逸提。
一脚在门内。一脚在门外。方便欲去而不去。一切突吉罗。
十诵云。若白已入聚落。还所住处。即以先白。复至聚落。波逸提。
若不白入聚落。随经过大小巷。随得尔所。突吉罗。随入白衣家。一一波逸提。
若八难中一一难起。不犯。
僧祇云。二比丘在阿练若住。欲俱行。展转相白。若一人说已行。后人复欲行。应白余比丘。若无余比丘应作是念。若道中邨门。若聚落边见比丘当白。白已然后入。
摩得勒伽云。若无比丘。应白余四众。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营僧事塔寺事瞻病人事。嘱授比丘道由村过。若有所启白。若为请唤。或为力势所执。或被系缚将去。或命难。梵行难。无犯。
律摄云。若阿兰若苾刍须入邨中。或路在两村中间。若乘空入。若无苾刍嘱余俗人者。无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四作高床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卧具事憍恣烦恼。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迦留陀夷预知。 世尊必从此道来。即于道中。敷高好床座。佛言。当知此痴人。内怀弊恶。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绳床木床。足应高 如来八指。除入陛孔上。截竟若过者。波逸提。
释义 足应高如来八指(律摄云。谓中人一肘 萨婆多云。一指二寸也 八指该有一尺六寸。不得过)。除入陛孔上(陛孔者。即卯眼。是谓除入卯孔准头已还。余外床脚有一尺六寸。为定量)。截竟过者(截竟即是作竟过量。犯堕。作而未竟。罪得方便 萨婆多云。所以不入舍堕者。以截断故。截使应量。入僧中悔)。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自为作床。二作不应量。三过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自作绳床木床。足应高八指。截竟过者。波逸提。
作而不成。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不成。一切突吉罗。
十诵云。应截己悔过。若未截僧应敕令截。不敕不听。尽突吉罗。
五分云。得高床施。应作是念。此床不如法。我更截。不作是念受。波逸提。
僧祇云。若自作终日坐上。一波夜提。
起已还坐。一一波夜提。
他床而坐上者。越毗尼罪。
支床脚亦应量。当使坚牢。若客比丘来次第付床。得过量床。应语知事者言。借我锯来。问作何等。答言。此床过量。欲截令如法。若知事者言莫截。檀越见者或能不喜。若不久住者。凿地埋脚。齐量止。若久住。应齐埋处。木筒盛脚勿使坏。若檀越家坐床脚高。不应悬脚坐。应索承机。或索抟木承足。若福德舍中床高坐者。无犯。
萨婆多云。若下湿处。听八指支脚。过八指尽犯也。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作足高八指。若减八指。若他施已成者。截而用之。若脱却脚。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五兜罗绵贮褥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恼他事。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六群作兜罗绵贮绳床木床大小褥。居士讥嫌。无有慈心。断众生命。似王大臣。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兜罗绵贮绳床木床大小褥成者。波逸提。
释义 兜罗绵者。白杨树华。杨柳华。蒲台华(名义集云。兜罗绵或云妒罗绵。妒罗是树名。绵从树生。因而立名。即如柳絮芦荻等花也 萨婆多云。兜罗者。草木花绵之总称也)。贮者(律摄云。谓于床上散布其绵。便用布禅。随时掩覆)。大褥者为坐卧故。小褥者为坐故(大小双遮。俱不听也 萨婆多云。以世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虫故。又若卧软暖上后得寒。及粗鞕时。不堪忍故)。成者。波逸提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是兜罗绵。二贮床褥。三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若自作。教他作成者。波逸提。
不成。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不成。一切突吉罗。
五分云。若坐。坐坐波逸提。
若卧。卧卧波逸提。
若他与受。波逸提。
要先弃然后悔过。若不尔。罪益深。
僧祇云。若贮枕。枕头支足。越毗尼罪。
若病枕头支足。无罪。
若兜罗贮皮枕得。二越毗尼罪。
若为律师法师敷尼师坛及坐具。散华着上。不得坐拂却而坐。无罪。
根本云。絮应撤去。罪应说悔。对说罪者。应问言。絮撤去未。若不问者。得恶作罪。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鸠罗草(未见翻译)。文若草(十诵文阇草。五分文柔草。未见翻译)。娑婆草(此草甚为柔软翻云腻草)。若以毳(兽毛也)劫贝(木棉花也)碎弊物。若用作支肩物。作舆上枕。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六作骨牙角针筒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犯。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针筒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有信乐工师。为比丘作骨牙角针筒。废其家业。财物竭尽。无复衣食。世人讥嫌。求福得殃。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骨牙角针筒刳刮。成者。波逸提。
释义 骨者(僧祇云。象马牛驼龙等骨及余骨等)。牙者(象牙鱼牙摩伽罗牙猪牙及余牙等)。角者(牛角水牛角犀角鹿角羊角等)。针筒者(律摄云。有二种应畜。一苇。二铁。又有四种针筒。应畜铜铁鍮石及赤铜。不应用金银琉璃等宝作。畜针筒者。应密藏举)。刳刮者(刳者剖卢其中。刮者刮削摩治。使令光泽 萨婆多云。针筒者。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三十事中。又应破故。若还主。主不受。若与他则生恼。施僧则非法。唯毁弃贪好故。不净故犯也)。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心存贪好。二用骨牙角。三是作针筒。四自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若作骨牙角针筒。自作教他刳刮成者。波逸提。
不成。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不成。一切突吉罗。
律摄云。若得先成者受用。无犯。若对苾刍说悔罪时。彼应问曰。所作针筒已打碎未。若不问。得恶作罪。
僧祇云。不破悔过者。越毗尼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铁。若铜。若铅锡。若白镴。若竹。若木。若苇。若舍罗草(即是甘蔗草)用作针筒。不犯。若作锡杖头镖[金*纂]。若作伞盖子(今时穿绒为严饰。作子连缀如璎珞)。及斗头镖(即伞顶也。如今时作银顶)。若作曲钩。若作刮污刀。若作如意。若作玦钮。若作匙。若作杓。若作钩衣[金*刮](用刮衣令光直。或用刻为痕。使针行之。以直也)。若作眼药篦。若作刮舌刀。若作擿齿物。若作桃耳篦。若作禅镇(比丘坐禅。时听作禅。镇置额上。以自警觉 十诵云。禅镇作孔已。以绳贯孔中。绳头施粈。挂耳上。去额前四指。着禅镇。禅镇一堕听一舒。脚二堕二舒。脚三堕应起行)。若作熏鼻筒(律摄云。吸烟鼻筒。此筒法长十二指。以铁作。或一嘴双嘴。吸烟入鼻。可治诸疾)。如是一切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七过量作具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不依量。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时世尊不受请檀越送食。诸佛常法若不受请。遍行诸房舍。见众僧卧具。敷在露地。不净所污。时天大暴雨。佛以神力。令卧具不为雨渍。诸比丘还以此因缘告言。乃至不为雨渍。当知此污。是有欲人非是无欲人。是有嗔恚人非是无嗔恚人。是痴人非是无痴人也。若外道仙人离欲者。无有此事。况阿罗汉。若比丘念不散乱而睡眠者。无有此事。况阿罗汉。自今已去。听比丘为障身障衣障卧具故。作尼师坛(事钞云。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损故。为衣者。恐无所替。三衣易坏故。为卧具者。恐身不净污僧床榻故。不将余用。今时持用礼佛及僧。反为恭敬。此非圣意)。
起缘人。
六群便多作广长尼师坛。诃责结戒。迦留陀夷体大。尼师坛小。不得坐。知佛从此道过。便在道边。手挽欲令广大。世尊知而故问。答言。欲令广大。是故挽耳。佛告诸比丘。听更益广长各半磔手。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尼师坛。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更增广长各半磔手。若过截竟。波逸提。
释义 尼师坛者。敷下坐(根本云。尼师但那。唐言敷具。谓敷僧卧具上随时坐卧也)。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此明本制数量)。更增广长各半磔手(则横量有三尺二寸。竖量该四尺也。义净律师云。然其大量与自身等。顶上余有一磔手。在斯乃与卧具相当。若其量小不堪替卧)。律摄云。尼师但那应量重。作叠为三分。在下一分应截断作叶。与三衣叶同(所以南山律祖错裁坐具。 天人指授。乃作如法。以垂后式)。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为己作。二违教过量。三造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作尼师坛。若长过量。广不过量。广过量。长不过量。广长俱过量。若自作。若教他作。成。波逸提。
不成。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不成。突吉罗。
僧祇云。尼师坛是随坐衣。不得作三衣。不得净施。及取薪草盛巨磨。唯得敷坐。若道路行得长。叠着衣囊上肩上担。
十诵云。应截断已悔过。若未截。僧应敕令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应量作。或减量作。若从他得。已成者裁割如量。若叠作两重。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犯缘定罪开缘后三戒并同)。
会详 戒坛经云。尼师坛如塔之有基也。汝今受戒。即五分法身基也。良以五分由戒而成。若无坐具。以坐汝身。则五分定慧无所从生。
○第八十八过量作覆疮衣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诸苾刍过量而作。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诸比丘患疮疥。脓血流出。污衣污卧具。佛言。听畜覆疮衣。诸比丘覆疮。衣粗。多毛着疮。举衣患痛。佛言。听大价细软衣覆疮上。着涅槃僧。若至白衣家请坐时。应语言。我有患。若主人言。但坐。当褰上涅槃僧。以此衣覆疮而坐。
起缘人。
六群便多作广长覆疮衣。诸比丘问。佛制三衣不得过。此是何衣。六群言。是覆疮衣。诸比丘嫌责。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覆疮衣。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四磔手。广二磔手。裁竟过者。波逸提。
释义 覆疮衣者。有种种疮病。持用覆身。
长佛四磔手。广二磔手者(长有六尺四寸。广则三尺二寸。此为定量)。裁竟过者(成犯)。
犯缘 (如上过量作具戒)。
定罪 此中犯者(如前不异)。十诵云。乃至疮瘥后十日若过。是畜。波逸提(应同长衣犯舍堕)。僧祇云。若屈量缩量。水洒量欲令干已长大作成。波夜提。
受用。越毗尼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亦如前同)。
○第八十九过量作雨衣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诸苾刍过量而作。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毗舍佉母作雨浴衣。遣人持诣僧伽蓝中。与诸比丘。
起缘人。
六群闻听作雨浴衣。便多作广大雨浴衣。诸比丘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雨浴衣。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六磔手。广二磔手半。过者裁竟。波逸提。
释义 雨浴衣者。诸比丘着在雨中洗浴。长佛六磔手。广二磔手半(长有九尺六寸。广有四尺。是为应量。若过量裁竟。悔罪)。
犯缘定罪开缘并如前。
会详 萨婆多云。凡比丘浴。若露覆室。要不共白衣。及覆上身。要当着竭支(即僧祇支是掩腋衣也)。一当有羞愧。二喜生他欲想故。昔有罗汉比丘洗浴。有一比丘见其身体鲜净细软。便生欲心。后不久男根堕落。即有女根。休道为俗生子。后遇见。便识知本所。因罗汉教令悔过。用心纯至。还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淫持戒大比丘及沙弥罪同破七宝塔。劝人令出家精进。斯福同塔也。
○第九十与佛等量作衣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招讥过。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释翅搜尼拘类园中。尊者难陀短佛四指(此云欢喜。是佛亲弟。姨母大爱道生。与佛身相似。有三十相。唯少白毫相千辐轮相。身长一丈五尺四寸。四月九日生。佛后度令出家。为说胎经。获阿罗汉果。于佛 声闻弟子中。善护诸根。能防外境。最为第一)。诸比丘遥见彼来。谓是佛来。即起奉迎。至乃知是难陀。彼此惭愧。诸比丘白佛。佛制难陀比丘着黑衣。
起缘人。
六群与如来等量作衣。或过量作。诸比丘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与如来等量作衣。或过量作者。波逸提。是中如来衣量者。长佛十磔手。广六磔手。是谓如来衣量。
释义 等量过量下(明制戒法。以下明定衣量)。如来衣量者长佛十磔手广六磔手(萨婆多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衣量广长皆应半也。佛弟难陀短佛四指。衣应减长中一尺广中四寸。难陀先着上衣。佛着中衣。今不听过等。听着下衣。常人则下中下也。又佛衣如金诘。施加毛[叠*毛]。色亦尔故。难陀衣宜当覆沙。令同比丘衣色。文覆沙者。此云坏色。准量则佛衣长一丈六尺。广有九尺六寸。谓以长短坏色。用别如来衣之色量也)。
犯缘定罪开缘亦如前戒。
会详 僧祇云。作时或减量。不得过量。当随自身量。是僧伽黎有三种。上者长五肘广三肘。中者长五肘一不舒手。广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长四肘半广三舒一不舒手。郁多罗僧亦尔。安陀会上中二种亦尔。下者长四肘半。广二肘一不舒手。
律摄云。若减此量不得罪。若过五肘已上。皆得恶作。
五分云。肘量长短不定。佛令随身分量。
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三结问。
诸大德。我已说九十波逸提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问)。
四劝持。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六四悔过法。分四。初总标。二别列戒相。三结问。四劝持。
初总标。
诸大德。是四波罗提提舍尼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释 波罗提提舍尼者。此无正翻。事钞准义翻。向彼悔从对治境以立名。
律摄问曰。自余诸罪亦听对说。云何于此得对说名。答曰。谓于住处。现有苾刍。皆须一一别对陈说。不同余罪。故受别名。又犯罪已。即须陈说。不得停息。亦异余罪(详斯四法。事同贪恼。由生二过故佛禁之。一以饮食长自烦恼。二由无厌退他信敬。今此悔篇虽次堕章。然其罪事逾于逸提)。
二别列戒相。分四。初从非亲尼受食。乃至第四恐怖处取食也。
○第一受非亲尼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但观可受不可受。不问亲里非亲里。然在末世。与尼疏绝为是。
律摄云。由苾刍尼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此戒四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时世谷贵。人民讥饿。乞求难得。
起缘人。
莲华色比丘尼乞食。所得尽持与比丘。如是三日不得食。有长者乘车觐王。驱人避道。尼因避道。堕深泥中。面掩地而卧。长者慈愍。敕人扶起。问知其故讥嫌。比丘不知义让。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诸比丘不敢受亲里尼食。佛言。听受病比丘疑。不敢受非亲尼食。佛言听受。非亲尼持食。置地不敢取。或使人授与。亦不敢取。佛言听受。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入村中。从非亲里比丘尼。若无病。自手取食食者。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释义 邨中者(必以村中成犯 萨婆多云。若天祠中多人聚中与。若沙门住处与。聚落外与。比丘尼坊舍中与。不犯 非亲如前)。病者(僧祇云。不谓小小病。谓疥癞黄烂。疮病痈痤。人所恶贱。是名为病)。自手取食食者(自手取食者。显非置地与。使人持与。谓手从尼授受食者。必须入咽而得罪。故曰自手取食食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此犯罪比丘应向余清净持戒者对说悔罪悔。过言者。即自陈首所犯事。下文乃是悔词)。大德。我犯可诃法(正陈罪体)。所不应为(世尊所遮。非比丘所应。为事自责之词也)。我今向大德悔过(不敢覆匿而陈露也)。僧祇云。前人应问汝见罪不。答云见罪。语言。慎莫更作。答言。顶戴持是法。名悔过法(总结上文)。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是村中。二身无病。三非非亲里。四自手取食食。
定罪 此中犯者。入村中从非亲里比丘尼若不病自手受食。食咽咽提舍尼。
五分云。若比丘在邨外。尼在邨内。比丘在村内。尼在村外。若比丘在空。尼在地。若比丘在地。尼在空。如是受食。皆突吉罗。
僧祇云。非亲里尼边自手受饮食时。越毗尼罪。
食时。犯悔过法。
非亲里非亲想。
非亲里疑。皆犯悔过。
非亲里亲里想。
亲里非亲里想。
亲里疑。皆越毗尼罪。
亲里亲里想。无犯。
为余人受。越毗尼罪。
为病人受。无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受亲里尼食。若病。若置地与。使人与。若在僧伽蓝中。若在村外与。若在比丘尼寺内与。无犯。
律摄云。若尼为施主施食。非乞得受取。无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不止尼指授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饮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多比丘与六群在白衣家内食。六群尼为六群索羹饭。与此羹。与此饭。而舍中间不与。乃越次与。六群而食之。诸比丘嫌责。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至白衣家内食。是中有比丘尼。指示与某甲羹。与某甲饭。比丘应语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若无一比丘语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者。是比丘应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诸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释义 白衣家内者。有男女者是。
指示与某甲羹与某甲饭(指示者。即指教檀越。偏与其食)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大姊乃称呼之词。且止即遮止之语。须待比丘食竟。或言且止少时待诸比丘食竟。或言小住待诸比丘食竟。或言小却待诸比丘食竟。若止者善。不止者第二。第三语令止也)。若无一比丘下(结成所犯)。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在白衣家。二大尼偏指与食。三见闻不止。四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无一比丘语言。大姊小止。须比丘食竟。而食者。咽咽提舍尼。
五分云。余二女众教益食不语言小却者。突吉罗。
比丘教益食不平等。突吉罗。
僧祇云。若不语受者。越毗尼罪。
食者。犯悔过法。
不满三呵而食者。越毗尼罪。
满三诃不止食者。无罪。
一人诃已一切食。无罪。不见不闻者食。无罪。
律摄云。若在门外食。应问门内无苾刍尼指授食不。若不问者。得恶作罪。
若见有尼出入。亦应问之。若不问者。亦得恶作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语言。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若尼自为檀越。若檀越设食。令尼处分。
若不故作偏为。与此置彼。如是一切无犯。
僧祇云。若檀越未曾请僧。不知仪法。尔时尼得。教安置形像。教益食法。然后应坐。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学家受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乞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此戒四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中。
起缘人。
有居士家。夫妇俱得。信乐为佛弟子。诸佛见谛。弟子常法。于诸比丘。无所爱惜。乃至身肉。若诸比丘至家者。常与饭食。及诸供养。故令贫穷。比居讥嫌。先大富饶。供养沙门释子。反得贫弊。诸比丘闻白佛。听僧与居士作学家。羯磨结戒。有比丘先受学家请。疑不敢往。佛言。听先请者往。病比丘疑不敢受学家食。佛言。听受彼置地与。若使人与。疑不敢取。佛言。听受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先作学家羯磨。若比丘于如是学家。先不请。无病自手受食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释义 学家羯磨者(谓夫妇俱登圣果。名为。学家。有一居凡。不名学家也。学者对无学而言。若爱结断尽。则果证无生。名曰无学。我生已尽。罗汉支佛已断分段 生死。故说我生已尽。梵行已立。得有余果证。故说梵行已立所作已办。凡夫人天所不能办。七种学人先所未作。虚伪烦恼断。故说所作已办。不受后有。罗汉支佛所断烦恼更不能受后有。故说不受后有。无法可学。故云无学。若初二三果俱惑未尽。有法须学。有惑须断。故曰学也。惟此学人处在居家。故曰学家。谓刹利婆罗毗舍首陀四姓之家 羯磨者。谓佛听僧与作遮护法。白二羯磨。一切比丘不听至其家而受。饮食。护世讥嫌。增长道意)无病自手受食食者(此有三开。若先受请。或病或置地与。使人与圣。咸开听外。则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作学家羯磨。二无缘辄受。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先不请。又无病。于如是学家中。自手受食食者。咽咽提舍尼。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先受请。若有病。若置地与。若从人受取。若学家施与。后财物还多。无犯。彼学家财物还多。从僧乞解学家羯磨。佛言。僧应与作白二羯磨解。
十诵云。若居士财物损减不增长。若乞不乞不应舍学家羯磨。若财物增长。乞不乞皆应与舍。若不增不减。乞应舍。不乞不应舍。
律云。时诸比丘皆疑不敢受。已解学家羯磨。居士食。佛言。听诸比丘受食。无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
会详 五分云。若妇是圣。夫是凡。或夫是圣。妇是凡。皆不应与作学家羯磨。若夫妇俱是圣。无悭贪心。财物竭尽。乃与作学家羯磨。
僧祇云。若僧已作学家羯磨者。不得如乌鸟远避射。方绝不往。应时时往看。为说法论法事。若学家欲布施者。应语。且置汝边。我自知时。若先请后作羯磨。不得取大价重物。得取小小轻物。若学家言。尊者何故不受是施。谓我贫耶。尔时应语。汝不贫。如世尊说。须陀洹人成就四法。于声闻中。为最大富。何等四。一者于如来应正遍知。生坚固信根。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所不能坏。二者于法生坚固信根。三者于僧中生坚固信根。四者于戒生坚固信根。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所不能坏。是为四法成就。如来声闻中不贫。最为大富。如是说令生欢喜。
○第四恐怖处受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学。
律摄云。因生讥谤。由饮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此戒四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释翅搜尼拘类园中。
起缘人。
舍夷城中诸妇女俱梨诸女人(舍夷是彼姓氏。俱梨是其种姓)。持饮食。诣僧伽蓝中供养。诸盗贼于道路娆触。诸比丘闻白佛。佛言。诸比丘应语诸妇女莫出道路。有贼恐怖。若已出城。应语言。莫至僧伽蓝。有贼恐怖。与比丘结戒。时诸檀越先知有疑恐怖。而故持食来。比丘疑不敢受。佛言。先语檀越听受。诸病比丘亦疑不敢受。佛言听受。时有施主。以食置地与。若教人与。亦不敢受佛言听受。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在阿兰若迥远有疑恐怖处。若比丘在如是阿兰若处住。先不语檀越。若僧伽蓝外不受食。在僧伽蓝内。无病自手受食。食者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释义 在阿兰若回远有疑恐怖处(阿兰若者。或名阿练若。大论翻远离处。萨婆多翻闲诤处。天台云。不作众事。名之为闲。无愦故名之为诤。或翻无诤。谓所居不与世诤。即去聚落。五里处也。肇法师云。忿兢生乎众聚。无诤出乎空间。故佛赞住阿兰若也 迥远者。谓远离城邑寂寥处是)。先不语檀越(比丘请檀越言。汝莫出越。道路有贼恐怖。若已出城。应语言。莫至僧伽蓝中。道路有疑恐怖。是曰先语 檀越者。即施主也。常能舍施。自可越渡贫穷苦海也)。若无病自手取食食下(结成所犯)。
律摄云。前三学处过由村舍起。此一学处过在空林也。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恐怖兰若。二不语檀越。三无缘开听。四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在阿兰若迥远处住。若先不语檀越。于僧伽蓝外不受食。僧伽蓝内无病自手取食。食咽咽提舍尼。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先语檀越。若有病。若置地与。若教人与。若来受教敕听法时。比丘自有私食令授与。无犯。
五分云。若军行经过与食。若贼自持食与。不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三结问。
诸大德。我已说四波罗提提舍尼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问)。
四劝持。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