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关要卷第七
毗尼关要卷第七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第七过受衣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结亦同。 大乘不同制。随施应受。此是制罪。烦恼同前。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
起缘人。
时有众多比丘。遇贼失衣。来到只桓精舍。时有优婆塞。闻诸比丘遇贼失衣。多持好衣来。随诸比丘意取。诸比丘报言。止止。便为供养已。我等自有三衣。不须也。六群比丘语言。何不取与我等。若与余人耶。而诸比丘三衣具足。取居士衣。与六群及与余人。少欲比丘嫌责白佛。呵责已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夺衣。失衣。烧衣。漂衣。若非亲里居士居士妇自恣请。多与衣。是比丘当知足受衣。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若失一衣不应取。若失二衣。余一衣若二重三重四重应擿作。若 僧伽黎。若郁多罗僧。若安陀会。若三衣都失。彼比丘应知足受衣。知足有二种。在家人知足。出家人知足。在家人知足者。随白衣所与衣受之(谓随俗人所施衣应受。纵少不足。不应更从乞索也)。出家人知足者。三衣也(谓三衣既足。不应更受。故云出家人知足)。若居士自恣请多与比丘衣(自恣请者。善见律云。檀越语比丘言。若有所须随意取。是名自恣请)。若衣细。若衣薄。若不牢。应取作二重三重四重。当安缘。当肩上应贴障垢腻处(律摄云。若三衣肩上垢腻污者。于着肩处。应以物替。长一肘半。广一张手。四边缝着。污即拆洗也。(文)律制本贴在内。今人以障肩外。谓是须弥山。讹也)。应安钩纽。若有余残。语居士言。此余残衣裁作何等。若檀越言。我不以失衣故与。我自欲与大德耳。彼若欲受者便受(作衣之余。告主令知。即名知足受)。若过下(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为失衣故施二贪心过受。三衣财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若比丘过知足受衣。舍堕。
舍忏不还等。得罪同前。
善见云。若比丘尼失五衣。得受二衣。若失四衣得受一衣。若失三衣不得受。若亲友檀越自恣请。若自己物随意受。
比丘尼舍堕。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知足取。若减知足取。若居士多与衣。若细薄不牢。若两重三重四重作衣。安缘贴障垢腻处。安钩纽。若有余残衣。语居士言。作何等。若居士言。我不以失衣故与。自欲与大德。若欲受便受。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求益衣价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即是恶求多求。而不知足。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相触恼。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舍卫国。一乞食比丘入城乞食。闻居士夫妇共议。跋难陀是我知旧。当持如是衣价。买如是衣与。彼乞食比丘。还见跋难陀。即告上事。问知其家。
起缘人。
跋难施明日往语言。若欲与我衣者。当如是广大作。新好坚致。中我受持。若不中我受持。何用是为。居士讥嫌。比丘白佛。诃责结戒。戒文如后。唯无先不受自恣请。后居士自恣请比丘言。大德。须何等衣。比丘意疑。不敢答。又有居士。欲作贵价衣。比丘知足。欲须不如者。亦意疑。不敢随意索。佛言。受自恣请者不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居士居士妇为比丘办衣价。买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请。到居士家。如是说。善哉居士。为我买如是如是衣。与我为好故。若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办如是衣价者。若金银钱。真珠琉璃。贝玉璎珞。生像金。持如是衣价。买如是衣。与某甲比丘(如是衣价者。一钱乃至百千钱。买如是衣者。色谓青黑等。量或五肘乃至十五肘。体乃粗细等)。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请(未受居士恣意之请)。到居士家。如是说善哉居士(善哉居士者。善哉赞叹之词。居士称呼之语。欲令所施愈加妙好)。乃至为好故。求有二种。一者求价。二者求衣。求价者。檀越与作大价衣。求乃至增一钱十六分之一分(西国以十六升为斗。犹如此方以十六两为筋)。求衣者。语居士言。作如是广长衣。乃至增一钱(如是如是衣为好故者。律摄云。更求新好坚致。谓价色及量。悉皆精妙也)。若得衣者(谓要待衣入手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有贪好心。二未受自恣请。三自为己索。四衣物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先不受自恣请。而往求贵价广大衣。若得衣者。舍堕。
求而不得。突吉罗。
舍忏不还等。得罪同前。
五分云。从亲里索好者。恶作罪。
萨婆多云。若亲里丰财。多货从索。无过。若贫者。突吉罗。
律摄云。若从天等乞。或乞缕缋。及小帛片等。无犯。
比丘尼舍堕。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先受自恣请而往求索。知足减少求。从亲里求。从出家人求。或为他求。他为己求。或不求自得。无罪。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九求合作衣戒
并如前缘。故不重出。合作为异。
若比丘。二居士居士妇。与比丘办衣价。持如是衣价。买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居士自恣请。到二居士家。作如是言。善哉办如是如是衣价。与我共作一衣。为好故。若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
○第十过六反索衣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息世讥嫌。长他净信。此是制罪。
律摄云。取不净财。不护他意。致生恼乱。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罗阅城中有一大臣。与跋难陀亲友。遣使持衣价。与跋难陀。跋难陀将此使入城。持衣价与亲旧长者掌之。异时大臣问使人言。跋难陀着我衣不。报言不着。即遣使索还衣价。跋难陀乃疾疾至长者家。语言。我今须衣。时城中诸长者集会。先有制。其有不至者。罚钱五百。长者报言。大德。小待我赴会还。跋难陀不允。长者为作衣竟。会坐已罢。众人以其不到。即输钱五百。长者尽共讥嫌。比丘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王若大臣。若婆罗门。若居士居士妇。遣使为比丘送衣价。持如是衣价。与某甲比丘。彼使人至比丘所。语比丘言。大德。今为汝故送是衣价。受取。是比丘应语彼使如是言。我不应受此衣价。我若须衣合时。清净当受。彼使语比丘言。大德。有执事人不。须衣比丘应语言有。若僧伽蓝民。若优婆塞。此是比丘执事人。常为诸比丘执事。时彼使往至执事人所。与衣价已。还比丘所。如是言。大德。所示某甲执事人。我已与衣价。大德。知时往彼当得衣。须衣比丘当往执事人所。若二反三反。为作忆念。应语言我须衣。若二反三反为作忆念。若得衣者善。若不得衣。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得衣者善。若不得衣。过是求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若不得衣。从所得衣价处。若自往。若遣使往语言。汝先遣使持衣价。与某甲比丘。是比丘竟不得衣。汝还取。莫使失。此是时。
释义 若王。若大臣。乃至婆罗门。居士。居士妇(此明能施之主)。遣使为比丘送衣价(衣价者。即金银钱宝。及生像金等)。持如是衣价。与某甲比丘(此明受施之人。如是衣价者。或百钱乃至千钱等)。
彼使人至比丘所。乃至我不应受此衣价(谓比丘法不应自为受畜金银七宝等。是不净物。非比丘法。故不应受)。我若须衣合时。清净当受(谓顺比丘须用之时。或顺比丘开畜之时。故曰合时。清净者。谓驼毛緂等。由体不净。不堪为衣。受持必须如法清净也)。彼使语比丘言。大德有执事人不。乃至常为诸比丘执事(言僧伽蓝民者。谓充僧给使也。此有二别。一曰净人。二曰守园人。云何净人。苾刍告净人曰。清净之业应可作之。不清净事皆不应作。由作净业。故曰净人。若但防护住处。名守僧园人。缘从波斯匿王所施。为僧给使。常事比丘。言优婆塞者。义名信士男。亦云清净士。正翻近事男。近事者。亲近承事诸佛法故。又翻为近住。言受持戒行。堪近僧住。为比丘执作众事。故云常为诸比丘执事也。此谓比丘指示执事人。处。谓在某城某邨某处名某甲。是我执事人)。时彼使往至执事人所与衣价已。乃至大德知时往彼当得衣(谓彼使人付衣价已。还报比丘。我已与衣价。大德。当自知时。或须用之时。或合畜之时。应往彼执事人所。当得如是清净衣)。须衣比丘当往执事人所。若执事人。若在家。若在市。若在作处。二反三反语言。我今须衣与我作衣。为作忆念者是(谓告彼令知。忆念不忘。故云忆念也)。若二反三反为作忆念。得衣者善(谓随求即获。不假六反默然而得。故云善也)。若不得衣。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此戒体正在三反往索。六反默然住。得衣无过。过此则犯 僧祗云。三反往索。六反默然住时。或缓期。或急期。若比丘至檀越所索衣时。答言。尊者更一月来。比丘满一月往索。若复言更一月来。比丘满一月复往索。若复言更一月来。比丘又满一月复往索过三月已。不得复索。若言半月来。过三半月不得复索。若言十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一日。乃至三须臾。过三须臾。不得复索。六反往默然住时。檀越言。我知尊者来意。更一月来。如是过六月。乃至六须臾。不得复往默然 善见云。云何默然。口不语。立不坐。檀越教坐。不得坐。若与饮食。不得受。若请说法咒愿。悉不为说。若檀越问言。何因缘来至此。答居士自当知。是为默然 僧祗云。齐几名默然住时。如人入库取物。着店上顷。又如褁幞物顷即应去)。若比丘作一语破二反默然。作二语破四反默然。作三语破六反默然(善见云。若不口语索。得十二默然求。若一语索破二默然。乃至六语索破十二默然)。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贪心希取。二违制过索。三衣物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过三反语索。过六反默然住。若得衣者。舍堕。
不得。突吉罗。
舍忏不还等。得罪同前。
十诵云。是比丘语衣主已。有余因缘。到执事处。若问何故来。答言。我有余事故来。若言持衣去。答言。我已语衣主。汝可往自分了。若言但持去。我自解语。衣主尔时受衣持去。不犯。
根本云。若苾刍遣使报已。执事人来。作是语。圣者可受此衣。应报言。此衣我已舍讫。汝当还彼送衣来处。如是报者善。若受衣者。舍堕。若执事人言。圣者可受此衣。彼之施主我共平章。令其心喜。若如是者。取衣不犯。
比丘尼舍堕。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三反语索得衣。六反默然立得衣。若不得衣。从所得衣价处。若自往。若遣使往语言。汝先遣使。与某甲衣。是比丘竟不得衣。可还取。莫使失。若彼言。我不须即相布施。是比丘应以时软语方便索衣(僧祗云。若语物主时。物主言。我先施比丘。随方便更索。尔时得如前三反语索六反默然住)。若为作波利迦罗衣故与。以时索。软语索。方便索得者。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一蚕绵作卧具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为 众生故得受。但不得受用。以慈悲为体。
律摄云。杀诸生命。增长贪求。废自善品。损他正信。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旷野国界。
起缘人。
六群作新杂野蚕绵卧具。至养蚕家语言。我等须绵。报言。小待。须蚕熟时来。六群在边住待。看彼曝茧时蚕蛹作声(蛹者。蚕所化为蛹。蛹化为蛾也)。居士讥嫌。无有惭愧。害众生命。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杂野蚕绵作新卧具。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杂者。若毳。若劫贝拘遮罗乳叶草。若刍摩。若麻(毳者。乃兽毛细者是。拘遮罗乳叶草。未见翻译也)。野蚕绵者(萨婆多云。此国养蚕如秦地人法。蚕熟得绵。名憍奢耶 僧祗云。憍奢耶有二种。一者生。二者作。生者细丝。作者纺丝善见云。杂者乃至若经若纬。杂憍赊耶一毛。尼萨耆。憍赊耶一毛者。丝中微细者是也)。作新卧具(律摄云。新者有二种。一谓新造。二谓新得。此据新造 萨婆多论云。此国以绵作衣法有二种。一擘绵布贮。如作毡法。二以绵作缕织以成衣。此二衣名作敷具。敷具者。衣之都名也。作者。若自作。若使他作。故名作新卧具)。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贪慢心。二为己求。三卧具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自用杂野蚕绵作卧具。成者。舍堕。
作而不成。突吉罗。
若语他人作成者。舍堕。
作而不成。突吉罗。
为他作。成不成。突吉罗。
此应舍。是中舍者。若以斤斧细锉斩和泥。若涂壁。若涂埵。
五分云。虽不自作。不使他作。他施而受。亦舍堕。
律摄云。或他告言。我为仁作高世耶衣。意欲得故而不止。遂贪心故。亦得本罪。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得已成者。以斤斧锉斩和泥。涂壁涂埵。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缁门警训引央掘经云。缯绵皮物。若展转来。离杀者手。施持戒人。不应受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名破戒。
涅槃经云。皮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经律。
楞严经云。若诸比丘。不服东方丝绵绢帛。及此土靴履裘毳。乳酪醍醐。如是比丘于世真脱。酬还宿债。不游 三界。何以故。服其身分。皆彼缘故(东方者。此东震旦国也。震旦。东方属震。是日出之方。故云震旦。楼炭经云。[葸-十+夕]河以东。名为震旦。以日初出。耀于东隅。故得名也。此土者。西竺五印土也。印度梵语。唐言月。月有多名。斯其一称。良以圣贤继轨。导凡御物。如月照临。由是义故。谓之印度。东方不无裘毳。西土不无丝绵。各以多分言之也。众生身分。身既不服。真解脱者。酬还宿债。不游三界。经语甚倒知之。服其身分。皆彼缘故。如人食其地中百谷。足不离地。众生身分。况食况服。岂能出离三界乎)。
高僧传载南岳道休二师不衣绵。并服艾絮。故南山云。佛法东渐。几六百载。惟斯衡岳慈行可归(南岳慧思禅师。少以慈恕。闻于闾里。常梦梵僧劝出俗。乃辞亲入道。及禀具。常习坐禅。得宿命通。后悟法华三昧最上乘门。于陈光大六年。将四十僧。径趣南岳。乃告曰吾寄此山。止期十载。心事远游。师习慈忍。奉 菩萨三聚净戒。衣服率布。寒加之以艾絮 道休禅师。恒以头陀为业。住雍州新丰福禄寺南囇山幽谷。结草为庵。一坐七日。乃出之。出山乞食。施说禁戒。诲人慈善。如是积四十年。贞观三年夏内。依期不出。端拱而卒。然休师出家以来。常但三衣。不服缯纩。以伤生也。所著布衣。积有年稔。尘朽零破。见者心寒。故知休之慈救。与衡岳同风)。
萨婆多云。为止诽谤故。长信敬故。行道安乐故。不害众生故。而结此戒。
○第十二黑羊毛作具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
律摄云。由爱上色。复求细软。废业长贪。遮无益故。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毗舍离狝猴江边。住楼阁。诸梨车子多行邪淫。作纯黑羺羊毛毡被体夜行。使人不见(言梨车子者。善见云。往昔波罗奈国王夫人。怀妊月满。生一肉段。无有手足。恐王见必生恶贱。即取盛。则器中打金作薄。以朱砂书题云。是波罗奈国王夫人所生。盖覆器顶以王印印之。使人送放江中。诸鬼神营护。使无风浪驱没。尔时有一道士。清朝往江边澡面。遥见此器。近已而取。又见金薄朱字。复见王印印上。便开器看。唯见一肉段。而作是念。若是死肉。久应臭烂。必有异相。即取将去。安于好处。过半月已。而成两片。复经半月。二片各有五胞。又过半月。一片成男。一片成女。男作黄金色。女作白银色。道士见已。心生爱重。如自生子。以慈心力故。两手拇指自然出乳。而养二子。乳入子腹。譬如清水入摩尼珠。内外明彻。道士号儿。名离车子。后牧牛人见道士养子疲劳。即从乞此二子供养。后此二子打牧牛人子。诸子告父母言。此无父母人打我。父母报言。他若打汝。即应避去。梵语离车。此云避去。亦翻薄皮。又翻同皮。后年十六岁。见地平博。纵广一百由旬。起立舍宅。以男立为王。女为王夫人。后时王子渐多。各立舍宅。故号毗舍离城。离车子所居。离车是其种姓。正音云栗呫婆。此云仙施王种)。
起缘人。
六群便效而作。梨车言。大德。我等在于爱欲。为淫欲故作。汝等作此。何所为耶。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以新纯黑羺羊毛。作新卧具者。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新者(萨婆多论云。言新者非故。若得朽坏黑羊毛作敷具。无犯 纯黑毛者。或生黑。或染黑。纯者不杂也)。羺羊毛(羺[羊*儿]乃胡羊之名。通俗文云。羊卷毛谓之羺[羊*儿] 僧祗云。此毛大贵。或一钱得一两。乃至二三四金钱得一两。然此毛极细软。触眼睛不泪出。甚为难得。故不听纯黑羊毛也)。作新卧具者(萨婆多云。黑羊毛作衣法。亦二种。一以黑毛择治布。贮作细毡。二作缕织成衣。此二种衣尽名敷具。敷具衣之总名也。此毛作三衣。尽中受持)。
犯缘 此戒具作三缘。方成本罪。一贪心自为。二纯黑无杂。三作具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自以纯黑羺羊毛。作新卧具。成者。舍堕。
作而不成。突吉罗。
教他作成。舍堕。
不成。突吉罗。
为他作成不成。突吉罗。
舍忏不还等。得罪同前。
萨婆多云。若以驼毛羖羊毛牛毛。若刍麻劫贝褐衣钦婆罗合作者。皆突吉罗。
十诵云。不犯者。为塔为僧作。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得已成者。若割截坏。若细薄揲作两重(细薄折作双重。即是小坐具。故不犯)。若褥。若作枕。若作方小坐具。若作卧毡。或作衬钵内毡。或剃刀囊。或作帽。或作袜。或作镊热巾。或作褁革屣巾。尽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三不杂色作卧具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内尊僧制。外护讥嫌。恼事同前。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六群以纯白羊毛。作新卧具。诸居士讥嫌。似王大臣(西域以白为上色。王与大臣方着。故言似王大臣也)。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新卧具。应用二分纯黑羊毛。三分白。四分牻。若比丘不用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作新卧具者。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黑义如上)白者。或生白。或染令白。牻者。头上毛。耳毛。若脚毛。若余牻色毛(牻者杂色毛也 律摄云。粗恶者。谓头足腹毛。由头足腹。是行动处。毛粗恶也)。若欲作四十钵罗羊毛卧具者。二十钵罗纯黑。十钵罗白。十钵罗牻。若欲作三十钵罗卧具者。十五钵罗黑。七钵罗半白。七钵罗半牻。若作二十钵罗卧具者。十钵罗纯黑。五钵罗白。五钵罗牻(十诵云。一钵罗。四两 律摄云。若作十斤毛褥。五斤纯黑二斤半白二斤半粗。若更增减。准此文。谓以十斤毛。分作四分。纯黑者应用二分。故云二分黑。白者用一分。即四分中第三分。故曰三分白。牻者亦用一分。即第四分。故曰四分牻。依制而作)。若比丘不用下(违制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贪心自为。二黑白过分。三作具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不以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自作新卧具。成。舍堕。
不成。突吉罗。
若使他作成。舍堕。
不成。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不成。突吉罗。
舍忏不还等。得罪同前。
十诵云。用黑乃至多一两。舍堕。
用白乃至多一两。突吉罗。
用牻乃至减一两。舍堕。
僧祇云。二分者。多用黑毛。而作等想。等用作减想而更益。
第三分多用白毛。而作等想。等用作减想而更益。
四分者。少用下毛。而作等想。若自作教他作。成舍堕。受用越毗尼罪。
律摄云。或黑者易得。余色难求。斤数减增并成。无犯。
比丘尼及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作。若白不足。以牻足之。若作纯牻者。若得已成者。割截坏。若作坏色者。作枕。若作毡。若褥。若作卧毡。若作小方坐具。若作衬钵毡。若作剃刀囊。若作袜。作镊热巾。作褁革屣巾。一切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十四减六年卧具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菩萨少欲知足心无多求。
律摄云。为遮不乐用故。受新好者。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六群嫌卧具或重或轻。或薄或厚。不舍故卧具。更作新者。如是常营求卧具。藏积众多。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唯无除僧羯磨。有比丘得干痟病。粪扫卧具极重。有小因缘。欲人间游行。不堪持行。告同意比丘白佛。佛言。听僧与彼作白二羯磨。自今已去。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新卧具。持至六年。若减六年。不舍故。更作新者。除僧羯磨。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作新卧具持至六年(僧祗云。作者。若自作。若使人作。新者。初成 律摄云。六年持者。纵不乐畜。亦须六年满)。除僧羯磨(萨婆多云。僧羯磨已。得从檀越乞衣具作衣。此戒体。断多贪多畜)。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贪心自为。二减六年。三不舍故作新。四作具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减六年不舍故。更作新卧具。成。舍堕。
作而不成。突吉罗。
若使他作成。舍堕。
不成。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不成。突吉罗。
舍忏不还等。得罪同前。
此戒体。若作衣已。六年内不得从檀越乞羊毛缕种种衣具。作应量衣。随织成已。舍堕。
萨婆多云。此戒体自有衣财作。若买得衣财作。皆不犯。
僧祇云。应当自疏记。失受持故。毡年月日数病差已。还受持此。故毡从前满六年。若病差不还。补六年。舍堕。
比丘尼及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僧听及满六年。减六年舍故。更作新者。若复无故者。自作。若他作与。若得已成者。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五坐具不贴故者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为欲遮其轻贱心故。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遣人请食。诸佛常法。诸比丘受请后。遍行诸房(僧祗云。 世尊以五事利益故。五日一按行僧房。一者 声闻弟子不着有为事不。二者不着世俗言论不。三者不着睡眠妨行道不。四者观病比丘不。五者为年少新出家比丘。见 如来威仪庠序。起欢喜心)。见故坐具处处狼藉。无人收摄。听诸比丘作新坐具。取故者纵广一磔手。贴着新者上。坏色故。
起缘人。
六群不遵佛诲。诸比丘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新坐具。当取故者纵广一磔手。贴着新者上。坏色故。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纵广一磔手。贴着新者上。用坏色故。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作新坐具时。若故坐具未坏。未有穿孔。当取浣染治。牵挽令舒。裁割取纵广一磔手。贴新者上。若贴边。若中央坏色(纵者竖也。广者横也。谓横竖一磔手 善见云。若不能贴细擗杂新者作亦得 五分云。佛一磔手方二尺。坏色者。随意覆新者上。文言二尺者。即今时一尺六寸也)。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下(违制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贪好自为。二有故不贴。三作新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不取故者。贴新者上。舍堕。
不成。突吉罗。
若令他作成。舍堕。
不成。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与不成。突吉罗。
舍忏不还等。得罪如上。
十诵云。若减取作。乃至半寸。突吉罗。
摩得勒伽云。若离宿不须舍。但作突吉罗悔过。
比丘尼及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截取故者。贴新者上。坏色故。彼自无得更作新者。若他为作。若得已成者。若纯故者作。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六持羊毛过三由旬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学。应息世讥嫌。长他净信。
律摄云。因讥嫌故。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跋难陀得羊毛。贯杖头。担在道行。居士讥嫌。沙门释子云何贩卖羊毛。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道路行。得羊毛。若无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旬。若无人持。自持过三由旬。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若比丘在道行。若在住处得羊毛。须者应取。若无人持(谓无净人及优婆塞等)。自持至三由旬(僧祗云。三由延者五肘弓。二千弓名一拘卢舍。四千弓半由延。八千弓一由延。十六千弓二由延。二十四千弓为三由延。自担齐三由旬)。若有人持。应语彼人言。我今有此物。当助我持。乃至彼处。比丘于此中间。不得助持。
若无人持下(违制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贪心多担。二所担羊毛。三持过限齐。
定罪 此中犯者。持过三由旬。舍堕。
若有人持。助持过三由旬。突吉罗。
若令余四众持过三由旬。突吉罗。
除羊毛。若持余拘遮罗。若乳叶草等。过三由旬。突吉罗。
若复担余物。着杖头行者。亦突吉罗。
舍忏不还等。得罪同前。
善见云。至三由旬已放地。若以杖拨。或以脚转。过三由旬。皆舍堕。
至二三由旬。若虎狼贼难。担出三由旬。悉舍堕。
若三由旬内为贼劫夺。劫夺已。复还比丘。比丘复得担三由旬。不犯。
五分云。应使净人担。若无净人。乃听自持。不得担担头戴背负。犯者突吉罗。
摩得勒伽云。比丘 空中持羊毛去。与化人持去。皆突吉罗。
比丘尼及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持至三由旬。若减三由旬。若有人与持者。语使持。乃至某处。中间更不助担。若使尼等四众担三由旬。若毳装(兽毛褥也)毳绳。若担头毛项毛脚毛。若作帽。若作镊热巾。若褁革屣物。尽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七使尼染羊毛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学。法运像末。宜当护世讥嫌。迹绝尼寺之尘。
律摄云。因废正修。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释翅搜迦维罗卫尼拘律园(释翅搜者释种也。此云能仁住处。迦维罗卫讹也。应云迦毗罗皤窣都。迦毗罗此云黄色。皤窣都此云所依处。上古有仙。名曰黄头。依此修道。西域记云。劫比罗伐窣堵。劫比罗亦仙人之名也。因劫比罗仙洒水为界。以立城。故曰劫比罗伐。伐者梵音。此云城也。或云迦毗罗卫。或名迦夷。此云赤泽。竺法兰对汉明帝云。迦毗罗卫者。大千之中也。此土夏至之日。犹有余阴。天竺则无。故云大千之中也。尼拘律。西域尼拘律陀树。即东夏杨柳。名虽不同。树体是一。西僧指杨柳。始体言意。其后东僧往彼。识尼拘律。是东夏之杨柳。两土方言一时洞晓了焉。此园在赤泽城南三四里。如来成道还国。遣信语父王。如来不住王宫。即于此园造大精舍。一十六所。其诸小者。总六十四。诸院之中皆有重阁。如祗陀林。等无有异。佛于中住。度八王子及五百释迦种。以树彰名。故曰尼拘律园)。
起缘人。
六群取羊毛。作新坐具。使摩诃波阇波提比丘尼染。染色污手(或云瞿昙弥。是姓也。或云憍昙弥。或云瞿夷。皆女声呼也。若男声呼。云瞿答摩。此云地最胜)。往礼世尊。佛问知其故。诃责六群结戒。不得使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诸比丘疑不敢使亲里尼浣染擘。佛言。听亲里者得浣染擘。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者。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浣染擘羊毛(浣者。下至以水一渍。染者。下至一人染汁。擘者。下至擘一片)。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贪心自为。二尼非亲里。三如教而作。
定罪 此中犯者。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者。三舍堕。
若使浣染擘。彼浣染而不擘。或浣不染而擘。或不浣而染擘。皆二舍堕。一突吉罗。
使浣染擘。彼不浣染擘。三突吉罗。
使非亲里式叉摩那沙弥尼浣染擘者。突吉罗。
舍忏不还等。得罪同前。
萨婆多云。使浣染僧物。突吉罗。
比丘尼及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使亲里尼浣染擘。若为病人浣染擘。若为众僧为佛为塔浣染擘。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问使尼浣染僧物。论中结罪。四分无犯。二义何从。答若假托浣染僧物。往反当依论结罪。若心实为僧。应准四分开听)。
会详 萨婆多云。结戒者为增上法故。若诸比丘尼众执作浣染。废息正业。则无威德。破增上法故。又为止恶法。次第因缘故。又为二部众。各有清净故。结此戒也。
○第十八受金银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不同制。为众生故听受。然须净人掌举。设无净人者。心不染着。亦得自捉。若贪心自畜。即是多欲。不知足。是名染污犯。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起讥嫌。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城中有一大臣。与跋难陀亲旧知识。彼大得猪肉。即敕其妇。留分与之。时城中节会日。作众伎乐。竟夜不眠。大臣儿亦在其中。竟夜不眠。讥乏。问母有残肉不。母言。唯有跋难陀分在。儿与母钱。持此钱更市肉。与跋难陀。此肉与我。母即取钱与肉。
起缘人。
跋难陀晨朝诣大臣家。大臣妇具告上事。跋难陀言。若为我故与钱。我不须肉。即置地与。跋难陀得钱。持寄市去。诸居士讥嫌。时王及诸大臣集会。共作是言。沙门释子得捉金银钱。沙门释子不舍金银钱珍宝珠璎。有一大臣。名曰珠髻。即语诸大臣言。莫作是言。沙门释子得捉金银钱。不舍珍宝珠璎。何以故。我自从如来闻。沙门释子。不得捉金银钱。舍离珍宝珠璎。珠髻大臣有威势。能善说。令诸大臣欢喜信解。往白世尊。世尊赞其所说。多有所益。大臣当知。日月有四患。不明。不净。不能有所照。亦无威神。云何为四。阿修罗烟云尘雾。是日月大患(阿修罗与天斗时。天用日月。以为旗帜。由日月威。天常胜彼。阿修罗心常忿日月。欲摧灭之。由诸有情业增上力。尽其智术。不能摧坏。遂以手障。令暂隐没)。沙门婆罗门亦有四患。不明。不净。不能有所照。亦无威神。云何为四。不舍饮酒。不舍淫欲。不舍手持金银。不舍邪命自活。是为四大患。少欲比丘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自手捉钱。若金银。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自手捉钱(僧祇云。自手者。若身。若身分。若身相续。身者一切身。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肘若膝。身相续者。若僧伽黎。郁多罗僧。安陀会。覆疮衣。僧伽支。雨浴衣。若钵下钵键镃中。此名身相续。咸名自手)。钱者。上有文像(外圆像天。内方像地。国号居中。以天地人三才。合为像。故云上有文像。随国土所用者是)。若金银(翻译集云。梵语苏伐罗。或云修跋拏。此云金。大论云。出山石沙赤铜中。许慎云。金有五色。黄金为长。久埋不变。百陶不轻。谓之曰金也。梵语阿路巴。或云惹多。此云银。大论云。银出烧石中。尔雅云。白金谓之银。其美者谓之镣)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谓不从手受。如前因缘中以钱置地与也)。萨婆多云。此戒体。正以畜宝制戒。不为捉故。若捉他宝。若捉自说净宝。但捉故得波逸提。非此戒体。是九十事捉宝戒。非此戒摄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贪心自畜。二无难辄开。三捉国所用钱宝。
定罪 此中犯者。自手捉金银若钱。教人捉。若置地受。舍堕。
此应舍。是中舍者。若彼有信乐守园人。若优婆塞。当语言。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此是对俗舍宝法堕罪。向一清净比丘悔)。若彼人取还与比丘者。比丘当为彼人物故受。敕净人使掌之。若得净衣钵针筒尼师坛。应贸易受持之。
若彼优婆塞取已。与比丘净衣钵尼师坛若针筒。应取持之。
若彼取已不还者。令余比丘语言。佛有教。为净故与汝。应还彼比丘物。
若彼取已不还。余比丘不语者。当自往语言。佛有教为净故与汝。汝今可与僧与塔。与和尚同和尚。与阿阇黎同阿阇黎。与诸亲旧知识。若还本主。何以故。不欲使失彼信施故。若不语彼人知是看是者。突吉罗(即是净语)。
第三分云。有比丘在冢间得钱。自持来。佛言。不应取。彼比丘须铜。佛言。打破坏相。然后得自持去。
根本云。若为修营房舍等事。应求草木车乘人工。不应求金银钱等。若捉方国共所用钱。犯舍堕。
若捉非方国所用钱。得恶作罪。
若捉赤铜鍮石铜铁铅锡者。不犯。
律摄云。若安居时。施主持衣价。与苾刍众。即作委寄此施主心。而受取之。应可信敬净人居士。为净施主。作施主物想。执捉无犯。若无施主可得。应持金银等物。对一苾刍说言。
具寿存念。我某甲得此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如是三说。应自持举。或令余人举之(今时末运。此法易行。古今咸采取之。断宜遵奉矣)。若苾刍于行路中得金银等。为道粮故。应自持去。或令净人及求寂持去。应知求寂于金银等。但制自畜。不遮捉持。
比丘尼舍堕。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语言知是看是(即是净语)。若彼有信乐优婆塞守园人。当语彼人言。此物我所不应。汝当知之。若彼人受已。还与比丘者。比丘当为彼人物故受。与净人掌之。后若得净衣钵针筒尼师坛。得贸易持之。
若彼人取已。与净衣钵若坐具针筒尼师檀。应取持之。
若彼人不肯与者。余比丘当语其人言。佛有教为净故与汝。应还彼比丘物。若彼人不与。自往语言。佛教比丘。作净故与汝。当与塔与僧。与和尚同和尚。与阿阇黎同阿阇黎。与诸亲属知识。若教使与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如是一切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警训引钞云。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毡褥釜镬。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此之八名。经论及律。盛列通数。显过不应。又律经言。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种。皆长贪坏道。污染梵行。有得秽果。故名不净也。乃至云。律中在事。小机意狭。故多开畜。
涅槃经云。若诸弟子无人供须。时世饥馑。饮食难得。为欲护持建立正法。我听弟子受畜金银车乘田宅谷米。贸易所须。虽听受畜如是等物。要须净施笃信檀越。
会正记云。上明大乘机教俱急。下明 小乘机教俱缓。律在事者违事故轻。则显经宗于理违理故重。小机意狭。不堪故开。反上大乘堪任故重。世人反谓小乘须戒。大乘通方。几许误哉。
○第十九货宝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菩萨应息世讥嫌。即是以利求利。多欲不知足。
律摄云。因非法贪。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跋难陀往市肆上。以钱易钱持去。诸居士讥嫌。沙门释子善能卖买。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种种卖买宝物者。尼萨耆波逸提。
释义 种种卖买者。以成金。未成金。成未成金。成银。未成银。成未成银。及钱互相贸易等(已成金者。谓已作成璎珞具。一切器皿)。钱有八种。金钱。银钱。铁钱。铜钱。白镴钱。铅锡钱。木钱。胡胶钱。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自贪息利。二是重宝。三转易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种种卖买宝物。以成金易成金。乃至易钱。舍堕。
舍法。同前不异。
萨婆多云。此戒体以重宝与人。求息利。当与时。舍堕。
此戒直一往成罪。不同贩卖戒。贩卖戒为利故买已还卖。成罪。
律摄云。若为 三宝出纳。或施主作无尽藏。设有驰求。并成非犯。然此等物出利之时。应一倍纳质。求好保证。明作契书。年终之日。应告上座及授事人。皆使同知。或复告彼信心邬波索迦。
比丘尼舍堕。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如前。若以钱贸璎珞具。为佛法僧。若以璎珞具易钱。为佛法僧。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