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历一
太古圣人,体二气之权舆,赜三才之物象,乃创纪以穷其数,画卦以通其变。而纪有大衍之法,卦有推策之文,由是历法生焉。殷人用九畴、五纪之书,《周礼》载冯相、保章之职,所以辨三辰之躔次,察九野之吉凶。历代畴人,迭相传授,盖推步之成法,协用之旧章。暨秦氏焚书,遗文残缺,汉兴作者,师法多门。虽同征钟律之文,共演蓍龟之说,而建元或异,积蔀相悬,旁取证于《春秋》,强乩疑于《系》、《象》,靡不扬眉抵掌,谓甘、石未称日官;运策播精,言裨、梓不知天道。及至清台眎祲,黄道考祥,言缩则盈,少中多否,否则矫云差算,中则自负知时。章、亥不生,凭何质证?
高齐天保中,六月日当蚀朔,文宣先期问候官蚀何时,张孟宾言蚀申,郑元伟、董峻言蚀辰,宋景业言蚀巳。是日蚀于申酉之间,言皆不中时。景业造《天保历》则疏密可知矣。昔邓平、洛下闳造汉《太初历》,非之者十七家。后刘洪、蔡伯喈、何承天、祖冲之,皆数术之精粹者,至于宣考历书之际,犹为横议所排。斯道寂寥,知音盖寡。所以张胄玄佩印而沸腾,刘孝孙舆棺而恸哭,俾诸后学,益用为疑。以臣折衷,无如旧法。
高祖受隋禅,傅仁均首陈七事,言戊寅岁时正得上元之首,宜定新历,以符禅代,由是造《戊寅历》。祖孝孙、李淳风立理驳之,仁均条答甚详,故法行于贞观之世。高宗时,太史奏旧历加时浸差,宜有改定,乃诏李淳风造《麟德历》。初,隋末刘焯造《皇极历》,其道不行,淳风约之为法,时称精密。天后时,瞿昙罗造《光宅历》。中宗时,南宫说造《景龙历》,皆旧法之所弃者,复取用之。徒云革易,宁造深微,寻亦不行。开元中,僧一行精诸家历法,言《麟德历》行用既久,晷纬渐差。宰相张说言之,玄宗召见,令造新历。遂与星官梁令瓚先造《黄道游仪图》,考校七曜行度,准《周易》大衍之数,别成一法,行用垂五十年。肃宗时,韩颍造《至德历》。代宗时,郭献之造《五纪历》。德宗时,徐承嗣造《正元历》。宪宗时,徐昂造《观象历》。其法今存,而元纪蔀章之数,或异前经;而察敛启闭之期,何殊旧法。至论征验,罕及研精。绵代流行,示存经法耳。
前史取傅仁均、李淳风、南宫说、一行四家历经,为《历志》四卷。近代精数者,皆以淳风、一行之法,历千古而无差,后人更之,要立异耳,无逾其精密也。《景龙历》不经行用,世以为非,今略而不载。但取《戊寅》、《麟德》、《大衍》三历法,以备此志,示于畴官尔。
戊寅历经
已上阙文日。自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后日减七十六分,置初日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讫,馀以行分法约之,为日数。及加平见日及分,满行分法,又去之,从日一,为定见日及分。后皆放此。毕于秋分。自入寒露,日减一百二十七分,减若不足,即一日加行分法,反减之,为定见日及分。后皆放此。毕于立冬。自入小雪,毕于大雪,均减八日。初见去日十四度。
荧惑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后日减五百四十五分,毕于小寒。自入大寒,日加四百二十六分,毕于启蛰。自入雨水,毕于谷雨,均加二十九日。入立夏,初日加一万九千三百九十二分,后日减二百一十三分,毕于大暑。自入立秋,依平。自入处暑,日减一百八十四分,毕于立冬。自入小雪,毕于大雪。均减二十五日。初见去日十七度。
镇星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后日加七十九分,毕于气尽。自入小寒,毕于大寒。均减九日。入立春,均减八日。入启蛰,均减七日。入雨水,均减六日。入春分,均减五日。入清明,均减四日。入谷雨,毕芒种,均减三日。入夏至,毕十日内,均减二日。十日外,入小暑,毕五日内,均减一日。五日外,毕于气尽,依平。自入大暑,日加一百八十一分,毕于立秋。自入处暑,均加九日。自入白露,初日加六千二分,后日减一百三十三分,毕于寒露。自入霜降,日减七十九分,毕于大雪。初见去日十七度。
太白
晨平见:入冬至,依平。自入小寒,日加六十六分,毕于大寒。自入立春,毕于立夏,均加三日。自入小满,初日加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日减六十六分,毕于芒种。自入夏至,依平。自入小暑,减六十分,毕于大暑。自入立秋,毕于立冬,均减三日。自入小雪,初日减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日减六十六分,毕大寒。
夕平见:入冬至,日减一百分,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春分,均减九日。自入清明,初日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日减一百分,毕于小满。自入芒种,依平。自入夏至,日加一百分,毕于立秋。自入处暑,毕于秋分,均加九日。自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日减一百分,毕于小雪。自入大雪,依平。初见去日十一度。
辰星
晨平见:入冬至,均减四日。自入小寒,毕于大寒,依平。自入立春,毕启蛰,减三日。其在启蛰气内,去日一十八度外、四十度内,晨无木、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见也。自入雨水,毕于立夏,应见不见。其在立夏气内,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见之。自入小满,毕于寒露,依平。自入霜降,毕于立冬,加一日。自入小雪,毕于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即减一日。在十四日,减二日。在十五日,减三日。在十六日,减四日。
夕平见:入冬至,毕于清明,依平。自入谷雨,毕于芒种,减二日。自入夏至,毕于大暑,依平。自入立秋,毕于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气之内,夕有星去日如前晨者,亦见。自入立冬,毕于大雪,依平。初见去日十七度。
行五星法
各置星定见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见去朔日算及一分加之。小分满法十四分,从行分一。行分满法六百七十六分,从度一。又以星初见去日度数,晨减夕加之。命度以次,即星初见所在度及分。自此已后,皆弃此小分也。
求次日术
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其火、金之行而有小分者,各以日率为母。小分满其母,去从行分一。行分满法,去从度一。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益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减之,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行入斗先加分。讫,皆以二十六副行分为度分。
岁星
初见:顺,日行一百七十六分五十秒,日益迟一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而留,二十八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五十分。又留,二十六日五百九十六,小分七四分。即以初定见日分而加之,若满行分法,即去之,从月去之,从一日。乃顺,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一百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荧惑
初见: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二十八日,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毕一百六十一日皆同。已后三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一百八十二日,率一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毕一百八十八日皆同。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二十七日,率一百八十三日行一百五度。已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四十九日,率一百九十四日行一百一十六度。已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三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一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十七日皆同。已后二日损。尽三百六十五日,复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
初见:入小寒已后,三日去日率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毕于立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入小满,初去日率二十。以次三日去十九,日日去十八。以次三日去一日,毕于小暑,即依平,为定日之率。若入处暑,毕于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名为前疾。日数及度数之率,若初行。入大寒,毕于大暑,皆差行,日益迟一分。其馀皆平行。若入白露,毕于秋分,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平行分者,置定行度率,以分法乘之,以定日率除之,所得即平行一日之分,不尽为小分。求差行者,置日率之数,减一。讫,又半之,加平行一日之分,为初日行分。各尽其日度而迟。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迟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迟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三十六。小分满六十,去之,从行分一,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而留,十二日。前去日分日于二留,奇后从后留。乃退,日一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十分。亦如初定见之分,满去如前。又顺,后迟。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加一日,行六十七、小分三十六。满去如前,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也。而后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六度。已后一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三十七日,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五十七日,率一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日皆同。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三十日,率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六十度。已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四十四日,率一百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三度。已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一百五十九度。已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一百八十九度。毕二百五十九日皆同。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三百六十五日,复率二百一十四行一百三十六度。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度。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为后疾日及度之率。若入立夏,于夏至,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于大暑,尽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及度之率,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各尽其日度而伏。
镇星
初见: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一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小分四。亦以初定见日分加之。满去如前。乃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晨初见:乃退,日一度半,十日退十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先迟,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若此迟入大雪已后,毕于小满,即依此为定而求行分。自入芒种,十日减一度为定度,毕于夏至。自入小暑,毕于霜降,均减三度。自入立冬,初日减三度,后十日减一度,毕于霜降,小雪,皆为定度。求一日行分者,以行分法乘定度,以四十馀之,为平分,不尽为小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减平分,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若此平行入小寒后,十日益日及度各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之气,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后,十日减一,毕于立夏,即十五日。自入处暑,毕于寒露,即无此平行。自入霜降,即四日益一,毕于大雪,后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度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度。求一日行度及分者,以百七十日减度数,馀行以分法乘,以百七十馀之,所得为之日平行度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毕于立夏,依此顺疾。入冬至已后,毕于立夏,依此率为定。自入小满,六日加一度。自入大暑初,毕于芒种,自入夏至,毕于小暑,均五度。自入大暑,初加五度,后三日减一度,毕于气尽。自入立秋,毕于大雪,还依本率。从白露毕春分,皆差行。先疾,日益迟一分半。自入清明,毕于处暑,并平行,同晨疾。求差行者,半一百六十九,乃以一分半乘之,以加平行分,为初日行度分也。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此平行入冬至后,十日减日及度各一,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芒种,皆均九日行九度。自入夏至后,五日益一,毕于小暑。自入大暑,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自入立秋后,六日一,毕于小雪。自入大雪,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者也。顺迟,差行。先疾,日益迟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一日行分,如晨迟准减者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辰星: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初见入大寒,毕于启蛰之内,即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寒已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十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七度四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毕于处暑之内,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暑已后,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九分。夕伏西方。
推交会
交会法: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术
置入上元已来积月,以交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满交会法,又去之。仁均本术,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分。求望平交分术,以望分加之,满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入冬至气内,依平为定。若入小寒已后,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日减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小满。置初日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种,毕于夏至,依平为定。加之,满交会法,即去。馀为定交分。其朔入灾交,若入小寒,毕于雨水,及立夏,毕于小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时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星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后,日减气差一千二百分,毕于处暑。自入白露,毕于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后日减二千一百一十分,毕于小雪。置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为定。减若不足者,加交会法,乃减之。馀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
推道在内外及先后去交术,其定交分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馀为在内道。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交时数。交限已上,即以减交分法。馀为去后交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其朔在内道者,朔则日蚀。或虽在内道去交而远,在外道去交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望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自入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缩皆减之,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为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不尽为时馀。若时馀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强,若得二强,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少。凡四分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二强者,即名为半弱。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如法无所得,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为强,即名半强。若得二强,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态。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为强,即名太强;若得者,又二强者,为辰末。亦可前辰名之。月在冲上蚀,日出后入前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日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朔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三百。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以为定。自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春三月,内道,去交四时已上,入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夏三月,内道,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秋三月,内道,去交十一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不加;十一时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缩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内道,去交五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缩不加。皆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除之,所得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尽为时馀,别置为副。若入仲辰半前,即以副减法,馀为差率。若在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即以副为差率。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为差率。若在半后,即其半辰,还以法加馀,乃倍法以加副,而为差率。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馀为差率。若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为差率。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以上从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交六时以上者,皆从其六,以乘差率。六时已下,自依数,不须加。如十四得一,为时差。子至卯半,午至酉半,以时馀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减时馀。加之若满时法者,乃去之,加于辰,即进之于前也。减之若不足者,减半辰,加时法,乃减之,即退之于后也。馀为定时馀。乃如月蚀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申已亥为孟。日出前后各一时半外,不注日蚀。
推内道日不蚀术
夏五月朔,加时在南方三辰,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者,不蚀。启蛰毕清明,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巳西者,亦不蚀。入处暑,毕寒露,后交十三时,值盈,加时在己巳东者,亦不蚀。
推外道日蚀术
不问交之先后,但去交一时内者,皆蚀也。若先交二时内者,值盈二时外者,亦蚀。若后交二时内,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其夏去交二时在南方三辰者,亦蚀。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蚀。若去交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内者,亦蚀。秋分三日内,先交二时内者,亦蚀。诸去交三时内,星伏如前者,亦蚀。
推月蚀分术
置去交分。其在冬,先后交皆去不蚀分二时之数。若在于春,先交去半时,后交去二时。夏即依定。若在于秋,先交去二时,后交去半时。若不足去者,蚀既,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
推月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东北,蚀甚西北。若在内道,初起东南,蚀甚西南。十三分已上,正东起。推皆据正南而言。
推日蚀分术
置去交分。若入冬至已后,毕于立春,皆均减十二万八百,馀为不蚀分。不足减者,反以交分减之,馀为不蚀分。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交值缩者,直以望差为定法,不须减之。自入启蛰,初日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后日减一千八百一十分,置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交分。毕于芒种。自入夏至,日减二千四百分,毕于白露。自入秋分,毕于大雪,皆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但不足减者,皆如前,反以交分减之,讫,皆为不蚀。若入冬至,毕于小寒,不蚀分依定。若入大寒,毕于立夏,后去交五时外,皆去不蚀分一时。时差值减者,先交减之,后交加之。不足减者,蚀既。时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后交减之。不足减者,蚀既。乃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也。
推日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西南,蚀甚东南。若在内道,初起西北,蚀甚东北。十三度已上,正西起。亦据正南而言之。
求日出入所在术
以所入气辰刻及分,与后气辰刻及分相减。馀乘入气日算,以十五除之。所得以加减所入气为定日出人。从冬至至夏至,日出减之,日入加之。从夏至至冬至,日出加之,日入减之。入馀为定刻及分。
武德九年五月二日校历人前历博士臣南宫子明
校历人前历博士臣薛 弘疑
校历人算历博士臣王 孝通
监校历大理卿清河县公崔 善为
夜漏半
右依武德元年经,加于漏刻日出没二十四气下。
推月蚀加时术
右加有蚀之望,以百刻乘定小馀,日法而一,以课所近气不满夜半者,命日以甲子算上注历。
推月蚀亏初复满先造每箭更筹用刻
倍月蚀日所入气夜漏半,二十五而一,为筹刻分,亦注于历下。
月蚀分用刻率 置月蚀分
推日月蚀加时定刻术
置日月蚀加时定馀。在辰半后者,加时法于时馀,以二十五乘之,三万九千一十八而一刻,命刻算外,即所入辰刻。
求亏初复满术
置蚀分,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而一。值盈反其损益,值缩依其损谥,副为蚀定用刻数,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加时辰刻,为亏初。丈四乘馀之用刻数,十而一,以加蚀加时辰刻,为复满。
求所蚀夜初甚末更筹刻术
因其日日所入辰残刻及分,依次加辰刻及分,至蚀初辰刻及分,减二刻十二分,从其更用刻及分除之,不满更,即初蚀更筹。依所求得至甚刻加之,命即甚。依求得甚后刻数加之,命即末更筹刻及分。日出前复满,日入后初亏,皆不注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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