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卷 列传第二
宗室
义宗倍子平王隆先 晋王道隐章肃皇帝李胡子宋王喜隐顺宗濬晋王敖卢斡
义宗,名倍,小字图欲,太祖长子,母淳钦皇后萧氏。幼聪敏好学,外宽内挚。神册元年春,立为皇太子。
时太祖问侍臣曰:「受命之君,当事天敬神。有大功德者,朕欲祀之,何先?」皆以佛对。太祖曰:「佛非中国教。」倍曰:「孔子大圣,万世所尊,宜先。」太祖大悦,即建孔子庙,诏皇太子春秋释奠。
尝从征乌古、 项,为先锋都统,及经略燕地。太祖西征,留倍守京师,因陈取贸海计。天显元年,从征渤海。拨扶馀城,上欲括户口,倍谏曰:「今始得地而料民,民必不安。若乘破竹之势,径造忽汗城,克之必矣。」太祖从之。倍与大元帅德光为前锋,夜围忽汗城,大穷蹙,请降。寻复叛,太祖破之。改其国曰东丹,名其城曰天福,以倍为人皇王主之。仍赐天子冠服,建元甘露,称制,置左右大次四相及百官,一用汉法。岁贡布十五万端,马千匹。上谕曰「此地濒海,非可久居,留汝抚治,以见朕爱民之心。」驾将还,倍作歌以献。陛辞,太祖曰:「得汝治东土,吾复何忧。」倍号泣而出。遂如仪坤州。
未几,诸部多叛,大元帅讨平之。太祖讣至,倍即日奔赴山陵。倍知皇太后意欲立德光,乃谓公卿曰:「大元帅功德及人神,中外攸属,宜主社稷。」乃与群臣请於太后而让位焉。於是大元帅即皇帝位,是为太宗。
太宗既立,见疑,以东平为南京,徙倍居之,尽迁其民。又置卫士阴伺动静。倍既归国,命王继远撰建南京碑,起书楼于西宫,作乐田园诗。唐明宗闻之,遣人跨海持书密召倍。倍因畋海上。使再至,倍谓左右曰:「我以天下让主上,今反见疑;不如适他国,以成吴太伯之名。」立木海上,刻诗曰:「小山压大山,大山全无力。羞见故乡人,从此投外国。」携高美人,载书浮海而去。
唐以天子仪卫迎倍,倍坐船殿,众官陪列上寿。至汴,见明宗。明宗以庄宗后夏氏妻之,赐姓东丹,名之曰慕华。改瑞州为怀化军,拜怀化军节度使、瑞慎等州观察使。复赐姓李,名赞华。移镇滑州,遥领虔州节度使。倍虽在异国,常思其亲,问安之使不绝。
後明宗养子从珂弑其君自立,倍密报太宗曰:「从珂弑君,盍讨之。」及太宗立石敬瑭为晋主,加兵于洛。从珂欲自焚,召倍与俱,倍不从,遣壮士李彦绅害之,时年三十八。有一僧为收瘗之。敬瑭入洛,丧服临哭,以王礼权厝。後太宗改葬于医巫闾山, 曰文武元皇王。世宗即位, 让国皇帝,陵曰显陵。统和中,更文献。重熙二十年,增 文献钦义皇帝,庙号义宗,及 二后曰端顺,曰柔贞。
倍初市书至万卷,藏于医巫闾绝顶之望海堂。通阴阳,知音律,精医药、砭概之术。工辽、汉文章,尝译阴符经。善画本国人物,如射骑、猎雪骑、千鹿图,皆入宋秘府。然性刻急好杀,婢妾微过,常加 灼。夏氏惧而求削发为尼。五子:长世宗,次娄国、稍、隆先、道隐,各有传。
平王隆先,字团隐,母大氏。
景宗即位,始封平王。未几,兼政事令,留守东京。薄赋税,省刑狱,恤鳏寡,数荐贤能之士。後与统军耶律室鲁同讨高丽有功,还薨,葬医巫闾山之道隐谷。
平王为人聪明,博学能诗,有阆苑集行于世。
保宁之季,其子陈哥与渤海官属谋杀其父,举兵作乱,上命 裂于市。
晋王道隐,字留隐,母高氏。
道隐生于唐,人皇王遭李从珂之害,时年尚幼,洛阳僧匿而养之,因名道隐。太宗灭唐,还京,诏赐外罗山地居焉。性沉静,有文武才,时人称之。
景宗即位,封蜀王,为上京留守。乾亨元年,迁守南京,号令严肃,民获安业。居数年,徙封荆王。统和初,病薨,追封晋王。
论曰:自古新造之国,一传而太子让,岂易得哉?辽之义宗,可谓盛矣!然让而见疑,岂不兆於建元称制之际乎?斯则一时君臣昧於礼制之过也。
束书浮海,寄迹他国,思亲不忘,问安不绝,其心甚有足谅者焉。观其始慕泰伯之贤而为远适之谋,终疾陈 之恶而有请讨之举,志趣之卓,盖已见於早岁先祀孔子之言欤。善不令终,天道难诘,得非性卞嗜杀之所致也!
虽然,终辽之代,贤圣继统,皆其子孙。至德之报,昭然在兹矣。
章肃皇帝,小字李胡,一名洪古,字奚隐,太祖第三子,母淳钦皇后萧氏。
少勇悍多力,而性残酷,小怒辄 人面,或投水火中。太祖尝观诸子寝,李胡缩项卧内,曰:「是必在诸子下。」又尝大寒,命三子采薪。太宗不择而取,最先至;人皇王取其乾者束而归,後至;李胡取少而弃多,既至,袖手而立。太祖曰:「长巧而次成,少不及矣。」而母笃爱李胡。
天显五年,遣徇地代北,攻寰州,多俘而还,遂立为皇太弟,兼天下兵马大元帅。太宗亲征,常留守京师。世宗即位镇阳,太后怒,遣李胡将兵击之,至泰德泉,为安端、留哥所败。太后与世宗隔潢河而阵,各言举兵意。耶律屋质入谏太后曰:「主上已立,宜许之。」时李胡在侧,作色曰:「我在,兀欲安得立?」屋质曰:「奈公酷暴失人心何!」太后顾李胡曰:「昔我与太祖爱汝异於诸子,谚云『偏怜之子不保业,难得之妇不主家。』我非不欲立汝,汝自不能矣。」及会议,世宗使解剑而言。和约既定,趋上京。会有告李胡与太后谋废立者,徙李胡祖州,禁其出入。
穆宗时,其子喜隐谋反,辞逮李胡,囚之,死狱中,年五十,葬玉峰山西谷。统和中,追 钦顺皇帝。重熙二十一年,更 章肃,后曰和敬。二子:宋王喜隐、卫王宛。
喜隐,字完德,雄伟善骑射,封赵王。应历中,谋反,事觉,上临问有状,以亲释之。未几,复反,下狱。景宗即位,闻有赦,自去其械而朝。上怒曰:「汝罪人,何得擅离禁所。」诏诛守者,复置于狱。及改元保宁,乃宥之,妻以皇后之姊,复爵,王宋。
喜隐轻 无恒,小得志即骄。上尝召,不时至,怒而鞭之,由是愤怨谋乱。
贬而复召,适见上与刘继元书,辞意卑逊,谏曰:「本朝於汉为祖,书旨如此,恐亏国体。」帝寻改之。授西南面招讨使,命之河东索吐蕃户,稍见进用。复诱群小谋叛,上命械其手足,筑圜土囚祖州。宋降卒二百馀人欲劫立喜隐,以城坚不得入,立其子留礼寿,上京留守除室擒之。留礼寿伏诛,赐喜隐死。
论曰:李胡残酷骄盈,太祖知其不才而不能教,太后不知其恶而溺爱之。初以屋质之言定立世宗,而复谋废立。子孙继以逆诛,并及其身,可哀也已。
夫自太祖之世,剌葛、安端首倡祸乱,太祖既不之诛,又复用之,固为有君人之量。然惟太祖之才足以驾驭,庶乎其可也。李胡而下,宗王反侧,无代无之,辽之内难,与国始终。厥後嗣君,虽严法以绳之,卒不可止。乌呼,创业垂统之主,所以贻厥孙谋者,可不审欤!
顺宗,名浚,小字耶鲁斡,道宗长子,母宣懿皇后萧氏。幼而能言,好学知书。道宗尝曰:「此子聪慧,殆天授欤!」
六岁,封梁王。明年,从上猎,矢连发三中。上顾左右曰:「朕祖宗以来,骑射绝人,棕震天下。是儿虽幼,不坠其风。」後遇十鹿,射获其九。帝喜,设宴。八岁,立为皇太子。大康元年,兼领北南枢密院事。
及母后被害,太子有忧色。耶律乙辛为北院枢密使,常不自安。会护卫萧忽古谋害乙辛,事觉,下狱。副点检萧十三谓乙辛曰:「臣民心属太子,公非阀阅,一日若立,吾辈措身何地!」乃与同知北院宣徽事萧特特谋构陷太子,阴令右护卫太保耶律查剌诬告都宫使耶律撒剌、知院萧速撒、护卫萧忽古谋废立。诏按无迹,不治。
乙辛复令牌印郎君萧讹都斡等言:「查剌前告非妄,臣实与谋,欲杀耶律乙辛等,然後立太子。臣若不言,恐事发连坐。」帝信之,幽太子于别室,以耶律燕哥鞫按。太子具陈枉状曰:「吾为储副,尚何所求。公当为我辨之。」燕哥乃乙辛之党,易其言为款伏。上大怒,废太子为庶人。将出,曰:「我何罪至是!」十三叱登车,遣卫士阖其扉。徙于上京,囚圜堵中。乙辛寻遣达鲁古、撒八往害之,太子年方二十,上京留守萧挞得绐以疾薨闻。上哀之,命有司葬龙门山。欲召其妃,乙辛阴遣人杀之。
帝後知其冤,悔恨无及, 曰昭怀太子,以天子礼改葬玉峰山。乾统初,追尊大孝顺圣皇帝,庙号顺宗,妃萧氏贞顺皇后。一子,延禧,即天祚皇帝。
论曰:道宗知太子之贤,而不能辨乙辛之诈,竟绝父子之亲,为万世惜。乙辛知为一身之计,不知有君臣之义,岂复知有太子乎!奸邪之臣乱人家国如此,可不戒哉!可不戒哉!
晋王,小字敖卢斡,天祚皇帝长子,母曰文妃萧氏。
甫髫龀,驰马善射。出为大丞相耶律隆运後,封晋王。性乐道人善,而矜人不能。时宫中见读书者辄斥。敖卢斡尝入寝殿,见小底茶剌阅书,因取观。会诸王至,阴袖而归之,曰:「勿令他人见也。」一时号称长者。
及长,积有人望,内外归心。保大元年,南军都统耶律余睹与其母文妃密谋立之,事觉,余睹降金,文妃伏诛,敖卢斡实不与谋,免。二年,耶律撒八等复谋立,不克。上知敖卢斡得人心,不忍加诛。令缢杀之。或劝之亡,敖卢斡曰:「安忍为蕞尔之躯,而失臣子之大节。」遂就死。闻者伤之。
论曰:天祚不君,臣下谋立其子,适以杀之。敖卢斡重君父之命,不亡而死,申生其恭矣乎!
※校勘记
一∶ 明宗以庄宗后夏氏妻之 按国志一四:「以庄宗後宫夏氏赐之。」五代会要一:庄宗昭容夏氏,封虢国夫人。新五代史一四亦称:明宗立,悉放庄宗时宫人还其家,「虢国夫人夏氏无所归,乃以河阳节度使夏鲁奇同姓也,因以归之。後嫁李赞华。」夏氏为庄宗後宫,非皇后。
二∶ 娄国稍隆先道隐各有传 按隆先、道隐下文有附传,娄国传见卷一一二,惟稍无传。此处当是沿袭耶律俨、陈大任旧史之文,而稍传实被删去。三∶ 乾亨元年迁守南京至居数年徙封荆王 按纪乾亨元年十二月,蜀王道隐南京留守,徙封荆王。又四年十二月道隐奏事,亦称南京留守荆王。统和元年正月道隐疾,亦作荆王。非迁南京留守後数年始封荆王。
四∶ 卫王宛 宛,原误「完」。按纪应历三年十月,又皇子表、皇族表及大典五二五二并作宛,据改。
五∶ 授西南面招讨使命之河东索吐蕃户 按纪保宁九年六月,以喜隐为西南面招讨使;乾亨二年六月,「喜隐复谋反,囚于祖州」。此三年内无吐蕃户入河东者。惟保宁九年十一月称:「吐谷浑叛入太原者四百馀户,索而还之。」吐蕃应是吐浑(即吐谷浑)之误。
六∶ 矢连发三中 连发三中,大典一三一九四引作三发三中。
七∶ 右护卫太保耶律查剌 右护卫太保,原误「护尉太保」。据纪大康三年五月及百官志一改。
八∶ 知院萧速撒 萧,原误「耶律」。据纪大康二年六月及卷九九本传改。
九∶ 撒八 卷一一○耶律乙辛传作撒把。
一○∶帝後知其冤 帝,原误「州」。据大典五二五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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