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禁第十四

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其余不强而冶矣。

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废上之法制者,必负以耻;财厚博惠以私亲于民者,正经而自正矣。乱国之道,易国之常,赐赏恣于己者,圣王之禁也。圣王既殁,受之者衰。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以为国本,则大臣之赘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君不能审立其法,以为下制,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干利者必众矣。

昔者圣王之治人也,不贵其人博学也,欲其人之和同以听令也。《泰誓》曰:“纣有臣亿万人,亦有亿万之心;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故纣以亿万之心亡,武王以一心存。故有国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国威,齐士义,通上之治以为下法,则虽有广地众民,犹不能以为安也,君失其道,则大臣比权重以相举于国,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故举国之士以为亡党,行公道以为私惠,进则相推于君,退则相誉于民,各便其身,而忘社稷,以广其居;聚徒威群,上以蔽君,下以索民,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故国之危也。

擅国权以深索于民者,圣王之禁也。

其身毋任于上者,圣王之禁也。

进则受禄于君,退则藏禄于室,毋事治职,但力事属,私王官,私君事,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圣王之禁也。

修行则不以亲为本,治事则不以官为主,举毋能、进毋功者,圣王之禁也。

交人则以为己赐,举人则以为己劳,仕人则与分其禄者,圣王之禁也。

交于利通而获于贫穷,轻取于其民而重致于其君,削上以附下,枉法以求于民者,圣王之禁也。

用不称其人,家富于其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者,圣王之禁也。

拂世以为行,非上以为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于国者,圣王之禁也。

饰于贫穷而发于勤劳、权于贫贱,身无职事,家无常姓,列上下之间,议言为民者,圣王之禁也。

壶士以为亡资,修田以为亡本,则生之养,私不死,然后失矫以深,与上为市者,圣王之禁也。

审饰小节以示民,时言大事以动上,远交以逾群,假爵以临朝者,圣王之禁也。

卑身杂处,隐行辟倚,侧入迎远,遁上而遁民者,圣王之禁也。

诡俗异礼,大言法行,难其所为而高自错者,圣王之禁也。

守委闲居,博分以致众,勤身遂行,说人以货财,济人以买誉,其身甚静,而使人求者,圣王之禁也。

行辟而坚,言诡而辩,术非而博,顺恶而泽者,圣王之禁也。

以朋党为友,以蔽恶为仁,以数变为智,以重敛为忠,以遂忿为勇者,圣王之禁也。

固国之本,其身务往于上,深附于诸侯者,圣王之禁也。

圣王之身,治世之时,德行必有所是,道义必有所明,故士莫敢诡俗异礼,以自见于国;莫敢布惠缓行,修上下之交,以和亲于民;故莫敢超等逾官,渔利苏功,以取顺其君。圣王之治民也,进则使无由得其所利,退则使无由避其所害,必使反乎安其位,乐其群,务其职,荣其名,而后止矣。故逾其官而离其群者,必使有害;不能其事而失其职者,必使有耻。是故圣王之教民也,以仁错之,以耻使之,修其能、致其所成而止。故曰:绝而定,静而治,安而尊,举错而不变者,圣王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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