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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三(经文卷二之四)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三(经文卷二之四)

  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述

  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

  辰三进退合明。分二。巳一总标例法

  阿难。吾今为汝以此二事进退合明。

  此科旧解标虽在此。却乃隔后多文别取数句以为其义。遂致管见谓为错简。欲以改移其文。今于印本虽未敢动。而传讲者皆抄写指授以为确论。今反覆详之。乃是不识本旨。反谓经差。若果改移。大乱佛旨。痛宜戒之。当知齐此标后。直至迷闷科终。三番相例。皆是进退合明正文。又进退亦异旧说。盖佛谈经。如人入宅。从前向后为进。从后翻前为退。然亦有两说。并于理通。智者审之。一者。若约例处现文。则三节分属进退合明。谓初例(例汝今日观见山河)是进以合明。次例(例彼妄见别业一人)是退以合明。后例(例阎浮提三千洲中)复是进以合明。二者。若约结处深意。则三节各有进退合明。谓初结(皆是。乃至所成。)约灯轮依正进退合明。次结(俱是。乃至所生。)约灾象灯轮进退合明。后结(同是。乃至妄死。)约灾象诸国进退合明。至文一一指之自见。

  巳二依法取例。又二。午一例明别业。又三。未一举能例法。牒定眚妄。虽总牒前别业。而意多取于详示妄因中义。以作今能例之法耳。又四。申一促举前法

  阿难。如彼众生别业妄见。

  此科总举。下三科详牒也。观佛直呼前之眚轮以为别业妄见。何得执为譬喻。此一验矣。

  申二妄境似有

  瞩灯光中所现圆影。虽现似境。

  申三妄体本无

  终彼见者目眚所成。眚即见劳。非色所造。

  见劳者。即见病妄发劳相也。非色所造者。非实色所造也。盖言惟是一眚所现。更无他物。即前影见俱眚句耳。

  申四真体非病

  然见眚者。终无见咎。

  盖见眚者。即能见眚之自体也。良以眚不见眚。而见眚者。乃见之真体。彼固无恙。故曰无咎。此即前见眚非病句耳

  未二就所例法进退合明。约前分属。言总意别。后义正齐。分二。申一总成例意

  例汝今日以目观见山河国土及诸众生。皆是无始见病所成。

  例者。同是一例。言无异也。今日目观者。明现前亲住。亲见近境。异后悬远之处也。次二句。依正可知。无始见病者。即根本无明初成业识。转生见相二分。则见如眚翳。相如灯轮。从此浩劫。莫复清净。故曰无始见病。此科是第一进退合明。若依前义。三节分属。此属进以合明。谓进前文灯轮易知之别业。合明后文依正难知之别业。则结文皆是二字。但惟遍举国土众生而已。言此国土众生皆是无始根本见病之影。与灯轮枝末见病之影。一例而无别也。此说顺。而易于省解。若依后义。三节各有进退。例处同前无异。惟于结处差别。皆是二字。乃是双举灯轮依正。而言皆是无始见病之影。故具足进退之义。盖进前灯轮。以合明后之依正。则此依正固无始见性所带根本见病之影。与灯轮而同一例也。退后依正。以合明前之灯轮。则此灯轮。亦无始见性所带枝末见病之影。与依正同一例也。虽久暂不一。而无非见病展转幻生矣。此说稍难领会。而意则圆足。思之。问。目眚但一时之疾。今亦谓为无始见病。恐非佛意。答。此正据佛意。下文于眚妄瘴恶相例之后。亦结俱是无始见妄所生。故知然矣。但比身境更多一转。所谓双带本末二病而已。推末由本。故本末同结之。问。灯轮合明依正。固是以易知例难知。依正合明灯轮。取何意耶。答。依正虚妄。固比灯轮难知。而目眚远因。亦是无明转生。犹不易晓。故佛互相发明。有深意存焉。要显本末见病。皆无始无明之过也。后皆仿此。

  申二详应前文。又分为三。酉一合明妄境似有

  见与见缘。似现前境。

  见。即目见。缘。即国土众生。

  酉二合明妄体本无

  元我觉明见所缘眚。觉见即眚。

  觉明。即本觉堕于无明之中者也。见所缘眚者见自所带无明之影也。觉见即眚者。谓觉明所见无明之影。即是眚病。此句宛是影见俱眚之意也。

  酉三合明真体非病

  本觉明心。觉缘非眚。

  缘字。双指见与见缘。妄见对觉心。亦是觉心之所缘。故妄见属诸缘之中。是则觉心能觉诸缘者而谓之非眚。正以合前见体能见眚者而谓之非病。显然孚契。乃知凡言见眚。皆指见之本体。非谓有智眚人当于此而照验。圣言正以此体本来离妄。所以到下文才觉即离。更无留难。故知详应之科。虽足例意。而正为下释闷张本也。此阿难所见身境等即有两重难知。一者。难知其为别业。以己见与众不异也。二者。难知其为妄见。以又因同见。实信其必有也。故以前眚影中两重易知者。而例之以知焉。问。身境同见。何以类眚影之别见。答。众生依自心法界。而迷起梦境。法界唯心。梦境非有。故为别为虚。见同众人。不过业同同见耳。岂同外教共一而实有乎。譬如千灯一室。各别光满。又如群翳观灯。似同轮而实各病。及其一人愈。而只消一人之轮。始知非共一。而非实有矣。就所例法进退合明已竟。

  未三结见见即离释迷闷。圆觉云知幻即离。正同见见非见。故科名拟之。分二。申一令取上义转释。取上觉缘非眚一句之义。转释前见见非见之迷闷也。又分二。酉一用上显离

  觉所觉眚。觉非眚中。

  觉所觉眚。即上觉缘二字。觉非眚中。即上非眚二字。意谓觉本是真。眚本是妄。未觉眚时。觉常堕于眚中。才觉是眚。觉早出于眚外。故别业中许多发挥只为成就此二句。意在显其真本超脱。释前迷闷之情也。

  酉二转释前语

  此实见见。云何复名觉闻知见。

  实字。亦即字之意。见见。乃是前语。上科觉字。即上见字。眚字。即下见字。故觉眚。即释见见。非眚。即释非见。意云觉眚即脱于眚。便是见见即脱于见。云何复名为见。我所以言非见也。兼闻知觉者。一体同具也。为因见见难省。故变字转显。非两法也。

  申二令对目前会释。指向目前。便类宗通。更加说破。仍归教意。又二。酉一通指是眚者释妄见

  是故汝今见我及汝。并诸世间十类众生。皆即见眚。非见眚者。

  见我者。即观佛相好也。故知自惑未除。虽观佛胜相。亦是眚影。及汝者。指阿难自身也。世间。即上山河国土。十类众生。同前十种异生。皆即见眚者。皆即见上之眚病也。非见眚者。非是能见眚之真体也。此二句。判定是妄非真矣。

  酉二别指非眚者释非见

  彼见真精。性非眚者。故不名见。

  彼者。指法之辞。见真精者。即能见眚真精也。又解。彼见仍指妄见。真精方目真见。而此真精。是彼妄见真实之体。故曰彼见真精。性非眚者。言是乃性体。而非眚妄也。此二句。判定是真非妄矣。末句结归释疑。夫妄非真而真非妄。故知真见性本常离于妄。我所以谓真见见于妄见之时。即脱于见。而不可复名以见也。汝何迷闷于此哉。是则世界众生。既惟自心别业妄影。则凡夫不必欣上厌下。种种取著。二乘不必怖有沦空。种种厌离。速惟务求见见。而除一己之深惑。即不堕于妄身境矣。此于三道中。初悟惑道。了三本空。犹是近离。而非远离。远离之意。在后同分尾中。例明别业已竟。

  午二例明同分。分三。未一举能例法进退合明。旧说进退合明。单属此科首六句。盖因其文有往复之状而成误也。以致管见踵之。欲以取前标辞加于此科之上。而并将全科移于本觉常住之后。复取前云何名为同分一节经文补置此处。则三番进退。及首尾相收之旨。俱失之矣。若更依彼法喻参之。谬乱尤甚。传讲者畏于悖注而敢于违经。痛宜戒止。且今详究经文。毫发不错。由是曲顺本意解之。仍于各文详申其故。智者请加研味。庶有发明。当知此科乃是第二番进退合明。若依前义分属进退。此属退以合明。盖退后同分以合明前之别业也。此亦容易省会。分三。申一促举前法

  阿难。如彼众生同分妄见。

  上文别业未例之前。先促举云。如彼众生别业妄见。今此同分未例之前。亦促举云。如彼众生同分妄见。显然对待。谁敢妄移。盖总以举前一国所观种种灾象也。然此科具能所二例。若远对后科例阎浮等。则此为能例。彼为所例。若近对本科别业妄见。则此为所例。别业为能例。所以难省。其故至下自见。请先记之。

  申二取例别业。问。灾象既为同分易知之例。即当直以例后阎浮提等。何必又取例于别业。答。前文促举之下。即以牒定眚妄者。全以牒前详示妄因科也。盖必妄因成。而后可例下身境之同妄矣。今此促举之下。亦当牒定妄因。其奈前之灾象文中。元缺详示妄因。佛意不欲另示妄因。正欲留待此处取例于别业之妄因焉。所以无牒辞而加取例耳。问。何故如此。答。眚影灾象。虽皆易例。而灾象比于眚影。稍似难知。故此亦是以易例难。令知同彼眚影一例虚妄。然后妄因成。而可以例下阎浮等也。后问略同吴兴。又二。酉一逆以取例

  例彼妄见别业一人。

  盖先举能例。后就所例。乃为顺例。今翻以所例倒就能例。故曰逆以取例。逆即退也。故约前义属退合明。问。何故如此。答。促举同分之易知。将以例后同分之难知。故不得不首举同分。以对前别业中促举之科。然特为自缺妄因。须取例于别业。又不得不退就别业而逆取之矣。

  酉二顺以释成。上文不得已而能所倒置。终为不顺。理须回文释之。故曰顺释。问。岂非依旧进合。答。但望促举之科能所颠倒。毕竟是退。又复曲分二。戌一回文标同

  一病目人。同彼一国。

  依旧以能例别业居先。所例同分居后。而略以标同。下科详以例出矣。

  戌二例出妄因

  彼见圆影。眚妄所生。此众同分所见不祥。同见业中瘴恶所起。

  此举别业但惟眚影是其妄因。以例同分但惟瘴恶是其妄因。岂有天象之实体哉。

  申三合明同本

  俱是无始见妄所生。

  惟此俱是二字无有二说。但依后义。双举灯轮灾象。而言其俱是等也。正因此处。推知前之皆是后之同是。咸有进退合明之义。生。谓转生恣生也。据现前虽皆一时之事。而展转推本。故俱是无始见妄从本恣末而生也。进退合明者。进灯轮以合明灾象。则灾象固一国之眚翳也。退灾象以合明灯轮。则灯轮亦一人之瘴恶也。故曰俱是无始见妄展转恣生矣。

  未二就所例而进退合明。上之一国灾象既例眚影。妄因已彰。即为此节能例之法。而此阎浮等乃为所例。由是就之。而进退合明矣。此即第三番进退合明。若依前分属之义。亦是言总意别。但属进以合明。谓进前一国灾象合明后诸刹也。若依后义。正齐分二。申一普例世间。分二。酉一器世间。又二。戌一从狭至广

  例阎浮提三千洲中。兼四大海。娑婆世界。并洎十方。

  首一例字。正承上同分妄因。以为此节之能例故也。海本是一。因须弥四面有四大洲。故海亦随洲称四大也。娑婆世界有百亿四天下。本师一佛刹土耳。十方。则诸刹土无量无边。沙尘莫尽其数。

  戌二总标有漏

  诸有漏国。

  诸字。总指广狭诸土。有漏义现前无漏下。对当机且指同居。

  酉二情世间

  及诸众生。

  即上诸国众生也。合情与器二种世间。皆自心与众同分所见之境。不取众人皆为能见也。普例世间竟

  申二合明同妄。复分为二。酉一合明前六字

  同是觉明无漏妙心。见闻觉知虚妄病缘。

  若依前义。则同是二字。亦惟遍举诸国而言同是无漏等。此乃合前能例中俱是无始见妄六字也。但彼只言无始见妄。而不言所依之真。此则觉明无漏妙心。乃其所依之真。见闻觉知虚妄病缘。乃其所起之妄。承上例下云。此之十方各所见世界众生。虽各种种不同。与彼一国所见不祥。同为一例。同是云云。觉明无漏妙心。即是在缠之体。觉明。不必泥作无明。应是觉湛明性。此自其本净而言。无漏。自其无染而言。正反于上有漏也。盖其体非无明。不属诸有。而又欲境诸见迥不相干故也。总此本净不染二意。故曰妙心。持业释也。见等。皆指妄者而言。连下虚妄病。通为一颠倒分别见妄而兼闻觉知者。一体所具也。此所谓能生诸缘。缘所遗者。而缘之一字。即指上世界众生。如云此诸世界众生。皆即见等妄病之缘而已。

  酉二合明前二字

  和合妄生。和合妄死。

  合前能例中所生二字也。但上无死字意亦深含。然此死字意是灭字。方通无情。盖通本上来。必兼依正。世界则成住坏空。众生则生老病死。二俱言和合者。言生不自生。以和合发起故生。灭不自灭。以和合终尽故灭也。然既虚妄病缘所为。则于本无中而妄见生灭。故皆曰妄耳。又当知二乘见界内是生。界外是灭矣。上解但依前义分属。有进无退。若依后义。进退兼具。应云。进一国以合明于十方。则尘刹固即瘴恶之虚陈。退十方以合明于一国。则瘴恶亦即生灭之妄现。故结之曰同是觉明等。此中亦有两重难知。一者难知为同。以净秽苦乐迥别也。二者难知为妄。以与尘刹见同也。故以前瘴恶中两重易知者而例知焉。问。隔异无干。何为同分。现见各有。何为我妄。答。自心无明。称法界而无际。一切生界。依无明而住持。故见生界未消殒者。自心无明未除也。无明未除。则无边生死皆同分耳。可同凡小苟安自足谓无干乎。譬如病目。见花遍空。同我眼病岂以近远而分自他虚实乎。此小注。与前别业小注中意。亦是破迷要义。但经文前显后隐。故小书之以备观。就所例法进退合明已竟。

  未三结离见即觉教取证。圆觉云离幻即觉。即同此意。故科名拟之。敌体翻上文同是等。而了前大标中总出之过以结归也。上是从真起妄。此是反妄归真。分二。申一离见。又曲分为二。酉一离见缘

  若能远离诸和合缘。及不和合。

  翻上缘字。及和合二句。而了前标中当处二句也。意曰。生灭深惑。虽由见妄。而业果循还。现溺见缘。若能首先远离云云。远离者。了知苦果皆由业招。妄招妄现。于是不造诸业。断世生缘。即远离诸和合也。既不趣生。亦无老死。即远离不和合也。若兼二乘。则不见界内为实有。即离和合。不见界外为真灭。即离不和合也。斯则业果二道先已息矣。

  酉二正离见

  则复灭除诸生死因。

  翻上见闻觉知虚妄病。而了前二种颠倒见妄也。盖二种见妄。正无明深惑。即业果由之以起。乃生死亲因也。灭除之者。即后耳根圆通中。断二执。证三空。穷至生相。而惑道并尽矣。三道既尽。齐此属于反妄。

  申二即觉。又分二。酉一极证二果

  圆满菩提不生灭性。

  菩提。是智果。见妄除而惑尽。故圆满智果。不生灭性即涅槃是断果。见缘除而业果尽。故圆满断果。

  酉二永断轮回

  清净本心。本觉常住。

  此即完复上之觉明无漏妙心。而了标中轮回世间矣。然涅槃由断。尚带修心。菩提由智。亦兼始觉。今复言本心清净本觉常住者。表二义。一表皆但还复本有。非从外得。二表要必圆满涅槃而后本心清净。圆满菩提而后本觉常住。性修双即。而前所谓轮回世间者。于此永绝矣。二科皆属归真。是则别业后释迷闷中。全显此心不变之体常自离妄。而极劝人之了悟。同分后教修证中。全显此心随缘之用与妄相应。而极劝人之修证。修无了悟则毕竟钝滞无归。悟不修证。安得现前受用。修心者。务请不取见缘。不随见妄。而观尘刹依正。全影全心。念念不昧。是谓常住三摩地中。固知取证无疑。而庶不负佛详劝之至意矣。释其迷闷已竟。

  卯二开其未开。前阿难述意以请中。先述未开。后述迷闷。而佛与先释迷闷者。先其所急也。今迷闷已释。次应开所未开矣。分二。辰一牒前述意。又分为二。巳一牒已开

  阿难。汝虽先悟本觉妙明。性非因缘。非自然性。

  先之一字。远指之辞。分明指前超情科中先悟也。旧注欲以成就重拂之说。乃释为二见中度其已悟。是不以己意曲从经文。翻以经文曲从己意。未敢闻命。

  巳二牒未开

  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辰二逐意发明。又二。巳一破和合。又复分为二科。午一总举妄惑

  阿难。吾今复以前尘问汝。汝今犹以一切世间妄想和合诸因缘性。而自疑惑证菩提心和合起者。

  以前尘问者。对前尘而辩问也。语兼因缘者。验旨趣之相关也。言此本是世间之义。汝乃泥之。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菩提既带证字。作佛果亦可。心字。仍指本觉。盖佛果依本觉心而始证。故本觉即是证菩提之心。

  午二别为破斥。分二。未一破和。和者。如水和土之类。又分二。申一举法标列

  则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和。为与暗和。为与通和。为与塞和。

  仍用见精者。以真见无别异体。况此现与明对。得以施辨矣。

  申二破一例余。又分二。酉一破一。又分为四科。戌一不见和相

  若明和者。且汝观明。当明现前。何处杂见。见相可辨。杂何形像。

  可见曰相。见相可辨者。言所见之相分明可辨也。即指所对明相而言。言彼明相虽分明可辨。若言见与之杂。何有交杂之相可见乎。不可释辨为分。以可分即堕非和也。而况理实不可分乎。

  戌二不具和体。实质曰体。又分二。亥一离即双绝

  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若即见者。云何见见。

  凡物之杂和者。必先相离。而后相即。乃得成和。今离即双绝。何由而成和乎。文中非见即见。皆望明相为言。初云。此明若非是见。则应无所瞩。今乃云何见明。是初无相离矣。次云。此明若即是见。则见不自见。今乃云何见见。是后亦无相和矣。然此科方是无和体之由也。

  亥二蹑成破意

  必见圆满。何处和明。若明圆满。不合见和。

  此科方正破无和体也。蹑前云。此明既不非见。则全体皆见。而必见圆满。何处容明而与之和乎。既不即见。则全体皆明。而必明圆满。更不合容于见而与之和矣。

  戌三不得和名

  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

  召体曰名。性。本也。言此见若果先异明而后杂明。即当失彼本明名字。另立名字。如水被土杂。而另名为泥也。今何但名为明。而无被杂之异名乎。

  戌四不成和义

  杂失明性。和明非义。

  孚名曰义。首句蹑上起下。言既被杂。已失明性。则本明既失。即不当仍谓之和明。今仍谓之和明。非其实义矣。破一已竟。

  酉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破和已竟

  未二破合。资中曰。合者。如盖合函之类。又分二。申一举法标列

  复次阿难。又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合。为与暗合。为与通合。为与塞合。

  申二破一例余。又二。酉一破一。又分为三科。戌一正破合明

  若明合者。至于暗时。明相已灭。此见即不与诸暗合。云何见暗。

  温陵曰。合则附而不离。故合明既不相离。则明灭随灭。不复合暗。既不合暗。凭何以见于暗乎。

  戌二防破转计

  若见暗时。不与暗合。与明合者。应非见明。

  恐转计之云。前见明时。实与明合。今虽见暗。却不与合。乃破之云。若见暗时。不与暗合。是既见时不合。则必合时不见。是故汝前言与明合者。应非见明。

  戌三蹑归正破

  既不见明。云何明合。了明非暗。

  言明尚不见。云何与明合。而知明非暗乎。

  酉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破和合科已竟

  已二破俱非。又复分为二。午一承示转惑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觉元。与诸缘尘。及心念虑。非和合耶。

  妙觉元。既属根中之性。此句标根。次句兼尘。次句该识。正辩根性。连带尘识。非则俱非也。真际曰。和合不成。即非和合。形必然也。

  午二逐意发明。分为二。未一牒惑示问

  佛言。汝今又言觉非和合。吾复问汝。

  未二别为破斥。又复分为二。申一破非和。又曲分为二。酉一总各标列

  此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和。为非暗和。为非通和。为非塞和。

  酉二破一例余。分二。戌一破一。又三。亥一定其有畔

  若非明和。则见与明。必有边畔。

  体相杂入。既谓之和。故体不相入。方为非和。如砖石并砌。二体各不相入。而中间必有边畔。故先定其边畔也。

  亥二索其畔处

  汝且谛观。何处是明。何处是见。在见在明。自何为畔。

  倘许有畔。即对见明索其指出。

  亥三蹑成破意

  阿难。若明际中必无见者。则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

  言纵有边畔。则亦如砖石之不相入。见中无明。明中无见。今以见望明为辩。故单言明中无见。则己不知明在何处。齐何处而分畔。故云畔云何成不成畔义。则自不成非和义矣。

  戌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破非和已竟

  申二破非合。又分二。酉一总各标列

  又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合。为非暗合。为非通合。为非塞合。

  酉二破一例余。分二。戌一破一。又二。亥一明其乖角

  若非明合。则见与明性相乖角。如耳与明。了不相触。

  非合即离。故迥不相遇。方为非合。故经自喻明之与耳也。如人合目。以耳听明。终不知其所在。岂非了不触乎。

  亥二蹑成破意

  见且不知明相所在。云何甄明合非合理。

  戌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此后无结尾者。以本属前超情科中余意。故不另结。必欲结之。可准前文云。当知如是精觉妙明。非和非合。非不和合。乃至随汝执捉。自此显见已极。而奢摩他从根指心方便亦尽。向后转名如来藏性。不复呼为见性之偏名矣。(问。上既带妄。未显纯真。剖妄之后。似当更显。何但补超情尾。而更别无说乎。答。此有三义。一者。纯真言语道断故。此盖不但见性。诸法穷至真际。皆不可说。经云。诸法寂灭相。不可以言宣等。其文非一。二者。前文已即显真故。谓若依方便。言显无言。则前表见即识精明元。真妄和合。则十番所显。即其本具之真。何干于妄。二见所破。即其本具之妄。何碍于真。况先显后破。别有其故。前已表明。岂可因其未及除妄。而遂疑所显非真耶。倘必疑佛显真非实。亦应疑佛破妄是虚。破显俱不信受。是外道。非佛弟子。三者。后不出此真性故。良以四科七大所显如来藏性。非别有体。即此见性转名藏性耳。岂可谓此后更别无说乎。又此科可以为理法界之由致。若不由此方便。从于根中识取迥脱根尘广大寂常灵知之自性。将何以入真空绝相之法界耶。然但谓之由致。非惟约此即为理法界也。)克就根性直指真心已竟。

  子二会通四科即性常住。四科。即五阴六入十二处十八界也。前科言寂常妙明之心最亲切处。现具根中。故克就根性直指真心。然虽近具根中。而实量周法界。遍为万法实体。今于万相中一一剖相出性。是以齐此不复称其见性之别名。乃举其总名曰如来藏心。妙真如性。但是总别异称。体惟一而已矣。分二。丑一总为剖出。剖。谓剖开相之妄。出。谓显出性之真。又二。寅一剖出但知虚法。此一类法。显然不实。人皆易见。然凡外权小。亦但皆知其相之妄。而实皆不达其性之真。故佛特为剖相而出性焉。又二。卯一举法自相

  阿难。汝犹未明一切浮尘诸幻化相。当处出生。随处灭尽。

  盖上文妄见。即见之相妄也。真精。即见之性真也。故此承上言。不但见精相妄而性真。汝犹未明云云。然此科且举其自来本相。而未明真妄。开妄出真。在下科中。浮尘幻化。如阳焰。空华。干城。梦境。与上文灯轮灾象皆是也。当处出生。言来无所从。随处灭尽。言去无所止也。

  卯二剖相出性

  幻妄称相。其性真为妙觉明体。

  首句剖相。幻妄。犹言虚伪也。称。即名也。言其徒有虚伪名相而已。末二句出性也。言彼实无自性。其性即众生妙觉明之实体而已。无相而能现相。故称为妙。觉明。准前即觉湛明性。良以妙觉明体如镜。浮尘幻化如镜上之影。影虽至虚。离镜则无。故全影即镜。是知影之体即镜体矣。所以诸相至虚伪者。其体皆至实。以其即妙觉明体故也。然先以开出乎此。而后以例明阴入等法者。有二妙义存焉。一者比类知妄。谓因幻化等相不实。而知阴入等相不实也。二者比类信真。谓彼等至虚之法。尚是真觉之体。况此阴入等法。独非真觉之体乎。皆信之无疑矣。

  寅二剖出似实有法。此一类法。与前法。虽皆依他起性。而前法人易识其为虚。斯法人难觉其为妄。是故凡外执为实有。二乘计成心外。大乘法相宗人。犹言似有不无。今之科名略依彼立。惟圆实宗人。方了依他无性。即是圆成。兹佛剖相。令知依他无性也。出性。令知即是圆成也。分二。卯一历举诸法

  如是乃至五阴六入。从十二处。至十八界。

  承上言。不但此等浮幻之法。其相妄而其性真也。如是乃至五阴云云。此科且举平日所谈诸世间法以推论性相。亦是不离目前令见实相也。五阴。即色受想行识。六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十二处。即前六根。加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也。十八界。即六根六尘。更加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之六也。别经三科。此加六入而已。各尽万法。不过色心二字。对机开合。故广略殊。至后详释。

  卯二剖相出性。又二。辰一观相生灭全妄

  因缘和合。虚妄有生。因缘别离。虚妄名灭。

  因缘。解见前超情科中。今惟解明色阴。余可例知。如五根六尘合为色阴。须于前世。对此诸法。取著熏种。纳于赖耶识中。所谓因也。至于中有。自求父母之时。即父母为境。引发憎爱。所谓缘也。此固因缘和合。由是在胎而结五根。出胎而住六尘。名之为生。若深究此生。亦同梦等。来无所从。当处出生。故曰虚妄有生。然此因缘。本是生灭之法。随前业力而为修短之限。限尽即当分散。此固因缘别离。由是五根六尘一时俱失。名之为灭。若深究此灭。亦同梦等。去无所止。随处灭尽。故曰虚妄名灭。色阴如是。余一切法亦复如是。

  辰二论性即妄皆真。又二。巳一妄本是真

  殊不能知生灭去来。本如来藏常住妙明不动周圆妙真如性。

  生灭去来者。盖入处界不过色心二法。约色则有生灭。约心则有去来。言此生灭去来既皆虚妄。既无自体。而所以能现乎此者。果是何物。当知本如来藏云云。如来藏。总目众生本觉性体。言众生心中隐覆如来。故名如来藏。即起信论中之一心也。一心开二门。一者心真如门。二者心生灭门。众生顺生死流。故生灭全显。而真如全隐。然生灭无体。而其体全是真如。故佛明此生灭去来。即众生如来藏中妙真如性随缘乍现而已。其常住等八字。皆称此真如之德也。本无生灭曰常住。不滞冥寂曰妙明。本无去来曰不动。不偏空界曰周圆。常住不动。离于凡夫之生死。妙明周圆。拣于二乘之涅槃。此固各就多分。若确论。则仍各全拣。复兼权乘。具此众妙。故曰妙真如性。亦即前十番所显见性之全体也。

  巳二真本无妄

  性真常中。求于去来迷悟生死。了无所得。

  言不达妄是真如。故妄似有体。今既是真常性体。则去来迷悟生死。于真常中。亦是幻妄称相。杳无实之可得矣。如锝睹镜中之物。不知是镜中之影。固误谓有体。才知是镜中之影。则惟镜而已。岂复有一物之可得哉。添迷悟二字。约人。即是凡圣。约法。即生死涅槃。盖迷悟在人。而理中实无迷悟之体可得。如迷东为西者。从迷至悟。东常不转。何有真实迷悟差别之体哉。总为剖出已竟。

  丑二别为剖出。即前四科。一一详列而剖出也。就分为四。寅一五阴。又复分为二科。卯一总征

  阿难。云何五阴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阴字。去声。盖覆也。新译五蕴谓积聚有为。今从旧译谓盖覆真性也。二义兼之始备。此盖合色开心。为愚于心不愚于色者说耳。然征问之意。以阴等本是世间有为之法。今上科一旦许即藏性。故须征起释明。然妙真如性。影略常住等义。后皆仿此。

  卯二别释。分五。辰一色阴。既合五根六尘为一色阴。则非惟色身亦兼器界。又复分三。巳一举喻合法。又二。午一举喻。又分二。未一依于本无

  阿难。譬如有人以清净目观晴明空。惟一晴虚。迥无所有。

  未二起成有相

  其人无故不动目晴。瞪以发劳。则于虚空别见狂华。复有一切狂乱非相。

  金刚以无相为非相。故此以华灭为非相。盖见空华者。非但见生。亦见于灭。其曰复有一切。取喻良多。后当释出自见矣。

  午二合法

  色阴当知亦复如是。

  以妙觉明圆照法界。如以净目观晴空也。清净本然。一法叵得。如晴虚无有也。此其所依之真。合喻中依于本无。性觉必明。妄为明觉。如人无故瞪目也。劳久发尘。而十一色法弥满乱生。如虚空见华也。四空。与舜若多神。乃至二乘涅槃。妄解色灭。如见非相也。若无此破。彼等妄谓离于色阴矣。此其所起之妄。合喻中起成有相。

  巳二就喻详辨。又二。午一标非二处

  阿难。是诸狂华。非从空来。非从目出。

  虽以目喻觉明。空喻法界。然如珠自照。本无二相。目空诚有二相。合此详辨。稍不能通。悬求佛意。但是以目观见身界。无异观见空华。故辩得空华无所从生。无所还灭。则身界自可信解。然立此两处。亦非无旨。空来。破凡小计色从心外有也。目出。破权教不忘色从心内生也。问。万法唯心。何又破从心内生乎。答。法虽唯心。而实亦不曾生。故终亦无所灭。此圆顿人一悟无生。全妄即真。权人不忘法从心而有生。故须灭妄始真。请详下目出之破。当自见矣。

  午二分文各破。又二。未一非从空来。又三。申一出必有入

  如是阿难。若空来者。既从空来。还从空入。

  申二不成空体

  若有出入。即非虚空。

  莫说实体。但约虚空。既无内外。自无出入。凡有出入。即不成虚空矣。

  申三不成空义

  空若非空。自不容其华相起灭。如阿难体。不容阿难。

  首句方言便是实体。盖转一步也。次二句。谓华本空体。今空既非空。则自不容于自体之华。方合下喻。盖由虚空以容为义。无所不容。岂自华亦不容乎。自字与容字俱重。末二句以喻明。喻言自体不容于自体。决无是理。与前十九界七尘同意。乃必无之事也。此是展转不通之义。说毕。取次结归云。既无自不容自之理。则无空不容华之义。不容之义不成。则非空之体不立。非空不立。出入何凭。而计从空出者。无有是处矣。就喻顺解已竟。若约法中。计色从心外有者。亦说色法俱从空出。西域凡小推论身界成坏。皆是微尘聚散。而析尘无已。必至虚空。故执诸色皆从空出。此方儒道经书不一。而意旨皆谓虚以生气。气以成形。是万相固本于一气。而一气乃始于太虚。质之西域。则从无而有。旨趣大同。然法喻既皆虚空。则其出入破法。准喻无异。大抵世智不达太虚何所从来。身界岂穷根本。但见万有皆从无起。遂谓无为有源。岂知非其源乎。

  未二非从目出。又分为三。申一出必有入

  若目出者。既从目出。还从目入。

  申二约入以破。虽出入并言。而破意不在出字。惟在旋字。故曰约入以破。又二。酉一有见

  即此华性从目出故。当合有见。若有见者。去既华空。旋合见眼。

  酉二无见

  若无见者。出既翳空。旋当翳眼。

  言体既无见。而徒能遮障。则旋岂不翳于眼乎。

  申三约出以破

  又见华时。目应无翳。云何晴空号清明眼。

  若果华从目出。则凡见华者。华已出目。皆当无翳而号清明眼。何今见必晴空。一无华相。然后为无翳而号清明眼乎。准此。破色从心生者云。迷时色既出心。悟时色应入心。有知。入当见心。无知。入当障心。又迷者色出。心应无障。悟者色入。心应有障。云何无障然后号清净心乎。思之。

  巳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色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二处求之。既无从出。足知虚妄。本无生体曰虚。循业伪现曰妄。此句结其相妄。末二句即是结其性真。如云。相既虚妄。而能现者竟何物乎。本即是非因缘非自然之妙真如性也。然非因等即前常住等。盖常住不动。则体恒无变。故非因缘。妙明周圆。则随缘遍现。故非自然。夫性本非外。岂从心外而有。性本无生。何曾心内有生。此二处所以俱非也。大异旧说。智者著眼。下皆仿此。色阴已竟。

  辰二受阴。此下开一心法为四阴也。前三即遍行心所。行阴即思。后一仍合八识心王。略开为四耳。今此受者领纳为义。唯识云。领以为境。令生觉受。数不出三。谓对违顺双非之境。而生苦乐舍之三受焉。又分为三。巳一举喻合法。又二。午一举喻。又二。未一依于本无

  阿难。譬如有人。手足宴安。百骸调适。忽如忘生。性无违顺。

  此就自法为喻也。以所用即身识领受触尘。但事出假设。受局一识。故得为喻耳。无违顺。但无苦乐二受。忘生。正是舍受。喻故浅言。

  未二起成有相

  其人无故以二手掌于空相摩。于二手中妄生涩滑冷热诸相。

  本无外尘触之。而妄觉涩滑等也。

  午二合法

  受阴当知亦复如是。

  以其喻即自法。故不必法喻配合。但当了喻之妄。而会法之妄也。夫藏性无受。如人晏安。迷生诸受。如摩觉涩等。

  巳二就喻详辩。又复分二科。午一标非二处

  阿难。是诸幻触。不从空来。不从掌出。

  四阴皆心。众生认为己灵。不同色阴。计从内外。但计实有。今亦以二处无从。显其虚而非实耳。或以根尘分配亦可。思之。

  午二分文各破。又二。未一非从空来

  如是阿难。若空来者。既能触掌。何不触身。不应虚空选择来触。

  未二非从掌出。又三。申一约出破之

  若从掌出。应非待合。

  此不待合与下不同。盖言掌能出触。则孤掌即出。何须待合乎。

  申二约入破之

  又掌出故。合则掌知。离则触入。臂腕骨髓。应亦觉知入时踪迹。

  反显既不觉入。自然非掌出也。

  申三出入破

  必有觉心知出知入。自有一物身中往来。何待合知。要名为触。

  此触之自体既能往来。则无时而不可出。何须待合乎。此约出入。故不同上。

  巳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受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受阴已竟。

  辰三想阴。唯识云。想能安立自境分齐。前五随念。第六计度。七八忆持。然各缘各境。故有分齐。忆持。谓于境领纳之后。摄其全体。印持不忘。与间断浮想不同。分三。巳一举喻合法。又分二。午一举喻

  阿难。譬如有人谈说酢梅。口中水出。思蹋悬崖。足心酸涩。

  此亦就自法为喻也。作喻。故单取意识之悬想而已。

  午二合法

  想阴当知亦复如是。

  例诸想皆同。于此可见目前身界为想所分别忆持者。皆如念中之酸味。思里之悬崖。本非实有。而坚滞不忘者。想阴覆之也。

  巳二就喻详辩。又分三。午一标非二处

  阿难。如是酢说。不从梅生。非从口入。

  酢说。语略。谓酢说所引之水也。

  午二展转推破

  如是阿难。若梅生者。梅合自谈。何待人说。若从口入。自合口闻。何须待耳。若独耳闻。此水何不耳中而出。

  生。入。皆指水言。梅不谈则非梅生。口不闻则非口入。耳不出则非耳致。但追究得此水无所从来。自显想阴不实矣。

  午三比类发明

  想蹋悬崖。与说相类。

  酸涩同上口水。应云。崖不思则非崖生。足未触则非足入。心不酸涩则非独由心。酸涩无所从来。足显想阴之虚矣。

  巳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想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想阴已竟。

  辰四行阴。唯识此阴即遍行之思。亦即业行。于百法中摄法最多。迁流为义。分三。巳一举喻合法。又分二。午一举喻

  阿难。譬如瀑流。波浪相续。前际后际。不相踰越。

  不相踰越者。前不待后。后不及前也。

  午二合法

  行阴当知亦复如是。

  此阴常解。谓心心不住。念念迁流。而实有粗有细。若究其根心潜伏之本。乃比前二为细。如后经言生机纲纽是也。然内由此念。则外之造业趣果无量粗相。似瀑流之不可遏。故约迷途。则细隐而粗彰。约修位。则粗尽而细显。今约迷途。故譬彼瀑流矣。又既属于遍行。则各识皆具。粗属前六。细乃七八耳。

  巳二就喻详辩。又分二。午一标非即离

  阿难。如是流性。不因空生。不因水有。亦非水性。非离空水。

  首三句。总是非即意。首句又是非即空。而次二句又是非即水也。然因水尚疏。谓因彼生此。如父子非一。水性即亲为自体。非水性者。谓非水一定之性也。末句非离意。总翻三句也。

  午二分文各破。又二。未一非即空水。又分二。申一非即空

  如是阿难。若因空生。则诸十方无尽虚空。成无尽流。世界自然俱受沦溺。

  申二非即水。又分二。酉一非即因水

  若因水有。则此瀑流性应非水。有所有相今应现在。

  性应非水者。言体应不与水一也。有所有相者。言若别有自体也。

  酉二非即水性

  若即水性。则澄清时。应非水体。

  性当一定。故有流既为水性。无流必失水体矣。

  未二非离空水

  若离空水。空非有外。水外无流。

  言此流于空于水皆不能离。空非有外。岂能离空。水外无流。岂能离水乎。就喻顺释已竟。若约法释。则空喻外境。水喻内心。流即行阴。若计境生。则境应有知。一切无情悉能有念。若计因心。则应别有自体。若计即心本性。则行阴尽者反失心性。行岂即心境乎。若计离于心境。则境实无边。而心外无行。行岂离心境乎。思之。

  巳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行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行阴已竟。

  辰五识阴。分为三。巳一举喻合法。又二。午一举喻

  阿难。譬如有人。取频伽瓶。塞其两孔。满中擎空。千里远行。用饷他国。

  虚空喻识。足知非破无体无性。但破其无去来耳。良以八识全收。八海七浪。而八非毕竟无体之法。其体即藏性也。厥旨深哉。频伽。译好声鸟也。瓶形象之。

  午二合法

  识阴当知亦复如是。

  孤山曰。瓶。喻妄业。空。喻妄识。业牵识走。如瓶擎空行。舍身受身。如饷他国。愚谓但约现身。尤益日用。身即喻瓶。空乃喻识。千里万里。但是身之往来。识常不动。以总摄藏识。识海周遍矣。

  巳二就喻详辨。又二。午一标非来入

  阿难。如是虚空。非彼方来。非此方入。

  午二分文各破。又二。未一非彼方来

  如是阿难。若彼方来。则本瓶中既贮空去。于本瓶地应少虚空。

  去字亦是来字。译之误耳。于本瓶地者。彼方元置瓶之地也。

  未二非此方入

  若此方入。开孔倒瓶。应见空出。

  舍身如彼方来。而前身之识未尝少。受身如此方入也。而后身之识未尝来。问。识以了别为义。死身现无了别。何言非少。生身现具了别。何言非入。答。周遍。约冥具之体。了别。约迷中之用。体常不动。用可牵移。然而迷则任牵。悟则同体。佛正欲众生悟全体而周大用。故喻识如虚空。令知身死非去。未死之先本不偏局于此也。身生非来。未生之先本亦常遍于此也。但因不了。互成明昧。业迁使然。今了遍周。勿顺妄业。更于现身往来万里。不随身转。常冥不动之体。色尽洞开。无复明昧矣。

  巳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识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通论五阴。色。想。皆据当体而破。受。据所受之尘以破。行。识。皆据妄状而破。然前四破无自体。后一但破往来。又虽破其相妄。实皆显其性真。五阴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