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疏]《士丧礼》第十二。○郑《目录》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丧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释曰: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后,未葬之前,皆录之。是已下殡后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大宗伯》掌五礼:吉、凶、宾、军、嘉。此於五礼属凶。若然,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礼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於父死,故记不言也。
士丧礼。死于適室,幠用敛衾。適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
[疏]注“適室”至“死衣”。○释曰:自此尽“帷堂”,论始死招魂、缀足、设奠、帷堂之事。云“適室,正寝之室也”者,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適室,亦谓之適寝,故下记云“士处適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是以庄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寝,《公羊传》云:“路寝者何?正寝也。”《穀梁传》亦云:“路寝,正寝也。”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案《丧大记》云:“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適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郑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寝,是以《顾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则路寝也。若非正寝,则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云“疾者齐,故於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者,此并取下记文,但文有详略,文次不与本同。云“疾者齐,故于正寝焉”,以其齐须在適寝,是以故在正寝。郑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卧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云“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者,经直云衾,不辩大小。郑知非小敛衾,是大敛衾者,郑云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以其大敛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此所覆尸,尸袭后将小敛,乃去之,是以下袭讫,亦云“幠用衾”,郑注云:“始死时,敛衾。”必覆之者,为其形亵。言大敛所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引《丧大记》者,欲见加敛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弁服,纯衣纁裳也,礼以冠名服。簪,连也。
[疏]注“复者”至“连也”。○释曰: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案《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若然,案《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数,九人以下。则天子宜十二为节,当十有二人也。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则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郑注《丧大记》云:“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复者庶其生气,复既不苏,方始为死事耳。愚谓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复者皮弁服也。云“招魂复魄也”者,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於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云“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者,案《周礼·天官·夏采职》云:“大丧以冕服复於大祖,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郑注云:“求之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乘车玉路於大庙,以冕服不出宫也。”又《夏宫·祭仆职》云:“大丧复於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庙。”又《隶仆》云“大丧复於小寝”,郑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此不言隶仆,以其隶仆与祭仆同仆官之属中兼之。案《檀弓》:“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郑注云:“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是诸侯复法。言库门,据鲁作说,若凡平诸侯,则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俱复。则天子五门及四郊皆复。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云“爵弁服,纯衣纁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爵弁,服纁裳,纯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郑注云:“复,招魂复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褒犹进也。”则衮冕之类。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鷩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礼·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袆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鲁之夫人,皆用袆衣下至褖衣。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褖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褖衣。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褖衣。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褖衣。士妻与女御,褖衣而已。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纁裳,不用爵弁。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皋,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丧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疏]注“北面”至“称字”。○释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郑云:“阶,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簨虡之类。”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檀弓》文。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案《丧服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受者,受之於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后西荣。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今降自后,是不欲虚反也。云“降因彻西北厞”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厞,郑云彻厞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厞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厞也。西北名为厞者,案《特牲》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厞用筵”,郑云:“厞,隐也。”故以西北隅为厞也。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柶,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注“为将”至“急也”。○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郑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与扱醴角柶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缀犹拘也。为将屦,恐其辟戾也。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礼·天官·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言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
[疏]注“鬼神”至“依之”。○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下记云:“若醴若酒。”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讫也。
[疏]注“事小讫也”。○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体若身。”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襚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宾,僚友群士也。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注“宾僚”至“哭矣”。○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襚,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妇人侠床,东面。众主人,庶昆弟也。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適妻在前。
[疏]注“众主”至“在前”。○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后,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言“亦適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谓大”至“此者”。○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使人,士也。礼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寝门,内门也。彻帷,之,事毕则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禭之事。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郑云:“王使往。”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吊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案下小敛后云:“有禭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禭,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贱也。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適寝。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稽颡,头触地。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襚。彻帷。主人如初。襚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襚之言遗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
[疏]注“襚之”至“某襚”。○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襚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云“衣被曰襚”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穀梁传》曰“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襚”者,亦约《杂记》文。此君襚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襚,大敛乃用之。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注云“无襚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襚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云“襚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襚者委衣于床,不坐。”众襚者委于床上不坐。则此襚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襚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后,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襚,不出可知。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后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即陈,陈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释曰:自此尽“適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襚之事。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庶兄弟,即众兄弟也。变众言庶,容同姓耳。将命曰:“某使某襚。”拜于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亲者襚”,此云“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襚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将命曰,某使某襚”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襚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襚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襚,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亲以进,亲之恩也。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襚也。
[疏]注“亲以”至“襚也”。○释曰:云“别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襚。
彻衣者执衣如襚,以適房。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释曰:云“执衣如襚”者,上文君襚之时,襚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襚也。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襚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襚赗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注“铭明”至“旆也”。○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縿,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赪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杠,铭橦也。宇,梠也。
[疏]注“杠铭”至“梠也”。○释曰:此始造铭讫,且置於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於重。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肂。若然,此时未用权,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梠也”者,案《尔雅·释宫》云:“檐谓之樀。”郭云:“屋梠。”谓当檐下,故《特牲记》云“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于阶閒,少西。为垼于西墙下,东乡。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垼,块灶。西墙,中庭之西。今文卿为面。
[疏]注“甸人”至“为面”。○释曰:自此尽“西阶下”,论掘坎为垼馔陈沐浴之具。此坎不论浅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记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馀潘及巾柶等,弃埋之於北坎也。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无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属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礼·甸师》其徒三百人,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虽无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谓之甸人。云“垼,块灶”者,案《既夕》记云“垼用块”,是以块为灶名,为垼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经直云“于西墙下”,不继阶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槃、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新此瓦器五种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槃承渜濯,瓶以汲水也。废敦,敦无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将县重者也。濯,涤溉也。造,至也,犹馔也。以造言之,丧事遽。
[疏]注“新此”至“事遽”。○释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时所用。“槃以盛渜濯”者,谓置於尸床下时,馀潘水名为渜濯。知以此槃盛者,下文别云“士有冰,用夷槃”,彼是寒尸之槃,故知此承渜濯。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废敦,敦无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彻朔奠云“敦启会面足”,注云:“面足执之,令足閒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无足称废。是以《士虞礼》云:“主人洗废爵,主妇洗足爵。”废爵,注云“爵无足”是也。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云“重鬲,鬲将县重者”也,下文鬻馀饭,乃县於重。此时先用煮沐潘,故云将县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将”也。云“以造言之,丧事遽”者,以其不言馔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丧事遽也。
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綪。袭事谓衣服也。綪读为纟争,纟争,屈也。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江沔之閒,谓萦收绳索为纟争。古文綪皆为精。
[疏]注“袭事”至“为纟争”。○释曰:自此至“继陈不用”,论陈袭所用之事。云“袭事谓衣服也”者,此先陈之,至下文商祝袭时及用之。但用者三称而已,其中庶襚之等虽不用,亦陈之,以多为贵。案下小敛、大敛先陈先用,后陈后用,依次第而陈。此袭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陈,后成后陈,丧事遽,备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者,所陈之法,房户之内,於户东西领南上,以衣裳少,从南至北则尽,不须纟争屈。知户东陈之者,取之便故也。云“江沔之閒”者,案《禹贡》云:“嶓冢导漾,东流为汉。”孔传云:“泉始出山为漾水,南东流为沔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閒,以萦收绳索为纟争”。引之证取纟争为屈义也。
明衣裳,用布。所以亲身,为圭絜也。
[疏]注“所以”至“絜也”。○释曰:案下记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则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数未闻。知“亲身”者,下浴讫,先设明衣,故知亲身也。云“为圭絜也”者,以其言明,明者絜净之义,故知取圭絜者也。
鬠笄用桑,长四寸,中。桑之为言,丧也。用为笄,取其名也。长四寸,不冠故也。,笄之中央以安发。
[疏]注“桑之”至“安发”。○释曰:以髻为鬠,义取以发会聚之意。云“桑之为言丧也”者,为丧所用,故用桑以声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云“长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种:一是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妇人无也。此二笄皆长,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则笄长矣。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记云:“其母之丧,鬠无笄。”注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时男子冠,妇人笄。今死妇人不笄,则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语》云孔子之丧,袭而冠者。《家语》王肃之增改,不可依用也。云“,笄之中央以安发”者,两头阔,中央狭,则於发安,故云以安发也。
布巾,环幅,不凿。环幅,广袤等也。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古文环作还。
[疏]注“环幅”至“作还”。○释曰:此为饭含而设,所以覆死者。而云“广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郑计布广狭例,除边幅二寸,以二尺为率,则此广袤等亦二尺也。云“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经云“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亲含。此经云“不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者,案《杂记》云:“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郑云:“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以此经云“不凿”,则大夫以上凿,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则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为宾,宾饭含嫌有恶,故凿之也。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掩,裹首也。析其末,为将结於颐下,又还结於项巾。
[疏]注“掩裹”至“项中”。○释曰:掩,若今人幞头。但死者以后二脚於颐下结之,与生人为异也。此陈之耳,若设之。案下经云“商祝掩瑱设幎目”,注云:“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是也。
瑱,用白纊。瑱,充耳。纊,新绵。
[疏]注“瑱充耳纊新绵”。○释曰:案下记云“瑱塞耳”,《诗》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时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诗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黄”之等,注云“所以悬瑱”,则生时以黄以素,又以玉象等为之,示不听谗。今死者直用纊塞耳而已,异於生也。云“纊,新绵”者,案《禹贡》豫州贡丝纊,故知纊新绵,对缊是旧絮也。
幎目,用缁,方尺二寸,赪里,著,组系。幎目,覆面者也。幎,读若《诗》云“葛藟萦”之萦。赪,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组系,为可结也。古文幎为涓。
[疏]注“幎目”至“结也”。○释曰:郑读从“葛藟萦”之萦者,以其葛藟萦于树木,此面衣亦萦於面目,故读从之也。云“组系,为可结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后结之,故有组系也。
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楼为,旁为方。
[疏]注“牢读”至“为方”。○释曰:名此衣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谓以手握之为握手。云“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经云“广五寸,牢中旁寸”者,则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则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广五寸也。读从楼者,义取楼敛挟少之意。云“削约”者,谓削之使约少也。
决,用正王棘,若檡棘,组系,纊极二。决犹闿也,挟弓以横执弦。《诗》云:“决拾既次。”正,善也。王棘与檡棘,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极犹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死用纊,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为玉。今文檡为也。世俗谓王棘矺鼠。
[疏]注“决犹”至“矺鼠”。○释曰:云“挟弓以横执弦”者,方持弓矢曰挟,未射时已然,至射时还依此法以闿弦,故云挟弓以横执弦也。引《诗》者,证决是闿弦之物。云“王棘与檡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谓兼用二者。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令弦不决挈伤指耳。云“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极三”者是也。彼但为君设文,引证此士礼,则尊卑生时俱三,皆用朱韦,死者尊卑同二,用纊也。
冒,缁质,长与手齐,赪杀,掩足。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丧大记》曰:“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寸。
[疏]注“冒韬”至“三尺”。○释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经云“设冒櫜之”,故云如直囊。云“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者,案此经以冒为总目,下别云质与杀,自相对。则知上曰质,质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为名。引《丧大记》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不云质,则冒既总名,亦得对杀,为在上之称。皆云“缀旁”者,以其冒无带,又无钮,一定不动,故知旁缀,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尊卑降杀而已。云“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后上,又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人有短者,质下覆杀,故后韬质也。
爵弁服,纯衣。谓生时爵弁之服也。纯衣者,纁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注“谓生”至“不冠”。○释曰:云“谓生时爵弁之服也”者,凡袭敛之服,无问尊卑,皆先尽上服生时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云“纁裳”者,《士冠礼》文。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经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注“皮弁”至“裳也”。○释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见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礼》注:“衣与冠同色,裳与屦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屦,故《士冠礼》云“素积白屦”是也。《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则皮弁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褖衣,黑衣裳,赤缘谓之褖。褖之言缘也,所以表袍者也。《丧大记》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襌,谓之一称。”古文褖为缘。
[疏]注“黑衣”至“为缘”。○释曰:知此褖衣是黑衣裳者,此褖衣则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礼》陈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无褖衣。此《士丧》袭亦陈三服,与彼同此,无玄端,有褖衣,故知此褖衣则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丧礼》质,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连衣裳,与妇人褖衣同,故变名褖衣也。若然,连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连衣裳故也。是以《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纁袡。曾子曰:不袭妇服。”彼曾子讥用纁袡,不讥其税衣,是税衣以表袍,故连衣裳而名褖衣。引《丧大记》者,欲见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杂记》云茧衣,《大记》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纊为茧,缊为袍。”郑云:“衣有著之异名也。”其实连衣裳一也。云“赤缘谓之褖”者,《尔雅》文。彼释妇人嫁时褖衣,此引之者,证此褖衣虽不赤缘,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
缁带,黑缯之带。
[疏]注“黑缯之带”。○释曰:上虽陈三服同用一带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带而已。案《玉藻》云士“练带缁辟”,是黑缯之带据裨者而言也。但生时著服不重各设带,此袭时三服俱著共一带,为异也。
韎韐,一命缊韨。
[疏]注“一节缊韨”。○释曰:韎者据色,而言以韎草染之,取其赤韐者,合韦而为之,故名韎韐也。云“一命缊韨”者,《玉藻》文。但祭服谓之韨,他服谓之韠,士一命名为韎韐,亦名缊韨,不得直名韨也。但《士冠礼》玄端爵韠,皮弁素韠,爵弁服,韎韐,今亦三服共设韎韐者,以其重服,亦如带矣。
竹笏。笏,所以书思对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后直,让於天子也。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今文笏作忽。
[疏]注“笏所”至“作忽”。○释曰:云“笏所以书思对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证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长短广狭有异。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与公侯同。案彼郑云:“谓之珽,珽之言挺然无所屈也。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或者,或《玉人职》文。郑又云“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郑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杀其下而圜。”前后皆诎,故云无所不让。彼虽不言士,士与大夫同。
夏葛屦,冬白屦,皆繶缁絇纯,组綦系于踵。冬皮屦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屦,《士冠礼》曰:“素积白屦,以魁柎之。缁絇、繶、纯,纯博寸。”綦,屦系也,所以拘止屦也。綦,读如马绊綦之綦。
[疏]注“冬皮”至“之綦”。○释曰:云“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礼》云:“屦,夏用葛,冬用皮。”今此变言白者,欲互见其义,以夏言葛,冬当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礼》云“爵弁纁屦,素积白屦,玄端黑屦”。以三服各自用屦,屦从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屦唯一,故须见色。若然,三服相参,带用玄端,屦用皮弁,韎韐用爵弁,各用其一,以当三服而已。云“此皮弁之屦”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礼》曰“素积白屦”者为证是也。引缁絇繶纯者,欲解《士冠礼》繶絇纯同用缁,此经繶虽在缁上,明亦用缁可知。繶谓条在牙底相接之缝中,絇在屦鼻,纯谓缘口,皆以条为之,但舄则对方为缋次,屦则比方为绣次为,异耳。云“綦屦系也”者,经云“系于踵”,则綦当属于跟后以两端向前,与絇相连于脚跗踵足之上合结之,名为系于踵也。云“读如马绊綦之綦”者,此无正文,盖俗读马有绊名为綦,拘止马,使不得浪去,此屦綦亦拘止屦,使不纵诞也。
庶襚继陈,不用。庶,众也。不用,不用袭也。多陈之为荣,少纳之为贵。
[疏]注“庶众”至“为贵”。○释曰:直云“庶襚”,即上经亲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皆是,故云庶襚。云“继陈”,谓继袭衣之下陈之。云“不用,不用袭也”者,以其继袭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袭,至小敛,则陈而用之,唯君襚至大敛乃用也。云“多陈之为荣”者,庶襚皆陈之是也。少纳之为贵者,袭时唯用三陈是也。
贝三,实于笲。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注“贝水”至“器名”。○释曰:自此尽“夷槃可也”,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此云“贝三”,下云“稻米”,则士饭含用米贝。上《檀弓》云“饭用米贝”,亦据士礼也。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饭与沐米同,则天子之士饭用粱,大夫用稷,诸侯用粱。郑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与。”则饭亦用委可知。但士饭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杂记》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郑注云:“此盖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案《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彼据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无文。哀十一年《左氏传》云:公会吴子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时非正法,若赵简子云“不设属椑”之类。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何休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礼纬稽命徵》云:天子饭以珠含,竟未释。周大夫所用以玉,盖亦异代法。云“贝,水物”者,按《书传》云:“纣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閒,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遂放文王。”是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为货”者,《汉书·食货志》云:“五贝为朋。”又云:有大贝、壮贝之等,以为货用。是古者以为货也。知笲是竹器名者,以其字从竹,又《聘礼》云:“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其实枣蒸栗。”《婚礼》妇见舅姑执笲以盛枣栗。此虽盛贝不盛枣栗,其笲并竹器也。
稻米一豆,实於筐。豆四升。
[疏]注“豆四升”。○释曰:昭公三年晏子辞。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绤,於笲。巾所以拭汙垢。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也。绤,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释曰:云“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此士礼,上下同用绤。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绤。”彼据大夫以上,分别上下为贵贱,故上用细,下用粗也。
栉,於箪。箪,苇笥。
[疏]注“箪苇笥”。○释曰:案《曲礼》云“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注云:“圆曰箪,方曰笥。”则是箪、笥别。此注箪苇笥者,举其类。按《论语》云颜回“一箪食”,注云:“箪,笥也。”亦举其类,谓若蕡麻与枲麻,雄雌异,而郑注云“蕡麻,枲麻也”,亦举其类也。
浴衣,於箧。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注“浴衣”至“通裁”。○释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经云“浴用巾,挋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晞身,明以布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无杀,即布单衣,汉时名为通裁,故举汉法为况。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东西墙谓之序,中以南谓之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释曰:谓从序半以北陈之。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云“中以南谓之堂”者,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若近户,即言户东、户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东、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东楹、西楹;若近序,即言东序下、西序下;若近阶,即言东阶、西阶;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其实户外、房外皆是堂,故《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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