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令,不应“一国两制”

  【华视快语台湾】

  昭慧法师第七次主讲内容

  (93.11.11华视晚间新闻)

  动物保护法令,不应“一国两制”

  长期以来,台湾宗教界的许多仪式习俗,公然违反了动物保护相关法令,但大家久已见怪不怪,而且视作理所当然。于是,宗教在长期以来,形同动保法令的“化外之区”,动保法令在台湾,形同“一国两制”。

  日前已有立委提出动保法修正草案,意欲限制大量化、商业化的放生行为,我们认为修法有理。因为商业化、大量化与功利心态的放生手法,往往造成动物更大的痛苦、伤害乃至死亡;而强势外来种的放生,甚至还造成了本土原生种动、植物或农作物广受摧残的后果,严重破坏着既有的生态环境。

  其实,动保法早已明文规定,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弃养动物致有破坏生态之虞者,更须科以罚锾。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准此,恶质“放生”所导致的“放死”效应,实已违反该诸法条。

  部分“放生”活动虽已变质,然而无论如何,“放生”的历史渊源,还是来自悯念动物处境的宗教崇高理念。有的宗教习俗,却是为了自身利益而虐待、伤害、公然宰杀动物。例如:为了祭祀、参赛,将一般猪仔,硬生生养成胖到瘫痪的“神猪”,再予宰杀。又如:在国家公园开放祭典用途的狩猎行为,或是公然进行所谓的“杀猪教学观摩”,将杀猪全程秀诸媒体,血淋淋的镜头,让视听群众触目惊心。

  像这些宗教公然违反相关法令的情形,早已行之有年,但农政官员无人敢于闻问,甚至索性修法,以大开恶质仪式、习俗的方便大门。

  涉及宗教、文化与族群的敏感议题,政治人物不敢开罪选民;动保人士的抗议,则被抹黑为族群歧视或政治阴谋。在一场又一场泥巴战与口水战中,转移了动物保护的主题。

  然而传统文化的价值,不宜无限上纲;任何宗教或族群,更没有自外于法律的特权。作为佛教徒,我们坚决反对佛教界部分团体不当的放生行为,这应该可以证明:我们不忍动物受苦的目标,是“一以贯之”的,与宗教、文化或族群歧视无关,更无关乎特定的政治立场。

  我们当然赞同制订更为完备的动保相关法令,但如果单挑“放生”一事来作修法,却坐视其他宗教传统习俗或仪式所导致的动物伤害,这将严重违反宗教平等的宪法精神。因此建议:朝野立委不妨将各宗教违反动物保护或生态保育精神的仪式习俗,都作通盘检讨,一次修订完备,以免让部分宗教,继续拥有其作为动保相关法规“化外之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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