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处篇 第七节、十戒释义

  学处篇 第七节、十戒释义

  下面是节录自《沙马内拉学处》一书中对沙马内拉十戒的解释。十戒尼出家十戒的持犯跟此十戒相同,而伍波萨他八戒法也与此十戒的前面九条相同,只不过是把第七、第八学处合二为一而已;在家居士五戒则相当于前面的五条学处,不过把第三“离非梵行学处”改为“离欲邪行学处”。
  以下将根据《律藏》(Vinaya-pi?aka)、律注《普端严》(Samantapàsàdikà)、《疑惑度脱》(Ka?khàvitara??)和《小诵注》等圣典及义注,对十戒法的每一条学处,依文句分别、违犯条件与不犯三部分进行解释:

  一、离杀生学处

  (Pà?àtipàtà verama??)
  离杀生学处,有时也译为不杀生戒。也就是戒除杀生的学处。
  生,巴利语pà?à,直译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拥有命根的蕴相续,或者执取该蕴相续所施设的有情称为“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 ——凡投生于人趣者,从初入母胎的第一个心识(结生心)开始,直到死亡这一段期间都称为“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马、牛、狗、鸡,乃至蚊虫、蚂蚁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如亚卡(yakkha,夜叉)、饿鬼(peta)、龙(nàga)、天神(devatà)等。
  由于植物并没有命根,只属于无意识的“非执取色”(anupàdinna r?pa),并非“生”,故不包括在内。
  杀生是指故意夺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杀也属于杀生。
  杀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亲手杀、教他人杀,也包括通过赞叹或鼓励而使对方死亡,以及堕胎等。

  具足了五个条件即构成杀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意图对方死亡;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非故意——他并没有想:“我要以这样的方法来杀死它 (他)。”在没有杀害意图的情况下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时失手掉落石块,不小心压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并不知道“通过这样它(他)将会死。”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于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并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当有人生病时拿药给病人吃,他因此得并发症而死。
  4.疯狂者——由于胆汁等的关系而得了无法治疗的狂乱病。
  5.心乱者——由于亚卡等的关系而使心迷乱。当火和黄金、粪便和檀香同时出现时,他都无法分辨好坏。以此为判定的标准。(Pr.A.66, 179)

  二、离不与取学处

  (Adinnàdànà verama??)
  离不与取学处,有时也译为不偷盗戒。也就是戒除偷盗的学处。
  不与取,巴利语adinnàdàna。由adinna(没有给与的)+ àdàna(拿取)组成。凡任何属于他人所有之物,未经物主的允许而取为己有者,即是不与取。

  具足四个条件构成不与取,即:

  1.属于其他人类所有的物品;
  2.明知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盗心;
  4.偷取。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己物想——误以为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别人的物品。因为没有盗心,所以不犯。
  2. 亲厚取——拿取亲厚者的物品。
  3. 暂时取——在拿取之时想:“我将会归还”“我将会补偿”而暂时借取。
  4. 粪扫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这是没有主人的丢弃物”而拿取。
  5. 疯狂者。
  6. 心乱者。
  7. 极度痛苦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而什么都不知道。

  三、离非梵行学处

  (Abrahmacariyà verama??)
  离非梵行学处,有时也译为不淫戒。也就是戒除性行为的学处。
  梵行,巴利语brahmacariya的直译。意为清净、尊贵、值得赞叹的行为;或如清净、尊贵的诸佛、独觉佛、出家圣弟子等清净者们的生活方式。
  有三种梵行:第一、佛陀的教法;第二、出家修行的生活;第三、避免两性行为的独身生活。在这里的梵行是指第三种。
  非梵行,巴利语abrahmacariya,为“梵行”的反义词,即性交、交媾、性行为、淫欲法、不净行,是指以染污心发生两性交媾的行为。
  性交的对象包括人、非人和畜生。性别则包括男性、女性、两性人和黄门。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非梵行:

  1.以从事之心;
  2.以道入道。
  “以从事之心”——受乐之心。无论是插入时、插入后、停住或拔出的任何一时中受乐者,即构成违犯。
  “以道入道”——以自己的生殖器进入对方之道。
  若性交的对象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两性人,“道”是指阴道 (生殖器、女根)、肛门和口三道;
  若性交的对象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黄门,“道”是指肛门和口二道。
  无论性交的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当他们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并且受乐,即构成违犯。
  所谓“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进入对方之道,即使达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也已构成违犯。
  假如自己的肛门接受他人生殖器的插入,也是以道入道。
  同时,性交时不论有无使用保险套,皆犯。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不知——熟睡或昏迷时即使遭攻击也不知道。
  2. 不受乐——即使知道,但完全没有享受,完全不接受。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5. 极度痛苦者。

  四、离虚妄语学处

  (Musàvàdà verama??)
  离虚妄语学处,有时也译为不妄语戒。也就是戒除说虚妄不实话语的学处。
  虚妄语,巴利语musàvàdà,又作虚诳语,是指心口相违,说虚妄不实的言语。如没有看见、听到、感觉及不知道,却说看见、听到、感觉及知道,欺骗他人。
  说虚妄语除了用口头说出之外,也包括书写及打手势等身体语言,凡是由心存欺骗而作出的行为或语言皆构成违犯。
  建议受持离虚妄语学处者也应避免以下三种语言:
  1. 离间语(pisu?àvàcà) ——搬弄是非,向A传B的是非,向B传A的是非,离间亲友。
  2. 粗恶语(pharusàvàcà) ——骂詈咒诅,使他人难堪。
  3. 杂秽语(samphappalàpa) ——毫无意义的世俗浮辞,能增长放逸、忘失正念的话题。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虚妄语:

  1. 心存欺骗;
  2. 以各种方法使人明白。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因冲动等未经思考而急速说出。由于无欺骗之心,所以不犯。
  2. 欲说此而误说成彼——由于愚钝等原因,使所说的内容与想要说的不同。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五、离放逸之因的诸酒类学处

  (Surà-meraya-majja-pamàda??hànà verama??)
  离放逸之因的诸酒类学处,有时也译为不饮酒戒。
  诸酒类,巴利语surà-meraya-majja,直译为谷酒、花果酒、酒类。也就是戒除饮用各种酒类的学处,并且包括各种麻醉毒品。
  谷酒(surà) ——以稻米、糯米等所酿制之酒;
  花果酒(meraya) ——以花、果实等所酿制之酒;
  酒类(majja) ——只是前面两种酒,以饮之会醉之义为酒类。凡其他任何饮之会醉的,服用了会导致失去理智、神志迷乱的物品,皆称为酒类。
  放逸之因(pamàda??hàna) ——导致放逸的原因。凡是有心服用这些酒类之后,由此而导致陶醉、放逸,称为放逸之因。
  此学处也包括禁止使用一切消遣性的麻醉物品和毒品,例如:香烟、雪茄、鸦片、大麻、摇头丸、迷幻药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酒 (麻醉品);
  2. 现起想要迷醉、消遣之心;
  3. 饮(使)用。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不知道——以为是水或其他饮料而误喝。
  2.饮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咸酸酱、苏打(sutta)或醋等。
  3.为了治病而服用混合有少量酒或吗啡、鸦片等的药品。
  4.为了调味而加入少许酒于肉汤等之中。但如果加入太多酒而使之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则犯。
  5.疯狂者。
  6.心乱者。

  六、离非时食学处

  (Vikàlabhojanà verama??)
  离非时食学处,有时也译为过午不食戒。也就是戒除在不适宜的时间内进食的学处。
  非时,巴利语vikàla,即不适宜的时间。在日正中时之后至第二天明相出现之间的时段,是诸佛与诸阿拉汉不用餐的时段,故称为“非时”。
  食,有时也称为药。根据戒律,有四种药:时限药、时分药、七日药和终生药。
  1. 时限药 (yàvakàlika) ——限于在明相出现后至日正中时之间的时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
  时限药可分为两种,即:
  ⑴ 噉食(bhojaniya),也作正食,软食。
  律藏中说:“五种食物名为噉食:饭、面食、炒粮、鱼和肉。”(Pc.239)
  a.饭(odano) ——由稻谷、麦等七谷的米粒所煮成的饭和粥。
  b.面食(kummàso) ——以麦为原料制成的面制品。
  c.炒粮(sattu) ——由七谷经烘炒而成;也包括将稻谷炒后所捣成的粉。
  d.鱼(maccho) ——包括鱼鳖虾蟹、贝类等一切水生动物。
  e.肉(maüsaü) ——禽、兽类的肉、骨、血、皮、蛋等。
  ⑵ 嚼食(khàdaniya),也作硬食,不正食。khàdana,即咀嚼之义。嚼食是指须经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块茎类等。
  律藏中说:“除了五种噉食、时分药、七日药和终生药之外的其他食物名为嚼食。”(Pc.239)
  除了上面的五类噉食以外,一般上用来当食物食用的都可以归纳为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麦片、美禄(Milo)、好力克(Horlic)、阿华田(Ovaltin)、豆浆、番薯汤、可可、巧克力、奶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许在非时服用。根据斯里兰卡及泰国佛教的传承,不加奶精的纯咖啡可以在非时服用。
  由于缅甸人把茶叶当食物,故缅甸比库过午不喝茶。但斯里兰卡和泰国的比库则认为茶是终生药。
  2. 时分药 (yàmakàlika) ——允许比库于一天之内饮用的未煮过的果汁和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苹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世尊在《律藏·药篇》中说:
  “诸比库,我允许一切果汁,除了谷果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叶汁,除了菜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据律藏的注释,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种类的谷物皆被视为是随顺于谷类的,其汁不可用来作时分药。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时分药的制作方法是:由沙马内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压挤后,经过滤而成。滤过了的汁可加进冷开水、糖或盐饮用。
  任何经煮过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后饮用,因为该汁一旦煮过则成了时限药。不过,放在太阳下面加温是允许的。
  现在市面上有许多包装果汁如苹果汁、橙汁等,在出厂前为了保存的关系而经过高温消毒,因此也不适合过午饮用。
  若比库把时分药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现之后则不得饮用。
  3. 七日药 (sattàhakàlika) ——允许比库在七天之内存放并食用的药。有五种七日药,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时分药和七日药的时限是专对比库而言的。
  4.终生药 (yàvajivika) ——又作尽寿药,即没有规定食用期限的药品。此一类药并不包括前面的三种药,一般上是用来治病而不是当作食物吃用的。
  时分药、七日药及终生药是在有因缘时服用,如口渴时饮时分药,有病时服七日药或终生药。(Pc.A.241)
  5. 混合药——有时不同种类的药可能会混合在一起食用。如果在时分药、七日药或终生药中加进时限药,则应视为时限药。例如:枸杞子、党参、肉桂等中药材属于终生药,但是若加进猪肉、鸡肉等一起煲汤时,则成了时限药,不得在非时食用。
  沙马内拉、戒尼、在家众等皆可以储存以上种种药。除了时限药必须在午前吃完之外,其余几种药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非时食:

  1.在非时;
  2.时限药;
  3.吞咽。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有因缘时服用时分药、七日药或终生药。
  2.反刍者在反刍时,食物不吐出口而吞咽。
  3.疯狂者。
  4.心乱者。

  七、离观听跳舞、唱歌、音乐、表演学处

  (Nacca-g?ta-vàdita-vis?ka-dassanà verama??)
  跳舞(nacca) ——各种的舞蹈。
  唱歌(g?ta)——任何的歌曲,乃至以歌声诵经唱念。
  音乐(vàdita) ——各种音乐、演奏。
  表演(vis?ka) ——任何娱乐性的表演,如戏剧、说书、斗牛、斗鸡、斗狗、棍术、拳术、摔跤,以及演习、列阵、阅兵等;也包括上述的跳舞、唱歌和音乐表演。
  此学处不仅不可以观听歌舞等,也不可以自己跳舞、唱歌、演奏,而且还不可以叫人歌舞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跳舞、唱歌等其中之一;
  2. 没有允许的原因(即为了观看或听)而前往;
  3. 看或听。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于自己所在之处看见或听见;如在寺中,或坐车、坐在居士家时。但假如为了观看而走过去,或从座位上站起来则犯。
  2. 走路时看见或听见。但若故意转头去看,或故意走近则犯。
  3. 在发生灾难时进入表演处而看见或听见。
  4. 疯狂者。
  5. 心乱者。

  八、离妆饰、装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涂香学处

  (Màlà-gandha-vilepana-dhàra?a-ma?óana-vibh?sana??hànà verama??)
  花鬘(màlà) ——任何种类的花 (花环)。
  涂香(vilepana) ——任何为了涂香而把香料捣碎后可用来涂抹的香粉。
  芳香(gandha) ——其余的香粉、烟等一切种类之香。
  这一切的香油和香粉等,如果是为了妆饰、装扮的目的而涂抹则犯;但若是为了当药使用则是可以的。
  此学处也包括不佩戴耳环、项链、戒指、手镯、手珠等装饰品。同时也不为了使自己有吸引力而涂抹各种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妆品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花鬘等其中之一;
  2. 没有允许的因缘;
  3. 佩戴、涂抹或妆饰。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由于皮肤病等因缘而涂抹带有香味的药膏、药粉等。
  2. 为了供佛等而接受或拿花、香等。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5. 极度痛苦者。

  九、离高、大床座学处

  (Uccàsayana mahàsayanà verama??)
  高、大床座,巴利语uccàsayana mahàsayana。
  巴利语sayana,直译为床、卧床、卧具。在此也包括椅子、床垫、椅垫、坐垫等,故译为“床座”。
  高床座(uccàsayana) ——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
  大床座(mahàsayana) ——不允许的毯子。

  《律藏》及其义注提到有二十种高、大床座:

  1. 高床(àsandiü) ——脚高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
  2. 兽脚床(palla?kaü) ——脚上刻有猛兽像的床座。
  3. 长毛氍(gonakaü) ——长毛的大氍毹,该毛超过四指宽。
  4. 彩毛毯(cittakaü) ——彩绣的羊毛毯。
  5. 白毛毯(pa?ikaü) ——羊毛织成的白毯。
  6. 花毛毯(pa?alikaü) ——绣花的羊毛毯。
  7. 棉垫(t?likaü) ——只填塞天然棉花者。
  8. 绣像毯(vikatikaü) ——绣有狮子、老虎等像的彩色羊毛毯。
  9. 双面毛毯(uddhalomiü) ——双面有毛的羊毛毯。
  10. 单面毛毯(ekantalomiü) ——单面有毛的羊毛毯。
  11. 宝石绢丝品(ka??hissaü) ——四周缝有宝石的绢丝敷具。
  12. 丝绸(koseyyaü) ——四周缝有宝石的由丝线织成的敷具。若是纯丝绸的则适合使用。
  13. 大地毯(kuttakaü) ——可供十六个舞女站着跳舞的羊毛毯。
  14. 象毡(hatthattharaü) ——铺在象背上的敷具。
  15. 马毡(assattharaü) ——铺在马背上的敷具。
  16. 车毡(rathattharaü) ——铺在车上的敷具。
  17. 羚羊皮席(ajinappave?iü) ——用羚羊皮按床的尺寸缝制成的席子。
  18. 咖达离鹿皮特级敷具(kadalimigapavara- paccattharaü) ——以名为咖达离鹿(kadalimiga)之皮所制成的特级敷具是最上等的敷具。将咖达离鹿皮缝在白布上制成。
  19. 有华盖者(sa-uttaracchadaü) ——即在床的上方绑有红色伞盖的意思。即使在白色伞盖下面有不允许的敷具也不适合使用;若没有则适合使用。
  20. 两端有红枕者(ubhatolohitak?padhànaü) ——两端有红色头枕和脚枕的床。若只有一个枕头,即使其两侧是红色、莲花色或彩色的,只要尺寸适当,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大枕头则是禁止的。
  在这二十种高、大床座中,第一种高床和第二种兽脚床为“高床座”,其余十八种为“大床座”。
  然而,佛陀在《律藏·坐卧处篇》中也允许使用脚高超过善至八指宽的方形凳子(àsandiko)和七支椅(satta?go)。(Cv.297)
  若获得上述二十种高、大床座,佛陀允许把高床(àsandiü)的高脚锯掉,把兽脚床(palla?kaü)的猛兽像锯掉,把棉垫(t?likaü)里的棉花拆掉之后使用。其余的十七种则可作为地毯使用。(Cv.320)
  床垫和坐垫可用布或允许的皮革做套子,里面可以装填除了人毛、达子香(tàl?sa)叶和棉花以外的各种毛、树叶、树皮、草和布。(Cv.297)
  里头填塞天然棉花的弹簧床、床褥、坐垫、蒲团等是不得坐卧的。但有些长老认为:在俗人家中若有所填塞的棉花是固定无法取出的褥垫还是允许坐的。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高、大的床座;
  2. 坐或卧。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不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
  2. 方凳和七支椅。
  3. 除了高床、兽脚床和棉垫外,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拥有的并且由他们铺设的大床座,但不得卧。
  4. 说法时可坐在高大的法座上。
  5. 疯狂者。
  6. 心乱者。

  十、离接受金银学处

  (Jàtar?pa-rajata-pa?iggaha?à verama??)
  金,巴利语jàtar?pa,为黄金。
  银,巴利语rajata,为货币、铜钱、木钱、胶钱等。凡通用的货币也属于金银。
  总之,金钱是指任何可以用来交换商品的等价物,包括金、银、钱币、支票、信用卡等。
  接受,巴利语pa?iggaha?a。若以任何的方式接受(sàdiyana)它,称为接受。

  有三种接受的方式:

  1. 自己拿取(sayaü ga?hàti) ——当有人供养金钱时,他亲自接受;或在任何地方发现不属于任何人的金钱时,他自己拾取。
  2. 指使他人拿取(a¤¤aü gàhàpeti) ——当有人供养金钱或发现金钱时,他指使别人为自己拿取金钱或代为保管。
  3. 同意放在近处(upanikkhittaü và sàdiyeyya) ——允许他人将金钱放在自己身旁或某处。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着金钱(或红包等)说:“尊者,我想供养您。”此时,沙马内拉不能接受并且应该说:“我们不可接受金钱。”或“这是不许可的。”等拒绝金钱之语,否则就成了默许;假如沙马内拉指示施主把钱交给某人或放在某处,也属于接受金钱。
  如果施主通过言语或动作来传达供养金钱的讯息,例如将钱摆在沙马内拉前面说:“这是供养您的。”或者把钱放在某处,然后说:“在某某地方的那笔钱是给您的。”而他并没有通过身体行为或言语加以拒绝,并且在内心接受它,这也属于允许接受金钱。
  以此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接受金银,称为“接受”。
  对于出家人来说,没有任何的理由能使接受金钱成为许可!(So na yena kenaci pariyàyena va??at?'ti)
  正如世尊在《律藏·大品·药篇》中说:
  “诸比库,若人们有信心、净信,他们将金钱放在净人的手中:‘请以此给与尊师所许可的[物品]。’诸比库,我允许你们接受由此[所得的]许可的[物品]。
  然而,诸比库,我不说[你们]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寻求金银。”(Mv.299)
  因此,若施主拿着钱但并没有指明说要供养给沙马内拉,而只是问:“尊者,您有净人吗?”或“请问您的净人是谁?”他则可指出谁是净人。
  另外,如果施主说:“我要供养您必需品/资具,价值××元,请问您的净人是谁?”如此,沙马内拉也可告诉他净人是谁。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金银;
  2. 为了自己;
  3. 以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接受。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在寺院或居所内捡到他人遗失的金钱,在算了多少价值后,存着归还主人的心而暂时保管者。
  2. 疯狂者。
  3. 心乱者。

  十戒释义脚注部分:

  12 《普端严》是解释《律藏》的义注;《疑惑度脱》是解释比库、比库尼两部戒经《巴帝摩卡》(pàtimokkha,波提木叉) 的义注。
  13 进行临终关怀时须特别小心:不要劝临终病人放弃对生命的执着和赞叹来生的美好,只能劝他放下对亲属、财产等外物的执着,提醒他忆起曾做过的善行及帮他做善事,教导他忆念佛陀的功德等禅修业处。
  14 意图对方死亡:有人将之翻译为“有杀心”。但从其巴利语mara?àdhippàya的原意来看,不仅恶意的杀害是“意图对方死亡”,就连出于悲愍而希望对方早点死亡或无痛苦地死,也属于“意图对方死亡”。
  15 在律注《普端严》和《疑惑度脱》中解释“偷取”一共包括二十五种方式。因文繁不录。
  16 具足五项条件构成亲厚者(vissàsa):
  a. 相识——曾见过的朋友;
  b. 同伴——共事的感情牢靠的朋友;
  c. 曾说——曾经这样说过:“我的东西你有想要的就拿去吧!”;
  d. 还活着;
  e. 当他知道我拿取时将会感到高兴。(Mv.356)
  17 对于五戒,即把此学处的“非梵行”改为“欲邪行”。欲邪行即不正当的性关系(包括同性恋)。具足三个条件构成欲邪行,即:1.没资格发生性关系的对象;2.以从事之心;3.以道入道。
  18 黄门 (pa?óaka):即生殖器被阉割者或先天性生殖器缺陷者。
  19 受乐 (sàdiyati):有接受、同意、允许、想要、喜欢、受用之意。
  20 咸酸酱 (lo?asov?raka):一种由百味腌制的药 (sabbarasàbhisa?kha- taü ekaü bhesajjaü)。据说在腌制时,把诃子、山楂、川楝等药材,米谷等各种粮食,芭蕉等各种果实,笋、鱼、肉
  片等各种食物,加上蜂蜜、糖、岩盐、盐等,装入缸中密封后放置经一年、两年或三年,腌制成呈蒲桃汁颜色的酱。食之可治疗风病、咳嗽、麻风、黄疸、痔瘘等病。比库在饭后也可食用这种酱。有病者可直接吃,无病者可掺水后饮用。(Pr.A.192)
  21 日正中时 (majjhantika samaya) :又作正午,即太阳正好垂直照射于所在地点的经线上的那一刹那。日影一偏即为非时 (过午)。不同地区的日正中时并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点来计算。同时,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时也不同。
  22 明相出现 (aru?uggamana):又作黎明,破晓;即天刚亮的时候。时间约在日出前的30-35分钟之间不等。佛教以明相出现作为日期的更替,而非午夜12点。
  有许多标志可以辨认明相出现,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转为蓝白色,鸟儿开始唱歌,可以看清不远处树叶、建筑物等的颜色,不用打手电筒也可看清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现时刻并不相同。
  23 时分药:有人将之讹译为“非时浆”。巴利语yàma, 直译为时分;夜分。在此是指从一天的明相出现至第二天明相出现之间约24小时的时段 (一日一夜),并非仅指非时。
  24 律注《普端严》解释说:这里的菜汁是指已煮熟了的菜汤。作为时限药的叶子在做成食物之前榨成的汁是允许的。
  25 这里的尺寸是指除了床、椅底部的框架之外,脚部不可超过善至指宽(sugata?gula)的八指宽。指宽,即以手指的宽度测量长短。根据律注,善至(Sugata,又作善逝,即佛陀)指宽是常人指宽的三倍。若以常人的一指宽为2厘米来计算,则善至的八指宽约为48厘米;但是也有人认为是27英寸或13英寸。
  26 只填塞天然棉花 (pakatit?likàyeva):以木棉 (rukkhat?la)、蔓棉 (latàt?la)或草棉 (po?ak?t?la)三种棉花之一填满的床、椅或床垫、褥垫等。如果填塞的是人造棉或化纤类则不属此列。棉被并非褥垫,故可以使用。
  27 “诸比库,不得持用半身大的枕头。若持用者,犯恶作。诸比库,我允许作如头大小的枕头。”(Cv.297)
  28 七支椅即有靠背、两旁有扶手的四脚椅子。这种椅子脚高过量也是允许使用的。
  29 律注中说:假如他内心允许并想要接受,但通过身体或语言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不犯。若没有通过身体或语言拒绝,但以清净心不接受,想:“这对我们是不许可的。”也不犯。只要通过身、语、意三门中的任何一门拒绝都成为拒绝。(Pr.A.583-4)
  30 净人:巴利语kappiyakàraka,简称kappiya,意为使事物成为比库或僧团允许接受和使用的人。也包括为比库和僧团提供无偿服务的人。
  沙马内拉、戒尼、在家居士等皆可做比库或僧团的净人,如帮忙清洁卫生、除草、授食、烹煮食物、破损果蔬等。为了守好不持金银学处,沙马内拉和戒尼也可接受在家净人的服务。
  31 许可的 (kappiyaü):直译为“净的”,又作“如法的”、“适当的”、“适合的”。在这里是指如法的必需品或生活资具。
  32 在这种情况下,他所接受的只是可供如法使用的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资具,而不是金钱。
  33 《普端严》中说: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僧团、群体、其他人或佛塔等理由而接受都不准许。(Pr.A.583-4)
  在这里把“为了自己”作为违犯的条件之一,乃是针对下面不犯的第一种情况而言,并不是说只要打着所谓的“说净”或“代人持钱”等幌子就可以接受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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