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卷 摄大乘论释
第三十三卷 摄大乘论释
释引证品第三
释曰。此品有六章。一烦恼不净品。二业不净品。三生不净品。四世间净品。五出世净品。六顺道理。
烦恼不净章第一
论曰。此阿梨耶识。已成立由众名及体相。
释曰。如此本识众名已说体相。已成立此二义。但于本识如理得成。非于余识。今为显此二义。于理非理与诸师共立诤。
论曰。云何得知阿梨耶识以如是等众名故。如来说体相亦尔不说生起识。
释曰。彼云如是等众名及体相。于我法中亦有。但无阿梨耶识。云何言众名及体相。定属阿梨耶识不属余识。为答此问故。
论曰。若离此名相所立阿梨耶识。不净品净品等皆不成就。
释曰。若汝离本识安立此名及体相于余识。此安立不成。何以故。为三义所违故。此三义是如来正法悉檀。谓不净品净品及正道理。此义由本识得立。若汝拨无本识。此三义无安立处义。则不成此义。如来所立坚实成就违汝所执。汝执则坏。是故众名及体相不离本识。
论曰。烦恼不净品。业不净品。生不净品。世间净品。出世净品等皆不成就。
释曰。为开三章为六章故。重说此名。
论曰。云何烦恼不净品不成就。根本烦恼及少分烦恼所作熏习种子。于六识不得成就。何以故。眼识与欲等大小二惑俱起俱灭。
释曰。欲依心起故。随心世俱起俱灭。为显欲等熏习心故。
论曰。此眼识是惑所熏成立种子。余识不尔。
释曰。此眼识与欲等俱起俱灭。数数被熏故成种子。耳识等则不被熏。为余识所遮故。
论曰。是眼识已灭。或余识间起。熏习及熏习依止。皆不可得。
释曰。若在无识地中。谓无想定等故。言是识已灭。或在有识地中耳识等间起。故眼识灭。于此二灭中熏习所生种子。及所依止眼识皆不可得。
论曰。眼识前时已谢现无有体。或余识所间。从已灭无法有欲俱生。不得成就。
释曰。若眼识前时已二种谢灭。现在无复眼识及欲体。则是已灭无法。眼识后若与欲俱生。用前时已灭眼识及欲。为种子生现起眼识及欲。此义不得成就。何以故。因已谢灭故。
论曰。譬如从过去已灭尽业。果报不得生。
释曰。过去业有二种。谓有功能及无功能。若果报已熟则无复功能。此业有二义。一已过去。二已灭尽。果报果无有从此业生义。有欲眼识亦应如此。不可说从已灭种子生。若人执前已灭识是有。以过去法是有故。如毗婆沙师所执。此执但有语无义。何以故。若法是有云何言过去诸法。由此义故果报果生不如道理。以熏习无故。
论曰。复次眼识与欲等。或俱时生起熏习不成。
释曰。眼识前时未入灭心定。及未为余识所间。与欲俱生。后入灭心定及为余识所间。熏习不得成。
论曰。何以故。此种子不得住于欲中。以欲依止识故。又欲相续不坚住故。
释曰。种子若住必依自在法。及相续坚住法。此二义于欲中并无故。欲非种子所依处。
论曰。此欲于余识亦无熏习。依止别异故。所余诸识无俱起俱灭故。
释曰。种子若不得住欲中。应得住余诸识中。亦无此义。何以故。依止别异。又生灭不俱故。依止别异者。眼识以眼根为依止。耳识以耳根为依止。乃至意识以意根为依止。由此诸识依止各处不得相应。是故此识熏习不得住于彼识。生灭不俱者。根尘作意悉不同故。无俱生灭义。生灭既不同时。云何得以此识熏于彼识。是故诸熏习义皆不得成。若汝说此种子住同类识中。此亦不然。何以故。
论曰。同类与同类不得相熏。以无一时共生灭故。
释曰。眼识不得熏习眼识。何以故。一时中二眼识不得并生。若不并生则无俱灭故。熏习义不成。
论曰。是故眼识不为欲等大小诸惑所熏。亦不为同类识所熏。
释曰。由前义故眼识不为别类所熏。亦不为同类所熏。
论曰。如此思量眼识。所余诸识亦应如此思量。复次若众生从无想天以上退堕。受下界生大小惑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子。
释曰。从上界堕受下界生。初受生识必为惑所染。此识及惑从何种子生。若言从上界生。是义不然。何以故。上下二界相违不俱起故。不得相熏。若言从未得上界定前心。生下界初生心。是亦不然。
论曰。何以故。此惑熏习。与依止并已过去灭无余故。
释曰。此初识应但生无因。此熏习及依止。久已灭尽是故不得以此为因。
论曰。复次惑对治识已生。所余世间诸识皆已灭尽。若无阿梨耶识。此对治识共小大惑种子俱在。此义不成。
释曰。若汝拨无本识。则有二过失不可得离。一向中人圣道与余烦恼俱在。此义不成。若无此惑则修余道无因。应无四道三果人。但有无学人。此义与正教相违过失不可得离。二无流识已灭。世间心更欲起。无因能令此心得生。若有流心无因。从无流心后自然得生。则无无学人。此失亦不可得离。如须陀洹向人。正生见谛对治道时。世间六识与道相违。不得俱生故。世间诸识皆已灭尽。所余烦恼由依止灭故功能亦灭。故对治识与小大惑种子俱在。此义不成。若尔何用修道。
释曰。同类为自性。如意识有烦恼。无流识无烦恼。虽有惑无惑异。而同是识类故名自性。解脱是离义。若烦恼识与无流识俱起。则自性不得解脱。以无流识起时余识必不得生。既其相离故名解脱。
论曰。复次后时出观。正起世间心。
释曰。须陀洹等学人已得道竟。后时出观为当起出世心。为当起世间心。若起出世心无出观义。若起世间心。何因得生。
论曰。诸惑熏习久已谢灭。
释曰。先入观时诸惑熏习已灭。云何无因得生世间心。
论曰。有流意识无有种子生应得成。
释曰。若如此识不由因生。则无得解脱义。无学人惑心亦应无因而生。
论曰。是故离阿梨耶识。烦恼染污则不得成。
释曰。若汝拨无此识。烦恼染污义云何可立。
业不净章第二
释曰。若人拨无本识。此人无道理能成立业染污义。
论曰。复次业染污云何不得成。缘行生识分无得成义。
释曰。行有三品。谓福非福及不动念念生灭。若离本识于何处安立功能。若汝言安立于六识中。是义不然。六识不能摄持诸业功能。前于烦恼染污中已具显此义。
论曰。若无此义。缘取生有亦无成义故。业染污不成。
释曰。若无有业功能识。谓行缘识。缘取生有。无道理得成。何以故。此识三行所熏。以随四取故。由熏习圆满故识成有。此识或灭或余识所间。此识体已谢功能亦随灭。当于何处安。此行有二业功能。故业染污不成。言染污者。此业与烦恼相应故名染污。又从染污生故名染污。能感六道生死染污果报。故名染污。
生不净章第三
释曰。若离本识生染污无有道理。此义不成。今当说之。
论曰。复次云何生染污。此义不成。结生不成故。
释曰。此生若谢由业功能。结后报接前报。此义则不成就。何以故。
论曰。若人于不静地退堕心。正在中阴。起染污意识方得受生。
释曰。不静地退前生堕后生故名退堕。受生有二种。或有中阴。或无中阴。今偏说受中阴者。若在中阴将欲受生。必先起染污识。方得受生。
论曰。此有染污识于中阴中灭。
释曰。此中阴染污识。缘生有为境。此识于中阴中灭。何以故。生阴无染污故。
论曰。是识托柯罗逻。于母胎中变合受生。
释曰。是识即是意识。于一时中与柯罗逻相应故。言托柯罗逻。此果报识异前染污识故言变。由宿业功能起风。和合赤白。令与识同故言合。即名此为受生。
论曰。若但意识变成柯罗逻等依止。此意识于母胎中有别意识起。无如此义。
释曰。若汝执此识入柯罗逻数但是意识。若是意识根尘生起。与余意识为同为异。若言是同。此识谢时柯罗逻即应坏灭。若言不同。则不应说名意识。何以故。意识通以三性识为根。此识但以染污识为根。意识缘三世为境。此识境界不可知。意识有时兴有时废。此识恒有无废故不同意识。又若同者。于无识地中应无此识。若无此识。不应言入无心定识不离身。又若无识身则应坏。是故不可说此为意识。若汝说此意识不可分别。根尘生起依止此识。于母胎中别生意识。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于母胎中。二种意识一时俱起。无此义故。
释曰。此言证前无意识义。以二意识同性必不俱生。无并作意故。此意识托柯罗逻。与赤白和合同依止。此识有别意识生。一时俱起。此柯罗逻识不成意识。何以故。恒以染污识为依止。此所依止识欲等所染。缘生有境起。能依止识既是果报。但无记性。所缘境又不可知。不可立为意识。若立此为意识则无并起义。若有并起应同了别。应同灭无。若同了别无灭心定。以一了别心灭。一了别心在故。若同灭无。则无功用自然涅槃。以心不更起故。
论曰。已变异意识。
释曰。初受生识已变异为柯罗逻。
论曰。不可成立为意识。
释曰。凡有三义。不可立初受生识为意识。
论曰。依止不清净故。
释曰。意识从三性心生。初受生识必从染污识生。即是依止不清净。
论曰。长时缘境故。
释曰。初受生识。从始至终缘境无废。意识缘境易脱不定。
论曰。所缘境不可知故。
释曰。初受生识所缘境不可知。意识缘三世境及非三世境。此则可知。由此三义有异故不可立为意识。
论曰。若此意识已变异。
释曰。若已受生意识与赤白和合。变前识作后识。后识异前识。
论曰。是时意识成柯罗逻。
释曰。由成柯罗逻故变异。
论曰。为此识是一切法种子为依止此识生余识。为一切法种子。
释曰。为当以受生识为一切法种子。为当依止受生识别生余识。为一切法种子。
论曰。若汝执已变异识。名一切种子识。即是阿梨耶识。汝自以别名成立谓为意识。
释曰。若汝执受生识为种子识。则与我所说义同即是说阿梨耶识为种子识。汝自不说名阿梨耶识。别立名意识。
论曰。若汝执能依止识。是一切种子识。
释曰。依止受生识。更生余识名能依止识。为一切种子识。
论曰。是故此识由依止成他因。
释曰。别识既从他生。则不能自为种子。是故此识由依止受生识方成种子。得为他因。
论曰。此所依止识。若非一切种子识。能依止名一切种子识。是义不成。
释曰。别识不能自为种子。由依他得成种子。所依受生识既非种子。能依别识立为种子识。此义岂成。
论曰。是故此识托生变异。成柯罗逻非是意识。
释曰。此识即是阿梨耶识。不得名此为意识。
论曰。但是果报。亦是一切种子。此义得成。
释曰。从种子生故称果报识。能摄持种子故。亦名种子识。若作此说义乃得成。
论曰。复次若众生已托生。能执持所余色根。离果报识则不可得。
释曰。前已明正受生义。今更明受生后义。前已明众生在胎中。今明众生出胎外故。言众生已托生。众生若已托生。则定有三义。一执持无废。二通摄持诸根。三体是果报无记。若离阿梨耶识。此三义不可得。
论曰。何以故。所余诸识。定别有依止。
释曰。欲引道理为证故言。何以故。六识中随一识称所余诸识。眼识定以眼根为依止。乃至身识定以身根为依止。明别依止。显不能通执持。
论曰。不久坚住。
释曰。五识中随自所依根若能执持。此识不久坚住。以相续易坏故。或在无识地中故坏。或余识间起故坏。
论曰。若此色根无执持识。亦不得成。
释曰。如死人色根无识执持则便烂坏。若离执持识诸根亦应尔。此义亦不成。
论曰。复次此识及名色更互相依。譬如芦束相依俱起此识不成。
释曰。于经中佛世尊说。识依名色生。名色依识生。名是非色四阴。色即柯罗逻。何者是依名色。识由此名色为依止。刹那传传生相续流不断。能摄名色令成就不坏。此识名依名色。识若拨无本识。以六识为识此义不成。若离阿梨耶识。于六识中是何识。此问欲何所显。欲显余识不成识食。
论曰。复次若离果报识。一切求生已生众生。识食不成。
释曰。此言欲显本识能为名色作识食。何以故。佛世尊说。食有四种。为求生已生众生。相续得住故。说四食。何者为四。一段食。二触食。三思食。四识食。段食者变成为相。何以故。此段若变异。能作身利益事。是名段食。触食者依尘为相。由缘色等诸尘。能作利益身事。是名触食。思食者望得为相。此望得意能作身利益事。如人饥渴至饮食处。望得饮食令身不死。是名思食。识食者执持为相。由此识执持身故住不坏。若无识执持则同死人身即烂坏。是名识食。是故汝等亦应信受如此识食义。以能作利益身事故此四食中触食属六识。思食属意望得。段食属色不关心。识食于三义中属何义。若汝不说有阿梨耶识。依何义说此识食。复次若人眠中不梦及心闷绝。入灭心定等六识已灭。又无段思触三食。何法持此身令不坏。若无阿梨耶识执持。此身则坏故知定应以阿梨耶识为识食。
论曰。何以故。若离果报识。眼识等中随有一识。于三界中受生众生。为作食事不见有能故。
释曰。若离本识于六识中随于一识。于三界中已受生众生。不见此识有功能能作食事。故知说余识。为识食此义不成。
论曰。若人从此生舍命生上静地。由散动染污意识于彼受生。
释曰。于静地中离本识受生。此义则不成。若人受生必由染污心。若于静地受生。必由染污散动心。染污者为自静地惑所染污。此惑何相餐定味等。此惑定在静地。若人从散地死。用下散动地心。于上受生无可得义。何以故。凡受生者必在散心故。若离本识。此散动识不可得。若人者。是离欲人。从此欲界生色无色界。染污者。即中阴心。起上地惑。散动者。即正受生识。于彼受生者。即方便生及正生。
论曰。是染污散动识于静地中离果报识。有余种子此义不成。
释曰。若受正生必具四义。以染污为根。散动为位。果报为体。有余种子为功能。若离本识。此四义不可得故。应信有阿梨耶识。何以故。于此识中静地心熏习。无始以来有余未尽。由此功能静地中有种子。散动果报识于彼受生。
论曰。复次若众生生无色界。
释曰。显已解脱色界。
论曰。离一切种子果报识。
释曰。若无本识。若实有。汝拨言无。故名为离。
论曰。若生染污心及善心。
释曰。若于定中起餐定味染污心。或起上地有流善心。
论曰。则无种子并依止。染污及善。二识皆不得成。
释曰。无种子谓无因。由无因故则无依止。复次若无种子是则无因。若无因从何而生。若无依止。云何相续得住。何以故。此二心由本识所摄。是故从自种子生。依止本识故得相续住。
论曰。于无色界若起无流心。所余世间心已灭尽。便应弃于此道。
释曰。若人已于无色界受生。起出世心。世间心必灭尽。若离本识。则应舍无色界报。不由功用。即入无余涅槃。既无此义。故不可拨无此识。
论曰。若众生生非想非非想中。起不用处心。及无流心。即舍二处。
释曰。若圣人生非想非非想处。有时依不用处地起无流心。为不用处心明了。非想非非想心闇昧故。此人在明了地。修无流心。若得无流心。即舍非想非非想。及不用处二地。
论曰。何以故。无流心是出世心故。非想非非想道。非其依止。不用处道亦非依止。
释曰。第一第二道。是世间法故。不得为无流心作依止。是人于余地生。别取余地心。此二道亦非此心依止。何以故。此心明了故。不依止第一道。已舍第二道。第二道亦不得为此心作依止。
论曰。直趣涅槃亦非依止。
释曰。由有无流心以烦恼有余故。此三义明依止既不成。若离本识。如此无流心依止何法。
论曰。复次若人已作善业。及以恶业。
释曰。若人于世间中。作不杀生等十善业。决定应得人天生报。若作杀生等十恶业。决定应得四趣生报。
论曰。正舍寿命离阿梨耶识。或上或下次第依止。冷触不应得成。
释曰。是人于死时中。若有善业。定应向上。若有恶业。定应生下。若汝不信有本识。云何此依止身。或下冷触。或上冷触。次第得成。若无有本识。云何得成本识能执持五根。本识若舍。依止身随所舍处。冷触次第起所舍之处。则成死身。
论曰。是故生染污。离一切种子果报识。不可得立。
释曰。生染污即是受生得生。依止执持等是染污因果故。通名染污。又生死对涅槃故名染污。本识是集谛故名种子。是苦谛故名果报。他因故名种子。他果故名果报。若离此识生染污。此义不成。
世间净章第四
释曰。由如此道理。世间净品不得成。今当说之。
论曰。云何世间净品不成。若众生未离欲欲界。未得色界心。
释曰。若人为离欲欲界得色界心故修加行。是修行人有二种。一在观行人。二初发修行人。在观行人者。在闻思慧中。闻思慧各有三品。修习使增长故名加行。初发修行者。即初修闻慧。此二人并未离欲欲界。悉未得非至定。非至定即色界心。
论曰。先起欲界善心。求离欲欲界。修行观心。
释曰。若人未得色界心。在闻慧中。名先起欲界善心。于闻慧中求离欲欲界观心。是思修慧。为离欲欲界故修行思修慧。
论曰。此欲界加行心与色界心不俱起俱灭。故非所熏。
释曰。闻思慧各有三品。即是加行。何故此心与色界心。不俱起灭。一粗细异。二动静异。三自性修异。四系缚出离异故。不得俱起俱灭。若不俱有。则色界心不得熏欲界心。
论曰。是故欲界善心。非是色界善心种子。
释曰。欲界心既不为色界心所熏故。非色界心种子。则色界心生。无有因缘。若无因缘云何得生。若汝言无始生死中。已生色界心果报未熟。此种子未灭。能为今色界心作因。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过去色界心无量。余生及别心所隔。后时不可立为静识种子。已无有故。
释曰。无始生死中先所生色界心。用此为种子。此种子既无法摄持。生即谢灭。于六道中有无量生。于一一生中有无量心。隔先所起心。此种子久已灭尽。云何得立此为色界心因。
论曰。是故此义得成。
释曰。由汝所立义不成故。我所立义得成。云何得成。
论曰。谓色界静心一切种子。果报识次第传来。立为因缘。
释曰。无始生死中所得。非至定及四定熏习。本识以为种子。为本识所摄持。次第相续传来。于今不灭故。得立此为色界静心因缘。色界静心若生。即从此自种子生。是故不同汝所执无有因缘。若以宿世种子为因缘。现在所修闻思慧。此复何用。
论曰。此加行善心。立为增上缘。
释曰。此加行心不无功用。由此增上力故。色界心生。若无此加行心。则不得破欲界欲。若欲界欲不灭。前色界种子不得生现在色界心故。加行但得为色界心作增上缘。不得为因缘。
论曰。如此于一切离欲地中。是义应知。如此世间清净品义。离一切种子果报识。则不可立。
释曰。若约四定离欲欲界。若约四空离欲色界。色界心因缘增上缘。无色界心因缘增上缘。悉应如此了别。
出世间净章第五
论曰。云何出世净品。离阿梨耶不可得立。
释曰。今当说此义。
论曰。佛世尊说。从闻他音及自正思惟。由此二因正见得生。
释曰。清净品以正见为上首。此正见以何法为增上缘。谓从他闻音及正思惟。此二因即是正见增上缘。此两因各有四义。一有正见是闻慧摄。以从他闻音为因。有正见是思慧摄。以正思惟为因。二若声闻正见。以从他闻音为因。若独觉菩萨正见。以正思惟为因。三约钝根为第一句。约利根为第二句。四约思慧为第一句。约修慧为第二句。由此二因正见得生。此二因于正见是增上缘。今所言因是通名。即说缘为因。
论曰。此闻他音及正思惟。不能熏耳识及意识。或耳意二识。
释曰。他音谓佛菩萨所立法门。闻他音谓如所闻而解。即是闻慧。正思惟谓如所闻简择是非。即是思慧。此两慧无有单熏耳意二识义。亦无双熏义。
论曰。何以故。
释曰。此二慧何故不能熏耳等识。
论曰。若人如闻而解。及正思惟法。尔时耳识不得生。
释曰。若人已闻他音。后生闻思慧中。闻思慧是意识。尔时耳识不得生故。闻思慧不得熏耳识。
论曰。意识亦不得生。
释曰。将生正见。思慧相应之意识亦不得生。
论曰。以余散动分别识所间故。
释曰。何故不得生。由中间有散动分别识间起故。此思慧不得即生。
论曰。若与正思惟相应生。
释曰。此明将生未知欲知根时之思慧。
论曰。此意识久已谢灭。
释曰。初已生之思慧久已谢灭。
论曰。闻所熏共熏习已无。
释曰。前初得多闻所熏思慧。与熏习俱谢过去。
论曰。云何后时以前识为种子。后识得生。
释曰。不可以初得之思慧为种子。得生后思慧。前思慧既久灭。间中为余心所间。不得度前思慧功能。于后思慧中。后思慧薄弱。复不能引正见令起。亦不得说此为种子。生正见之识。此中明无前后相熏义。未论无同时相熏。
论曰。复次世间心与正思惟相应。出世净心与正见相应。无时得共生共灭。
释曰。正思正修慧。从四念处至世第一法是其位。此心未证见四谛故。名世间心。已证见四谛故。名出世离自性法。是修得法故名净心。正见即八圣道中之第一分。此正见与三十七品不相离。由修得净心故。三十七品生。由三十七品生故得出世。从无始以来。世出世心无有俱生俱灭义。以性相违故。
论曰。是故此世间心。非关净心所熏。
释曰。既不俱生灭。故无相熏义。
论曰。既无熏习。不应得成出世种子。
释曰。思慧若为出世心所熏。可得成出世种子。既无被熏义。故出世种子义不成。
论曰。是故若离一切种子果报识。出世净心亦不得成。
释曰。若离本识。出世心既无因缘故不得成。
论曰。何以故此中闻思熏习。无有义能摄出世熏习种子。
释曰。此中即思慧中。思慧中有多闻熏习。若本来已起出世心熏习。此思慧可得有义将思慧。摄持出世熏习为种子。既本来未曾起出世心。熏习思慧故。无道理得说思慧。摄持出世熏习为种子。
论曰。云何一切种子果报。识成不净品因。若能作染浊对治出世净心因。
释曰。本识不应得作不净品因。若立本识是染浊对治出世因。则不得以本识为不净品因。不净品即集谛及苦谛。是业烦恼种子故。是集谛能生生死。即是苦谛染浊对治即除。或为出世心因。即生道灭惑。生道与不净品相违。既立为染浊对治。及出世心因故。不应复说为不净品因。
论曰。此出世心昔来未曾生习。是故定无熏习。
释曰。无始来未曾生出世心。既不生。何况修习。是故出世心决定无疑。不得熏于本识。
论曰。若无熏习。此出世心从何因生。
释曰。若有熏习为种子。出世心可得有因。既无熏习。出世心则无因而生。
论曰。汝今应答。
释曰。未见有因之道理。故责令答。
论曰。最清净法界所流正闻熏习为种子故。出世心得生。
释曰。欲简异二乘所得法界故。名最清净法界。云何异二乘所得。此法界惑障及智障。灭尽无余故言最清净。法界者。如理如量通三无性。以为其体。所流者。正说正法。谓十二部经。正闻者。一心恭敬无倒听闻。从此正闻六种熏习。义于本识中起。出世心若生。必因此得生。
论曰。此闻慧熏习。为与阿梨耶识同性。为不同性。
释曰。若尔何失。
论曰。若是阿梨耶识性。云何能成此识对治种子。若不同性。此闻慧种子。以何法为依止。
释曰。若是本识性。云何自性能作对治。灭于自性。若不同性。此闻慧熏习。应别有依止。
论曰。至诸佛无上菩提位。是闻慧熏习生。随在一依止处。此中共果报识俱生。
释曰。此闻功能从何而生。相续至何位。诸菩萨从十信以上。乃至无上菩提位。此闻功能相续住不失。未有初有为生。已有未灭为住。此生及住。于六道中。随依止一道五阴身处。于六道身中与本识俱生相续不尽。虽与本识不同性。而与本识俱生。
论曰。譬如水乳。
释曰。水与乳虽复和合。其性不同而得俱生。
论曰。此闻熏习即非本识。已成此识对治种子故。
释曰。此闻功能是本识对治故。与本识不同性。虽不同性。以不相离故恒俱起。云何为本识对治。
论曰。此中依下品熏习。中品熏习生。依中品熏习。上品熏习生。
释曰。此中即此依止处中及本识中。闻熏习功能有三品。谓下中上。下即闻慧。中即思慧。上即修慧。复有三品。就三慧中。各开为三品。复有三品。谓解脱分品。通达分品。通达品。闻有三义。一闻资粮。谓音声所诠名句味。二闻体。谓耳识。三闻果。谓闻慧及闻慧所了法门。此三品闻熏习。随一品生。随能对治本识一品。若下品生。能对治上品本识。乃至若上品生。能对治下品本识。
论曰。何以故。
释曰。此有三义。一何以故有三品。二何以故相生。三何以故能对治。
论曰。数数加行闻思修故。
释曰。数数显恒行无间加行。显作功用非悠悠修学。由数数加行故。有三品故。得相生故得对治。若由数数加行故。成三品及相生。此义非疑。云何由数数加行成本识对治。
论曰。是闻熏习若下中上品。应知是法身种子。
释曰。何法名法身。转依名法身。转依相云何。成熟修习十地及波罗蜜。出离转依功德为相。由闻熏习四法得成。一信乐大乘是大净种子。二般若波罗蜜是大我种子。三虚空器三昧是大乐种子。四大悲。是大常种子。常乐我净是法身四德。此闻熏习及四法为四德种子。四德圆时本识都尽。闻熏习及四法既为四德种子故。能对治本识。闻熏习正是五分法身种子。闻熏习是行法未有。而有五分法身。亦未有而有故。正是五分法身种子。闻熏习但是四德道种子。四德道能成显四德。四德本来是有。不从种子生从因作名故称种子。
论曰。由对治阿梨耶识生。是故不入阿梨耶识性摄。
释曰。此闻熏习非为增益本识故生。为欲减损本识。力势故生。故能对治本识。与本识性相违故。不为本识性所摄。此显法身为闻熏习果。
论曰。出世最清净法界流出故。
释曰。出七种苦谛。灭三种集谛故名出世。谓三无性真如本无染污。后离三障垢故名最清净。三乘道从此法生。故名为界。是闻熏习从最清净法界流出故。不入本识性摄。此显法身为闻熏习因。闻熏习因异本识。闻熏习果亦异本识。闻熏习体与本识。为同为异。
论曰。虽复世间法。成出世心。
释曰。如意识虽是世间法。能通达四谛真如。对治四谛障故成出世心。闻熏习亦尔虽是世间法。以因果皆是出世法故。亦成出世心。
论曰。何以故。
释曰。何以故。此法但是出世。非世间法。有四种对治故。
论曰。此种子出世净心未起时。一切上心惑对治。
释曰。此第一为显厌恶对治。由此闻熏习明了正理。能知诸尘过患。于非理及诸尘生厌恶。此厌恶心能对治上心惑。即是闻熏习功能故。名厌恶对治种子。即是闻熏习。菩萨未知欲知根。名出世净心。此心未起之前。是闻熏习属闻思慧位。在闻思位中。昔未得闻思慧时。由见倒及想倒。见修所破烦恼。恒起上心。生四恶业感四恶道报。由得此法。未生烦恼及业果报悉不得起。
论曰。一切恶道生对治。
释曰。此第二为显除灭对治。由闻熏习起附相续。令相续入正定聚。闻熏习随生随灭恶法。能断塞四恶道生。引善道生。昔曾起恶业。应引四恶道生。由此法故灭不复受。
论曰。一切恶行朽坏对治。
释曰。此第三为显远离对治。无始生死中所造后报恶业。能令于后报时中堕四恶趣。此法能转令后报无报即。是朽坏义。
论曰。能引相续。令生是处。随顺逢事诸佛菩萨。
释曰。此第四为显依摄对治。能引五阴相续。令生有佛菩萨处为随顺逢事。非意相遇名逢。始终承奉不相离名事。是人依善知识。善知识为生善根故。修布施及爱语摄。为令成熟善根故。修利行摄。令得解脱善根故。修同利摄。依摄为显多闻四义。一多闻依止。谓善知识。二多闻因。谓菩提心。三多闻清净。谓如教修行。四多闻果。谓自利利他。初一是逢义。后三是事义。又前三对治依第四对治。第四对治摄前三对治。何以故。若无善知识。前三不得成故。前三依第四。前三即善知识功能故。为第四所摄。
论曰。此闻熏习虽是世间法。初修观菩萨所得。应知此法属法身摄。
释曰。耳识闻声引意识起。依文句了别其义。数数习之生功能。执持不忘名闻熏习。由此义故说是世间法。菩萨有二种。一在凡位。二在圣位。从初发心讫十信以还。并是凡位。从十解以上悉属圣位。初修观者即是凡夫菩萨。若初修观菩萨所得闻熏习。说名世间法。虽是世间法。而为法身至得因故。属法身摄。
论曰。若声闻缘觉所得。属解脱身摄。
释曰。若已得二乘究竟果人所有闻熏习。尚属解脱身摄。何况声闻缘觉菩萨。何以故。此二人但得解脱身。不能得如来法身。此二人由解脱身故。得与如来等。不由法身。如来由得法身故。于一切众生中无等。本识与闻熏习。虽相应共起共灭。而本识渐减。非本识相续渐增。此义我今当说。
论曰。此闻熏习非阿梨耶识。属法身及解脱身摄。如是如是。从下中上次第渐增。如是如是。果报识次第渐减。
释曰。闻熏习体是出世法。闻熏习因果属法身及解脱身摄。本识体是世间法。因是集谛。果是苦谛。故此两法自性相违。由此义故闻熏习渐增。本识渐减。闻熏习下品生本识上品减。闻熏习增至中品。本识中品减。闻熏习增至上品。本识下品减。
论曰。依止即转。
释曰。由道谛增集谛减道谛即是福德智慧。集谛即是本识中种子。由福慧渐增。种子渐减故得转依。
论曰。若依止一向转是有种子。果报识即无种子。一切皆尽。
释曰。依止即如来法身。次第渐增生道次第渐减集谛。是名一向舍。初地至二地乃至得佛。故名为转。烦恼业灭故言即无种子。此显有余涅槃。果报悉灭故言一切皆尽。此显无余涅槃。由此义故。本识与道虽复俱生。而有增减之异。
论曰。若本识与非本识共起共灭。犹如水乳和合云何本识灭。非本识不灭。
释曰。前举水乳和合。譬本识与非本识和合故。还举此为难。水乳和合既生灭必俱无有水乳偏灭尽义。本识非本识和合亦应尔。云何一灭一在。
论曰。譬如于水鹅所饮乳。
释曰。即以譬释难。水乳虽和合鹅饮之时。唯饮乳不饮水。故乳虽尽而水不竭。本识与非本识亦尔。虽复和合而一灭一在。
论曰。犹如世间离欲时。不静地熏习灭。静地熏习增世间转依义得成。出世转依亦尔。
释曰。前引世间所了事为譬。后引世间智人所了事为譬。如世间离欲人。于本识中。不静地烦恼及业种子灭。静地功德善根熏习圆满转下界依。成上界依。出世转依亦尔。由本识功能渐减。闻熏习等次第渐增。舍凡夫依作圣人依。圣人依者。闻熏习与解性和合。以此为依。一切圣道皆依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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