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陆曰:“郑云:‘以其记丧服之制,取其仁、义、礼、智四者也。《别录》属《丧礼》。’”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丧服四制》者,以其记丧服之制,取於仁、义、礼、知也。此於《别录》旧说属《丧服》。”郑云“旧说”,案《别录》无“丧服四制”之文,唯旧说称此丧服之篇属《丧服》。然以上诸篇,每篇言“义”,此不云“丧义”,而云“丧服四制”者,但以上诸篇皆记《仪礼》当篇之义,故每篇言“义”也。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非记《仪礼·丧服》之篇,故不云“丧服之义”也。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礼之言体也,故谓之礼,言本有法则而生也。口毁曰“訾”。○訾,徐音紫,毁也,一音才斯反。
[疏]“凡礼”至“生也”。○正义曰:此一篇总论丧之大体,有四种之制。初明恩制,次明理制,次明节制,次明权制,既明四制。事毕,又明三年丧自古而行之,故引高宗之事。又明斩衰以下,节制之差,结成仁义之事。各随文解之。○“体天地”者,言礼之大纲之体,体於天地之间所生之物。言所生之物,皆礼以体定之。○“法四时”者,则下文云“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是也。○“则阴阳”者,下文云“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是也。○“顺人情”者,下文云“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是也。○“故谓之礼”者,以其无物不体,故谓之为礼,故注云“礼之言体”也。○“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者,言若訾毁,不信礼之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如此之人,是不识知礼之所由生也。言不知礼之有法则也。
夫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吉礼、凶礼异道,谓衣服、容貌及器物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取之四时”,谓其数也。“取之人情”,谓其制也。○知音智,下同。
[疏]“夫礼”至“具矣”。○正义曰:此一节覆说前文礼“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之事。不覆说“体天地”者,天地包此四时、阴阳、人情,无物不总,故不覆说“体天地”之事。○“吉凶异道”者,言吉、凶各异其道,及衣服、容貌、器物不同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者,言门内主恩,若於门外,则变而行义。尊卑有定,礼制有恒,以节为限。或有事故,不能备礼,则变而行权,是皆“变而从宜”,取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恩属於仁,理属於义,节属於礼,故云“节者礼也”。○“权者知也”,量事权宜,非知不可,故云“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者,此总结四制之义。仁属东方,义属西方,礼属南方,知属北方。四时并备,是“人道具矣”。五常五行,四时无“信”者,知中兼之,故北方水为知,又为信,是取法四时,故不并数“信”也。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服莫重斩衰也。○为,于伪反,下及注同。衰,七回反,注及下同。
[疏]“其恩”至“者也”。○正义曰: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恩制也。以父最深恩,故特举父而言之。其实门内诸亲为之著服,皆是“恩制”也。
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资,犹操也。贵贵,谓为大夫君也。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治,直吏反,下同。揜,於检反。断,丁乱反。操,七刀反,皇云“特也”。
[疏]“门内”至“者也”。○正义曰:此一经明门外之治,四制之中义制也。“门内之治恩揜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揜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若《公羊传》云“有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门外之治义断恩”者,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若《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也。○“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则敬君之礼与父同。○“贵贵”者,贵,谓大夫之臣事大夫为君者也。大夫始入尊境,则是贵也。此臣尽敬此君,故云“贵贵”也。○“尊尊”者,尊尊,谓天子、诸侯之臣事天子、诸侯为君者也。天子、诸侯同为南面,则是尊也。此臣极敬此君,故曰“尊尊”也。○“义之大者也”,以义断恩,内外如一,虽复大夫与王侯有异,而其臣敬不殊,故并云“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言“亦”,谓亦同於父也。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食,食粥也。沐,谓将虞祭时也。补、培,犹治也。鼓素琴,始存乐也。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期音基,下同。苴,七馀反。坟,扶云反。培,步回反,徐扶来反。为,于伪反,下注“为君”同。齐音咨。见,贤遍反。粥,之六反。
[疏]“三日”至“尊也”。○正义曰:此一节明四制之中节制也。○“苴衰不补”者,言苴麻之衰,虽破不补。○“坟墓不培”者,培,益也。一成丘陵之后,不培益其土。○“祥之日鼓素琴”者,大祥之日,得鼓素琴。○“告民有终也”者,言所以为此上事,告教其民使衰有终极也。○“以节制者也”,以情实未已,仍以礼节为限制,抑其情也。自此以上,皆节制之事,从此以下,更申明节制。欲尊归其一,故更明无二尊之理。○“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爱同。恩爱虽同,而服乃有异,以不敢二尊故也。故以“天无二日”,及“家无二尊”之等,明皆归於尊一,以治理之也。“天无二日”至“二尊也”,此总结“无二尊”之理也。○注“食食粥”至“必崩”。○正义曰:沐,谓将虞祭时也。《士虞记》曰“沐而不栉”,故知“沐,谓将虞祭时”。虞后有事得沐浴也,故《杂记》云:“非虞附练祥,无沐浴。”云“鼓素琴,始存乐也”。於此祥日而鼓素琴,始存省此乐县,而作乐在既禫之后。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髽,亻区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五日、七日授杖,谓为君丧也。扶而起,谓天子、诸侯也。杖而起,谓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谓庶民也。髽,妇人也。男子免而妇人髽。髽,或为“免”。○担,是艳反,又食艳反,又馀堑反。“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一本作“扶而后起”。扶,或作“杖”,非。垢音苟。秃,吐木反。髽,侧瓜反。亻区,纡主反。袒,节旱反。跛,彼我反。免音问,下同。
[疏]“杖者”至“者也”。○正义曰: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权制也。○“杖者何也?爵也”者,权制之中,所以先明杖者,以下有不应杖而杖,又有应杖而不杖,皆是权宜,故先举正杖於上。言“爵也”者,杖之所设,本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为爵者而设,故云“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者,上云杖者爵也,遂历叙其有爵之人,故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者,解无爵而亦杖,故记者称“或曰担主”。《丧服传》云:“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郑注云“担,假也”,“尊其为主”,“假之以杖”。○“或曰辅病”者,《丧服传》云:“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谓庶子以下,虽非適子皆杖,为其“辅病”故也。○“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者,杖既扶病,何妇人童子所以不杖?为其不能病也。妇人,谓未成人之妇人。童子,谓幼少之男子。○“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谓王侯也。丧具触事,委任百官,不假自言而事得行,故许子病深,虽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故又须人扶乃起也。○“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谓大夫、士,既无百官、百物,须已言而后丧事乃行,故不许极病,所以“杖而起”,不用扶也。“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者,此谓庶人也。卑无人可使,但身自执事,不可许病,故有杖不得用,但使面有尘垢之容而已也。子於父母,贵贱情同,而病不得一,故为权制。○“秃者不髽”,髽者,是妇人之大紒,重丧辫麻绕发。秃者无发,故不髽也。女秃不髽,故男子秃亦不髽也。○“亻区者不袒”,袒者露膊,亻区者可憎,故不露也。○“跛者不踊”,踊是跳跃。跛人脚蹇,故不跳跃也。○“老病不止酒肉”者,孝子悲哀,非病不食滋味。若老及病,身已羸瘠,又使备礼,必致灭性,非制所许,故酒肉养之。○“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此记者结前权数也。夫丧礼宜备,今有此八条,不可以强逼,故圣人权宜制也。所谓八者,谓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秃者”,五也;“亻区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庾蔚云“父存为母,一也”,不数杖与不杖之科。皇氏、熊氏并取以为说。今案经文为母期,乃属前经。郑於期下总注“三日而食,三月而沐”之事,是为母期之文,乃在节制之中,不得下属此经权制之例。又此经权制之科,乃载杖与不杖之条。此经末又总云八者,是总此经之八事。今乃不数此经杖条,便是杖文虚设。庾氏之说,恐未为善,听贤者择焉。○注“五日”至“人髽”。○正义曰:云“五日、七日授杖,谓为君丧也”者,案《丧大记》,大夫与士之丧,皆云三日授子杖,同主为其亲也。今云“五日、七日”,故知为君也。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不怠,哭不绝声也。不解,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解,佳买反。期音基。之杀,色戒反。解衣,古买反。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谅,古作“梁”,楣谓之梁。闇,读如鹑鹌之鹌,闇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肖音笑。谅闇,依注“谅”读为“梁”,“鹌”,乌南反,下同,徐又并如字。案:徐后音是依杜预义。郑谓卒哭之后,翦屏杜楣,故曰“谅闇”,闇即庐也。孔安国谅为“谅阴”,谅,信也;阴,默也。楣音眉。鹑音淳。柱,知主反。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於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言不文”者,谓丧事辨不,所当共也。《孝经说》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衰,色官反。复,扶又反,下文同。文如字,徐音问。辨,本又作辩,同皮苋反。共音恭。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緦、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此谓与宾客也。唯而不对,侑者为之应耳。言,谓先发口也。○唯,余癸反,徐以水反,注同。齐音咨,本又作。侑音又。为,于伪反。应,应对之应。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屦,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
[疏]“始死”至“而祥”。○正义曰:此一节覆明前经四制之中节制之事。以礼之大体,丧之三年为限节之事,故重明之。○“三日不怠”者,谓哭不休怠。○“三月不解”者,谓不解衣而居。○“期悲哀”者,谓期之间,朝夕恒哭。○“三年忧”者,谓不复朝夕哭,但忧戚而已。○“恩之杀也”者,自初以降,是恩渐减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者,言圣人因其孝子情有减杀,制为限节。“此丧之中庸也”者,庸,常也。言三年之丧,“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是丧之中平常行之节也。○“故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引《书》者,明古来王者皆三年丧。谅,读曰梁。闇,读曰鹌,谓庐也。谓既虞之后,施梁而柱楣,故云谅闇之中,三年不言政事。“善之”者,言是古人载之於《书》,美善之故也。○“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记者自设问古人独善之意。“曰高宗者,武丁”者,记者还自释独善高宗之意。○“武丁者,殷之贤王也”者,中兴殷世,故曰“贤王”也。○“故载之《书》中”者,言以古人善此高宗,载於《书》中,又尊高其行,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者,是记者引古礼三年之丧,君则不言国事。○“《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此之谓也”者,此记者引《书》高宗所行中节,是君不言之事,故云“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者,是记者既称古礼“君不言”,故又云“言不文”。故记者复解,云“言不文者,谓臣下也”。○“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者,谓与宾客言也,但称“唯”而已,不对其所问之事。侑者为之对,不旁及也。○“齐衰之丧,对而不言”者,但对其所问之事,不馀言也。○“大功之丧,言而不议”者,但言说他事,不与人论议相问答也。○“緦、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者,得议他事,但不能听及於乐也。○“三年而祥”者,此章从上以来至此,皆明三年之丧制节之事。
比终兹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仁,有恩者也。理,义也。察,犹知也。○衰,七回反。菅音奸。屦,徐纪具反。粥,之六反。期音基。比,必利反。知音智,本或作智。弟弟,上音悌,下如字。
[疏]“此终”至“察焉”。○正义曰:此一节更覆结居父母之丧,能终此三节,可以知其德行。三节者,自初丧至沐,一也;十三月练,二也;三年祥,三也。能终此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知者可以观其理”,“强者可以观其志”也。言此自初遭丧至於丧毕,有三者之节。○“仁者可以观其爱焉”者,孝子居丧,性有仁恩,则居丧思慕,可以观其知爱亲也。若不爱亲,则非仁恩也。○“知者可以观其理焉”者,若孝子有知,则居丧合於道理。若不合於道理,则非知也。○“强者可以观其志焉”者,若孝子坚强,其居丧则能守其志节。若无志节,则非坚强。○“礼以治之”者,言用礼以治居丧之事。“义以正之”者,谓用义以正居丧之礼。“孝子”者,谓孝顺之子。○“弟弟”者,谓逊弟之弟。○“贞妇”者,谓贞节之妇。“皆可得而察焉”者,若能依礼合义,有仁可观其爱,有理可观其知,有志可见其强,则是“孝子、弟弟、贞妇”也。若无此事,则非“孝子、弟弟、贞妇”也。故云“可得而察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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