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咸有一德第八
伊尹作《咸有一德》。言君臣皆有纯一之德,以戒太甲。
[疏]“伊尹作《咸有一德》”○正义曰:太甲既归於亳,伊尹致仕而退,恐太甲德不纯一,故作此篇以戒之。经称尹躬及汤咸有一德,言己君臣皆有纯一之德,戒太甲使君臣亦然。此主戒太甲而言臣有一德者,欲令太甲亦任一德之臣。经云“任官惟贤材,左右惟其人”,是戒太甲使善用臣也。伊尹既放太甲,又迎而复之,是伊尹有纯一之德,己为太甲所信,是己君臣纯一,欲令太甲法之。
咸有一德即政之后恐其不一,故以戒之。
[疏]“咸有一德”○正义曰:此篇终始皆言一德之事,发首至“陈戒于德”叙其作戒之由,已下皆戒辞也。“德”者,得也,内得於心,行得其理,既得其理,执之必固,不为邪见更致差贰,是之谓“一德”也。而凡庸之主,监不周物,志既少决,性复多疑,与智者谋之,与愚者败之,则是二三其德,不为一也。经云:“德惟一,动罔不吉。德二三,动罔不凶。”是不二三则为一德也。又曰:“终始惟一,时乃日新。”言守一必须固也。太甲新始即政,伊尹恐其二三,故专以一德为戒。
伊尹既复政厥辟,还政太甲。将告归,乃陈戒于德。告老归邑,陈德以戒。
[疏]“伊尹”至“于德”○正义曰:自太甲居桐,而伊尹秉政。太甲既归于亳,伊尹还政其君,将欲告老归其私邑,乃陈言戒王於德,以一德戒王也。太甲既得复归,伊尹即应还政,其告归陈戒,未知在何年也。下云“今嗣王新服厥命”,则是初始即政,盖太甲居亳之后即告老也。《君奭》云:“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保衡,伊尹也。襄二十一年《左传》云:“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卒无怨色。”则伊尹又相太甲。盖伊尹此时将欲告归,太甲又留之为相,如成王之留周公,不得归也。○传“告老”至“以戒”○正义曰:伊尹汤之上相,位为三公,必封为国君。又受邑于畿内,告老致政事於君,欲归私邑以自安。将离王朝,故陈戒以德也。《无逸》云“肆祖甲之享国三十三年”,传称祖甲即太甲也。《殷本纪》云:“太甲崩,子沃丁立。”《沃丁》序云:“沃丁既葬伊尹于亳。”则伊尹卒在沃丁之世。汤为诸侯之时已得伊尹,此至沃丁始卒,伊尹寿年百有馀岁。此告归之时,已应七十左右也。《殷本纪》云:“太甲既立三年,伊尹放之於桐宫。居桐宫三年,悔过反善,伊尹乃迎而受之政。”谓太甲归亳之岁已为即位六年,与此经相违,马迁之说妄也。《纪年》云,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仲壬崩,伊尹乃放太甲於桐而自立也。伊尹即位於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案此经序伊尹奉太甲归于亳,其文甚明。《左传》又称“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孟子》云“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伊尹不肯自立,太甲不杀伊尹也。必若伊尹放君自立,太甲起而杀之,则伊尹死有馀罪,义当污宫灭族,太甲何所感德而复立其子,还其田宅乎?《纪年》之书,晋太康八年汲郡民发魏安僖王冢得之,盖当时流俗有此妄说,故其书因记之耳。
曰:“呜呼!天难谌,命靡常。以其无常,故难信。○谌,徐巿林反。常厥德,保厥位。厥德匪常,九有以亡。人能常其德,则安其位。九有,诸侯。桀不能常其德,汤伐而兼之。
[疏]“九有以亡”○正义曰:《毛诗》传云:“九有,九州也。”此传云“九有,诸侯”,谓九州所有之诸侯。伊尹此言,泛说大理,未指夏桀,但传顾下文比桀,为此言之验,故云“桀不能常其德,汤伐而兼之”。
夏王弗克庸德,慢神虐民。言桀不能常其德,不敬神明,不恤下民。皇天弗保,监于万方,启迪有命,言天不安桀所为,广视万方,有天命者开道之。眷求一德,俾作神主。天求一德,使伐桀为天地神祇之主。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克享天心,受天明命,享,当也。所征无敌,谓之受天命。
[疏]传“享当”至“天命”○正义曰:德当神意,神乃享之,故以“享”为当也。天道远而人道近,天之命人,非有言辞文诰,正以神明祐之,使之所征无敌,谓之受天命也。纬候之书乃称有黄龙白龟白鱼赤雀负图衔书以授圣人,正典无其事也。汉自哀平之间,纬候始起,假讬鬼神,妄称祥瑞,孔时未有其说,纵使时已有之,亦非孔所信也。
以有九有之师,爰革夏正。爰,於也。於得九有之众,遂伐夏胜之,改其正。非天私我有商,惟天佑于一德。非天私商而王之,佑助一德,所以王。○王,于况反,下同;或如字。非商求于下民,惟民归于一德。非商以力求民,民自归於一德。德惟一,动罔不吉。德二三,动罔不凶。二三,言不一。惟吉凶不僣在人,惟天降灾祥在德。行善则吉,行恶则凶,是不差。德一,天降之善;不一,天降之灾;是在德。○僣,子念反。
[疏]“惟吉”至“在德”○正义曰:指其已然,则为“吉凶”;言其徵兆,则曰“灾祥”;其事不甚异也。吉凶已成之事,指人言之,故曰“在人”。灾祥未至之徵,行之所招,故言“在德”。“在德”谓为德有一与不一,“在人”谓人行有善与不善也。吉凶已在其身,故不言来处;灾祥自外而至,故言“天降”;其实吉凶亦天降也。
“今嗣王新服厥命,惟新厥德。其命,王命。新其德,戒勿怠。终始惟一,时乃日新。言德行终始不衰杀,是乃日新之义。○行,下孟反。杀,色界反,衰微也,杀害也,言小小害也。任官惟贤材,左右惟其人。官贤才而任之,非贤材不可任。选左右,必忠良。不忠良,非其人。臣为上为德,为下为民。言臣奉上布德,顺下训民,不可官所私,任非其人。○为上,于伪反,下“为民”同。为德,如字,下“为下”同,徐皆于伪反。其难其慎,惟和惟一。其难无以为易,其慎无以轻之,群臣当和一心以事君,政乃善。○易,以豉反。
[疏]“今嗣王”至“惟一”○正义曰:上既言“在德”,此指戒嗣王,今新始服其王命,惟当新其所行之德。所云“新”者,终始所行,惟常如一,无有衰杀之时,是乃“日新”也。王既身行一德,臣亦当然。任人为官,惟用其贤材。辅弼左右,惟当用其忠良之人,乃可为左右耳。此“任官”、“左右”即王之臣也。臣之为用,所施多矣。何者?言臣之助为在上,当施为道德;身为臣下,当须助为於民也。臣之既当为君,又须为民,故不可任非其才,用非其人。此臣之所职,其事甚难,无得以为易。其事须慎,无得轻忽。为臣之难如此,惟当群臣和顺,惟当共秉一心,以此事君,然后政乃善耳。言君臣宜皆有一德。○传“其命”至“勿怠”○正义曰:《说命》云:“王言惟作命。”成十八年《左传》云:“人之求君,使出命也。”是言人君职在发命。“新服厥命”,新始服行王命,故云“其命,王命”也。“新其德”者,勤行其事,日日益新,戒王勿懈怠也。○传“言德”至“之义”○正义曰:“日新”者,日日益新也。若今日勤而明日惰,昨日是而今日非,自旁观之,则有新有旧。言王德行终始皆同,不有衰杀,从旁观之,每日益新,是乃“日新”之义也。○传“官贤”至“其人”○正义曰:“任官”谓任人以官,故云“官贤才而任之”,言官用贤才而委任之。《诗序》云“任贤使能”,非贤才不可任也。《冏命》云:“小大之臣,咸怀忠良。”故言“选左右,必忠良”,不忠良,即是非其人。“任官”是用人为官,“左右”亦是任而用之,故言“选左右”也。直言其人,“人”字不见,故据《冏命》之文,以“忠良”充之。○传“言臣”至“其人”○正义曰:“言臣奉上布德”者,“奉上”谓奉为在上,解经“为上”也;“布德”者谓布为道德,解经“为德”也。“顺下训民”者,“顺下”谓卑顺以为臣下,解经“为下”也;“训民”者,谓以善道训助下民,解经“为民”也。顾氏亦同此解。○传“其难”至“乃善”○正义曰:此经申上臣事既所为如此,其难无以为易,其慎无以轻忽之,戒臣无得轻易臣之职也。既事不可轻,宜和协奉上,群臣当一心以事君,如此政乃善耳。一心即一德,言臣亦当一德也。
德无常师,主善为师。德非一方,以善为主,乃可师。善无常主,协于克一。言以合於能一为常德。俾万姓咸曰:‘大哉!王言。’一德之言,故曰大。又曰:‘一哉!王心。’能一德,则一心。克绥先王之禄,永厎烝民之生。言为王而令万姓如此,则能保安先王之宠禄,长致众民所以自生之道,是明王之事。○烝,之丞反。呜呼!七世之庙,可以观德。天子立七庙,有德之王则为祖宗,其庙不毁,故可观德。万夫之长,可以观政。能整齐万夫,其政可知。○长,丁丈反。
[疏]“呜呼”至“观政”○正义曰:此又劝王修德以立后世之名。礼王者祖有功、宗有德,虽七世之外其庙不毁。呜呼!七世之庙其外则犹有不毁者,可以观知其有明德也。立德在於为政,万夫之长能使其整齐,可以观知其善政也。万夫之长尚尔,况天子乎?观王使为善政也。○传“天子”至“观德”○正义曰:天子立七庙,是其常事,其有德之王则列为祖宗,虽七庙亲尽,而其庙不毁,故於七庙之外可以观德矣。下云“万夫之长,可以观政”,谓观其万夫之长。此“七世之庙,可以观德”,谓观七世之外。文虽同而义小异耳,所谓辞不害意。汉氏以来,论七庙诸多矣,其文见於记传,《礼器》、《家语》、《荀卿书》、《穀梁传》皆曰天子立七庙,以为天子常法,不辨其庙之名。《王制》云:“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祭法》云:“王立七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汉书》韦玄成议曰:“周之所以七庙者,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也。”郑玄用此为说。惟周有七庙,二祧为文王武王庙也,故郑玄《王制》注云:“此周制。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二祧,与亲庙四。太祖,后稷也。殷则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太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已。”良由不见古文,故为此谬说。此篇乃是《商书》,已云“七世之庙”,则天子立七庙,王者常礼,非独周人始有七庙也。文武则为祖宗,不在昭穆之数,《王制》之文不得云“三昭三穆”也。刘歆、马融、王肃虽则不见古文,皆以七庙为天子常礼。所言二祧者,王肃以为高祖之父及祖也,并高祖已下共为三昭三穆耳。《丧服小记》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所以不同者,王肃等以为受命之王是初基之王,故立四庙。“庶子王”者,谓庶子之后自外继立,虽承正统之后,自更别立己之高祖已下之庙,犹若汉宣帝别立戾太子悼皇考庙之类也。或可庶子初基为王,亦得与嫡子同,正立四庙也。
后非民罔使,民非后罔事。君以使民自尊,民以事君自生。无自广以狭人,匹夫匹妇,不获自尽,民主罔与成厥功。”上有狭人之心,则下无所自尽矣。言先尽其心,然后乃能尽其力,人君所以成功。○狭,户夹反。尽,徐子忍反,注同。
[疏]“无自”至“厥功”○正义曰:既言君民相须,又戒王虚心待物。凡为人主,无得自为广大,以狭小前人,勿自以所知为大,谓彼所知为小。若谓彼狭小,必待之轻薄。彼知遇薄,则意不自尽。匹夫匹妇不得自尽其意,则在下不肯亲上,在上不得下情,如是则人主无与成其功也。
沃丁既葬伊尹于亳,沃丁,太甲子。伊尹既致仕老终,以三公礼葬。○沃,乌毒反,徐於毒反。咎单遂训伊尹事,训畅其所行功德之事。作《沃丁》。咎单,忠臣名。作此篇以戒也,亡。
[疏]“沃丁”至“作沃丁”○正义曰:沃丁,殷王名也。“沃丁既葬伊尹”,言重其贤德,备礼而葬之。咎单以沃丁爱慕伊尹,遂训畅伊尹之事以告沃丁。史录其事,作《沃丁》之篇。○传“沃丁”至“礼葬”○正义曰:《世本》、《本纪》皆云“太甲崩,子沃丁立”,是为太甲子也。伊尹本是三公,上篇言其告归,知“致仕老终,以三公礼葬”。皇甫谧云:“沃丁八年,伊尹卒,卒年百有馀岁。大雾三日。沃丁葬之以天子礼,葬祀以太牢,亲临丧,以报大德。”晋文请遂,襄王不许,沃丁不当以天子之礼葬伊尹也。孔言三公礼葬,未必有文,要情事当然也。
伊陟相大戊,伊陟,伊尹子。太戊,沃丁弟之子。○陟,张力反。相,息亮反。太戊,马云:“太甲子。”亳有祥,桑穀共生于朝。祥,妖怪。二木合生,七日大拱,不恭之罚。○桑,苏臧反。穀,工木反,楮也。朝,直遥反。伊陟赞于巫咸,作《咸乂》四篇。赞,告也。巫咸,臣名。皆亡。○巫咸,马云:“巫,男巫也,名咸,殷之巫也。”
[疏]“伊陟”至“四篇”○正义曰:伊陟辅相太戊,於亳都之内,有不善之祥,桑穀二木共生于朝。朝非生木之处,是为不善之徵,伊陟以此桑穀之事告于巫咸。史录其事,作《咸乂》四篇。“乂”训治也,言所以致妖,须治理之,故名篇为《咸乂》也。伊陟不先告太戊而告巫咸者,《君奭》云:“在太戊,时则有若巫咸乂王家。”则咸是贤臣,能治王事,大臣见怪而惧,先共议论,而后以告君。下篇序云:“太戊赞于伊陟。”明先告於巫咸,而后告太戊。○传“伊陟”至“之子”○正义曰:“伊陟,伊尹子”,相传为然。《殷本纪》云:“沃丁崩,弟太庚立。崩,子小甲立。崩,弟雍己立。崩,弟太戊立。”是太戊为小甲弟,太庚之子。○传“祥妖”至“之罚”○正义曰:《汉书·五行志》云:“凡草物之类谓之妖,自外来谓之祥。”“祥”是恶事先见之徵,故为“妖怪”也。“二木合生”谓共处生也。“七日大拱”,伏生《书传》有其文,或当别出馀书,则孔用之也。郑玄注《书传》云:“两手扼之曰拱。”生七日而见其大满两手也。《殷本纪》云“一暮大拱”,言一夜即满拱,所闻不同,故说异也。《五行传》曰:“貌之不恭,是谓不肃。时则有青眚之祥。”《汉书·五行志》夏侯始昌、刘向等说云:“肃,敬也。内曰恭,外曰敬。人君行己,体貌不恭,怠慢骄蹇,则不能敬。木色青,故有青眚之祥。”是言木之变怪,是貌不恭之罚。人君貌不恭,天将罚之,木怪见其徵也。皇甫谧云:“太戊问於伊陟,伊陟曰:‘臣闻妖不胜德,帝之政事有阙。’白帝修德。太戊退而占之曰:‘桑穀野木而不合生于朝,意者朝亡乎?’太戊惧,修先王之政,明养老之礼,三年而远方重译而至七十六国。”是言妖不胜德也。○传“赞告”至“臣名”○正义曰:礼有赞者,皆以言告人,故“赞”为告也。《君奭》传曰:“巫,氏也。”当以“巫”为氏,名“咸”。此言“臣名”者,言是臣之名号也。郑玄云“巫咸谓之巫官”者,案《君奭》咸子又称,贤父子并为大臣,必不世作巫官,故孔言“巫,氏”是也。
太戊赞于伊陟,告以改过自新。作《伊陟》、《原命》。原,臣名。《原命》、《伊陟》二篇皆亡。
[疏]“太戊”至“原命”○正义曰:言太戊赞於伊陟,惟告伊陟,不告原也。史录其事,而作《伊陟》、《原命》二篇,则太戊告伊陟,亦告原,俱以桑穀事告,故序裛以为文也。“原”是臣名而云“原命”,谓以言命原,故以“原命”名篇,犹如《冏命》、《毕命》也。
仲丁迁于嚣,太戊子。去亳。嚣,地名。○嚣,五羔反。
[疏]“仲丁迁于嚣”○正义曰:此三篇皆是迁都之事,俱以君名名篇,并陈迁都之义,如《盘庚》之诰民也。发其旧都谓之“迁”,到彼新邑谓之“居”,“迁于嚣”与“居相”亦事同也。以“河亶甲”三字句长,不言“于”,其实亦是俱于相也。“圮于耿”者,孔意以为毁于相地,乃迁于耿地,其篇盖言毁意,故序特言“圮”也。李颙云:“嚣在陈留浚仪县。”皇甫谧云:“仲丁自亳徙嚣,在河北也。或曰今河南敖仓,二说未知孰是也。”相地孔云“在河北”,盖有文而知也。谧又以耿在河东,皮氏县耿乡是也。○传“太戊”至“地名”○正义曰:此及下传言仲丁是太戊之子,河亶甲仲丁弟也。祖乙河亶甲子,皆《世本》文也。仲丁是太戊之子,太戊之时仍云亳有祥,知仲丁迁于嚣去亳也。
作《仲丁》。陈迁都之义,亡。
河亶甲居相,仲丁弟。相,地名,在河北。○亶,丁但反。相,息亮反,在河北,今魏郡有相县。作《河亶甲》。亡。
祖乙圮于耿,亶甲子。圮於相,迁於耿。河水所毁曰圮。○圮,备美反,徐扶鄙反。马云:“毁也。”
[疏]传“亶甲”至“曰圮”○正义曰:孔以河亶甲居相,祖乙即亶甲之子,故以为圮於相地,乃迁都于耿。《释诂》云:“圮,毁也。”故云“河水所毁曰圮”。据文“圮于耿”也,知非圮毁于耿,更迁馀处,必云圮於相地,迁於耿者,明与其上文连。上云“迁于嚣”,谓迁来向嚣;“居於相”,谓居於相地,故知“圮于耿”谓迁来于耿,以文相类,故孔为此解。谓古人之言,虽尚要约,皆使言足其文,令人晓解,若圮於相,迁居於耿,经言“圮於耿”,大不辞乎?且亶甲居於相,祖乙居耿,今为水所毁,更迁他处,故言毁于耿耳,非既毁乃迁耿也。《盘庚》云:“不常厥邑,于今五邦。”及其数之,惟有亳、嚣、相、耿四处而已。知此既毁於耿,更迁一处,盘庚又自彼处而迁於殷耳。《殷本纪》云:“祖乙迁於邢。”马迁所为说耳。郑玄云:“祖乙又去相居耿,而国为水所毁,於是修德以御之,不复徙也。录此篇者善其国圮毁,改政而不徙。”如郑所言,稍为文便。但上有《仲丁》、《亶甲》,下有《盘庚》,皆为迁事,作书述其迁意,匆阳毁而不迁,序当改文见义,不应文类迁居,更以不迁为义。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於殷”者,盖祖乙圮于耿,迁于奄,盘庚自奄迁于殷,亳、嚣、相、耿与此奄五邦者。此盖不经之书,未可依信也。
作《祖乙》。亡。
- 第一卦 乾 乾为天 乾上乾下
- 学而第一
- 论语序说
- 日知录 卷三十二
- 国风·周南
- 开宗明义章第一
- 了凡四训 第四篇 谦德之效
- 卷一 梁惠王章句上
- 虞书·尧典
- 为政第二
- 第二卦 坤 坤为地 坤上坤下
- 一、释诂
- 孟子序说
- 第一章
- 日知录 卷一
- 易经·系辞上传·第一章
- 隐公(元年~十一年)
- 曲礼上
- 中论 卷之上
- 日知录 卷三十一
- 日知录 卷二十六
- 了凡四训 第三篇 积善之方
- 日知录 序
- 天子章第二
- 八佾第三
- 日知录 卷二十四
- 里仁第四
- 日知录 卷二十七
- 了凡四训 第一篇 立命之学
- 尧曰第二十
- 第三卦 屯 水雷屯 坎上震下
- 雍也第六
- 公冶长第五
- 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
- 国风·召南
- 了凡四训 第二篇 改过之法
- 二、释言
- 泰伯第八
- 上经乾传卷一【上】
- 述而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