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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第三

  (1)人类

  【善】

  1.凶年、荒年施粥;有瘟疫等流行病时施药;每样百钱二善。

  2.赈济鳏、寡、孤、独、瘫、瞽、贫民;周全穷途人士还乡等患难;冬日施姜茶、施棉衣;夏日施茶水、单衣;助人嫁娶、丧葬;造桥、渡船,平治道路、险阻、泥淖;疏河、掘井;修建凉亭、仓平;荒年平价售米所让利润;百钱一善。零星施舍可自按积累量加一善,米麦布匹等类物品则以等价计算,亦百钱一善。

  4.救济接人助力疲困之苦如顺手推车等;一次一善。

  5.救人一命;延续一嗣;收养无主弃婴;伸一人大冤;完聚一家骨肉;兴建一地方大利,出言造福(发言利及百姓),或出力任劳;各百善。

  6.救一人危难、流离;救一溺婴(已生者);救一贱从良;救(指在不是自己主事的情况下用力扶救)一无辜重刑;葬一无主灵柩;收养一无倚靠人;各五十善。(以上受贿者非善,偏断不公者非善)。

  7.救一重病;见人侵凌另一人,竭力保护;除一人害;伸一人冤;劝人勿溺一子女;各三十善。

  8.救一在腹之胎;救一无辜轻刑;路遇病人接回家调养,一人次;各二十善。(若收受报酬者非善)。

  9.掩埋一无主暴露尸体;舍棺材埋葬一白骨;传授人一保益身命事;一小事为众出力;各十善。

  10.尽心为人谋划一事;治疗一轻疾使痊愈;宽容一应责人;各三善。

  11.济一人饥;济十人渴;济冻人一衣;施一暗夜灯明一人;施、借一人雨具;施药一服有效等各一善。

  【过】

  1.致一人死;设陷阱陷害一人;谋成一人死刑;溺杀一婴;绝一人后嗣;致一良人为贱(失节);坏一人坟地;掘一人尸;破一人婚姻;医务人员为费用耽误一人性命;制造一毒药;各百过。上述伤而不死,为八十过。唆使别人作者,与自作同论。

  2.发一言害及百姓,五十过;动一念害及百姓,十过。

  3.见一人死,可救不救;赞叹、帮助人溺一婴;致人堕一胎;侵凌一孤寡;乘危下石、排挤人;以私怨,倾一人家业;致一人流离;嫁祸一人;掘地遇人骸骨,抛弃不顾;各五十过。用咒祷厌诅,害人一命百过;不死而病,五十过。

  4.作践人庄稼;谋成一人轻刑;技术不精,蛊惑害人;见人欺凌孤寡,可护不护;见人冤,能伸不伸;各三十过。

  5.疑病妄药;平人一难求救,可救不救;各二十过。

  6.医家治病不用心;侮弄欺弄损害一盲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残疾者;侵凌一弱;幸灾乐祸;重病求救,不救;各十过。

  7.制造害人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8.责怪一不应责人;欺诳一愚笨无识;沉滞一人书信;为人帮忙谋划,一事不忠;恐吓人;每样三过。

  9.穷民哀告,不应;故意犯一人忌讳;各二过。

  10.拒绝一乞人;见一人饥寒不能救而不救济;各一过。

  11.见人有忧,不为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12.不怜悯人疲顿;小疾来求救,不救;见人死,不起慈心;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无财者非过);一人次一过。

  13.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一次为一过。(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14.放火烧人房舍、山林者,五十过;因而害了人,一命为五十过;害了畜,与杀畜同论;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15.依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17.损坏通衢道路,使人畜艰于行走;损坏公共水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一日为五过。

  (2)物类

  【善】

  1.随缘放生,一命一善。(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贪己福,无慈物心是也,非善)。

  2.救十极细微湿化之属命,一善。

  3.买放生命;祭祀筵宴不杀生,所省;每样百钱一善。

  4.善巧劝说养蚕人、渔人、猎人、屠人等人改业(不计改与未改,只计劝与未劝),其因之而改善业五十善;救一微命;施舍禽、畜食物一日;葬一自死禽兽;救接畜力疲乏一时;二善。

  5.自己戒杀一年,二十善。

  6.十斋日素食一日一善。

  【过】

  1.倡导杀生;阻人放生;各百过。

  2.杀一有力报人畜(误杀为五过);非法烹煮生物,使受极苦,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吃醉虾、吃活猴脑之类;覆一巢;填一穴;各二十过。

  3.杀一无力报人畜(误杀为二过);各十过。

  4.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致死,与故杀诸畜同论;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

  5.役使牲畜,至力竭疲乏,不怜悯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心不怜疲顿,一过。借使别人家的牲畜,加倍论过。

  6.故意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故意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以上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他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者同论,养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7.故意杀害人之畜比如狼等,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8.见杀不救,比上述各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十过是也,以此类推。】

  9.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与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

  10.笼系禽畜,一日一过;见畜死,不起慈心,一过。

  11.贩卖屠刀渔网等物,所得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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