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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要解》第二卷--观本住品第九

  《中论要解》第二卷--观本住品第九

  中论要解 作者:释智谕

  观本住品第九

  外人问曰: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外人以为地量劫以来,众生生死不断,有此不断,故有众生生死。此不断者,外道立为神我。此神我决定有,否则不能生长六根,无有六根便不能贪著六尘,于是无苦乐等诸法。所谓本住,即指神而言。

  彼不知无量劫来生死不断者,非是有神我。而是一切法以无性为性,无性随缘假现众生,众生缘成还归无性。不但无性不可得,众生假现亦不可得也。

  眼耳等诸根一偈,以六根及苦乐等法,依本住而得建立。若无有本住,则六根及革乐等法,无所依止,无从建立。所以当知,先已有本住。

  论主答曰: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佑而可知]

  若谓离眼耳鼻舌身意等根,及苦乐等法,先有所谓本住,那么以何而可知呢?

  因为以六根敌,方有见闻觉如。在眼曰见,在耳曰闻,在鼻舌身曰觉,在意曰知。今先有本住而无六根,当无见闻觉知。无见闻觉知,云何知苦乐等法?乃至云何知有本住?

  [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若离眼耳等六根,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诸根。如果那样,汝云何说[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法者眼耳鼻舌身意等诸根及苦受乐受等法,人者即是本住。汝既云[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是以法知有人也。汝又云[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是以人知有法也。

  既然如此,眼耳等根苦乐等法,与本住是不相离的。请问[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本住为一,而眼等诸根各异。右诸根同一本住,当是六根之用相同。事实不然,眼缘色眼识,耳缘声生耳识,鼻缘香生鼻识,舌缘味生舌识,身缘触生身识,意缘法生意识。故曰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问曰: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若眼等诸根无本住者,今眼耳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外尘呢?所以能知外尘者,由有神我,以神我故,所以一一根能知一一尘。于此可知,外人仍是执著定有本住定有诸法。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答曰:若依汝言,诸根以有本住方能知尘,那么系一一根中各有知者?抑系一知者在诸根中?基诸根中有一知者,则应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其余耳鼻舌身意根,亦应如是。若如是者,则如汝所说应有本住。但事实不然,眼能见不能闻,耳能闻不能嗅,鼻舌身意其用各各不同。是知诸根同有一知者,不成道理。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假设一一根中各有知者,亦不应道理。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同时六根各各皆有知者,则应一人同时具有一切知。若如是者,则见受时亦应闻受,乃至同时亦应有嗅尝触念等受,如是则神多。所以不应诸根,于一时各各有知。换句话说,见时即无闻嗅法触念等知,其余诸根,亦复如是。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所从生诸从彼大亦无神]

  眼耳等诸根及苦乐等诸法,由地水火风四大所成,而四大中亦无神我。当知一切法无本住也。

  问曰:诸根诸法无有本住可尔,但眼耳等诸根,及苦乐诸法应为实有。答曰: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眼耳等根苦乐等法,亦应无有。何以故?汝先已说:[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是知眼等要苦乐等法,先(过去)无本住,今(现在)后(未来)亦复无。以三世无本住故,一切法毕竟空,一切法无所有无分别,若执分别,即成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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