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梵网经讲录 贰 列重轻戒相(分二) 四十八轻戒 第四十一· 为利作师戒

  第四十一‧为利作师戒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时。菩萨与他人作教诫法师者。见欲受戒人。应教请二师。和尚、阿阇梨二师。应问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现身有七遮罪者。师不应与受戒。若无七遮者。得与受戒。若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苦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好相者。佛来摩顶。见光见华。种种异相。便得灭罪。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是人现身亦不得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轻戒者。对首忏悔。罪便得灭。不同七遮。而教诫师。于是法中。一一好解。若不解大乘经律若轻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义谛。习种性。长养性。性种性。不可坏性。道种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观行出入。十禅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而菩萨为利养故。为名闻故。恶求多求。贪利弟子。而诈现解一切经律。为供养故。是自欺诈。亦欺诈他人。故与人授戒者。犯轻垢罪。

  为利作师,或诈现能解,乔装知识,皆为名闻利养故,而非为教化众生。「教诫法师」,即是教授阿阇梨,亦云轨范师。菩萨戒比丘戒授法不同。比丘戒法,当于僧中受。故和尚、羯磨、阇梨三师,须现在比丘担任。但菩萨戒,乃是十方诸佛菩萨前受,故现在法师,只充当教授阇梨。

  「应教请二师」者,谓请本师释迦牟尼佛为和尚;请一生补处弥勒菩萨为阿阇梨,此为二师。授菩萨戒时,十方诸佛为同坛尊证。十方菩萨为同学善友。但未正式授戒前,教诫师(现身比丘)应问来者是否犯七遮(七逆)罪。若无七逆,方可请二师来授戒。

  「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十戒,或谓曾受此菩萨戒而毁犯之;或已受比丘、沙弥五戒等。而破根本戒者,必要郑重忏悔。在十方诸佛菩萨前,稽首敬投,苦心乞求,披露罪恶,誓不作犯。忏悔时,必要得好相,如诸佛摩顶,或见光、见华等,种种灵异吉祥之相,方证明重得受戒。

  若犯七遮者,不得今生受大戒。「而得增益受戒」,虽然今生不能受戒,但经忏悔后,可作来生受戒之胜因。「对首忏悔」,是对清净大小乘众,陈述己罪,誓不复犯。忏,是忏其前愆;悔,是悔过修来。总结是改过修来之意。

  「若轻若重」,是犯相之是非轻重。若轻则易忏,若重则难忏。是犯须忏,非犯则不须忏。此中一一细节,法师应当善解其义,并教诫来人。若轻罪说重,重罪说轻;犯谓非犯,非犯谓犯,则是淆乱法化,颠倒是非,令来者不能决疑出罪。「第一义谛」,即是戒之体性,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之极果。「习种性,长养性」者,谓研习空观,渐次增长,即是十发趣心(十住)。「性种性,不可坏性」者,谓分别假性,俗谛建立,故不可坏,即是十长养心(十行)。「道种性」者,谓中道能通,即是十金刚心(十回向)。「正法性」者,谓证入圣位,即是十地,及等觉、妙觉(佛)位。以上是三贤、十圣、等妙果位。法师必须一一了解其旨趣亥微,方堪作授戒法师。

  「多少观行出入」者,谓发趣则从假入空,长养则出空入假,金刚则回二边向中道(以上是以空假中三观,融而贯之)。十地,则从凡入圣。

  「十禅支」:第一至第八支,是八解脱。八解脱:

  (一)内有色想外观色解脱。

  (二)内无色想外观色解脱。

  (三)净解脱身作证具足住。

  (四)空无边处解脱。

  (五)识无边处解脱。

  (六)无所有处解脱。

  (七)非想非非想解脱。(四至七为四空处)

  (八)灭受想定,空身作证具足住解脱。

  第九支是八胜处。第十支是十遍一切处,前文已明。

  如是者,各各修持位次、种种观行,法师必须明晰了解。若不解戒相之轻重是非,则昧于「戒相」。若不解第一义谛,则昧于「戒理」。若不解习种性等,则昧于「道共」、「定共」、种种差别。此种法师,昧戒相,则不能使人决疑出罪;昧戒理,则不能启迪真信真解;昧道定差别,则不能令人修证趣入菩提果位。难免师徒同惑,以盲引盲,以讹传讹。有云:「懵懂传懵懂,一传两不懂。师父下地狱,徒弟往里拱」,即此意是。此处指专为贪图名闻利养,多畜徒众,故不解谓解,不知谓知。以是因缘,败坏佛法。又诡言惑众,真假不明,是非莫辨,使人正见日晦,邪见日增。如此破坏法化,良可痛哉!

  具缘:此是遮业,二缘成罪。(一)是利养心。(二)摄受徒众。若为奉事利养、好名美誉,而多收徒众,是障道深因。故世尊呵此辈自欺欺人,外形虽似比丘,内不如盗贼也!此戒惟遮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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