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佛法观点看「情」与「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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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淫欲非罪,但能障道

  谈到情欲,大多数人对佛教的印象就是:佛教对情欲极端排斥,态度极端保守,甚至以「罪恶」视之。从佛教文献以观,世人会有这样的印象,并不意外。禁绝任何形式的性行为(非梵行),这是比丘戒法的第一条。如律中说:「世尊无数方便说淫欲是障道法,若犯淫欲即是障道法。」

  《杂阿含经》用生动而强烈的对比方式,提醒比丘们要远离五欲:

  「愚痴无闻凡夫,比丘,宁以火烧热铜筹,以烧其目,令其炽然,不以眼识取于色相,取随形好。所以者何?取于色相,取随形好故,堕恶趣中,如沈铁丸。愚痴无闻凡夫,宁烧铁锥以钻其耳,不以耳识取其声相,取随声好,所以者何?耳识取声相,取随声好者,身坏命终,堕恶趣中,如沈铁丸。愚痴无闻凡夫,宁以利刀断截其鼻,不以鼻识取于香相,取随香好。所以者何?以取香相,取随香好故,身坏命终,堕恶趣中,如沈铁丸。愚痴无闻凡夫,宁以利刀断截其舌,不以舌识取于味相,取随味好。所以者何?以取味相,随味好故,身坏命终,堕恶趣中,如沈铁丸。愚痴无闻凡夫,宁以刚铁利枪,以刺其身,不以身识取于触相及随触好。所以者何?以取触相及随触好故,身坏命终,堕恶趣中,如沈铁丸。」

  广受中国佛教重视与喜爱的《楞严经》也把「淫欲是障道法」的观念,发挥得淋漓尽致:

  「淫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

  既然「淫心不除,尘不可出」,显然在尘与出尘(流转与还灭),关键就在淫欲。于是「淫欲是生死根本」的观念,在中国佛教界长久以来深植人心,成为颠扑不破的真理。

  然而《杂阿含经》的五欲,并非专指情欲,而是泛指所有妙色、声、香、味、触;站在修道的立场,对于感官耽着于任何一种享受,都要生大警惕心,这是佛陀对比丘们的殷殷叮嘱。而《楞严经》是否真从印度传出,学界已有争议; 即使抛开这些争议,前述《楞严经》文的主旨依然与广律所说有其一致性,即指向「行淫欲是障道法」的要旨。「障道法」,即障碍修道的事物。淫欲不出,则无法出离三界,既流转于三界之内,等于依然为「魔」所执。

  依前述《杂阿含经》的「热铜筹」喻以观,对任何一种五欲(而不祇是情欲)的耽着,其实都会构成严重的障道法。「障道法」是否就等同于「罪恶」?即可再作斟酌。严格而言,如果情欲即是罪恶,为何佛陀并未主张所有人都行独身主义,反而为在家信众作了情欲尺度的规范(不邪淫)?

  当代佛学泰斗印顺导师在其《佛法概论》中,就作出了颠覆传统佛教见地的一番分析:

  「人类生而有男女根,淫欲不是生死根本。」

  「有人说:人类的一切爱,都是以男女间的性爱为根本。爱儿女、父母,爱朋友等,不过是性爱的另一姿态。然以佛法说,这是不尽然的。有情是可以没有性欲的,如欲界以上;即如一类下等动物,也仅依自体的分裂而繁殖。所以论到情爱的根本,应为『自体爱』。自体爱,是对于色心和合的有情自体,自觉或不自觉的爱着他,即深潜的生存意欲。」

  此中的「有人说」,应是指精神分析学派鼻祖佛洛伊德的「力比多」(Libido)理论。佛洛伊德观察到性欲深层的本能力量。他早期认为人类有两大基本本能:一、性(欲)本能。二、自体生存本能,包括饮食本能、避险求安本能等,但后者仍是为了繁殖后代而存在的。所以从生物学种族生存的长链来看,性本能始终居于核心环节。这不免失之「泛性论」,忽略了诸多无性欲却依然具足自体生存本能的众生(如单性生殖动物,如色、无色界的禅境)。但佛洛伊德也觉察到:性欲的后面有一种更为潜在的力量,促使人去寻求一种不受约束的快乐或快感,他称之为「力比多」,这是一种不受理智指挥的动物本能。

  就佛法以观,佛洛伊德所称「力比多」,正是一种强烈的我爱,由此而展现出强烈的「自体爱」;性欲其实是「自体爱」的一种展现。因此,自体生存本能的我爱较诸性本能,才是更为核心的环节。

  显见「修道必须远离情欲」,以免产生障道因缘,这是佛家情欲观的其中一种向度。但要明了佛家完整的情欲观,除了作多方的文献搜集与诠释之外,还要从佛教的基础理论,涵盖全体有情与全体人类的广度,多面向地加以探讨。故本文运用于文献解读与理论分析之方法,以「缘起、护生、中道」的佛教伦理学观点,论究「情」与「欲」之定义与内涵;并循此一思考脉络,以回应当前极端保守及极端激进的两极情欲观点。

  在此要特别表达对恩师印顺导师的无限感恩!民国七十二年间,笔者对于导师在《佛法概论》中所述「淫欲不是生死根本」,颇感惊讶而难以理解,因此曾致函请益,并抒己见。导师不弃后学,于长达十二页的回函之中,作了非常详细而精辟绝伦的回答。

  他在覆函中针对「淫欲不是生死根本」,进一步作了仔细的说明:

  「淫欲不是生死根本,但在现实人间,淫欲『是障道法』,这是我从佛法得来的见解。」

  「生在人间,维持个体生命的,是饮食;延续种族生命的,是淫欲。古人说:『食色性也』,性是出于本能的。一般人的饮食或行淫,是不离烦恼的。如恰当——适合个体的正常需要,适合当时社会的正常制度,这不能说是罪恶,不会因此而升天、堕地狱,也不会因此而流转生死(不感总报)。」

  「凡属本能的,不能说是善是恶。如食草的牛、羊等,不能说有『不杀生』的美德;蜘蛛结网捕虫而食等,也不能说是专造『杀生』的恶业。如烦恼依本能而起,率性而动,无记所摄。所以在世间法中,饮食男女是正常的,否则人类都要下地狱了。」

  准上所说,情欲是率性而动的动物本能,属于「有覆无记」,而非不善法。所谓「无记」就是不善不恶的中性,「有覆」是指此中性法,会形成修道的覆障。

  「淫欲不是生死根本」,这并非指情欲完全不构成问题,而是说:让众生流转生死的根源并非情欲,情欲只是从更根源的「我爱」、「自体爱」所浮现的表象而已。这封信函的内容,让笔者完全摆脱了「淫欲为罪」的传统观念,确立了「淫欲障道」与「我爱为生死根本」的正见

  本文可说是在导师既有的论述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研究,而且一并解答世人所好奇的相关问题:就生理本能而言,独身主义是否可行?僧侣是否必须采用「压抑本能」的方式,来解决情欲的生理本能?如何看待异性恋机制下非主流的种种情欲形态?凡此率依「缘起、护生、中道」的主轴论述,给予适切的回应。

  至于以「欲」与「情」为题,取代「性」与「爱」的现代语汇,是想以更精准的语汇来陈述其中内涵。原来,「欲」与「性」,「情」与「爱」,看似是同义词,其实内涵有其差异:

  「情」更精准地反应着两种形式:一、「爱」——从自我胶着而到对他者的胶着。二、「慈悲」——由「爱」而转向与升华的情感。

  「欲」,涵盖了性欲在内的一切渴求(五欲),「性」只是各种五欲中较为剧烈的一种身心反应。「欲」与「情」可涵盖「性」与「爱」,宏观地探索「情」与「欲」的本质与内容,让人得以更为周延地了解「性」与「爱」的来龙去脉与问题症结。

  二、「情」与「欲」的佛法观点

  (一)「情」与「欲」的分别

  一般对男女(乃至男男、女女等)之间的「情」与「欲」,往往不加以区分,有人认为因为「情不自禁」,因此情爱必然会转化而成性欲。可是恒诸现实状况,吾人会发现:某些「情爱」当然可能发展成为「性欲」的需求与满足,但是「性欲」的需求与满足,却不一定会产生「情爱」;有许多人(如嫖客与娼妓)确乎能够在性的满足方式上不带情感。另一方面,人与人间的其它许多种「情」确乎存在,例如友情、亲情、民胞物与之情,这些情感并不等同于性欲,也未必转化成为性欲。由此可见,「情」与「欲」的属性,确实可作某种程度的切割。

  然则究竟「情」为何物?原来,众生亦名「有情」(sattva),这是依每个生命都有情感而立名的。情感是怎么形成的?原来每个生命都有一股强烈的爱己之心(我爱),本能地希望自己安全、舒适、喜乐,希望自己免于受伤,这种爱己之心,一方面让生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自己为重心,但另一方面,也让生命得以外射而生出「爱他之心」,这又可区分为将爱己之心予以扩大的「我所爱」,以及推己及人而将爱己之心予以转向、升华的「慈」(与众生乐)与「悲」(拔众生苦)。男女之情,是基于「我爱」与「我所爱」而呈现的其中一个情感面向。

  至于「欲」,则是在「我爱」与「我所爱」的基础上,为了满足追求舒适的感官需求,而执取可爱境界的心理状态,亦即:由自体爱所呈现出来的境界爱。而男女之欲,则属于其中一种追求感官舒适乃至亢奋的「自体爱」与「境界爱」。

  因此男女情欲,只是在「我爱」与「我所爱」基础之上,为了满足「自体爱」与「境界爱」而生起;「前言」所述,「情欲非生死根本」,道理即在于此。

  (二)「情」的根源——我爱与我所爱

  我爱与我所爱,就是「情」的根源。

  不经反思的「爱己之心」会本能地牢牢抓住自我,这是根源于理性错乱之「无明」(梵avidyā,Lack of Wisdom)、情感胶着之「我爱」(梵ātma-sneha,Ego Desire),不能体会一切现象随着因缘生灭而无恒常性、无独立性的缘起(pratītya-samupāda) 法则,由此而烦恼(梵klesa,Vexation)、业行(梵karma,Deed)、苦果(梵duhkha,Suffering)、层层相生,流转无已。

  以自我为中心的「我爱」,又将「我所属」或「我所有」的一切,都纳为关切乃至执取的对象,是为「我所爱」(梵mama-kāra-sneha,Love What Belong to Me or What I Belong to)。产生「我所爱」之后,情的外射就局限在自我所认定的「我所」上。这不但是对「我所拥有」的身体、眷属、资财之爱,即使扩大了我所爱的范围,对「我所归属」的团体、族群、国家、宗教,形成了「大我」之爱,甚至不惜为大我而殒命、殉国(此即所谓「牺牲小我以完成大我」),这已非常难能可贵。但这份情感的外射光芒,终将仅及于所画限的「大我」范围,而无法对「非我所」——非属「大我」范围之内——的其它生命,产生同情共感,有时甚至为了「完成大我」,而不惜牺牲大我之外的其它生命,因此这种由我爱扩而为我所爱的「情」,终究是有局限的。

  然而我爱不但可以外射,也可以转向、升华。因为一个懂得如何爱「己」的人,才有爱「彼」的能力;必然是先知道什么是「我」的需要,才有可能感知到他人也有这种需要。是为「推己及人」的同理心,佛家则名为「自通之法」。木石等非有情类无有情识,没有能力用同理心来感知他人的处境与需要,有情(特别是知情意发达的人)却具足此一能力。将这份关怀自己需求的心,转向乃至升华而为关怀他者的需求,对众生施与快乐、拔除痛苦的「慈悲」。「慈悲」与「我所爱」不同,它并非来自「我爱」的扩大,而是来自以「我爱」为基础的转向与升华。

  (三)「欲」的根源——自体爱与境界爱

  如前所述,欲,是在「我爱」与「我所爱」的基础上,为了满足追求舒适的感官需求,而执取可爱境界的心理状态,亦即:由自体爱所呈现出来的境界爱。依五种感官之类别(眼、耳、鼻、舌、身),而区分感官所接触的境界为五尘(色、声、香、味、触),于此五种境界生起欲贪,是为「五欲」。本文所谈「欲」的重点,则在「性欲」。性欲是综合五欲而追求感官舒适乃至亢奋的其中一种「自体爱」与「境界爱」。针对性欲,本文将在两方面分析其特质:一、习以成性;二、心理牵动生理。

  1、性——习以成性的特质,而非无可改变的天性

  「性欲」表现为强烈的生理渴求,这是大多数欲界众生(但并非所有众生)的生命特质。以佛法的「缘起」观点,「特质」(Characteristic)不等同于「本质」 (Essence),「特质」是指异于其它众物的性质,心理学上亦可指个人任何持久性的特殊行为方式或心理特征。「本质」则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

  若将任何身心状态或性格视为「本质」,即表示无法作任何人为改变,进德修业亦属徒劳无功,但这并不符合「因缘和合而生,因缘离散而灭」的「缘起」(pratītya-samupāda)法则。以佛法的观点而言,每一生命呈现出来性格、脾气,或是对某件事情的惯性反应等,只能将其视为「不易改变」的「习性」——特质,而非「完全不可改变」的「天性」——本质。

  印顺导师于《成佛之道》偈颂云:「初以习成性,次依性成习。」 非常精准地表达了这个要旨。一般所谓的「本质」、「天性」,以佛法的角度,不过是一次又一次的熏习,仍不离「因缘生法」。第一次发生不必然会成为惯性,但若缺少转变的因缘,以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终将积重难返,至制约反应地一再发生时,便可名之为「性」——「特质」。何以世人会将其误作「本质」?乃因「以习成性」之后,接着还会「依性成习」——依于此诸稳定的特质,不断强化、深化,卒形成顽固而难以撼动的惯性。因此整个过程就是:从惯性反应形成某种生命特质,再从此一生命特质,不由自主地重复出现惯性反应,如此循环不已,终致不知「何者为鸡?何者为蛋?」

  性欲是欲界众生习以成性的特质,但绝非无可改变的天性,此即本文看待「性欲」的基本观点。依此可以理解:何以修道者竟可超越性欲的束缚?二来这也可说明:何以同为欲界众生,但是对性欲的需求依然有重、轻不等的差异。

  2、性欲——心理需求所引发的生理变化

  世间对「性欲」的见解,大都以为先有生理需求,这才牵动心理而产生心理需求;生理的感觉愈强烈,心理就愈是无法遏止它。欲求的感觉系由生理所支配,因此「情」与「欲」是不可分割的。如陶渊明的〈归去来辞〉:「既自以心为形役,奚惆怅而独悲?」老子《道德经》「宠辱章」:「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都是以为:人没有能力支配自己的身体,欲求也不是心理单方面能够掌控的。

  但若细微分析下去,会发现「情」与「欲」其实是可以拆解但又互为影响的两个范畴。如《法句经》「爱欲品」:

  「欲我知汝本,意以思想生;我不思想汝,则汝而不有。」

  依此经义可知:「欲」的来源是「思」与「想」。在佛教的术语中,「思」(abhyūhita)即意志的推动,「想」(sam!j?ā)即心理的构象。接触境界之后,立即会有「受」(vedana)——相应于境界而产生的苦、乐、不可不乐等觉受,并由构象以认知境界(想),依意志而对境界产生欲求(思)。受、想、思三者,即是有情心理的情感、理智与意志作用。

  常人每将性欲的问题症结指向生理或是外境。指向生理者,则形成「生物决定论」,有的修道者甚至因此而自残性根以杜绝性欲。指向外境者,则倾向「唯物论」或「文化决定论」,有的男性修道人因此而将其性欲的困扰,归咎于女性的诱惑,而形成极端憎恶女性的心理现象。

  实则依「缘起」论,性欲是感官(根)会遇境界(尘)时,加以识别(识),感官、境界、心识三者和合而形成接触(触),由接触而产生苦、乐觉受(受),觉受又激发了心理的构象(想)与意志的推动(思)。故此性欲是根、境、识接触过程中,受、想、思综合作用下的欲贪,欲贪这种心理需求,会相应于男女色诱的境界而产生生理上的变化。

  相应于「眼、耳、鼻、舌、身」等五根的生理特质,五根所缘对的境界,名为「色、声、香、味、触」,是为五尘。依于欲贪的心理渴求,而将五根与五境牢牢系缚,是为「五欲」;而「性欲」即是综合五欲的一种强烈的心理渴求。当禅者能依深厚的专注力,对生、心理的变化作如实观照之时,即能察觉到「欲」的实相:那是一种心理上对于生理满足感的渴求,亦即一种对于生理处于舒服或亢奋状态的心理期待。例如:想听到美好的音乐,想观赏美丽的景色,想品尝甜美的食物等等。

  若心理能将生理状态置之度外(亦即:欲贪不生),虽然无法阻绝来自身体或外境所发出的讯号(如饥饿感,如冷热、痛痒),但相对而言,由于身心交感互动,因此倘若欲贪不生,则心理不会激荡生理而作相应变化,这时连生理状态的变化,也都会趋于平缓。是以佛说:「我不思想汝,则汝而不有」。

  性欲这种格外强烈的欲求亦复如是。乍看好似「身的需求支配着心」,实则与「心的欲求」有关。心对男女性欲之欲求一旦生起,便能「贪欲炽燃」,此即所谓「欲火焚身」,这会影响生理而产生变化;性生理的变化,又使心的欲求更加强烈。这就又形成如同「初以习成性,后依性成习」,让人不知是鸡先出现还是蛋先出现的循环现象。这种现象会依其不断循环而持续强化,卒致难以寻索问题的根源。而心理的念头迅速飘忽,生理的讯号则较为稳定清晰。由于世人未有禅观训练,心念过于粗糙,无法觉察念头的起落,只能发现生理的强烈变化,因此会错觉性欲是一种「生理牵动着心理」的现象。

  生理需求之于色等境界,到底是哪个在牵动着哪个?在《杂阿含经》中,有一段摩诃拘絺罗与舍利弗之间的精彩对话。摩诃拘絺罗问舍利弗:五根的感官面对五尘的境界,到底是哪个在绑住哪个?是「眼系色」还是「色系眼」?是「耳系声」还是「声系耳」?乃至鼻、香,舌、味,身、触,意、法,到底是「意系法」还时「法系意」?舍利弗的回答是:「非眼系色,非色系眼,乃至非意系法,非法系意。尊者摩诃拘絺罗,于其中间,若彼欲贪,是其系也。」

  他并作了一个生动的譬喻:「尊者摩诃拘絺罗,譬如二牛,一黑一白。共一轭、鞅缚系。人问言:『为黑牛系白牛,为白牛系黑牛?』为等问不?」

  摩诃拘絺罗答道:「非黑牛系白牛,亦非白牛系黑牛,然于中间,若轭、若系鞅者,是彼系缚。」

  于是舍利弗「以喻合法」而作解析:

  「如是尊者摩诃拘絺罗,非眼系色,非色系眼,乃至非意系法,非法系意。中间欲贪,是其系也。尊者摩诃拘絺罗,若眼系色,若色系眼,乃至若意系法,若法系意,世尊不教人建立梵行,得尽苦边。以非眼系色,非色系眼,乃至非意系法,非法系意,故世尊教人建立梵行,得尽苦边。尊者摩诃拘絺罗。世尊眼见色,若好,若恶,不起欲贪。其余众生眼若见色,若好,若恶,则起欲贪。是故世尊说:『当断欲贪,则心解脱。』」

  「若眼系色,若色系眼,乃至若意系法,若法系意,世尊不教人建立梵行,得尽苦边。以非眼系色,非色系眼,乃至非意系法,非法系意,故世尊教人建立梵行,得尽苦边。」

  这就是本文何以要特别强调,性欲是「心理需求引发生理变化」的原因。原来,「若眼系色」,即是「生物决定论」,那么性欲显然会完全受制于生理,人生就只能随着大自然的规律循环,直到生理需求消失的老迈之年,才有可能停止性欲。「若色系眼」,即是「唯物论」或「文化决定论」,那么性欲将完全受制于美色当前或其它类声色诱惑,只要境界现前,人就必然要被诱惑套牢,完全无法自主。而境界是否现前,这又非吾人之主观意愿所可决定,因此欲寻求解脱之道,较诸「若眼系色」的「生物决定论」更为悲观

  无论是「生物决定论」还是「唯物论」或「文化决定论」(若眼系色,若色系眼,乃至若意系法,若法系意),佛法都将没有着力的空间,佛陀也就无从教人修行解脱。

  正因为性欲是「非眼系色,非色系眼,乃至非意系法,非法系意」,而以「中间欲贪」为其系缚力量,亦即:是欲贪的心理,让生理随境界而被牵动,这才有修行解脱的下手处:「当断欲贪,则心解脱」。

  但是心理的念头是如此隐微,而且心识与内身、外境已经打成一片,心识如何可能不随内身、外境而转?一旦心随境转,又如何可能避免生理需求的渴切呢?这是功夫论的范畴,下文将说明「当断欲贪,则心解脱」的修道原理。

  (四)「恋情」与「性欲」皆为障道法

  「欲」较诸「情」,有更多自体爱的成分,希望满足自体舒服的感觉;而「情」则无论是由我爱而扩大为我所爱,还是转化与升华而为慈悲,都会以希求自我满足的心,转向而为希求满足对方的心。

  但男女(或男男、女女)之恋情(以下简称「恋情」)则较为特殊,它所投射出来的爱,有一个专注的对象,因此无法扩大,也无法转化与升华;这种专注使令系着更深,无论是异性恋或同性恋都是如此。许多人若心心念念都在所系着的情爱对象,常会坐不稳、站不牢,「求之不得,辗转反侧」,严重的甚至哭泣、沮丧,完全无法自拔,情感系着的强烈程度近乎病态。看似情有所钟而忘却自己(殉情者乃至可以毁灭自己),但源头依然是由「我爱」转向的「我所爱」。这种情爱由于胶着过深,多半在付出情感的同时,也希望掌控对方的情感,因而容易产生强烈的占有欲。倘若独占不成,亦往往转化成强烈的恨意或妒意。这种情感的互动,犹如一根绳子把两个人牢牢拴住,其牵扯力量之强大,非一般情感所可比拟。

  恋情」的产生过程中,心理上有了套牢对方的欲贪,生理上也有满足自体爱与境界爱的性欲,这是双重的强烈系着,让生命不得解脱,因此会构成障道法。如果性欲如同其它五欲(如食欲),仅祇是心理需求所引起生理变化(饥饿),那么性欲所产生的心理困扰,就像饥饿所产生的心理困扰一样,让它满足即可,问题还是较为容易解决的。然而人的性欲与恋情是很难切割的,即使主观意愿是「只要性欲,不要恋情」,但由于涉及的对象是有情众生,而非无情事物,因此必须照顾对方的心情,而不能诉诸单方面的主观意愿,这使得问题经常变得非常棘手。

  在清华大学女研究生命案发生时, 何春蕤教授为文表达看法,主张「不但需要性解放,也需要爱的解放」,要积极的松动爱情的强制,松动投注太多但是回报不足时的怨忿。以更宽广的情欲空间和交往机会来克服妒恨,推动更明确的爱情分众管道,来培养一套「来去自如的爱情分合技巧」与「更自在的进出分合哲学」。

  问题就在于,爱情分合很难「来去自如」,这不仅是社会上的婚姻与爱情文化出现了问题,而是恋情本身胶着、系缚的特质。恋情发生的两造,只要有其中一人(如洪晓慧),不能对爱情分合「来去自如」,就很难做到单方面的「爱解放」。肚子饿了,个人可以单方面决定要忍耐饥饿还是要多吃两碗,然而性欲的互动却涉及双方,不可能任由单方面宣称「只要性欲而不带情感」,即使透过某种爱情分众管道,两造最初有其「只要性欲而不带情感」的共识与承诺,也无法保证尔后的发展过程中,会不会有一方面「假戏真做」。只要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从性欲开始转化为恋情,而生命境界又不够无私、超越,就必然会产生无法「来去自如」的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佛陀会特别强调「淫欲」是障道法,而要求僧侣全面摒绝「行淫欲」的原因。佛说一切「欲贪」所系的眼、色乃至意、法,只要「取于色相,取随形好」,皆能妨碍解脱,并且容易导致烦恼丛生,堕于恶趣,但最麻烦的欲贪所系,还是伴随恋情而来的性欲,或是伴随性欲而起的恋情。因此其它滋生物,僧侣只要少欲知足以取用之,唯独禁行淫欲,却是列为一点都不打折扣的首要戒法。

  即使真能抽开恋情而纯粹满足性欲,性欲依然还是障道法。原因是:由于「心理需求引起生理变化」,但欲贪是无止尽的,为了寻求生理变化的满足,自体爱会使人不断寻求让身体满足的亢奋与刺激;但是毫无节制的感官追逐,将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为「初以习成性,次依性成习」,这将会加深个人对性的依赖习性。

  再者,性解放运动者认为,情欲只要不伴随情感的羁绊,就会在性欲满足的过程中获得生理的解放。然而生理的满足不但会形成惯性,而且久了还会麻木。事实上,所有五欲追求都有这样的倾向,如前言所引经云:「宁以火烧热铜筹,以烧其目,令其炽然,不以眼识取于色相,取随形好。所以者何?取于色相,取随形好故,堕恶趣中,如沈铁丸。……」 老子也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五欲,令人心发狂。」 一个人如果没有自省能力,当生理的满足感麻痹时,为了重新得到刺激亢奋的感觉,心理将会不断探索新的花样,不是加重刺激,就是转变对象。表象上看,似因放任感官的满足,而获得了渴求的纾解,实则已使自己逐步形成身体的奴隶,完全无法自拔。由于欲贪转增,生、心理上对性的依赖惯性亦已养成,这时不但不得自在,反而系缚转增深重。

  既然带着独占特质的恋情是障道法,带着恋情的性欲是障道法,不带恋情的性欲也是障道法,那么应当如何加以分别对治,以获取身心的自在解脱?本文将于下一节作进一步的解析

  (五)对治障道法的关键

  1、情的转化与升华——慈悲

  如前所说,「情」与「欲」两者应切割来处理。解决「情」的问题,关键在于「转化、升华」。既然「情」的原理是「将爱己之心外射」,表示「情」是有可能转化的;菩萨名为「觉有情」(Bodhisattva),即菩萨也是有情,只是菩萨不会任由情感专注到紧黏着某个对象不放,而是对自己情感的发展,有一种清明的觉知,因而得以提升生命境界。若能在意识型态上跳脱「我所爱」的框架,那么便可透过理性的省视,把从我爱自然外射出来的情感,转化成为对他者的同情共感,乃至升华而为对众生的大慈大悲,而不致将情感局限在特定对象,形成「要求对方必须作对等回馈」、「必须有忠贞关系之相互承诺」的恋情。

  所谓的「慈」与「悲」,分别是「自己喜爱舒服,也乐意让对方感觉舒服;自己害怕受伤,也不忍心别人受到伤害。」亦即是「与乐、拔苦」之意。情感并非可任由理性支配的心理状态,但情感依然有它导引理性的正面功效。例如:见到众生正处于某种痛苦情境时,若无法感知该情境之「痛苦」,即使理性如何想要对众生「与乐拔苦」,但在情感上对众生仍然是会无动于衷的。「自通之法」是从「爱我」之心转向而为「不忍他人痛苦」之情。持戒若只是为了害怕感得恶报,虽依然有持戒功德,但却无法转凡成圣。转凡成圣的关键在于持「圣戒」,亦即持守的每一条戒律,都来自于情感上对他人的不忍之心。因此「情」若能将之转化、提升,则「发乎情,止乎礼」的持戒,正是转凡成圣的资粮。

  2、欲的节制与超越——戒行与止观

  「欲」不像「情」可以转化,而必须要以戒行来加以节制,以止观来加以超越。首先要在理性上认知到「心为形役,身是苦本」,倘若不加节制,终究会成为性欲的奴隶,求解脱不啻是缘木求鱼,因此对于「欲」的第一个处理方式,就是「节制」。

  性欲不像饮食、衣服、卧具等无情物,后者固然也会牵动人们对于微妙五欲的恋着,总还是较为单纯;而对饮食资具之不知节制,通常也还只是自我伤害。性欲的满足则大都牵涉到他者,唯有自我节制,才能让他者(如配偶、子女、第三者)免于受到伤害,这是一种「因为我不喜欢自己被伤害,所以也不去伤害他人」的道德感,亦即依「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持戒态度。

  性欲的节制要从两个面向来思考:一者、欲望不加节制的危险,即所谓「驰骋五欲,令人心发狂」。二者、「性欲」的满足关涉他者,基于对他者的尊重与疼惜,必须加以节制。或许是基于这两个理由,因此,「性欲必须加以节制」,这在人类社会大都有着高度的共识,也因此而建立了性伴侣稳定的婚姻制度。节制性欲,接受婚姻的形式规范,能达成维系家庭、抚育幼儿等良好的社会功能。

  性行为之自我节制,已可解决部分问题,但还是会面临身、心、环境等诸种挑战。而心理需求所引发的生理变化,也有落差极大的个别差异。欲贪炽盛者,很难透过理性的自我要求,就顺服于性伴侣稳定的社会规范。此所以情色图像、戏曲、小说、影视等声色诱惑,或网络上的种种色情信息,永远无法断绝,娼妓是历久弥新的古老行业,而婚外情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因此循着制度来加以管理,固然能够使人在行为上对性欲加以节制,却无法杜绝受到诱惑的一切外缘,也更无法禁制人在想象空间里驰骋其心。

  随着避孕术的普及,「性」不再必然与「生儿、抚幼」的义务作一连结,因此将「性」与婚姻、家庭共构的需求锐减,性观念日趋开放。又复随着网络时代的到临,多元的性欲满足方式,提供了多元的分众管道,当事人可各取所需,他人无从置喙。因此「节制性欲」之言,宛若呶呶不休的卫道陈腐之论。

  有人或许会认为:既然声色诱惑在所不免,驰心情色之想象未尝不是纾解之道,只要形式上忠于配偶,或是根本不接受婚姻的系缚,就无所谓伤害配偶的问题。然而即令只是其心驰骋于情色之想象,则由于身心交感的因缘牵动,生理上亦会因心之欲贪而增其热恼,生理的欲望增强之后,对自心的控制力就会益形削弱,卒至无法有效地节制行为。

  因此对「欲」不只是节制而已,还必须要学习超越。超越之道有止、观二途:

  一、修习禅定:奢摩他(?amatha),中译为「止」,是一种专注其心的有效训练,摄心而不被外境所动,远离并止息一切之散乱,使心寂静。止成就时,即可达于三摩地(samādhi),即平等持心,专注一境。由此而有浅深不等的禅定阶次,这时会引发身心的重大变化,让人身心轻安,自然离欲。但禅定有进有退,久不习定,将会退失定力;而耽着在禅定中的清凉喜乐,依然是一种微妙牢轫的系着。因此禅定在佛家而言,只是当作进一步修习慧观的准备工夫:住三摩地,观想凝照,智慧明朗,即能断除一切烦恼而证得解脱。

  二、修习慧观:毘钵舍那(vipa?yana),中译为「观」,依于禅定的基础,让人得以用强大的专注与透视力,对身与心的状况作微细、清明的观照,清楚觉知它的生灭变化,也清楚的看到「身体的变化牵动心、心念又牵动生理变化」的因缘。由此智慧的洞观力,也能让人自然离欲,而且无有退失。

  总之,「欲」能障道,但对治此一障道法,与对治「情」的方式不同,它不是靠转化与升华,而是靠节制与超越。欲的节制依于戒学,欲的超越则依于定、慧二学。

  (六)对「情」与「欲」的自处之道

  前面依研究对象——「情」与「欲」,分别解析其为障道法的原因,并分别说明两者的对治之道。此下则依行为主体——在家与出家——来说明面对「恋情」与「性欲」的自处之道。

  1、在家众:忠于配偶并节制欲望的「不邪淫戒

  由于「情」与「欲」难以切割,一旦双方缔结婚约,互为配偶之后,两造间就不祇于「欲」的满足,而包括了「情」的牵系。因此无论是自我期许,或是配偶相互间的期许,都必须具足「忠诚」的要件。这带有强烈的相互系属特质,与手足或好友间的交情不同。而且「忠诚」不仅是一种默契,甚至要填具于婚姻契约中,形成白纸黑字的证据。这在后现代,似乎已是一种过时的道德观,但人性的需求不会过时,倘若不坚持要「对配偶忠诚」,除了伤害对方,自己也会因为不知节制欲念而陷入险境之中,甚至伤及其它第三者。因此婚姻关系中,情的忠诚与欲的节制是必须贯彻的。佛陀要求在家众必须持守「不邪淫戒」,原因在此。

  可是坚持「忠诚」并不容易,或许在欲求不得满足时,专注力容易系着在对方身上,因此情有独锺。然而一旦欲求已得满足,与配偶长期共处,就不容易生起「得来不易」的珍惜之情。

  其次,宿世因缘的深浅不同,很有可能因为与某位第三者的情缘深厚,而出现无法自拔的婚外情。情爱牵系的力量如此强大,身处其中,宛如生了一场大病。这时不妨顺着因缘生法的无常性,先不在行为方面助长情爱牵系的力量(例如:与对方频繁见面,甚至发乎情而行诸欲地产生性关系),那么顺乎「无常」法则,心理的翻腾搅动,势将从最高峰逐渐往下平息。原因是:心理搅动也是因缘生法,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密切接触作为助缘,加上时间、空间的距离,心念还是会由翻腾而逐渐止息。但倘若跨越而为身体的亲密接触,则势将助长情爱的牵系,要止息就更不容易了。

  这时,婚姻关系中相互「忠诚」的承诺,是一种重要的自我提醒,如此便不至于有意勾牵其它情缘。即使婚外情缘在无意间到来,依因待缘而生者,还是可以依因待缘而灭。依于以上这三道防线的因缘:不与对方做生理的接触、不在同一空间共处、分离的时间拉长,将可让婚外情缘渐形淡化。这是指婚外「恋情」的自处之道。至于性欲,则依然是要循着如前所述的节制与超越之途,否则纵欲而使欲贪炽盛,终将热恼自苦,也在婚姻关系中损恼他人。这也是自利而利他的修行,防止自己在性欲的满足中,逐渐「习以成性」,过度依赖感官满足与感官亢奋,卒至不得自在解脱。

  2、出家者超越情欲的三种力量

  (1)别解脱律仪:言语与行为「防非止恶」的机能

  别解脱律仪(梵 prātimoks)a-sam!vara),即是对于言行诸恶分别弃舍所奉持的规范,亦即「戒律」。规范的力量来自何处?除了自尊自重与悯念他人的道德感情之外,佛家的因缘论中,也不排除透过外在力量以加强制约的可行性。因此,在家众以一纸婚姻契约,或是教堂、法院中的郑重宣告,来保证对配偶的忠诚;同理,出家众也需要透过庄严的仪式与他人的认证,慎重地自我承诺:「我将要持守某种戒法。」这种庄严隆重的外在情境,会加深个人持守戒法的殷重心,于是便形成所谓的「戒体」——一道防非止恶的坚固堤防。

  世人无此殷切的自我承诺,因此心理上并不设防,甚至还期待出现白马王子、俊美情人,即使没有这种对象出现在真实生活之中,在心不设防的情况下,也可驰骋想象,以致因于心理需求而加深生理欲贪。但是对出家者而言,有了「别解脱律仪」,心念不系乎情缘的追逐,眉宇之间也不会散发出情欲的暗示,这就宛如架设了一道防止病毒入侵的防火墙,比较不致在有意无意间招惹情缘,这即是「戒德庄严」。当然,即使出家,也有可能遇到强烈牵系其心的情缘,例如过去世亲爱的夫妻于此世会面,心理很有可能会像磁石吸铁一般作不得主。虽然「天雷勾动地火」之类的形容词,不免让人感觉隐晦,但却乎形容了这种情缘的猛烈炽盛,难以招架。这种彼此之间自然产生的情爱牵动,是无关乎「罪」的因缘生法,但依然会因心有所系而形成障道法。

  因此如防火墙般的「别解脱律仪」,同样形成了如上所述的三道防线:个人不愿为障道法所系的道心,是第一道防线;空间上有僧团生活的隔绝,是第二道防线;时间上拉长以后,随着无常法则,翻腾的心理将逐渐归于平息,则是第三道防线。在遵循戒律的僧团生活中,有大众威德的助缘,让眼、耳、鼻、舌、身、意所缘对的都是清净的色、声、香、味、触、法,这也就减少了欲贪涌动的助缘。随着时间的流逝,一切都将逐渐平息。这是透过僧团生活而持守别解脱律仪,对障道法的防护功能。

  (2)禅定:透过心念专注的定学训练而自然离欲

  禅定本身的特质,就是离欲,而且是自然离欲,毋须勉为防范。一般而言,到达「离(欲)生喜乐」的初禅境界时,身心轻安就已使得生理欲念自然消减,禅定渐深时,不但不再出现性欲的热恼,连呼吸都渐形微细,身、心的轻安更为殊胜。至第四禅,甚至能超越身心的所有轻安觉受,呼吸也完全中止。因此,出家者倘若修习禅定,将不会有生理之「欲」的困扰。

  至于让人难以自拔的「情」,在修习禅定中,由于心念强力地专注于所缘境上,因此透过持续的禅定修学,专注一境的心念,就不会为情所系。

  所以无论是「性欲」还是「恋情」,都可依禅定而得到阶段性的对治。何以说是「阶段性对治」?原来,禅定成就时,专注力很强,身心体质都有重大变化,但这依然是因缘生法,久不修习禅定,难免还是会退失定力。因此即使有了禅定成就的经验,倘若不能持续修习定法,并不保证尔后完全杜绝情与欲的困扰。

  曾有人在深山中修习禅定,受到信徒的崇拜、供养,后来竟然犯了淫戒,甚至有性侵犯或性骚扰的破格行为,令信众或道友难以理解。其实原理很简单,由于供养丰厚,人容易迷失其中,放逸于感官满足的生活方式,而且崇拜群众围绕,人事因缘繁重,也会让人无法专念禅修,于是定力退失,身心麤重,面对恋情的系着与性欲的渴求,自与寻常凡夫无异。

  生命毕竟是无限长远的,修习禅定的片刻清静,相对于无限的生命,「曾不能以一瞬」,那么修习禅定又有什么意义呢?仍然有其意义。曾经修习过禅定,要再得禅定成就,较诸一般未习定者来得容易。就像会骑脚踏车的人,虽然长时未骑,但只要再度骑车,一开始或许会晃动,但却不会像完全不曾骑车的人那般频频摔跤,因为他可以很快就抓到平衡感。

  禅定修学亦复如是:曾有禅定经验者,即使久未习定,重新习定时,又容易回复到平稳的状态,纵使离欲清净是一小段一小段的禅定时段与定后余势(出定后依然残留的力量),但相对而言,生命中的情欲波澜还是可以有效减少,因此离欲清净也就不仅是无限生命中的一小时段,而会在无限小段的连结中,形成一种清心寡欲的生、心理惯性。

  (3)智慧:透过四念处的身心观照而以智化情

  以现在出家者忙碌的生活状况而言,许多人并没有太多时间修习禅定,但原本修习禅定所产生的身心轻安,也不会在出定之后剎那终止,仍然会有定后余势。更重要的是,要透过修习禅定所得的专注力,来开发觉照身心情境的深度智慧。专注力不够的智慧,就是一般所说的「理智」,它很难驾驭非理性的情欲本能,因为心念的力道不强,所以常常会向顽强的情欲习性、生心理惯性投降。以禅定为基础,依「四念处」——身、受、心、法的次第来观照身心情境,这时便能清楚觉知身心快速的生灭变化,而对情之所牵或欲之所系的对象,因觉知其瞬息变化而生灭无已,也就无从牵系,自然获致心解脱与慧解脱。

  纵使因为忙碌,对自己身心的变化状况,没有那么清楚的觉知,但是由于别解脱律仪的殷重持守,因此不为遇境逢缘而就想入非非,至少在面对情欲诱惑时,比较容易生警惕心。这种警惕除了来自「别解脱律仪」的心理防火墙,还可来自因缘生法的觉察与观照:从现在的身心状况,就能预知它发展下去的后果,因此不容情欲束缚而让未来生大苦恼,从而于情转化、升华,于欲则止息想象而不助长。这是出家者虽不见得终年累月都在禅定之中,却依然可以过着离欲生活而身心平稳的原因。

  三、汉传佛教与僧侣独身主义

  如前所述,情欲既然障道,那么僧侣必须独身,就是理所当然的基本规范。然而历史演变的过程中,也有些僧侣徒具剃发染衣的身形,而将「不得非梵行」的根本戒律搁置一边,如藏传佛教的部分教派,以及日本佛教因政治力介入,而产生的「寺子制度」——寺院住持的承袭者来自婚生子嗣。于是,坚持佛教僧侣的独身主义,就成了汉传佛教(除了日本以外的中、越、韩等佛教化区)以及南传佛教的特色。

  除了「『性』与『欲』是障道法」的基本佛法观点外,对情欲严加戒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来自儒家文化的礼教观念。在儒家主流的礼教文化中,「发乎情而止乎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 即可,因此原本只是要求节制情欲,并没有全面禁止情欲。但是「嫂溺而援之以手」是否可行?竟也会被纳入讨论。 由此可知:对于情欲的萌动力量,儒者也是有所觉察,所以处理相关问题,也就显得小心翼翼。

  宋明以后,儒者从佛家得到启发,重视内心的观照,于是益发感受到「情欲」的隐微与危险。正因为其过于隐微,因此鲜见有人能有孟子的能耐:「我善养吾浩然之气。」 于是便从原本着重内在观照的心性之学,配合原本戒慎恐惧的礼教观念,发展而成外相森严的礼教约束。一旦礼教森严以后,只要跨越礼数,就是「不伦」,形同「罪孽」。因此,虽然藏传佛教的「双身修习」之法,很早就传来中国,甚至用巧妙的语言来说明其为修行法门,但中国人深受「礼教」影响,总觉得双身修习逾乎僧侣本份,即使在家修学,也难逃「不伦」之咎。因此密教虽大传于西藏,却无法在汉土普遍宏扬。

  礼教森严的氛围,使得汉传佛教在独身禁欲方面,更加强化了「万恶淫为首」的观念,于是逐渐将它从「障道法」而提升到「生死根本」的地位,甚至视同「罪孽」。但在汉传佛教的现实社会中,并非所有僧侣都能严持净戒,许多职业经忏僧,早已公然婚配而无所避忌(如广东客庄的所谓「香花和尚」),有些行非梵行的僧侣,只要不将问题曝光,佛教界大都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姑息态度。于是社会对那些纵情恣欲之僧侣的鄙视,往往见诸戏曲小说,笔法往往戏谑猥亵,满足意淫的想象。

  又因为儒家的宗脉观念强固,认为「人死为鬼」,必须受到后代的供奉祭飨,因此断绝子嗣就是断绝祖宗香火,所以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这又使得汉传佛教的僧侣在社会中饱受「不孝」的污名。

  这礼教与宗嗣的两重观念交织,于是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氛围:既对出家看不顺眼,又对还俗极其鄙视。社会氛围如此,教内同样以「卑鄙可耻」的态度来看待还俗,无法如同南传佛教,坦然面对他人的还俗。例如泰国,任何男子都曾在青少年时出过家,「还俗」就像服完兵役退伍一般的自然。

  在汉传佛教社会中,一个出家人选择还俗,往往要面临很大的压力。因为习惯了僧团中修道人互动的生活,久而退失了与社会人士互动的能力,除了要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感与陌生感,还要面对还俗的羞耻感,以及他人质疑、歧视的眼光。于是汉传佛教就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由于将还俗看得太过严重,因此有些早已行非梵行的僧侣,竟还穿着僧服,让僧团不得清净,并承受着社会的异样眼光。

  然而,出家倘若无心超越情欲,又何妨转换为在家身份,坦然过着有节制却非全面禁绝的情欲生活呢?因为情欲若不能循着前述戒、定、慧三学的正常管道来超越它,又不能依于戒学而划地自限地加以节制,那么往往会让人在「高标准不能,低标准不得」情况下的自我放弃,一旦自我放弃,就失去了自我节制的动机,这使得某些破戒僧侣,较诸一般在家众更加情欲炽盛。

  因此汉传佛教虽已有良好的「僧侣独身」共识,但还是要回归到「欲为本能,情欲非罪」但「情欲系着,情欲障道」的佛法正见,才不会过犹不及。离欲,这是在戒定慧三学之中自然产生的过程,而不是在极度罪恶感的身心张力之中,勉强压制的结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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