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于求财物”时,不应该“不给施”

有人“于求财物”时,不应该“不给施”

  菩萨四十六轻戒之四十一于求财物不给施

  《集颂》:

  “正来希求饮食等,资生众具现有物。

  嫌恚不给染违犯,懈惰不给犯非染。

  无违犯者无可施,彼所希求物不宜。

  多方调伏说如前,王制不宜护王心。

  若护僧制大众心,不作惠施皆无犯。”

  这条主要讲:有人“于求财物”时,不应该“不给施”。

  若有人来求“饮食等”基本的生活“资生众具”,而且是你的“现有物”,如果是“嫌恚不给”者,则是“染犯”,若是因“懈怠、懒惰”没有“给施”则是“虽犯非染”。

  因下列因缘者,不做供施也不犯此戒:

  1、对方所求之物,不是“现有物”,自己没有,无力可为;

  2、对方所求之物,于当下不适合对方。比如:顽童向你讨要有危险的器具,一个嗔恨心很强正在和别人吵嘴的人,向你讨要菜刀、木根等。

  3、为调伏对方的傲慢、烦恼习气等而不作供施广如前说。

  4、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物,如:你是个工程设计师,有人出高价私自让你设计制造枪支等,或你是做物流的,有人让你违规运输危险品等。或为维护地方法规、护持部门领导等而拒绝供施等。

  5、若为护持佛教戒律,如有人(特别是在家人)来向僧人乞讨袈裟、钵、具等僧物;或因严重犯戒违规,被修行团队开出不能再交往的人,前来讨要物品或证明等。

  类似以上种种,虽不给施,不犯此戒。

  ——摘自仁清法师《佛教大乘正觉道之戒律、戒相疏义》之 菩萨四十六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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