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教育之目的与程序

  僧教育之目的与程序

  太 虚

  ──二十年七月在北平柏林教理院讲──

  本院自去年改组为世界佛学苑教理院以来,由台源、常惺诸法师担任其事,观一年间经过之成绩,颇堪告慰。唯太虚因应务各方,未能在院尽教导之责,对于台、常、各法师抱歉之至!现在在座虽有居士与小学校之学生;然仅能专就僧教育讨论之。僧教育三字,非今特创之名辞,在清末既有僧教育会,顾名思义,即可知是学僧所受之僧教育也。然则其目的安在?所出之人才是否为国家社会所需要?此问题极应讨论之。

  自清季以来,佛教即入多事之秋。三十年来常有僧寺能不能存在之问题发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僧寺时感无限之恐慌。然考察现代思潮,有一部分人根本反对宗教,以为佛教是宗教之一,故应与其他宗教同其不能存在。亦有人以为佛教非宗教,谓其所讲明宇宙人生之原理,永为人类所必需研究之学术,故仍可存在。至于不反对宗教者,则于佛教之应当存在,更不成问题;然寺僧可否存在,其问题至今未决。如十七年之庙产兴学运动,为消灭寺僧之最显著者。最近该会已宣告成立,并得党部政府之许可,其标语为‘人其人而不火其书。利其产而不毁其宇\’。于佛教之经书典籍及古迹名胜虽犹主张保存,而对于僧人僧产,则固将人之、利之,而不复许其存在矣。

  其运动果真实现,则将来仅有专供社会人士研究之佛学,而寺院虽存,已非僧众修学之场所、佛教宏化之机关矣。如此则佛寺僧众不能存在,而我人又何需更提倡僧教育耶?此则今在办僧教育及受僧教育者,皆应当深切注意研究者也。

  余以为佛教及僧寺之存亡,与政治深有关系。现今国内潜流有赤党思潮,本由马克斯唯物史观之共产主义脱化而出,假如为彼党夺去全国政权,对于宗教必尽力排斥,而佛教既向蒙宗教之名义,势难免不同归于尽。但察多数国民之心理,彼党之主义在中国决难实现,故可置诸不论。至于现在已经统一全国掌握政权之国民党,则固明许信教自由,与宗教同等之佛教自然亦能为之容许存在,而且可以有发扬光大之机会,故佛寺僧众亦有振作之希望。然于此有应当明白之要点,即在国民党之立场上,现今之僧寺亦决不许照旧延长下去,必需用一番整顿改革工夫而后可;于此、乃有办僧教育之需要。但僧教育并非漫然无的之讲学,应以造成真能住持佛教之僧才为目的;此是学僧之出路,亦是僧教育之宗旨。

  前次国民会议之办选举,立法院曾讨论寺僧应否有选举权之问题,以为如以寺僧为宗教师,则应无选举与被选举权;否则、如以寺僧为普通居民,则应同有选举与被选举权。然国民会议不过一时之集会,旋作罢论。但事虽过去,至宪政时期,僧人与寺产究应如何处置,终有讨论之必要。余以为今后假使仍有佛寺僧产之存在,则应规定寺僧为宗教师,僧寺为佛教教化之机关,在国民中取得相当之地位,不被国民再视为废物,佛寺僧产始有巩固之希望,国民亦可藉以明了佛教之真象。佛教师──或名布教师──在佛教教化机关执行其职务,亦应有其经费所从出之寺产。宗教师纵无何特别优崇之地位,然应与律师、医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受同等之待遇。如此则国人对于佛教寺僧亦有所信任,而在法律规定后,无论何人亦皆不得为非法之侵犯矣。然欲取得其地位,则不能不养成其资格,如律师须有相当之训练,以及律师凭证等。寺僧既为佛教师,亦应有佛教师之资格;如无此资格,则不能为寺僧,故必须有僧教育以救其弊。在西藏、日本、锡兰之养成僧格,皆有长时之训练。在日本曹洞宗等规定为僧须具中学毕业之资格,再加苦习八年,而后乃可任教师;在西藏、锡兰有终身为沙弥,而不得获为比丘──布教师──者,此各国训练僧才严格之大概也。唯我国汉僧,久成散漫无纪,凌乱无序之现象,若仍任其死气沉沉下去,不能振作,纵无外界之摧残,其自身已毫无意义,而反为佛教发展之障碍物,终必受社会天然之淘汰也。国人对于佛教本不甚明了,往往以其所习见习闻之俗僧,以为即可代表佛教之全体,因而以为佛教已是国民中不应有、不须有之污物废物;其间虽有少数之高行大德,亦不为世人所知。如此、则不唯失却寺僧本有之地位──如佛教师之资格,且佛教亦因寺僧堕落而招世人之抹煞。由此推知住持佛教之僧才,非加以严格之规定与训练不可。今就此后应建立之三种僧伽分述如次:

  一、学僧──求学宗教师也。此为沙弥──求寂、与比丘──乞法。

  二、职僧──现任宗教师也。为与教众、民众服务之菩萨僧。

  三、德僧──退老宗教师也。为与国民及佛教服务已久而退职之长老僧,为教众、民众之崇仰者。

  僧众有如上之资格,乃可以住持佛教,取得相当之地位,引起社会之信仰。但于此中学僧应如何训练?余曾思研再三,以为今后出家之沙弥决不能如昔日之乱收目不识丁之人,必须具有高中毕业之程度,先于国民常识、世界常识,以及佛教之学理,俱有相当之根据,乃可度为沙弥。入律仪院使受僧教育;入院受沙弥戒──三皈、五戒出家时已受──半年实习,造成沙弥之共同的律仪生活;同时并习普通教务,如讽诵修持等。第二期进受比丘戒,一年半实习,以期合于比丘之律仪;同时学成出家僧众应具佛学之常识,使能符合僧伽之资格。于此二年,如天才不高而不欲深造者,即可出为职僧中之事务员。如愿深造者,则可入普通教理院──等于大学,可得学士之学位,经四年出院即可为助教师。如更进之,可入高等教理院──等于中央研究院,可得博士之学位,研究专门之教理,束小范围而作精密之探讨,三年出院可任布教师。设能根据佛教入道之次第,由教理而行果,更求上进,则可入参学处,亲近依止前次所述之长老僧。习禅则进禅观林,习净则进净业林,习密则进真言林──,此亦得经三年。经此长期共十二年之训练,方能达到学僧最高之成就。然此长期之训练,亦不必惊异,正如美国耶教教师亦有先于大学毕业,再入宗教学院八年而后始得宗教博士者相同也。

  然在前虽说由参学处与高等教理院学出之学僧为布教师,普通教理院学僧仅可出为助教师,律仪院学僧仅可出为事务员;然而后者若努力工作继续修学,亦可渐升其级。布教师经过二十年之服务,即可入为长老僧,作应受教众、民众恭敬供养之德僧。以上学僧、职僧、德僧人数之分配,假定全僧额为二万人,则:

  一、学僧五千人,包括以上所说之四种修学僧。

  二、职僧一万二千人,可以五种分配之:

  甲、布教约五千人,每所职员一人至七人,约三千余所。

  乙、佛教慈善事业职员约一千五百人。

  丙、佛教文化事业职员约一千人。

  丁、佛教教务机关如佛教会等办事职员约三千人。

  戊、律仪院、教理院、参学处教职员约一千五百人。

  三、德僧约二千人。

  此上之分配,详见余所订之建立中国现代住持僧大纲。如是则佛寺皆为修学之场所,教化之机关,寺僧亦俱为有职业之国民,非是旧日被人视为无业之游民矣。由学僧、职僧、德僧组成佛教之教团,而寺院亦无不为授学、修养、宏化之处所,则佛法可以阐明,僧寺地位可以巩固,而社会民众亦均能得到佛教相当之利益。否则、寺僧决定不能存在;纵能存在,亦徒为佛教之障碍,社会之赘疣。故今为保存发扬整个的佛教计,必须造成真能住持佛法之僧才,为风雨飘摇中的佛教僧寺开一新出路。此为办僧教育之目的,亦为汝等学僧来此求学应抱之宗旨!七、三、于北平教理院。(化城记)

  (见海刊十二卷八期)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