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动物解放”理论评介——以Peter Singer的《动物解放》为主

  ◇ 西方动物伦理思想评介——之一

  西方“动物解放”理论评介——以Peter Singer的《动物解放》为主

  壹、前言

  人类对待动物的伦理思维,属于环境伦理学讨论和关怀的议题之一。本文所介述的“动物伦理”理论,以Peter Singer主张的“动物解放”理论为主。

  针对Peter Singer所提出的看法,西方哲学界的讨论相当热烈。唯无论是赞同者或反对者,都无法不重视他的观点。文末并举Holmes Rolston III从环境整体论观点对Peter Singer的主张所提出的若干质疑,并以笔者的评议作总结。Holmes Rolston III可说是“环境伦理学”的拓荒者。他的名著Environmental Ethics : Values in and Duties to the Natural World中,即主张应以非人类的“生态中心”观点,重新建构对(人类之外的)动物的道德考量内容。两人同样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但对动物伦理的看法却显著不同,这是值得探索玩味的。

  笔者重视此一论题的因缘,应追溯自个人参与护生社团的理念,“中华民国关怀生命协会”是台湾第一个草根性的保护动物组织,于1993年元月创会之初,笔者即襄助创会理事长昭慧法师推动协会事务;2000年,笔者更接任理事长一职。

  在实际投入动物关怀乃至为动物福利争取立法的社会运动中,我们会发现:即使是东、西方保护动物组织所依凭的理论有其差异,双方仍然可以共同合作,来为苦难苍生谋取福利。有关佛家“护生”与“动物权”观念的不同,昭慧法师]已有两篇论文作过分析。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更希望多多涉猎东、西方哲学界看待动物的各种理论,故选择此一动物保护界的经典名著:《动物解放》,作为研究并评论“动物伦理”诸家学说的第一步。

  贰、《动物解放》理论诉求重点

  作者关怀动物遭受人类侵害所导致的痛苦与不幸,并致力于防止类似事情的恶化,而《动物解放》一书,其主旨即在讨论人类对待非人类动物的暴行,并进一步彻底而深入地提出“人类应该如何对待非人类动物”的具体建议。此中“动物”的定义,原应涵盖人类与非人类在内,但作者常用此名词以指谓“非人类的动物”。

  尽管作者仁厚之心跃然纸上,但全书的写作却不是诉诸感性的呼唤,而是诉诸绵密的论证与事实俱在的如山铁证。在一九七五年本书初版的序文中,作者就指出:他关怀动物的苦难,并不是诉诸感情;而是以理性为论说的支柱,以建立人类合理对待动物的道德原则。他并于前后两篇序文中透露其写作意旨,即:任何解放运动,都意在结束某种不平等与歧视,例如种族歧视或两性不平等。故作者谈“动物解放”,意在改变人类累积千百年对于动物的歧视与偏见,而将人类的道德关怀推向一个更广阔的族群:非人类的动物。

  本书开头第一章就先为“动物解放”的主张,展开无比犀利的绵密论证。作者先谈物种歧视之理由及其后果,并将此诸理由逐一予以反驳,进一步证成其“一切动物均为平等”的结论,以此作为其他章节列举残虐动物的现实情状,并加以指控的理论基础。

  作者首先提到“动物解放”在实行上的三点困难:

  一、被迫害者不能组织起来以对抗迫害。此为最明显而又最重要的困难,故吾人必须组织起来,为这些不能言说、行动的动物争取其生存权益。

  二、所有压迫阶级的成员,皆因压迫动物而受益——如攫取动物毛皮血肉,与利用动物从事各种残忍的实验等。要说服他们,要求其放弃从动物身上所获取的利益,显然非常困难。

  三、人类侵凌动物的习惯很难打破——这不仅是饮食的习惯,还包括思想及语言的习惯。

  即使是如此困难,作者仍然展开了以下有关“动物解放”的精彩辩证:

  一、以“平等”原则,做为考量动物利益的道德前提

  (一)“平等”是一个道德理念

  首先,作者以“平等”观念做为伦理学系统中的基本原则,并从效益的角度来评断道德的行为;亦即:一个行为所影响到的每个对象的利益,都应该受到考虑;不但如此,对于赋予他们的利益的重要程度,应该与其他对象的利益等同考量。而且,这“平等原则”,不是对于实然现象所作的描述,相反的,这是一项“有关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他者(包含人类与其它动物)”的应然命题。

  此中,作者引述了几位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哲学家的观点,以佐证他的看法;显然作者的道德观是基于效益主义的立场立论。

  作者同时也申明,所谓“平等”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并不是平等的或同样的待遇,而是平等的考量;也就是说,运用平等考量对待所有生物时,可能因生物对象的不同,其待遇方式以及权利(福利)内容可能并不一样。

  (二)从人权到动物权

  作者提出质疑:以人类社会为例,如果我们不认为应牺牲智力较低者的权益,以成就智力较高者;则在生物世界中,我们又岂能赋予人类为了同样目的而利用非人类(动物)?而且,根据平等原则,吾人“考量他者利益”(无论此利益内容为何)的根本原则,必须施用于每一个对象,而不应衡量对方是人还是其它生物,或者它们有什么能力。

  作者认为,假如我们追求黑人、妇女以及其他受压迫人类群体的平等,却拒绝对非人类的动物给予平等的考量,则我们的立场会站不住脚。因为纵使是人类,也有各种智力、体能等的差异性,故“平等”是一个道德理念,当我们的论断,超越了所考虑对象的现实差异,就可将之推展而扩及到非人类的动物,也给予他们一个平等的考量。亦即:平等原则的自然引申,将打破“物种歧视”(speciesism)的谬论。

  (三)“平等”理念在动物方面的实际运用

  作者提醒:运用“平等”理念于不同生物时,所产生的待遇方式及权利内容,并不需要相同。所以他设定了两项原则,作为“平等”理念实际运用于动物方面时的判准:

  1.“不妨碍”原则——人与动物虽然有别,然而并不妨碍“把平等之基本原则延伸到人以外的动物身上”的主张。

  2.“不相同”原则——把平等的基本原则从一个群体延伸推广到另一群体,并不表示就是用完全相同的方式来对待他们,亦不表示将赋予相同的权利内容,这必须视其个体差异而定。

  (四)有关“权利”的说明——回答“动物是否有权利”的质疑

  作者特别强调,虽然Bentham使用了right(权利)的字眼,但这只是一个求取方便的简称,实际上,他的论证所涉及的是“平等”而非“权利”;他真正重视的是人和动物在道德上应该获得的保障。故作者认为:可以用Bentham的论证方式,而证明“动物也应该享受平等”,却无须陷入有关“权利”之终极性质的哲学争议中。

  二、以“感受痛苦的能力”,做为动物应受到平等考量的关键特质

  说到动物对于痛苦的感受能力,现在一般都不再怀疑,然而作者为了求得论证的完整性,仍然从主张“动物只是机器,没有感受痛苦的能力”的最极端观点开始讨论,针对不同程度的“动物无痛苦,或纵然有痛苦,吾人也无法确知”等的说法,提出反驳意见;他指出:要否认动物能感受到疼痛,无论在科学上、哲学上都没有坚强的理由。只要我们有“感同身受”的同理心,只要我们不怀疑其他人会感到疼痛,便不应该怀疑其他动物会感受疼痛。

  再者,由于“痛苦”虽有导致痛苦的客观因素,却牵涉到强烈的主观感受,然则痛苦的轻重应该如何判定?由于物种的结构不同,同一物种的个体亦难免有个别差异,感受痛苦的内容与程度自亦有所差别;故作者在此提出“等量痛苦”(the same amount of pain)的判准:若不同的痛苦承受者,虽承受不同强度的刺激,却可引致等量痛苦的感觉,此时应依承受者的感觉为判准。

  作者也意会到:当人类与动物的利益有冲突时,平等原则无法告诉我们该如何做;而不同物种成员的痛苦,也或许无法做精密准确的比较。但是作者强调:精密准确并不重要;纵然以人类的利益为先,我们也必须改变人类对待动物的方式。亦即:无论在饮食习惯、动物实验、狩猎捕捉、穿戴皮毛,以及对待野生、饲养动物等的方式上,我们都必须立即改变态度,以防止对动物造成痛苦。

  三、以“尊重动物的生命”,打破物种歧视——“人类生命神圣观”的迷思

  本段之中,作者连带讨论到有关“杀死动物”的问题。

  作者认为,高举“人类生命神圣不可侵犯”,而却不反对杀害动物,这种心态,基本上都是物种歧视;而要避免物种歧视,唯有承认在一切相干方面均相似的生物,便有相似的生命权利——这是突破人类物种界线的观点。也就是说:我人必须将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然而作者也指出:拒绝物种歧视,并不涵蕴一切生命都具有同等的价值。话说回来,即使人与动物在某些方面的价值不相等,但是杀死动物依然是错误的行为。(就此,作者在此并没有提出证成的理由)

  就对待动物的态度而言,在“造成痛苦”与“杀死生命”二者之中,作者所著重的是前者的讨论,“解放动物”的重点也在于此。他强调的是,唯有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饮食习惯,以及改变政府的政策,才能停止实验动物与养殖动物所遭受到的苦难。

  作者说:“如果这两种(按,即经济动物与实验动物的解放)由官方提倡,并且迹近普世接受的物种歧视做法能够废除,则废除其他的物种歧视的做法,也就不会太远了。”(原著p.23)

  参、建构理论,回应质疑

  一、不同范畴的相同基础:感知能力

  本章首先以“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与物种歧视”三个不同范畴,剖析人、女人与动物具备相同的感知能力(sentience),故同样应受到平等对待。作者依目前普世反种族主义、反性别歧视之共识,进一步推论:同理,人们亦应反对物种歧视。

  作者以为:反物种歧视最重要的具体表现是“不让动物受到痛苦”。为了证成此一结论,本文依边沁所主张的效益论,循“人与动物平等”之思维脉络,展开“三种情况,一个模式”的辩证。

  种族主义、性别主义与物种主义,都因偏袒自己利益,而违反平等法则。原来效益论的“平等”原则,认为对每个个体的利益,应作平等的考量。此一原则施用于一切对象(包括人类与非人类),以感知能力(sentience)的极限来构成界线,而非肤色、性别、智力或理性等之判准。易言之,平等是道德理念而非事实论断;感受痛苦的能力,为一个生物是否有权利受到平等考量的关键(充分必要条件)。

  作者附带针对“动物权”一语之哲学争议,表明其看法:论证涉及的是“平等”而非“权利”。“权利”乃图求方便而简化的政治语言而已;“权利的存在”仍靠“感受痛苦与快乐的可能性”(感知能力:sentience)来证明,故无需陷入“有关权利之终极性质”的哲学争议。

  二、动物感知能力之证成

  此一平等原则若于动物可以有效使用,首先必须面对“动物不会受到痛苦”的观念而作澄清,是故作者归纳三种质疑而作逻辑严密的反驳,以证成“动物亦会受到痛苦,亦应适用于平等原则”。

  反方:笛卡儿(Descartes)的主张:动物只是没有意识的机械,没有思想、没有感觉、没有任何形态的心灵生活。

  作者:动物有感知能力。对人而言如此,动物亦然。

  推论:1.设身处地观察:动物处在我们也会感到疼痛的情境之中,有何行为征候?

  2.有完全理由相信以下事实:动物与我们一样是生物,长着一样的神经系统,运作方式一样,同样情境会产生同样感觉。

  反方:人与动物不同:人有行为表现方式(语言)。

  作者:1.黑猩猩亦可学会一套语言。人与动物的界线已模糊。

  2.语言能力与感受痛苦的能力没有关联性。

  推论:1.疼痛之情状较为原始,与语言无关。

  2.表达疼痛的讯号不只语言,且语言可以撒谎,并非最好的证据。

  3.婴、幼儿亦不会语言,却不可否认其会感到疼痛。

  反方:人与动物不同:正常成人具有之心智能力,会使其在某些状况感受到痛苦。故动物实验不用正常成年人而用动物有其非关物种主义之理由。

  作者:依然有物种歧视。

  推论:1.同样的论证使我们有理由用在幼儿、智障人身上。若将此三(动物、幼儿与智障人)之同一范畴而作区别,就是物种歧视。

  2.有些情境,动物比人更会承受“不明状况”的恐怖,如战俘知其将会被释放,野生动物则不明被捕后之命运

  三、利益冲突时的抉择

  作者质疑人类本位论时,他依效益论所建构的平等原则,依然会受到质疑。例如:这种平等原则,将如何运用于利益冲突之时?

  纵使同意动物也有感知疼痛的能力,质疑者依然会辩称:当二者利益冲突时,效益论的平等原则无法告诉我们该怎么做。在这方面,作者并未直接辩证“人与动物之利益孰为优先”的难题,但他依然强调:即使将人类利益置于优位,才同意防止对动物造成痛苦,吾人都应剧烈改变对待动物的方式。

  四、杀害生命的复杂课题

  平等原则是否可用于杀害生命的情境中?

  这是另一个复杂的课题。作者不直接谈杀生问题,因为作者最大的期望是“不让动物受到痛苦”,而前述“对疼痛与快乐做平等考量”之单纯原则,已足以指出并抗议人类对动物的一切主要虐待行为。

  但作者依然谴责两种“杀生正当论”的理由:一、人类生命神圣观:杀害无辜人命在一切情况下都是错的。智障、重残、老衰老痴呆都不例外。作者认为:这种唯独人命神圣的观念,显系物种歧视的主张。二、人类智能优越观:人类拥有自觉能力、人际关系……等等与动物不同,并较之为优越。作者认为这也是错的,因为:无论判准为何,均不足以与人类物种之界线完全吻合;因其判准(如自觉能力)可据以证明某些高等动物较某些智障、残障人类的生命更有价值。

  但面对杀生问题时,作者提出的是“价值”论。他认为:拒绝物种歧视,不等于一切生命都具有同等的价值。他所主张的平等原则,与感受疼痛能力之外的其他能力无关,杀死生命则与能力有关;对动物生命,应如同对在心智能力上居于同等层次的人之生命一样尊重。而杀死一个已在展望、计划、追求某个未来目标的生物,不啻剥夺了他实现一切努力的机会。

  由于作者认为:“即使无痛杀死动物,亦属过错”之想法,对“依疼痛与快乐做平等考量之单纯原则”的结论,严格而言并非必要,所以作者显然不会强烈反对基于仁慈心,不忍动物受到无意义之痛苦的安乐死。

  五、虐待实例之选择

  基本上,本书并非资料大全,故未搜罗一切动物受苦之实例。然则为何本书只选实验动物与经济动物的两种虐待实例?兹简要归纳作者意见如下:

  1. 面对物种歧视的偏见而有的医疗科技、集约农业等制度化的运作,我们生活于社群共生结构中,理应无法卸责。

  2. 遭荼毒动物之数目与痛苦程度,已达到令人震9惊与1发指的程度。

  3. 我们必须改变政府的政策,我们的生活方式、饮食习惯

  4. 倘二者能废除,则其他物种歧视做法的废除,也就不远了。

  第六章辩证诸如植物有否疼痛之类疑难杂问,系延伸以上议题的补充论述。兹不赘述。

  肆、Holmes Rolston III的质疑

  Peter Singer的主张,在西方哲学界产生了广大的回响,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大部份都针对人类与动物间的互动关系立论。而Holmes Rolston III(1932~)却另从整体环境伦理的观点提出讨论,故相当有另类角度的讨论价值,故本文只列举Rolston III生态中心的立场,对Singer所作的一些批评反对意见。兹综合其对应观点如下:

  一、Rolston认为Peter Singer既主张“平等考量动物利益”,却又可以赞同有差异地对待它们,这是文字游戏。利益不应该脱离该生物的生态整体而加以分析。由于生物各有其价值(内在的、工具性的、生态系的),其价值多元而互异,这种价值的尊重、珍视,遂从未兑现成平等权利,或福利上的平等考量。

  二、Peter Singer只护卫感觉敏锐而有意识的高等动物,却将低等动物与昆虫、植物排除于道德考量之外,这样会忽略了:问题不只是“它们会受苦吗?”而是:它们是活生生的吗?是否有任何价值?在伦理考量中的角色如何?

  三、Rolston希望保卫一种客观的道德,以客观事物为着眼点。因为环境伦理学不只是心理的事,也是生物的事。更且Peter Singer将道德局限在痛感与快感上,暗示了一种享乐主义的价值论。彷佛痛感是自然唯一的反价值,而快感是唯一的价值。而Rolston的环境伦理学却是全面的,痛感与快感只是一个较大图像的一部分,是来自(也有助于)生态系层次上更多的价值。即使痛感与快感在较高的生命形式,是一个主要的演化成就,然而在生态系的层次,自然发展出了一个繁茂的社群,它有点不在乎个体的痛感与快感。

  四、Peter Singer主张:物种本身不是有意识的实体,因此超出个体动物之利益外,物种是没有利益可言的。然而Rolston却认为,物种是一条生命的延续线,没有一个个体的生命可以逃过死灭的结局,然而物种却可以。它藉着个体生死的替换,而维持其整体的长久存在。保护整体的生命形式,是比保护个体的完整性,来得更为重要的。

  很显然的,Rolston是依生物体之内在价值与生态系之系统价值,以论人类对彼等所应尽之义务。他当然不能满意只由“痛感或快感”来决定伦理行为的答案,认为这样既无法给予生物体与生态系一个更宽广的道德视野,而且也会因为只重视个体的感觉,而忽略了个体是在物种的延生或生态系的创生下,方才得以存活或延续的事实。

  然而笔者认为,这样对Peter Singer的指责,也是有欠公允的。

  第一、人类的道德感,岂不是源自于异地而处的同理心吗?如果不那么在意客体的痛感与快感,那就不啻是去除了这一层最素朴也最坚强的道德感情。然则道德感还剩下什么?是某种被宣称具足“价值”的意识形态,无条件就可以指挥得动的忠仆吗?

  第二、Rolston所称生物体或物种的“内在价值”论,既然是自存于客体之中,无法透过人的主观心来加以衡量,然则主观的道德感情,又要如何投射到一个与主观心毫无交集的客观价值上呢?

  第三、Rolston认为,在生态系的层次,有点不在乎个体的痛感与快感,这是他主观心的认定,还是完全无关乎主观心的客观事实呢?如果是后者,他如何可能透过主观心以认知:生态系的层次会“真的”不在乎个体的痛感与快感?这变成只是他个人对那与主观心毫无交集的客体之猜测而已。如果是前者,那诸如生物体“是活生生的吗?是否有任何价值?在伦理考量中的角色如何?”这些他所认为重要的问题,又与Peter Singer认为个体痛感与快感的认定最关重要,有什么不同?它们同样只是主观心的认定罢了。

  同样站在行为主体(人)主观心理投射的立场,Rolston重视的是“整体的生存”,Peter Singer重视的却是“个体的感觉”。笔者以为,Rolston对生态环境总体价值的宽阔视野,确实是对人类沙文主义的当头棒喝。但是Peter Singer的主张,却可能更符合人类道德感情自然流露的原理。最起码,道德感情的萌发,也还是要从有痛感与快感之“个体”的同理心开始,才能渐次扩大到对其他生物体的关怀吧!

  伍、结论

  本书以“感知能力”此一中介概念,嵌结“种族、性别、物种”三个不同脉络,以证成三者的“平等原则”:在“免于痛苦的待遇”方面,(非人类)动物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即便是“无痛杀死生命”,作者依然不依物种主义,采用两套判准来看待人与动物,而同样是采取“感知能力”此一中介概念,来看待人与动物无痛死亡的问题。但其“杀死生命与能力有关”之理论,则未建立如同“感知能力”这般经过绵密辩证,强而有力的中介结构。显然作者只是附带一提,认为这部分对本书的主体结构,没有太大的影响。

  经过作者的反覆辩证,确实具有强烈的说服力,足以证明效益论的“平等原则”,其判准在于“感知能力”,而不在于其他能力。但是对于“效益论的平等原则如何用于利益冲突时”此一尖锐的质疑,则作者未曾直接作答。

  笔者认为:单以“感知能力”作为中介概念,至此已不足以解决此一质疑,还须加入道德能动者方面当前生命境界的因素,而作多元性的考量。由于佛家重视个别差异,因此配合著道德主体的生命境界,提供了多元方案的自他互动之道:一、凡夫境界:在正当自卫原则下,对他者施以不得已的伤损或杀害,其业力较故意杀害者为轻;而在利益冲突还可以忍受的原则下,亦不妨牺牲自己的利益以利益他者,这将可感得美好的果报。二、声闻圣者境界:即使利益冲突已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依然会放舍自我利益之欲求,最起码要做到“无损他者”的程度。三、菩萨境界:除了消极的“无损他者”之外,尚要积极地满足他者之利益,即使利益冲突已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也不例外。甚至可以在悲心充溢的心境中,为动物的福利而牺牲自己,此亦即“但愿众生得离苦,不为自己求安乐”的境界。

  我们可以说,佛家的道德理论根源,是从“缘起”正见而有的“护生”行动,在具体的道德规范——共世间法上,亦符应一般世间的道德要求;而大乘不共法中,菩萨为人而忘己,利他而舍生的伟大心行,则是超道德的自我完成。

  佛家这种斟酌道德主体的生命境界,所提出的多元伦理判准,似可补充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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