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袈裟的功德及其护持

  浅谈袈裟功德及其护持

  编辑:释仁海
  内容提要:衣服饮食,是人类不可或缺的资身要物。尤其衣服,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人们对于它的追求便不再满足于最初的遮体御寒。而是渐渐成为人们某种职业身份的象征,并越来越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譬如军人有军服,警察有警服,学生有校服,上班族有工作服,居家者有休闲服……作为出家人,也有其出家法服——袈裟。佛陀对袈裟无论是制作,还是受持摄护都有严格要求。本文仅从四个方面来简要说明:一、略释袈裟名义;二、略明袈裟的功德;三、浅谈袈裟的摄护;四、袈裟的受持。由于后学所学所知有限,难免讹漏之处,敬请大德诸慈悲指正!
  关键词:袈裟安陀会郁多罗僧僧伽黎摄衣界
  作者简:释仁海,闽南佛学院2007届本科毕业生。
  如来应世,说法度众四十九年,其间有大权菩萨示现,令大圣方便制戒。然而因为众生根机不同,所以戒律也有开有遮。但纵观佛陀的一化始终,唯三衣六物是其严制,不许暂离。即使迦提赏劳月乃至为老病比丘所作的不失衣羯磨,也只许离一顶衣,由此可知袈裟对出家人是多么的重要了。但是,由于佛法是印度传来,与我国风俗稍有不同,故我国僧人穿着习惯与印度僧人也略有差异。比如印度以赤足偏袒表恭敬,我国则以穿戴整齐为仪则。所以袈裟在印度可以一切时穿着,而在中国,只是在法事活动中才穿,平时便以长衫短褂替代。这虽显示了佛法随方的圆融,但作为佛弟子,我们对袈裟更应该生起难遭难遇之想,更应该小心谨慎地护持。

  一﹑略释袈裟名义

  袈裟,是梵语,全称为袈裟曳,是出家法衣。汉译为不正、坏、浊、染等,约义称为袈裟。正如《如幻三昧经》所云:“袈裟者,其无秽垢,则无所有。其无所有,则无所住。其无所住,则为旷然。其旷然者,乃为出家。”〔1〕由此可知,袈裟乃僧人法服,出家标志。袈裟名义深广,在元照律师的《佛制比丘六物图》中说袈裟有十二种名:
  (一) 袈裟:此是约染色而立名,因佛制袈裟须避青黄赤白黑五大正色,而染成其他的颜色,所以从染色而称为袈裟。
  (二) 道服:即修学佛道者所穿之服。
  (三) 出世服:希求出世者所穿之服。
  (四) 法衣:应法之服。
  (五) 离尘服:由披此衣,可离六尘烦恼
  (六) 消瘦服:可割损烦恼,令烦恼渐减,法身强壮故。
  (七) 莲华服:喻修道者可如莲华般远离世间染着。
  (八) 间色服:不用纯色,而用青黑木兰染成故。
  (九) 慈悲衣:修慈悲之行者所穿之服。
  (十) 福田衣:袈裟条相,如同世间田相。喻服袈裟者,可为世之福田,接受其供养
  (十一) 卧具:袈裟形状为长方形,与被褥相似。
  (十二) 敷具:袈裟形状如被褥,从其形名为敷具。
  此外,袈裟又有割截衣、田相衣、忍辱铠、解脱幢相等种种德名。袈裟有大中小三件,是三衣的总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衣、七衣和大衣。
  五衣,梵语为安陀会。根据梵文音译的不同,又称作安怛婆沙、安多婆娑、安多跋萨、安陀跋萨、安陀罗跋萨、安怛婆参或安多会,有内住之义。华言中宿衣、内衣、里衣、中着衣或下衣,因于三衣中穿在最下,又近身衬体而着,所以如此称之。从相上来说,共有五条,故也称为五条衣,简称五衣。
  七衣,梵语为郁多罗僧。或作嗢多罗僧、郁多罗僧伽、嗢怛罗僧伽等。华译为上着衣,因在常服之中,穿在最上,所以如此称之。或者又称作中价衣,因其价值在大衣与下衣之间。若从其条相,则称为七条衣,简称七衣。
  大衣,梵语为僧伽黎。或作僧伽胝、僧伽致、僧伽知,华译为重或合,因其是割截后重缝而成,所以如此称之。因为是三衣中最大的,所以称为大衣。又因为它的条数最多,所以也称为杂碎衣。若就其条相来说,大衣有三品的不同:下品为九条、十一条、十三条,皆是二长一短;中品为十五条、十七条、十九条,都是三长一短;上品为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都是四长一短。
  袈裟虽有三件,但其作用各有不同,如五衣是在院内杂作或道行时所穿,若入聚落或随众时则不得着,所以若从用立名,五衣也称作院内道行杂作衣;七衣是礼拜诵经斋会听法时所着衣,所以从用则名入众时衣;大衣是入王宫聚落乞食说法时所穿衣,若从用则称入王宫聚落衣。

  二、略明袈裟功德

  诸部律中,都有佛陀制令弟子谨护袈裟的明文,如《五分律》中云:“比丘应与三衣钵俱,譬如鸟飞,毛羽自随。”〔2〕《僧祇律》中云:“随所住处,常三衣俱,持钵乞食,譬如鸟之两翼,恒与人俱。汝等比丘,云何舍本族姓?以信出家,应当如是。所至到处,法衣随身,不应离宿。”〔3〕《摩得勒伽论》中则“观三衣如自皮”, 〔4〕然而对于为什么要谨护袈裟,律中仅以六群比丘不带三衣外出游行,令受寄比丘忙于为他们晾晒收藏,废修道业而制。对于袈裟有何功德,却少有提及。但是在很多经典中,却有详细阐述袈裟功德的明文。如《悲华经》第八卷中记载,释迦如来昔于宝藏佛所为大悲菩萨时,曾发誓自己将来成佛时袈裟必定成就五种功德:(一)或犯重邪见之四众,以一念敬心尊重袈裟,必于三乘受记;(二)天龙人鬼若恭敬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若鬼神诸人,得袈裟少分,乃至四寸,则饮食充足;(四)若众生共相违反,念袈裟便生悲心;(五)若在兵阵,持此袈裟少分,恭敬尊重,常得胜他。在《心地观经》卷第五中载:
  佛告智光比丘,出家菩萨于所着衣不应贪着,若细若粗,随其所得,但于施者为生福田,勿嫌粗恶,不得为衣广说法要,起诸方便与贪相应。世间凡夫为衣服故,非法贪求造不善业,堕于恶道经无量劫,不遇诸佛,不闻正法,受苦毕已,复生人间,贫穷困苦,求不得苦,昼夜逼迫,衣不蔽形,食不支命。如是众苦。皆由先世为衣服故,多杀生命,造种种罪,出家菩萨即不如是,随其所得不嫌粗恶,但怀惭愧以充法衣,得十胜利。一者能覆其身,远离羞耻,俱足惭愧修行善法;二者远离寒热及蚊虻恶兽毒虫,安隐修道;三者示现沙门出家相貌,见者欢喜,远离邪心;四者袈裟即人天宝幢之相,尊重敬礼得生梵天;五者着袈裟时生宝塔想,能灭众罪生诸罪业;六者本制袈裟染令坏色,离五欲想,不生贪爱;七者袈裟是佛净衣,永断烦恼,作良田故;八者身着袈裟,罪业消除,十善道念念增长;九者袈裟犹如良田,能善增长菩萨道故;十者袈裟犹如甲胄,烦恼毒箭不能害故。智光当知,以是因缘,三世诸佛,缘觉,声闻,清净出家身着袈裟,三圣同坐解脱宝床。执智慧剑,破烦恼魔,共入一味诸涅槃界。〔5〕
  正因为袈裟有如是种种功德,所以即使是旁生、罗刹,也恭敬尊重袈裟,对于着袈裟者不生损害之心。如《地藏十轮经》中就记载了多则旁生罗刹恭敬袈裟的故事,让人非常感动。其中一则大意是说:过去有一位国王,他的名字叫作胜军,在他的国家中有一个大坟场,有很多药叉、罗刹住在里面,非常可怕,如果有人进入其中,都会胆战心惊。当时国中有一个人犯了死罪,胜军王便下令将此人扔进坟场,想让罗刹鬼把他吃掉。罪人听说后,心里自然非常害怕,但此人很有善根,他知道袈裟的种种功德,于是在他被抛入坟场之前,便请求剃除须发,并向人要了一片袈裟系在脖子上,这个人就这样被捆绑着扔进了大坟场。到了晚上,有一个大罗刹母,叫做刀剑眼,带着五千眷属最先来到冢间,罪人远远就看见了,吓得浑身发抖。罗刹母也见到了这个人,但是当她发现这个人剃除须发,颈上系有袈裟时,马上对此人右绕顶礼,而且口中说颂:“人可自安慰,我终不害汝,见剃发染衣,令我忆念佛。”〔6〕诸罗刹子由于被饥饿所逼很想吃掉这个人,但是罗刹母告诉他们说:“被殑伽沙佛,解脱幢相衣,于此起恶心,定堕无间狱。”〔7〕罗刹子听到母亲这样说,也顶礼右绕,对这个人说:“忏悔染衣人,我宁于父母,造身口意恶,于汝终无害。”〔8〕说完之后,他们便离开了。接着,又有一个大罗刹母,名字叫做驴骡齿,也带着五千眷属来到冢间。罗刹母见到这个被缚之人,剃发系着袈裟,也右绕顶礼,并且说道:“人于我勿怖,汝颈所系服,是仙幢相衣,我顶礼供养。”〔9〕并且劝阻其子说:“人天等妙乐,由恭敬出家,故供养染衣,当获无量乐。”〔10〕诸罗刹子听母亲这样说,也右绕顶礼说:“我今恭敬礼,剃发染衣人,愿常于未来,见佛深生信。”〔11〕说完他们也离开了。这时,又有一个大罗刹母名叫争宁发,她也带着五千眷属来到了冢间,当见到这个剃除须发,颈上系有袈裟的人时,马上也右绕顶礼,口中说言:“大仙幢相衣,智者应赞奉,若能修供养,必断诸有缚。”〔12〕并对诸子说:“如是染衣人,非汝所应食,于此起恶者,当成大苦器。”〔13〕其子及诸眷属听她这样一说,也右绕顶礼此人,并对他说:“汝是大仙种,堪为良福田,故我修供养,愿绝诸有缚。”〔14〕说完之后他们也离开了。这时,又有大罗刹母名叫刀剑口,她也带着五千眷属来到冢间。当罗刹母见到这个人,同样也顶礼右绕,口中说言:“汝今被法衣,必趣涅槃乐,故我不害汝,恐诸佛所呵。”〔15〕并且告诫其子说:“若害着袈裟,剃除须发者,必堕无间狱,久受大苦器。”〔16〕听到罗刹母的告诫,诸罗刹子与诸眷属也都右绕顶礼此人,并且说道:“我等怖地狱,故不害汝命,当解放汝身,愿脱地狱苦。”〔17〕说完便把这个人绳锁解开,向他忏谢而去。这个人马上逃出坟场,于清晨时候来面见国王,将昨夜的遭遇如实报告胜军王。国王听后惊叹万分,于是下诏国人,从今以后,国中所有的佛弟子,无论持戒破戒,乃至无戒,只要剃除须发,身服袈裟,如果有人对其侵凌加害,必以死罪惩罚。所以,从此以后,在他的国土中,大家都诚心皈依三宝,胜军王也以仁政化世,最终统领了整个南瞻部洲。
  此外,在《贤愚经·坚誓师子品》中,记载有坚誓师子因恭敬袈裟而成佛的故事。乃至在《大悲经》中有说:
  但使性是沙门,污沙门行,自称沙门,形似沙门,当有披着袈裟衣者,于此贤劫弥勒为首乃至卢遮如来,彼诸沙门如是佛所,于无余涅槃界次第当得入般涅槃,无有遗余。〔18〕
  总之,诸经中记载袈裟功德的事例很多很多。当初佛陀虽因事缘而制戒,令弟子谨护袈裟,但是历览诸经,才渐渐明白了佛陀制戒的真正用意,原来都是为了增上弟子的道业,希望弟子们成就袈裟的功德,佛陀真是悲心至极啊!
  在《虚云老和尚年谱》中,记载一则关于袈裟的故事。那是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虚老68岁的时候,为了重建鸡足山迎祥寺藏经殿,虚老曾到泰国化缘筹款。在虚老讲经期间,一日入定,将讲经的事情给忘记了,一定就是九天,轰动全国,出定后皈依者数千人,国王也邀师入宫讲法,所以筹了许多款。但是自此出定以后,虚老的手脚就有些麻痹,一开始还没什么妨碍,可是逐渐就严重起来,后来竟然整个人如同枯木一般,动弹不得,不仅筷子不能拿,吃饭要人喂,甚至达到眼不能见,口不能言的程度。虽然请了很多中西医生,也都束手无策。老和尚此时虽然万念放下,但是还有一念放不下,那就是所筹钱款的汇票缝在衣领中,没人知道,万一此时坐化,一把火烧掉,这笔因果如何担当得起?想到这里,不禁潸然泪下。当时正好有一位僧人与老和尚曾在终南山一起住过,见虚老流泪,口微动,好像有话要说,于是便凑到近前询问,虚老让他拿茶杯来,并在心中暗暗向迦叶尊者祈祷,喝下后内心顿觉清凉,当下即入梦中,见一老僧,相貌很像迦叶,坐在他的身边,用右手摩着他的头顶说:“比丘,衣钵诫勿离身,汝不须忧,以衣钵作枕就好了。”〔19〕虚老听他这样说,便把衣钵拿来作枕,从此以后,虚老的病就逐渐好起来了。这则故事,表面看来似是迦叶尊者的感应事迹,但实质上还是在告诫我们,出家比丘,只要谨护衣钵,就一定会遇难成祥的。
  总之,袈裟的功德有无量无边,出家比丘只要依教奉行,谨慎护持,就可成就这些功德,成为自己菩提道业的助缘。

  三、浅谈袈裟的摄护

  护衣依界,佛陀为了弟子们能够成就袈裟的种种功德,所以让弟子在一定的界限范围内谨护其衣,以免除离衣宿的过失,这样的界就称为摄衣界。摄衣界包括自然摄衣界和作法摄衣界二种,自然摄衣界是指不须众僧羯磨作法,而是随比丘所到处,自然成就的摄衣界。作法摄衣界是指在作法界上由众僧作白二羯磨所结的不失衣界。
  总括诸部律文,自然摄衣界有十五种。其中《四分律》中有十一种,他部律中有四种,作法摄衣界只有一种。此中先明自然摄衣界。

  (一)四分十一种:

  1.僧伽蓝界:僧伽蓝界有四种相:(1)四周有院墙;(2)四周有栅篱;(3)四周篱墙有缺,但至少三面有障,才能成就伽蓝之相,才可依之护衣;(4)四周有屋。如是四种相,随用一种都可以,都可以护衣。若不具此四相中任何一相,就是伽蓝相不成,这时就不能依僧伽蓝界护衣,而要依个别小界护衣。
  2.树界:律云:“树者,与人等足荫覆跏趺坐。”〔20〕就是说,树有大小,所以树界也有大相小相。若是独树,其最小量要与人等高,树荫要能荫覆住跏趺而坐的人,在此以上,才有衣界可说,才能护衣。若论大相,《四分》中无文。根据《十诵律》,如果是不相接树,取其日中阴影所覆处或下雨时雨水所不及处,是为衣界。若树树相接成为林,则一拘卢舍(二里)内不失衣。《善见》中亦取日中影所覆处摄衣。但若是枝叶稀疏的树木,树荫不相连接,衣在日中,树阴覆盖不到,比丘在树下,则失衣。若树枝偏长,衣在枝荫下,比丘在树根,不失衣。如果是四树相连所成的小林,十四肘内不失衣。《僧祇律》中还由树而相因提到葡萄藤蔓等一切瓜瓠蔓架,可以分别向四边取二十五肘(四丈五尺),都成衣界。《明了论》中,若身在树下,衣在树上,亦不失衣。
  3.场界:律云:“场者,于中治五谷处。”〔21〕也就是打谷场,可随其大小而护衣。
  4.车界:律云:“若车回转处。”〔22〕即旋绕车身一周所得之界就是车界限齐。根据此文应是住车量。若比丘乘车共行,在《僧祇律》中有文:
  若比丘置衣车上,在前去,应住道外二十五肘内,令车尽过,与衣合故,不犯。置衣车上,随车后行,若不识何者是自车,比丘尔时,应去车二十五肘内,绕车营一匝,与衣合故,不犯。若高大车,一蹬两蹬三蹬梯上者,比丘置衣车上,在下住,从日光未灭至明相出时,舍堕。若于夜中,暂内手车上者,不犯。若在车上宿,置衣车下;若在车前置衣车后;若在车左,置衣车右,亦如是。〔23〕
  根据这段文可知,若是普通车易与衣合,行车亦有二十五肘量,若是高大车,不易与衣合,即使住车亦无外量。此外,在《十诵律》中也说到:
  若多车前后行,由驾车人持杖向中车,杖所及处为前车界;向前后车杖所及处为中车界;向中车杖所及处为后车界。〔24〕
  5.船界:律云:“若船回转处。”〔25〕这应是住船量,即如果船在岸上,旋转船身一周所得之量是为船界,可以护衣。如果根据《僧祇律》,若船在岸上,离船二十五肘不失衣,若船在水中行,则无二十五肘量,随船护衣,即使船上有很多住处,只要比丘可自在往返,都不失衣。
  6.村界:村界也称聚落界,是人民共居之处。聚落也有四种相,与伽蓝四相相同。若聚落只有一家,便依聚落界护衣;若聚落有众多家,由于家界个别,所以要依家界护衣。关于聚落界与家界护衣的问题,《多论》中有详辨。
  (1)聚落护衣:聚落有相接聚落与不相接聚落,若是相接聚落,可称为一界;若是不相接聚落,称为别界。
  ①不相接聚落:若聚落只有一家,置衣家中,人在箭射所及处卧,虽经明相不失衣;人在内,衣在外,亦不失衣。若聚落有众多家,衣在家中,比丘在箭射所及处卧,失衣,因为家界个别故;若置衣在家界外,在箭射所及处卧,不失衣。
  ②相接聚落:若两边有聚落,中间有道容车来往,若车轴两头到聚落,衣放在一边,人在另一边,或在车上,都不失衣,因为有车相连接故。若聚落只有一家,衣在家内,人在车上卧,不失衣;若无车,因不成相接,失衣。
  若四边有聚落,以十二桄梯四向回转可触及墙上,比丘可随意登梯出入,身在梯根下卧,置衣在四边聚落,皆不离衣。若聚落只有一家,衣在家内,不失衣。若聚落有众多家,衣在家内则失衣;若衣在家界外,不失衣。若比丘二界上卧,身入二界内,衣在二界,俱不失衣;若二聚落中隔一墙,在墙上卧,衣在二聚落,俱不失衣。
  《僧祇律》中,若四聚落相接,衣枕头卧,头在一界,二手各在一界,脚在一界,明相出,衣离头者,舍堕。若车于此四界上住,车轭在一界,车后在一界,左轮在一界,右轮在一界,若置衣车前,车后宿,或置衣车左,车右宿,明相出,舍堕。
  (2) 家界护衣:家界也有一界别界。若父母兄弟儿子,同一食一业,名一家界。若父母兄弟儿子,异食异业,虽同一处,事各不同,是为别界,亦名族界。族界也有一界别界,各有住处,是为一界。若是家中公共场所,如厨房、厕所、门庭处等,是为别界。根据《僧祇律》中家内界文,若兄弟二人共一家住,于家中各有分齐,彼此不听入,若比丘在兄分齐内,衣在弟分齐内,明相出舍堕。若兄弟语比丘任意住止,随意置衣,不犯。
  7.舍界:律中只列了舍界的名,没有列出它的相,道宣认为应是指村外别舍,比如田野间茅屋之类。因舍无定量,故随其大小而护衣。若根据《僧祇律》中楼阁界,梯阁道外各二十五肘为摄衣界。在《十诵律》中,舍指诸外道舍,如其文言:“若诸外道共住一处,于门屋食堂中庭厕所,若诸外道异见异论,比丘于中止住,衣在一外道舍,身在余舍,失衣。若诸外道同见同论不犯。”〔26〕《多论》中有重阁舍,相当于现在的楼房。其文云:
  若衣在上重,人在下重,舍属一主,不失衣。若舍是异主,衣在上重,人在下重;或衣在下重,人在上重,失衣。若衣在下重,人在中重;若衣在中重,人在下重;若衣在上重,人在中重;若衣在中重,人在上重,则不失衣,以中间相接相通故。〔27〕
  8.堂界:律云:“多敞露。”〔28〕即是屋前敞露的地方。
  9.库界:律云:“库者,储积藏诸车乘辇舆贩卖之物。”〔29〕也就是现在的车库,商家库房等。
  10.仓界:律云:“仓者,储积米谷。”〔30〕也就是存放粮食饮食的仓库。
  以上三相,大体相同,只是因为作用不同,所以分为三种,若论护衣,大体与村舍相同。
  11.阿兰若界:因兰若处于村外空野寂静之处,一般没有院墙栅篱等围绕,所以若论护衣,佛令用周围树木来界定其限量。律中以八树间为一兰若界,八树有七间,一间为七弓,一弓为四肘,一肘为一尺八寸,故八树间为三十五丈二尺八寸。若比丘兰若中住,可四向各取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是为衣界,可以护衣。如果兰若有界相,就可以随界大小护衣。

  (二)他部律中有四种:

  1.道行界:若比丘道中行,可依道行界护衣。但诸部律中说法不同:《十诵》、《多论》取前后四十九寻内是为一界,可以护衣。《僧祇律》中取二十五肘内护衣。如《十诵》中言:“若比丘与和尚阿阇黎担衣道中行,若在前若在后,四十九寻内不离。若过四十九寻,至地了时,舍堕。”〔31〕
  《僧祇律》中言:“弟子持衣后来,师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过不见师,至天晓相待,若是师待衣处,离道二十五肘内,与衣合者不犯,过二十五肘外者,舍堕。”〔32〕
  《多论》中言,若比丘为师持衣,前后四十九寻内不失衣,纵广亦取四十九寻。此外,在《善见论》中说:“若持衣人在前入不失衣界,比丘亦入,不知,谓言界外,明相出,衣实在界内,谓失,不失。”〔33〕
  《明了论》中说:“大小便怖畏难逼,比丘出界,未得还而晓,亦不失衣。若二人共宿,三衣同置一处,一人急事须夜行,不持自衣,误持住人衣去,至晓行人失衣,住人不失衣。”〔34〕
  2.洲界:若比丘有因缘海洲中住,也有十四肘衣界,可以护衣。如《善见》中言:“若衣在林中,在十四肘内,不失衣。此林若有人来往,无十四肘界,衣应随身,若不随,失衣,海洲亦如是。”〔35〕
  3.水界:《善见》:“比丘阿兰若处,竟夜坐禅,天欲晓患眠睡,脱衣置岸上,入池洗浴,洗浴未竟明相出,此衣便成离宿,犯尼萨耆。”〔36〕《毗尼母经》云:“若比丘着衣岸上,一脚入水中,不犯失衣。”
  4.井界:《僧祇律》云:“井栏外二十五肘内,名为井界。”〔37〕也就是说,若比丘有因缘井边住,可依井界护衣。井周围二十五肘以内都是井界界限,都可摄衣不失。此外,《僧祇律》中也说:“若畏贼故,藏衣井外过二十五肘,来井边宿。若日光未灭去,至明相出还,舍堕。若藏衣井半龛中,于井上宿,亦如是。若夜暂垂手脚井中,与衣合者无罪。”〔38〕
  此他部律中的四种自然摄衣界,四分律中无明文,如果遇到这几种情况,可以参考使用任意一种都可以。
  以上的十五种自然摄衣界,如果根据《四分律》,还有十三步的势分,势分也就是在原有的界相以外,它的势力范围还可以向外延伸十三步,比如僧伽蓝界,就在伽蓝边上,向四面分别取十三步,在这个范围内,都是伽蓝的自然衣界,都不失衣。其他衣界也是这样。
  次明作法摄衣界:作法摄衣界只有一种,是由大众僧在作法界上作白二羯磨,所结成的不失衣界。根据《行事钞资持记》卷三十《二衣总别篇》第十七,作法文为:
  大德僧听,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今僧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竞,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39〕
  结了作法摄衣界以后,就可以依作法摄衣界而护衣。因为作法摄衣界是依大界而结的。所以就大界与僧伽蓝的关系来说,有需结不需结的情况。大体而言,大界与伽蓝的关系约有五种:
  1.界大无伽蓝,只有僧房住舍,这时只能根据僧房住舍护衣,衣就难护易离。如果结不失衣界,就可通界护衣,所以这时结摄衣界于比丘有益,可作法结之。
  2.大界大于僧伽蓝十三步。此时不需结,因为十三步正好是伽蓝势分,即使不结,整个大界内也可护衣,所以不必加法结。
  3.大界大于僧伽蓝十三步以上。此时如果不结作法摄衣界,就只能依伽蓝界护衣。如果害怕在大界内伽蓝外失衣,就可作法结不失衣界,扩大摄衣界的范围,所以此时可结。
  4.大界与僧伽蓝等大。这种情况不用结。因为这时若结,摄衣界变小,伽蓝外势分内反而会有离衣的过失,所以不需结。
  5.大界小于伽蓝,这时也不用结,因为这种情况若结不失衣界,伽蓝内大界外会有离衣的过失,所以不用结。
  此外,在结不失衣界时,还涉及界内有村无村的问题,因为律中允许比丘大界可结至120里,所以有时会出现将村聚结进大界的情况,但村聚不摄衣,所以应除。但多数大界没结很大,没有把村聚结进大界中来,所以诸部羯磨中说法不同,如在昙谛所译的《羯磨》中,说有村除村,无村不需除,而在《昙无德律部杂羯磨》、《大沙门百一羯磨法》及《十诵羯磨比丘要用》中,都有除村的文,没有说到无村不须除的问题。道宣律师认为,无论有村无村,都应作法除村。如果现在界内有村,是现除悬结。等以后村无,还可以摄衣。如果现在无村,是现结悬除。若以后有村,因先已作法除去,所以不能摄衣,等到以后村去,又可以摄衣。总之,无论村有或无,都不影响作法。所以知道除村有益,所以应除村。
  护衣依界,以上所说的十五种自然摄衣界以及一种作法摄衣界,是比丘护衣的依据。因为有界,便使此界与彼界之间形成障碍,互不相通。这种情况称为界碍,如果比丘置衣一界,人在另一界,经明相出,便成离衣。而且,即使在同一界中,还可能产生三种碍,也会使会衣成为障碍。三碍分别是:染碍、隔碍与情碍。所谓染碍,是指同界中有异性往来。如尼界中有男子或僧界有女子。由于男女性相乖违,容易生人疑谤、讥呵,或坏梵行。所以佛制若界内有异性,衣须随身。此是因染成碍,故称染碍。所谓隔碍,就是律中所说的“若水道断路险难”,〔40〕这是因意外情况所导致的无法与衣相会,所以佛开离衣无过。但这种情况虽不失衣,衣应失受。当与衣会时,还要加法受持,所以也称为碍。所谓的情碍,情指情况,情碍是说当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时,使会衣成为障碍,如律中所说的“若劫夺想,若失想,若烧想,若漂想,若坏想,若贼难,若恶兽难,若渠水涨,若强力者所执,若系缚,或命难,或梵行难,若不舍衣,不手捉衣,不至掷石所及处不犯”。〔41〕乃至婆论中所说的王来界内,或诸戏笑人来入界中,都使比丘不得自在往返,使会衣成碍。这些情况都是情碍所摄,于一一界中,如果没有这三种碍,比丘可随所在之界护衣。若有此三碍产生,衣应随身。
  在此众多衣界之中,如果再细分别,摄衣又有强弱的不同。如作法摄衣界与自然摄衣界比较,作法摄衣界摄衣义强,只要结了作法摄衣界,就应依作法界护衣。如果没结不失衣界,才依自然衣界护衣。在依自然摄衣界护衣时,僧伽蓝及村聚等摄相义强,只要蓝村相成,里面即使有树车等相,也没而不显。例如在僧伽蓝中,虽有树车库仓等种种界相,但只要伽蓝内无三碍,就可依伽蓝界护衣。如果伽蓝内有三碍产生,或伽蓝相坏,才依树车等界护衣。如是种种情况,须要行者临事分别,不可一概而论。

  四、袈裟的受持

  袈裟若不加法受持,就不成其为袈裟,它不过是一块布而已,这时既不得袈裟的功德,也没有离衣的过失,但得缺衣坏威仪之罪。但是三衣毕竟是出家的标志,作为沙门释子,理应如法受持。
  三衣是根据其条相及制作方法来加法受持的。根据道宣律师的《行事钞·二衣总别篇》中文,大衣、七衣各有两种作法:割截作或揲叶作。五衣有三种作法,除上二种外,再加一种褶叶作。若比丘作衣时,应随力置办衣财,于所得衣财,应先割截作,若衣财不足,方可揲叶作。乃至五衣还可褶叶作,如是作衣方为如法作。若比丘衣财足却不割截作,而用其余作法,为不如法作,应当如法而作。如是几种作法,如果再用条相的不同来加以分别,每一顶衣又有正从二品的不同。正品是本位衣,如郁多罗僧,七条是其本位之衣。从品是指如果缺本位衣,其他衣有多,可以将多余的衣受作所缺之衣,这样的衣就称为从品之衣。
  如果三衣别论,每一顶衣正从二品相加都可以有二十四种的不同。如大衣每一种作法当中都有上中下三品九种,二种制作方法共成十八种,这是正品。若是从品,七衣二种制作方法是两种,五衣制作方法是三种,再加缦衣一种,这样从品共有六种。正从相加就成二十四种。若是七衣,二种是正品。大衣的十八种,五衣的三种,缦衣的一种是从品,从品共成二十一种。正从相加二十四种。每一顶衣虽都有二十四种的不同,比丘如法作衣后,只要根据它的条相和制作方法加法受持就可以了。具体受法如下:
  1.受安陀会法:若是正品五衣,直接对一比丘(尼)说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会,五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若是揲叶作或褶叶作,直接将割截改为揲叶作或褶叶就可以了。
  若是从品五衣,可以有三种不同。
  (1)将大衣受作安陀会法:若是上品大衣受作五衣,可直接说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会,二十五(或二十三、二十一)条衣,受四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
  若是中品大衣受作五衣,说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会,十九(或十七、十五)条衣受三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
  若是下品大衣受作五衣,说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会,十三(或十一、九)条衣受二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
  (2)将七衣受作安陀会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会,七条衣受二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
  (3)缦衣受作安陀会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缦衣安陀会受持,三说即可。
  2.受郁多罗僧法:若是正品七衣,直接说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会,七条衣受两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三说)
  若是从品七衣,受法也有三种,与安陀会受法同,只需将安陀会改为郁多罗僧即可。
  3.受僧伽黎法:若是正品大衣,有三品不同,受法也有三种:
  (1)上品受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二十五(或二十三、二十一)条衣,受四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
  (2)中品受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十九(或十七、十五)条衣,受三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
  (3)下品受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十三(或十一、九)条衣,受二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
  若是从品大衣,受法也有三种:
  (1)七衣受作僧伽黎: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七条衣,受二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
  (2)五衣受作僧伽黎: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五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或揲叶)衣持。
  (3)缦衣受作僧伽黎: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缦僧伽黎受持。
  此是三衣的受持方法。三衣加法后,就应如法护持。虽然,在外相上来说,我们没有佛陀时代那样时时披着,但是在内心里不应有一刻地暂离,应时刻生起守护之心。心系于戒,这也正是宣祖判摄《四分律》具大乘义的原因之一,既显示了大乘佛子不轻忽戒律,又显示了佛法的圆融,佛法之妙尽在其中矣!
  人生是千古一瞬的因缘,佛法是久历不遇的际会,今生能有幸得人身、闻佛法,披着如来袈裟,实在是幸之又幸。顺治皇帝在其出家诗中也这样赞叹袈裟:“黄金白玉非为贵,惟有袈裟披最难。”每当我披起袈裟,口中念着“善哉解脱服,无上福田衣,我今顶戴受,世世常得披”〔42〕的偈语时,心中都会充满无尽的感恩!感恩我有这样的福报因缘。
  总之,袈裟乃出家法服,贤圣标志,袈裟的殊胜广见于诸部经律中,以上仅对袈裟的功德及其护持方面作了简要的介绍,愿与敬慕袈裟者共勉。

  参考书目:

  1.《大正藏》。
  2.《律藏会集》, 台湾正觉精舍1998年印行。
  3.明·弘赞律师辑:《四分律名义标释》。
  4.《佛学常见词汇》, 福建省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委员会印赠。
  5.《行事钞资持记》,台湾正觉精舍2002年印。
  6.《大正藏》第13册,《地藏十轮经》。
  7.《虚云老和尚年谱》, 江西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印行。
  8.《大正藏》第22册,《昙无德律部杂羯磨》。
  9.《大正藏》第22册,《羯磨》。
  10.《大正藏》第23册,《大沙门百一羯磨法》。
  11.《大正藏》第23册,《十诵羯磨比丘要用》。
  12.《毗尼日用切要》,香港石溪兰若印行。
  〔1〕《大正藏》第11册,第146页上。
  〔2〕《大正藏》第22册,第23页下。
  〔3〕同上,第293页。
  〔4〕《大正藏》第23册,第602页。
  〔5〕《大正藏》第3册,第313~314页。
  〔6〕《大正藏》第13册,第742页中。
  〔7〕《大正藏》第13册,第742页下。
  〔8〕同上。
  〔9〕同上。
  〔10〕同上。
  〔11〕同上。
  〔12〕同上。
  〔13〕《大正藏》第13册,第743页上。
  〔14〕同上。
  〔15〕同上。
  〔16〕同上。
  〔17〕同上。
  〔18〕《大正藏》第12册,第958页上。
  〔19〕《虚云老和尚年谱》,第47页。
  〔20〕《大正藏》第22册,第603页下。
  〔21〕同上。
  〔22〕同上。
  〔23〕同上,第296页下。
  〔24〕《大正藏》第23册,第33页上。
  〔25〕《大正藏》第22册,第603页下。
  〔26〕《大正藏》第23册,第32页中下。
  〔27〕同上,第530页下。
  〔28〕《大正藏》第22册,第604页上。
  〔29〕同上。
  〔30〕同上。
  〔31〕《大正藏》第23册,第32页中。
  〔32〕《大正藏》第22册,第296页下。
  〔33〕《大正藏》第24册,第773页下。
  〔34〕同上,第668页中下。
  〔35〕同上,第773页中。
  〔36〕同上。
  〔37〕《大正藏》第22册,第295页上。
  〔38〕同上,第297页上。
  〔39〕《行事钞资持记》卷三十,《二衣总别篇》第十七,第47页。
  〔40〕《大正藏》第22册,第604页中。
  〔41〕同上。
  〔42〕《毗尼日用切要》,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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