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讲记之五
因明讲记之五
上一次咱们说了宗,说,在三支论式中,称谓宗的,有法必须共许、能别也得共许,前陈、后陈相互差别,只随立论者自己的意愿和主张所立的观点,这就是宗,比如说“声是无常”。那么今天咱们往下看,看因。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这一段是说因的。说,我要建立一个三支论式,三支论式的因支要遵从什么规律呢?这一段就是解说这个的。我要想说明我的一个观点儿,必须得有理由,所以,这一段是最重要的。我们就先一句句地通一下。
因有三相。
什么叫因呢?咱时时扣住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窥基法师说,这个“因”,它能解释所立宗支得以建立的理由。它能证成宗支是正确者的原因。它对宗支的建立有支持的作用。这三条其实是重复的,用一句话说就是,因支是证成宗支的的充足条件,就是咱们最开始说的,因就是原因。什么叫相呢?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中说,“相者,向也”,“又此向着,面也,边也”。但是,这“向”、“面”、“边”到底什么意思,挺让人费解的。有人说,是三个方向、三个面、三条边,这三个面、三条边就象几何的东西一样。我们说成方向、方面算了。这个“边”,霍韬晦先生说是“贯向宗”、“贯向同喻”、“贯向异喻”,这样解释象古因明似的。这句“因有三相”我们现在这么说——因有三方面的特征;或者说,立宗之后,在证成这个宗的时候要提出因,那么因要遵从三个原则、规律、法则。吕澄先生说,相是形式,因为形式关乎内容,所以相又有性质的意思。或者解释为表征也行。
其实,“相”字儿呢,比如我们平时常说的照相,这“相”就是“表面”的意思,谁照相也照不出来心肝儿来。佛教用“相”字儿经常是表示事物外现的形象状态,我们可以凭这外现的形象状态来认识这个事物。在《唯识述记》中就说,“相谓相状”。在这儿我们把它引申为“明显”的。所以,“因有三相”就是说,因支最明显的特征有三个。
何等为三?
下边儿解释因三相。
谓遍是宗法性。
这是因三相中的第一相。“遍”是全体、普遍。用一个外延大的概念去含括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比如,马就可以含括住白马。如果说你用一个外延小的概念去含括一个外延大的概念,则只能含括住其中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你含括不住,按我们河南的方言,这叫含不严实,这就不是“遍”。
“宗”,这个宗字儿,在因明中意思很多,有时指宗支,就是“声是无常”,有时又指宗依,宗依不是宗的一部分么~~就是说,“宗”在因明中,地方不同,这个概念的所指也不同,一会儿这个概念的范围大,一会儿这个概念的范围小,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人问了,说,这个宗在指宗依时为什么也叫宗呢?是这么回事儿,比如说,不是有人抽烟么~~抽烟的人常办这事儿:一不小心,烟火头儿烧了衣服,衣服呢,其实只是烧了一个小窟窿儿,很小很小,不注意的话,根本看不出来。那么,这烟火头儿烧的只是衣服的一小部分,你为什么说是烧了衣服呢?衣服与衣服的一小部分严格来说,是不一样的吧~~但我们不也是这么说烧了衣服么~~有什么关系。《庄严疏》中有个比喻,“宗是总成,别亦名宗,如见城之一面亦名见城。”就是说,虽然我看到的只是城的东门,但我也说看见城了。在这里呢,是指宗上的有法,就是宗前陈,就是主词,就是所别。比如,就是“声是无常”中的“声”。
“法”,是因法,因为“因”也是宗上有法——宗前陈——的一种法(谓词)。比如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就是说,我们可以写出一个“声是所作性”来,即,因“所作性”也是宗前陈“声”的一种法——属性。
“宗法”就是,因概念须是宗上有法之法——后一个法理解成属性更好懂。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这里的“所作性”就是宗法,为什么?因为声是所作性。这个明白吗?完了,这个不明白,肯定是前边儿就没听懂,大家不必客气,什么地方不懂就随时打断我的话,不然的话,我倒是说完了,可不起作用,我不是白费劲儿了~~我还不如坐那儿歇歇。我再说一下。
这里的“宗”,“遍是宗法性”的“宗”字儿,这里是指宗前陈,就是“声是无常”的“声”。“法”是有法,有法就是体,还是“声”,“法”是体上所具有的属性。还拿“声是无常”来说,宗法就是“无常”,因为“声”就具有“无常”的属性。现在来讨论因的,我们把这个例子写出来吧。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现在讨论这个因支的,就是讨论这“所作性故”的。佛教徒对声论师立了“声是无常”,声论师是否同意呢?肯定不同意,按声论师的观点,声是常的,佛教徒就说了,说,我立这个“声是无常”是有理由的,因为“声”是“所作性”。是不是大家不知道所作性是啥意思?这就麻烦。声是所作性就是说声音是造作的,是得有两只手拍在一起才能发出鼓掌的声音的,也就是缘起。到后边儿还有一个“勤勇无间所发”,“所作性”和“勤勇无间所发”这两个概念,“所作性”的外延大,只要是造作的,就是缘起,只要是缘起的,都可以说是具备“所作(性)”。“勤勇无间所发”,通俗地说,就是“不停地使劲儿”,这是韩廷杰老师的话,很土的话。“勤勇无间所发”,一般来说,要有有情参予。
立“声是无常”的理由是“声”是“所作性”,我们把这句话简写做:声是所作性。那么,我们按这句儿来讨论遍是宗法性。
“宗”是“声”。“声是所作性”的“声”与“声是无常”的“声”是完全相同的。按“声是所作性”一看就很明显了,宗法就是“所作性”。这里呢,“所作性”是立敌双方共许的,就是佛教徒和声论师都承认声是所作性,但是,“无常”——声的无常性——声论师是不承认的。
“性”,《因明大疏》说,“性者,体也。此唯义性,非是体性,义相应故。余二亦然。”意思是说,这里的性是指义性,不同于别的地方把法的自体叫性。因应具有作为宗法的性质。在经论中,性相两个字儿经常互训。性是相义,不是体性的性,而是义性。道理名义,所观为相,就是以道理为所观境,由是比度有所得相,名为义相,义相就表示因法的性质。第二相、第三相的“性”字儿都是这个意思。
第一相懂了可能下边儿两相就好说一点儿,我们把第一相就多说一下。
第一相就要求了,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双方共许极成,就是说,“所作性”必须佛教徒和声论师都承认。另一个是立敌双方都得共许它为宗上有法所有,就是说,佛教徒得承认“所作性”是“声”的属性,声论师也得承认“所作性”是“声”的属性。“遍是宗法性”就是说,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的有法具有因的属性。还拿我们写的这个例子来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就是说“所作性”的外延要含括“声”,在这个例子中肯定行,不但“声”是“所作性”,这张桌子、椅子、粉笔等都是所作性,就是不但“声”是“所作性”,而且色、香、味等都是所作性。换句话说,遍是宗法性就是说,因必须是宗上全体有法的性质,或者说,所有的有法都具有因法。还是说,“所作性”是所有“声”的属性,所有的声音都包括尽了。这么记也行,遍是宗法性不是正确的因必须符合的第一个原则吗~~大家记住,一个因要想正确,首先必须是,你这个因一定要普遍于宗前陈,就是因要含括住宗前陈,就是因的外延大于宗前陈的外延。
在《因明大疏》上,还有点儿东西,咱们也稍微提提。说“遍是宗法性”要求一、是宗法,二、是所有有法的法,就是说,“所作性”必须是“声”的属性,假如说你立一个“声是无常,能看见故”,这就不行,因为“能看见”不是“声”的属性,声音能听不能看。不但要求“所作性”必须是“声”的属性,而且要求“所作性”必须是所有声音的属性,假如说有一种仅只有一种声音不具“所作性”,你这个式子就不行,这就是说在量上必须是全分而绝不能是一分。
《因明大疏》上分了四种情况,一、有宗法而非遍。二、有是遍亦宗法。三、有非遍非宗法。四、必无是遍非宗法。《大疏》上解说的蛮详细的,可以看看。
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因的外延必须包含幷大于宗支有法——即宗前陈。
下边儿是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咱们把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放在一起说。要想说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就得先说说啥叫同品,啥叫异品。到底啥叫同品啥叫异品呢?这就是下一句话,我们往下看。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先看同品。所谓同品就是“所立法均等义品”,啥意思呢?想知道这一句话啥意思,得先知道啥是“所立法”。所立法实际上就是宗之法——宗后陈,是立论者主张宗上有法(宗前陈)所具有的,而为论对者不许宗上有法所有的。《因明大疏》上说,“所立法者,所立谓宗,法谓能别”,就是这个意思。它是立论者所要成立的,比如“声是无常”,“无常”就是所立法。这是所立法,与所立法对应的是能立法,能立法就是因法,就是用来成立宗的理由,是立敌双方共许宗上有法有的,是能成立所立法的理由,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这里的“所作性”就是能立法。
说过了“所立法”,就该是“均等义品”。“均”是“齐均”,“等”是“相似”,“义”是“义理”,“品”是“种类”。合起来就是“同类相似的事物”。
那么,什么是同品呢?就是与能别具有相似意义的种类,或者说,同品就是与宗法同类的事物,再简单点儿说,就是具有与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事物。比如,刚才我们不是说了个所立法“无常”吗?那么,具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瓶、盆、桌子、人等,这样呢,大家就看出来了,所谓同品,也只是要求这些事物只是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不要求这些事物所有的属性都相同,若都相同的话,没法子分别它们了。这个意思在“所立法均等义品”这个定义中表现的不大明显,吕澄先生说是玄奘法师在翻译时,把这句话给简化了,若按梵文原文,大意应该是,“具有与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的,才是同品”。吕澄先生还举了个例子,说,如声也是无常,瓶等也是无常,瓶等可以作为同品,但瓶等是成坏无常,而声是生灭无常,声与瓶等只是在无常这一点儿上有共通性而已。同品就是,与宗后陈具有相似意义的事物。
在有些书上还有些东西,他们说这个品,就是种类,说它是有体和义的区别,那么,同品到底是按体相似还是按义相似来判断呢?说法不大一样,在这本《入论》上,是以体为判断标准,一会儿就说到,《大疏》上也是说以体为标准的,窥基法师说,“同是相似义,品是体类义,相似体类名为同品”。但是,在《门论》中说是以义相似为标准的,“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虽然这两个说法不一样,但我们只要知道就行了,不必在这儿费心思,因为体与义二者总是连在一起,只要有个事物,一定有事物的属性,说属性一定是事物的属性,若一个事物没有属性,这个事物是不存在的,若说只有属性而没有事物,这个属性也是无所依凭的孤魂野鬼。甲事物与乙事物的不同之处,就是甲事物与乙事物在某种属性上不同,所以,你说事物也罢,说属性也罢,人都明白。《门论》中按义相似做判断标准,《入论》中按体相似做判断标准。其实下边儿紧接着商羯罗主菩萨举了例子,“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这就是举瓶等具有无常义之物为无常的同品,你说这是具有无常的瓶是同品也好,或者说瓶等物品的无常义是同品也好,其实是既说了体,又说了义。那么,我们不妨这么理解,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同品,主要是看义是否有与所立法相似之处,同品的品,正取于义,兼取于体。
窥基法师在说同品时是按体类做解释的,可在说异品时却是按义类来解释的,大家知道一下。
在《因明入正理论疏瑞源记》中,记录了关于同品的四种说法,那都是唐时的大德们的不同理解。大概是文轨法师的《庄严疏》,说品是按体为标准判断的,主张除宗以外的一切有法,凡是有法上有这宗上所立的法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除宗中的“声”以外,象色、味等只要是具有无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而璧公认为,品是按义来判断的,他说,除宗以外的一切法,凡是那法与宗上的法相似,就是同品。还拿“声是无常”为例子,除了声的无常法以外,色、味也具有无常法,但声的无常与色的无常不大一样,声的无常是生灭无常,色的无常,象瓶的无常,它却是成坏无常,生灭无常就是特别明显,成坏无常呢不是那么的显灵,但是觉察还是能够的,虽然说瓶是成坏无常,它与声的生灭无常不是绝对的相同,但都是无常法,这是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它就是同品。稍微规矩点儿说,就是,凡与声的无常法相似的法都称为同品,第三种我记不清是谁的主张了,他是把体、义合在一起来判断同品的,他说,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总名叫品,凡是有法——就是体啰——凡是有法与法,法是义,凡是有法与法总与宗相似,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为宗,那么,瓶无常就是同品,因为“瓶无常”与“声无常”是相似的。第四种是窥基法师的说法,他说,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二者有不相离的关系,叫品,这有法与法不相离的关系与宗上有法与法的关系相似,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有法声与法无常不相离,而瓶与无常也有不相离的关系,在都有无常这一点儿上,二者是相似的,所以,瓶无常就是同品。实际上,窥基法师的说法只不过是比第三种说法更强调了体与义的联系而已。
同品分为宗同品与因同品,所谓宗同品,就是说,依不共许宗法——就是宗后陈——而征取的事物,或者说,凡是具有宗法的性质者,就是宗同品。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这么个论式中,瓶具有无常的属性,所以,它就是宗同品。因同品呢,就是依共许宗法的标准而贯穿的分子,还说瓶,瓶具有因“所作性”的性质,所以,它就是因同品。但是,吕澄先生说窥基法师把同品分为宗同品、因同品是不对的,现在我们不管它。
同品中还有几个问题,比如意许,比如同品中包不包括宗上有法,这些呢,我们就放放,因为同品说的已经不少了。下边儿呢,咱说异品。
啥叫异品呢?“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在《庄严疏》中,对于这句话是这么解释的,“所立者,即宗中能别法也。处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为处,处即是品。若于是有法品处但无所立宗中能别,即名异品。”文轨法师的意思是说,除了宗上有法以外的事物都称为处,凡是该处无所立法的便是异品,不是说凡无所立宗的是异品。在我们手里拿的这部《因明入正理论》中,因为是在同品的定义后接着就说异品,所以,就把“所立法”的“法”字给省略了。同品是有所立法,异品当然是无所立法了。
在《门论》中,给异品下的定义更简单,“若所立无,说名异品。”假如说各位看过古因明的一点儿东西,会发现陈那论师的这个“无”字儿的妙处,不然的话,也看不出个名堂。古因明对异品的“异”解释做“相违”、“别异”。陈那论师说,“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大疏》解释古因明的相违时说,“如立善宗,不善危害,故名相违。苦乐明暗冷热大小常无常等一切皆尔。”
这些话有些别扭,其实也不是别扭,主要是它是书面语,而且是唐朝时的书面语,当然不好懂,我们知道,即使现在人,写的文章也不大好懂,比如《闽南佛学院学报》,在中国所有的佛学院中这份刊物是学术味最够的,现在的《法源》也行了,其它的学术味太淡,我们的《甘露》,普陀山的《普陀山佛教》,还有一本《人海灯》,这些刊物不大象佛学院的学报,不过也没办法,象我们的《甘露》,老和尚一心想把它变成佛教协会的宣传工具,我在极力抗争,熬一天儿是一天儿,哪一天顶不住了再说。象《闽南佛学院学报》、《法源》,他们上边儿的文章,若按我说,有些文章完全是可以扯下来的,因为没有什么新观点儿,只不过是把前人的话又重复了一下,当然,不是说重复不好,因为在我们现在,哪儿有说话的资格~~只能重复前人的话,也就是说你只是在给别人介绍前人的观点儿,那么,你就得说的让别人明白,可那些文章,一篇文章几千字儿,竟然引用几十处,一引用,准确度倒是够了,可让人觉得别扭了,掉书袋,何苦呢~~这样的文章真是难看。咱们看看吕澄先生的文章,大家就是大家,文章多通俗,文字上不给人设立一点儿障碍。咱们的同学写论文时一定得注意,千万不要这样搞,不然的话,到时候我让你过不了关。当然,说人家是咱旷外(河南方言,惹是生非的意思),咱自己呢~~杂志上登的文章,论文不论文,散文不散文,四不象儿。
我们现在人写的文章还不好懂,何况窥基法师在唐朝时写的文章了,不过障碍不能说大,现在呢,因为你们手里没有窥基法师的原文,是听我嘴说,方言是不是十分真切,大概这也是问题。我解释一下。
古因明举的都是对立例子,善,对应不善,苦对应乐,明对应暗,冷对应热,大对应小,常对应无常等,这在逻辑上叫做反对概念,这些概念在外延上互相排斥,但幷不是非此即彼,还有一些中间概念,比如不苦不乐,半明半暗,不大不小,不冷不热等。在新因明中就要避免这个情况,新因明对立敌双方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说明,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陈那论师就说了,“若相违者应唯简别”,意思就是说,古因明师不以“无所立法”定义异品,而以“相违法”定义异品,他们是缩小了异品的范围,只有相违法从同品中简别出来而成为异品。明白点儿说,就是说,同品之外的一切,都应该被异品含括,不许有中间概念。比如善,除了善与不善之外,还有不属于善也不属于不善的无记,按新因明的观点,就是用无所立法做判断标准,那么异品就应该包括同品善之外的不善和无记,这就避免了第三种情况的出现。但古因明师对这点儿没注意到,就使得同品、异品包括不完一切,出现了漏洞,陈那论师给作了补充。这样就把古因明师例子的概念的反对关系变成了概念的矛盾关系。
刚才说了,古因明师对于异品的“异”还解释做“别异”,针对这个解释,陈那论师还有一句话,“若别异者应无有因”,意思是说,若用别异来解释异品就没有正因了。这句话跳跃性比较大,我们来举例子说明一下。
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所立法是“无常”,立的是声的“无常”,但是呢,声不但具有“无常”性,它还具有“无我”性,“无常”与“无我”是有不同之处的,如果也算做异品的话,那就是扩大了异品的范围,这会导致因的第三相不能完成。因是“所作性”,这个“所作性”不但“无常”,还“无我”,如果把“无我”算做异品的话,“所作性”既能为同品“无常”所具有,又能为异品“无我”所具有,若一个事物,既能被同品所具有,又能为异品所具有,那么不是麻烦了吗?作为一个人,若是这样的话,也不地道啊~~所以,若用“别异”来解释异品,就不是正因。
问:无常、无我不是差不多吗?我们学三法印时就有这个感觉。
你们学佛学基础时用的本子我知道,那上边儿讲的无常、无我就差不多,他们把无常、无我的真正区别也没说清,明旸法师的本子、赵朴初居士的本子,还有正果法师的本子等,其实对这一块儿说的都不清楚,若想弄通,只有直接看阿含,谁再问你的时候,你就干脆给他背出经典原文来。
问:我不是主宰义、唯一义……
得、得,这个我知道,但主宰到底怎么讲?一切都是上帝造的,可连上帝也是上帝造的你知道吗?我最初也问过上帝的姥姥是谁这样蠢而又蠢的问题,现在我不问了。主宰就是深入人们的内心,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思想规范。比如说儒家思想深入人心,打倒孔家店的时候,说儒家礼教是吃人的礼教,要打倒,当然,实际上排儒不是从五四运动开始的,不过是五四运动太激烈,影响大。对长辈要孝,这是儒家重要的观念,这观念可以规范你的日常行为,你若是虐待你的父母,别人都贬你,你就没办法立人,这不就是儒家理念主宰了你吗?按佛教规矩来说,一个人的一生是可以出家、还俗,再出家、再还俗,这样出出进进七次,但中国人的心目中不这样,还俗和尚不但在社会上低人一等,在佛教内也是不爱见人。比如说我,你们还好些,出家时间不长,我若现在要还俗,我自己就觉得没脸见人,这就是说,中国佛教的理念已经支配了我的日常生活行为,这个就是主宰。其实主宰应该是精神支柱,正因为它只是一个精神支柱,所以幷不是在现实中就一定那么完美。儒家让人孝,但仍然有一些逆子出现,佛教让教徒持五戒,但仍然有教徒杀生、饮酒。
那么,古因明师用“相违”来解释异品,就是缩小了异品的范围,而用“别异”来解释异品,则扩大了异品的范围,他们的后果,是导致因的第三相不能完成,这样就可以看出陈那论师的“若所立无,说名异品”的“无”字儿的高明。至于因的第二相、第三相,一会儿再说。
再说一下啥叫异品,就是,某一事物,没有所立法的性质,就是异品。或者简单地说,就是一切不具有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事物。如立“声是无常”,那么,象虚空,就是异品。因为,在当时印度人的观念,他们认为,虚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绝无变化,那么,虚空就是“常”,而我们宗中立的所立法是“无常”,虚空没有无常的性质,所以是异品。
异品也分宗异品、因异品。凡与宗法相异的就叫宗异品,凡与因法相异的就叫因异品。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象虚空,它具有常的属性,与宗后陈“无常”不一样,就是宗异品,虚空又不具“所作性”,与因法不一样,就是因异品。因为宗法的外延比因法的外延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是与宗法相异的宗异品,也都是与因相异的因异品,但是,但是,反过来就不行了,因的异品却不一定是宗的异品。
在说同品时,咱说了宗同品、因同品,现在又说了宗异品、因异品。拿同品来说,同品虽有宗同品、因同品,但实际上,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应该“正取所作,兼取无常”,这是文轨法师说的,意思是,应该正取因同品,兼取宗同品。但是,按吕澄先生、熊十力先生的说法,说这是画蛇添足,他们说,这样只能是同品的定义更加乱,因为因三相的同品定有性就是说的宗同品。我们现在觉得,不是画蛇添足,是有理由的:同品、异品是按标准来分的,首先宗、因的标准就不同,当然可以再分出宗同品、因同品了,还有一个,要涉及到到喻依,现在还没说喻,这里就不说了。但是,我再告诉大家,分宗同品、因同品是可以的,只是在说同品定有性这儿分不好,地方不对,因为同品定有性这儿说的就是宗同品,所以吕澄先生、熊十力先生的说法也不是旷外。
同品、异品我们就先说到这儿,还有关于同、异品的有体无体,就不说了。回过头来我们说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因为前边儿说过了同品、异品,所以,下边儿的话我稍微说规范一些。
刚才已经说了,说同品是就不共许宗法一义所贯穿的分子而言的,比如说“无常”,凡是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可以划为一类,就是同品。那么,同品定有性就是指,在从不共许宗法的外延上看,凡是依不共许宗法一义所征取的事物当中,必须有若干分子是兼有因法的,至少得有一个分子兼有因法。这里不要求全部分子兼有因法,若全部分子兼有因法,就该叫同品遍有性。那么,假如说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行不行呢?行。既然行,把第二相改为同品遍有行不行呢?不行!为什么不行呢?咱举个例子来说一下。
比如说我立了这么一个式子,“刚晓是人,河南人故”。在这个式子中,因支“(刚晓是)河南人”就完全可以证明宗支“刚晓是人”的正确性,河南人肯定是人,因为刚晓是河南人,所以刚晓是人,如果说我要求第二相是同品遍有的话,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等都是同品,但张三是安徽人,李四是宁夏人,人家王二是广西人……这就不符合第二相同品遍有性了,不符合同品遍有性,就是说因三相不具备,因三相不具备就是说这个因不是正因,既然不是正因,就该推出来“刚晓不是人”,这样就有违事实。所以同品遍有作为因的第二相是不行的。
问:到底有没有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的情况?
有的,但它不是普遍原则,我们可以把遍有作为(同品)定有(性)的一个特例。(同品)定有可以涵括遍有,遍有不能涵括(同品)定有。
在这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中,这个同品,是以因同为主,兼顾宗同。凡是具有因法性质的事物,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质,但宗的同品,却不都是因的同品。比如,宗法“无常”的同品有瓶、闪电等,瓶是易碎品,当然是无常性,这是宗同品,瓶不但是易碎品,而且是人造出来的,这就是因同品——具有因法“勤勇无间所发性”的性质,而闪电呢,却不是人造出来的,也就是说,闪电虽然具有无常性,这是宗同品,却非人造出来的,就不是因同品(这个例子是,“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正因为宗的同品不全是因的同品,所以这第二相只说同品定有性,而不说同品遍有性,就是说,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质为因同品,而不要求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这同品定有性是从正面来研究因与宗中之法的关系。
因的第三相叫做异品遍无性,啥叫异品遍无性呢?就是,所有的宗异品都与因法不发生关系。这第三相是从反面来研究因与宗中之法的关系。
我们把因三相排列起来,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大家会发现,第一相与第三相是全称概念,而第二相不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呢?
在最开始,我们就说过了,因明主要是为了证成宗,所以把宗放在首位,由果溯因,既然如此,那么,这个因就不是唯一因,因为一个果可以推出好几个因。我记得当时举的例子是法难。现在我们一直说“无常”,就再举“无常”。“无常”是果,为什么“无常”呢?“所作性故”,但是,“所作性”虽然是无常的因,然而不是唯一因。因为“所作性”不是唯一因,所以,不能说遍有,只能说定有。“定有”是什么意思?噢,刚才忘了说,“定有”就是有这个原因,但又不仅仅这一个原因,有这个原因是说,这个原因不能没有,不仅仅这一个原因是说,除了这一个原因之外,可能还有其它原因。当具有了“有这个原因,但又不仅仅这一个原因”,就构成了逻辑上的“充分条件”——有之必然,但这个不是“无之必不然”。只要“定有”,充分条件已经构成,何苦“遍有”呢?所以,第二相是“同品定有性”而不是“同品遍有性”。再者,窥基法师说,异品的作用是“止滥”,所以要遍无,而同品的作用是“顺成”,所以只须定有而不须遍有。
这就是因三相,现在咱们把因三相的作用总结一下:
因与宗的有法(宗前陈)的关系,是靠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来成立的,因与宗后陈的关系,是靠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来成立的,那么成立的结果呢,就是同喻体和异喻体,同喻体和异喻体咱到说喻时再说。如果透过三相具足的因支,使因与宗的主词、谓词都建立了不相离的判断关系,这样,因支才有归证宗支的能力。
还有,陈振华老师给大家说过了逻辑,那咱们就配合起来看。按照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只要异品是遍无的,就完全可以显示因“所作性”与宗后陈“无常”的不相离性,这是什么?就是异喻体(凡常的皆非所作),从异喻体我们就能够推出同喻体(凡具所作性者皆无常),那么,我们会说,要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干什么?同品定有性不是多余的吗?你们学过逻辑了,可别还是傻傻的,第二相不多余!为什么?因为“凡具所作性者皆无常”可能是原则命题,也可能是存在命题,假如说它只是原则命题,就糟糕了,原则命题是抽象,存在命题是具体,抽象的存在不存在是难说的,但具体就存在了。比如“为人民服务”,“人民”是谁?我们每一个都是“个人”。人民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个一个的具体人。所以有人为什么事儿而受气了,就抱怨:你们就这样为人民服务?我一般很少生气,为什么?我知道人家只是为人民服务,而我不是人民,我只是一个具体人!具体的是存在的,抽象的不见得存在,所以,只是原则命题不行,得是存在命题。那么,存在命题和原则命题有没有关系呢?肯定有!人民不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吗?若没有一个个具体的人,哪儿还有人民?所以第二相绝不能少。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就是保证命题是存在性命题。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来顺成因“所作性”和宗后陈“无常”的关系的,因为它只是顺成作用,所以只要定有就可以了。
插问:让同品遍有也应该行的。
刚才说过的,同品遍有是不行的。因为如果用“遍有”来限定因支,就会使很多本来正确的因不符合证宗的要求了,推出我刚晓不是人了。遍有只是定有的一个特例。
关于这因,在因明中是很复杂的,下边儿呢,我给大家补充一点儿东西,九句因。九句因大家搞清楚了,可以使大家更好地把握第二相第三相的实质。不然的话,我们就不知道这因三相从哪儿来的,它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
在《门论》中有个颂子,“宗法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这是第二个颂子,玄奘法师和义净法师的两个本子上是一模一样的。这个颂子就是说,宗同品具有因法的三种情况:有、非有、俱,俱就是亦有亦非有;宗异品具有因法的三种情况:有、非有、二,二就是俱,就是亦有亦非有。这样,宗同品的三种情况与宗异品的三种情况两两搭配起来,就产生了九句因。
1、同品有异品有。比如声论师曾对佛教徒立“声是常,所量性故”,这个“量”是认识、思量的意思,所量就是思量的对象,认识的对象。我们看,所立法是“常”,凡具有常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虚空。凡不具常性的事物,象瓶,就是异品。虚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是思量的对象,就是同品有,瓶等不具常性的事物,也是思量的对象,就是异品有。那么,“所量性”既贯通于常,又贯通于无常,所以,根据“所量性”这个因根本不能断定“声”到底是常还是无常。这个呢,就符合同品定有性,但这个式子什么作用也起不了,不是正因。规矩点儿说就是宗异品中有因法没排除,违反了“异品遍无”。
2、同品有异品非有。佛教徒曾对声论师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无常”是所立法,凡具无常的事物就是同品,象瓶。凡不具无常的事物就是异品,象虚空。瓶等具有无常性的事物,都有“所作性”,就是同品有,虚空等不具无常性的事物都没有“所作性”,就是异品无。声音是不是具有无常性呢?这是争论的焦点,结论还没有出来,所以,声音不能算在同品中,也不能算在异品中,既然除声音以外的宗的同品有因——所作性,而除声音外宗的异品全部没有因——所作性,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除声音外,凡是所作皆无常”,又因为声音都具有“所作性”,所以,它是正因。这个也符合同品定有性。
我们还可以举现在的例子,“树有死,是生物故”,同品就是鸟、兽等,异品就是铁、铜等。同品全部有因法的性质,异品全部没有因法的性质。
3、同品有异品有非有。比如,声论师曾立,“声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这是声论师对谁立的,窥基法师没说,那我们就不知道了。窥基法师在《因明大疏》中常办这样的事儿,若一个例子涉及到佛教,就详详细细地解说,从观点到双方都叙述的严格仔细又准确,对只涉及到外人的例子,就显得很随便。“勤勇无间所发”的“勤”是策励,卖力干的意思,“勇”是勇猛,“无间”是不停,即刹那相续。就是经作意等心所策动之后,不间断地起作用使潜在的东西显发出来。这里说的既是勤勇无间所发的声,那么就应该只是内声,不过窥基法师没说只是内声,估计是窥基法师疏忽了。在声论师的这个例子中,所立法是“勤勇无间所发”,因法是“无常”,凡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瓶等。为什么瓶也是勤勇无间所发的呢?你得动心思吧,得动手吧等。那些儿不具勤勇无间所发性的,就是异品,象虚空、闪电等。瓶等凡是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都具无常性,因此,所有同品都有因,异品呢,则有的有,有的没有,虚空不具勤勇无间所发性,但也不具无常性,闪电呢,也是异品,但具无常性。
这样呢,同品都有因法,因此,凡是具勤勇无间所发性的事物,全包括在无常性的事物之内;而异品中一部分有因法,所以,一部分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也包括在无常性的事物之内。所以,无常性的事物,可以分做两类,一类是全部的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另一类是部分的非勤勇无间所发所发的事物,“无常”这个因虽然把声归到了无常类中,但到底是无常类中的哪一小类呢?无法确定,故,这不是正因。这个也是符合同品定有性的。
这个“勤勇无间所发”有人解释做人工造出的,比如,勤勇无间所发声,他们说是人工发出的声音,这个人应该理解成以人为代表的有情、六道众生,鶏鸣狗叫也是勤勇无间所发声。
4、同品非有异品有。比如,声生论——声生论是声论派下的一个小分支——曾立,“声是常,所作性故”,“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如虚空,凡不具常性的事物就是异品,如瓶。虚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都不具所作性,就是同品无,除宗上的有法“声”以外,所有常性的事物都没有“所作性”因,除了宗上的有法“声”以外,所有的无常性事物都有“所作性”因。所以,这个宗立的差一火(河南方言,错误太大的意思),这个就不是正因。说这个宗是声生论立的,我想是不是搞错了,这个论式错得有些离谱儿,我估计是讲这个情况时顺口举的例子,不可能是有人真的立这么个式子。
5、同品非有异品非有。我们还是看例子。声论师对佛教徒立“声是常,所闻性故”,“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如虚空。凡不具常性的事物就是异品,如瓶。除了声,凡是常性的事物都没有所闻性,除了声,凡是无常性的事物也都没有所闻性。这个例子就是同品非有异品非有。这个论式很明显的不成立。
6、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比如,声显论——声显论也是声论派下的一个小分支——立“声是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所立法是“常”,凡是“常”的,就是同品,如虚空,凡是无常的就是异品,如瓶、闪电。虚空等常性事物,都不是勤勇无间所发,就是同品非有。异品无常事物中,瓶等是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但闪电没有勤勇无间所发性,就是有的异品有因法,有的异品没有因法。这样的论式也很明显,不成立。
7、同品有非有异品有。比如,声论师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窥基法师在《因明大疏》上也没有说这个论式是声论师对谁立的。所立法是“非勤勇无间所发”,虚空、闪电等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就是同品,瓶等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是异品。按声论师的观点儿,声是常的,窥基法师这儿肯定是搞错了。在同品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闪电具有无常性,但虚空具有常性,这就是同品有非有。再异品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象瓶等,都具有无常性,这就是异品有。这个也是不对的 。
8、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这个是说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而异品全部没有因。这一种情况是对的。比如,胜论师立“内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无常是所立法,凡无常的事物就是同品,如瓶、闪电等,凡具有常性的事物是异品,如虚空。同品中的瓶等,是勤勇无间所作的,而闪电不是勤勇无间所作的,这就是同品有非有;异品都不是勤勇无间所作的,这就是异品非有。除宗外,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而所有的异品都没有因,换句话说,就是,除宗外,因与一部分同品贯通,与一部分同品不贯通,与全部异品都不贯通。这个是对的。
9、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同品异品都是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比如,声论对胜论立,“声是常,无触对故”,无触对就是无质碍。凡具有常性的就是同品,象虚空、极微等,凡不具常性的就是异品,象瓶、高兴等。同品中,虚空是无质碍的,而极微是有质碍的,这是同品有非有。异品中,瓶是有质碍的,高兴是无质碍的,这就是异品有非有。无质碍的既然不一定是常的,所以,这个就不对。
这就是九句因。首先加一点儿,同品异品必须剔除有法——宗前陈。比如立“声常”,立敌双方争论的就是“声”,若“声”不除外,双方各行其是,就没法子论辩。
九句因中,第一句、第三句、第七句、第九句,这四句因,是不定因,共不定,因为他们只是同品中的一部分有因法,但是,却不能保证所有的同品都有因法。这四句不能成为正因。第五句也是不定因,是不共不定。第四句、第六句,很明显,是不对的。我一直怀疑这例子是不是窥基法师搞错了,声论师不可能搞这么离谱儿的论式出来的。这只是窥基法师假设声论师立这样的式子,说如果声论师立这样的式子。只有第二句和第八句是对的。那么,我们把第二句和第八句这两句总结一下,可以得出:
1、此因必须是宗法。宗法是二、八两句正因的前提条件。
2、同品中必须有事物具有因的性质。可以全有,可以部分有。
3、异品中必须无一具有因的性质。
这时候我们再来看因三相,就会发现,因三相正是把二、八两句正因所得出的结论作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九句因是因三相的理论依据。玄奘法师的翻译更妙。实际上,因三相倒是古已有之,在世亲菩萨时,他把它拿了过来,传到陈那论师手里,他建构九句因理念,把因三相给加以改造,成了现在的样子。
《因明入正理论》在说完了因三相,同品、异品后,又举出来了满足因三相正因的例子。我们看。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这是佛弟子立的式子。我们先把这句论文换个形式。
“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这是对声生论立的。声生论认为,声音在发出之前是不存在的,它必须得诸缘和合,但是,声音发出之后,就永远不会消失了,就是有始无终,所以是常。对于声生论的这个观点,佛教徒立了“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我们先看看这个式子符合不符合因三相。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作性”这个因是双方共许极成的,也都承认“所作性”是“声”的属性,所有的声都具所作性。第一相没问题。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无常”的同品瓶等具有“所作性”,可见,第二相也没问题。
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无常”的异品,象虚空等,没有一个能具有“所作性”的,所以,第三相也没问题。
这个式子三相都具备,没有问题。这个式子是同品有异品非有,九句因中的第二句。
但是这儿有一点儿,我们得知道,声生论说的声,不是指声音,而是指的概念,比如说天地,本来是不存在声的,就是说本来呢,概念是不存在的,但声一旦发生后,就永远不会消失,就是说,概念一形成,概念的名言一形成,比如说天地的概念形成了以后,就永远被人们运用。这是日本的一位宇井伯寿的说法。声生论的声即使这么理解,声生论的声常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就象古代有好多名词,现在也是淘汰了。
另外,“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这是对声显论立的。内声是人体以及诸有情的声音,你的说话声、笑闹声、拍手声,鶏鸣狗叫声等都是内声;外声是指自然界的声音,风雨声、雷电声、海啸声等。
声显论主张,声是本来就有的,不过是因缘不凑合时未曾显现出来而已,这时就不可闻,当因缘凑合时,它就显现出来了,就可闻了。对于声显论的这个主张,佛教徒立了“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我们再看看这个式子符不符合因三相。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勤勇无间所发性”是内声的法,所有内声都具勤勇无间所发性,这没问题。满足第一相。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无常”的同品象瓶等是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而象闪电等,也是“无常”的同品,但没有“勤勇无间所发性”,这是同品有非有,这满足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
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无常”的异品象虚空等,没有一个是“勤勇无间所发性”,这就满足了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这个式子就是九句因中的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这个式子三相都具备,没有问题。
问:要立“声是无常”,现在只说内声无常,把外声怎么排除了?
是这样的,佛教徒是先立了内声无常,到声显论承认内声无常后,佛教徒借内声又成立了外声,这儿没有涉及到,我就没说,你要听我就说一下。
佛教徒立的内声无常声显论承认了,于是,佛教徒又立了这么一个式子,“外声是无常,外声、内声随一摄故,如内声”。这个式子中因的“随一摄”就是同一类的意思。
上边儿我们是把“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改成了两个式子,一一看了一下它们是否符合因三相的要求,发现它们都符合“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于是我们说“是无常等因”——所作性和勤勇无间所发性是成立声无常等的正因,这个“等”字儿,按《因明大疏》的说法,是指空、无我,说,“所作性”和“勤勇无间所发性”这俩因,不但能成无常的宗法,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可以成空、无我的宗法。
因明论式中的因法是很灵活的,因为论式中宗因间的关系,必须就立敌双方的观点上建立,同一因,对甲可能是三相具足,对乙可能就不具足,为了收到悟他的效果,所以因法必须灵活,随时调换。比如前边儿,对声生论就说“所作性”,而对声显论就说“勤勇无间所发性”,但不管咋换,目的都是为了支持宗。今天就说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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