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经》简读之十八
《正理经》简读之十八
4.1.20 不对,因为如果没有做的业,就不会有结果产生。
如果上一句是吠檀多派的说法,这一句就是正理派反对吠檀多的,如果上一句是正理派的说法,则这一句就是反驳正理派的说法的。
上一句说,我们经常看见十恶不赦的坏蛋过得滋滋润润的,说这就是只作坏事儿,没有恶果,所以说一切都是主宰神在主宰的。这一句就说了,说:不对,如果没有作业的话,是绝对不会有果的。4.1.19和4.1.20结合起来就是说,有业也不一定有果,但没业一定没果!或者说,不能把主宰神当成唯一的因,如果把它当成唯一的因的话,你什么都不用干了,单等着主宰神高兴了就来支使你一下,你就有果了,这是不行的,你还是得作事儿的,你要是不作事儿,就没有果了。
4.1.21 由于是“他”引起的,所以你的说法没有道理。
这一句是正理派的观点,这是各注家都没有争论的。这一句经文中的“他”是指各种因,当然也包括主宰神这个因了。乌地阿塔克拉说,事物要生成需要三种因:助成因、质料因和非质料因。主宰神是助成因,地大极微等是质料因,各种质料之间的关系是非质料因。助成因是帮助另外两种因产生结果的。比如说织布,梭子是助成因,线是质料因,线的组合编织是非质料因。主宰神造出了人之后,人就要作业,主宰神的力量和人所作的业的力量共同影响着人的一切,可不是说主宰神造出了人之后就不管了。
第六节讨论世界产生的偶然性。
4.1.22 (有人说)存在物的产生是没有原因的,从刺的锋利等可知。
外人就说了,说:一切东西都是天生的,是自然而有的,根本就没有原因,说什么主宰神造、业力所感等都是不对的,比如说刺,天生就很锋利,这是谁把它造成这样的呢?不是谁造的!孔雀的羽毛那么漂亮,是谁给画上去的?谁也不是!这就是一种无因论的说法,这种无因论一般就叫它偶然论者。这种外道在《提婆菩萨释楞伽经中外道小乘涅槃论》中给排在第十六位。但姚卫群先生说这是正理派与顺世论讨论的,说顺世论认为荆棘锋利等现象是自然而有的,不存在什么特别的原因。世上的一切存在是自然的,不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过无因论师可不是顺世论师,我觉得姚卫群先生的这说法有问题,于是我问了韩老师,他认可了我的说法,就是说,确实是姚卫群先生弄错了。4.1.23 (另一个人说)既然无因被说成是原因,那么就不能说是无因。
这就象写文章一样,我的文章标题就是“无题”,那么,其实这“无题”也是题。就是说,你外人说孔雀的羽毛的天生的、是自然的,并没有一个原因,其实“天生”就是原因呀~~
4.1.24 上述反驳不对,因为因和无因之间意义上是有区别的。
你这说法是不对的,“无题”这个标题和无题所指的这回事儿是有区别的,还是不能混淆的,要分清楚。这就是名与义的区别。
下边儿讨论一切皆无常。
4.1.25 (有人说)一切皆无常,因为一切都具有生和灭的特性。
这是佛教徒的说法,说一切无常,因为任何东西都有生、灭。
4.1.26 不对,因为(照你所说)无常是永恒的(即“无常”是常)。
正理派说,不对,你说任何东西都无常,那么你说的这个无常岂不成了常?
4.1.27 (有人说)无常是常,就像火的燃烧一样,在烧掉了它要烧的东西之后也就灭了(无常的东西都灭了之后,无常本身也就不存在了)。
关于这一句,刘金亮先生的译本与姚卫群先生的译本截然相反,姚卫群先生是译成了“(有人认为:)这(无常)不具有常住性,这就如同火在燃料耗尽后就要熄灭一样”。他两个人中,肯定有一个人错了,我认为是刘金亮先生的译本错了,为什么呢?因为刘金亮先生的译本不符合佛教教义,佛教说一切皆无常,连无常也是无常的,刘金亮先生译本成了一切无常,但无常常,这就不对了。按刘金亮先生的译本来看,他这一句是不通的,前边儿说无常是常,但接下来的例子却是证明了无常无常,有可能是打字的错误,但本子上毕竟是这么写的。我把《大灵山》上的本子与他的论文原文对了一下,《大灵山》上的是对的,给他的原文是一样的,就是说,若是打字错误的话,就是他的论文原文打字打错了。沈剑英先生的译本这句经文是,“那不是常住的,正如火在燃烧着的柴薪熄灭后也随之而灭一样”,这与姚卫群先生的译本是能对上号的。
4.1.28不能否认常,因为要根据我们的认识来确定常和无常,(而根据我们的认识,时间、空间、空,以及共性、个性、内属性等分明都是常,实际情况如此,故不能否认)。
这句经文说了,说:对于常是没法子否定的,比如说空、时、方、我、意等这些,我们明明感到它们是常,就是说,它们的持续性我们清清楚楚地可以感觉到,既然感觉到它们的持续性了,这持续性就是常。经文原文就是说,我们是根据我们的认识来判定常、无常的,我们认识到时、空等的持续性了,这就不能否定常了。
以上讨论了无常,下边儿讨论常,就是第八节了。
4.1.29 (有人说)一切皆常,因为诸大元素是常。
又有人说了,说:一切皆常。为什么说一切皆常呢?因为地、水、火、风、空这五大元素是常的。这五大元素是一切事物的质料因。4.1.30 不对,因为我们能看到生和灭的原因(既然有生有灭,那就不是常)。
一切皆常的观点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对呢?我们都能觉察到事物的生灭变化,既然能觉察到,当然不能说一切皆常了。
4.1.31 (有人说)上述说法不对,因为诸大元素的特性包含在它们所构成的事物中(即,由于诸大元素是常,那么由它们构成的事物也应具有常的特性)。
外人不同意,就说了:事物是由五大元素组成的,五大元素是常,由常的五大元素所组成的事物当然也是常。
4.1.32 不对,因为我们能看到产生和原因。
正理派说,不对,有产生及原因的事物就不是常的。无生、无灭的才是常。我们能看到产生那就不是常。刘金亮先生注释中转述了四条理由,其实还是两条,他转述的前三条还是有生灭就不能说是常,第四条是说:外人说“一切都是由常的元素构成,所以都是常”,这句话不适应于苦、乐、讨厌、努力等这些,因为这些根本就不是由元素组成的,它们是我们的意识弄出来的,既然有不是五大元素组成的事物,所以你说“一切都是由常的元素构成,所以都是常”就包含不了苦、乐、努力等,所以你这句话就不具备普遍性、普适性,所以你说一切皆常就是不对的。
4.1.33 不对,那样就没有区分了。
《正理经》的这一句是回答别人的一个问题,有人说了,说:一个事物产生之后,就存在了,它要是灭了的话,它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存在的状态不一样而已。这就是守恒定律一样。针对这个说法,正理派回答了4.1.33这句经文。正理派说,这说法不对,要这样的话,我们现在的很多东西就没法区分了,比如我说“某物将产生”、“某物将被毁坏”,这些区分根本就没有了意义。因为永存。正理派接着对“一切皆异”又进行了批判。看经文。
4.1.34 (有人说)一切皆异,因为(一切)存在的表征都各不相同。
这个呢,是佛教徒的说法。恒河主和宫板宥勝说是经量部和毗婆娑师的观点儿。明庄严说是龙树、圣天的观点儿,按刘金亮先生的说法,他说明庄严在注中还引了《中观经》原文,《中观经》是那本经,我倒还不大清楚。丁福保的《佛学大辞典》中有《中观论》词条,说就是龙树的《中论》,但没有《中观经》这个条目,我想可能应该是《中观论》而不是《中观经》,不过韩老师说有这样的叫法,把《中论》称为《中观经》的,不过我只是听韩老师这么讲,没见过文字资料。类似的我见过,比如说藏传佛教中就把陈那论师的《集量论》称为《量经》,这我是见过文字资料的[注: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集量论略解》杨化群序中有言,“《集量论》,藏地学者称为《量经》,即量理的经典著作。”见第十一页]。
经文的意思很简单。
4.1.35 不对,因为特性表征虽不同,但它们组成了一个整体。
正理派说佛教徒的说法是不对的。为什么呢?比如说,一个瓶子,瓶子确实是有属于自己的表征,就是自己的特性,不同于桌子、钢笔、人等等的性质,但瓶子自己还是有许多特征组成的,由色、触等。
就是说,佛教徒说事物各有各的特征,所以都不同,正理派说,不同的特征可以组成一个事物。砖与水泥的特征不同,但它们组成墙后我们也看不出它们有什么不同。就是说,站在一个更大的坐标中间看,根本看不出区别。
这个呢,就是说你站到一个更大的时空坐标来看,你本来认为不同的东西也就不不同了。这就给我们日常处事提供了一个方法――什么事情都要看长远一点儿。人我是非那么多,可是想想几十年后这点事情算什么呀或者说站在太空中看,看没看过《调皮小子闯火星》?那小子在太空仓中对地球直播时说,“我觉得我能够把地球捧在手心”。现在看多年前的日记,就觉得好玩,当学生时的日记中有――这件事情我永远不会忘记,当时已经知道隐私了,怕家长偷看日记,就写得隐晦,可现在我根本就想不起来当时是什么事情那么的感动自己,以致于使自己说出了“我永远不会忘记”的话。
4.1.36 驳不倒我们的观点,因为事物的名称所指都是一定的。
想驳倒我们的观点是不容易的,怎么这么说呢?因为事物都有名与义,当我们给了一个事物某个名字后,而且这个名字得到了大众的认可,这时我们就不能来回改了。在我们的习惯中,瓶子就是指一个完整的瓶子,你不能够因为瓶子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就说这不是瓶子,而是组成部分。这样的话,就说不成景了。我说请帮我拿一下瓶子,这时候你不能说瓶子不存在,只存在瓶子的组成部分。一般说这一句还是正理派的说法,但说到“驳”,就不大好,因为4.1.34是佛教徒说的,接着的4.1.35是正理派说的,若说“驳”的话,按次序应该是佛教来驳了。但如果说是佛教徒来驳的话,就又不对了,因为这一节就三句话,可这经是《正理经》,《正理经》是正理派来宣扬自己的理论的,怎么可能让佛教徒驳后不说话了呢?再看教理,也应该是正理派的话。姚卫群先生是译为了“(我们的观点)确实不容否定,因为(一种存在中的许多)德是(可以)确定的”。这样就好看点儿。
刘金亮先生在此有一个说明,在4.1.35和4.1.36这两句话中,梵文中有一个lak?a?a,这个词刘金亮先生在这两句话中给译的不一样,前一句译为表征,这一句译为了名称,他说,恒河主在4.1.35句中把lak?a?a说成名称,刘金亮先生觉得不妥,他说,“不能说‘不同的名称组成了一个整体\’,lak?a?a的表征包括名称。在4.1.36句中,解释成名称是恰当的”。刘金亮先生说明庄严是在两句中都说成表征,说在4.1.35句中解释得通,但在4.1.36句中,明庄严的解释不通。刘先生说,为了使两句都讲通,他自己在两句中采用了不同的译法。其实在一般情况下,lak?a?a是译为相。
下边儿是第十节,这第十节是批判佛教中观派的“一切皆空”。
4.1.37 (有人说)一切皆非存在,因为即使存在的东西,相对于其它东西来说也是不存在(意思是,虽然牛存在,但是“牛不是马”", 即在牛中是不存在马的)。
这话呢,是比较死筀(筀读作gui,河南方言,不顺畅的意思)的,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比如说马与牛,它们是不同的事物,在这不同的事物之中,它们是互相的非存在。怎么说呢?就是说,牛的非存在居于马中,牛不是马呀~~而马的非存在则居于牛中。其实简单点儿说,就是两种事物互相否定,牛没有马的特性,所以牛不是马,马又没有牛的特性,所以马不是牛。再举个例子。现在咱们的面前桌子上只有书本和钢笔,咱们在说书本的时候不说书本而说“不是钢笔”,咱说钢笔的时候不说钢笔而说“不是书本”,因为咱们面前只有书本和钢笔两种东西,所以你说“不是钢笔”我就知道是书本,你说“不是书本”我就知道是说的钢笔。这句话就是这个意思,别扭吧~~是很别扭。
4.1.38 不对,因为从存在中可确立自身的存在,(虽然牛不是马,但牛是牛,牛中不存在马,但牛本身还是存在的)。
事物的存在不存在是靠自身的特性的,所以你佛教的说法就是不对的。你不能因为马不是牛就说不存在,马不是牛,只能说牛不存在,但马还是存在的,其实马的存在不存在与牛根本就没有关系,凭牛不存在来否定马的存在是不对的。4.1.39 (有人说)(一切皆)无自性,因为都是靠相对关系确定的。
佛教说,事物是没有自性的,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你说长,那是因为有一个事物与它比较,它显得长,若没有事物与它比较的话,说“长”就是根本没有意义的。
4.1.40 不对,因为自相矛盾。
正理派说,相对又怎么了,概念的相对并没有改变事物本身!相对性只是给我们提供比照,有比照也好,没比照也罢,对事物的各自存在毫无影响。富差耶那的说法比较麻烦,他说,长是相对于短而说的,短是相对于谁说的呢?当然是相对于长而说的,也就是说,二者的相对性是相互的,所以,如果否定了长,则短也就被否定了,反过来,如果否定了短,长也就被否定了。二者既然都被否定了,你否定本身也就没有意义了。如果二者都不能单独存在的话,相互的关系怎么确立?这是一个没法解决的矛盾。当然,要是按唯识来说的话就很明白很简单。
第十一节是批判数的绝对化。
4.1.41 无论有无证明手段,事物的绝对数目都不存在。
数字绝对化就是指世间事物的分类,有人说一类,有人说两类,有人说三类,有人说四类等。正理派反对这种作法,要求得突破这种分法。
把事物分一类的,就是说事物都是上帝创造的。当然了,在古印度说是梵创造的;把事物分成两类的,就是指一类是常的,一类是无常的;也有人把世间的事物分成三类:认识者、认识和认识对象;有的人说世间事物有四类:认识者、认识对象、认识手段、认识活动等等。这是明庄严的说法。而乌地阿塔克拉对于只有一类的说是存在,他没有说是梵。恒河主则说:数论派把事物分成我(灵魂)和原生质两类;佛教把事物分成色、受、想、行、识五类,就是五蕴;Pa?upata派把事物分成众生、众生之缚、除缚和梵四类。Pā?upata派就是兽主派,不大常见。在窥基法师的《成唯识论述记》中说到兽主派,“谓有外道,名播输钵多,翻为兽主……”你们可以查一下《佛光大词典》,在电脑上有,电脑上有十四部佛教词典,关于这兽主外道的,还是只这《佛光大词典》上有。
问:为什么叫兽?是不是什么动物崇拜之类?
不是的,兽就是自我、指个人我;兽主就是湿婆,个人我被湿婆主宰,所以称湿婆为兽主。
这句经文中的“有无证明手段”就是指有没有论据来做证明,要是有论据作证明了就是有证明手段,要是没有论据作证明就是没有证明手段。4.1.41这句经文是说,不管你有没有论据证明,你们把世间万物分成这么绝对的几类都是不行的,当然,意思是说,这么绝对化是不行的,可不是说分类是不行的。也就是说,你得容忍别人的、另外的分法,你把自己的分法当成绝对的,说别人的都错这态度不足取。
你要是有论据来作证明,说自己的这种分法是绝对正确的,则你所举出来的论据一定是在你的论点之外,则在你的论点之外就又得立一种论据,比如说佛教,你立了五类,你的论接就不能够被包括在五类之中,则你的论据就成了五类之外的又一类,这就成了六类,所以你的绝对数字――五,就被突破,成了六!其他的也是这样。这是有论据证明的。你要是没有论接证明的话,则你的观点儿根本就不能成立,因为没有论据的观点儿是不能被人们接受的。
4.1.42 (有人说)不对,因为原因是存在的一部分(即数目分类中包括了原因或论据)。
上一句经文呢,正理派树敌太多,这一句经文到底是谁说的,不知道,反正是正理派外的其他派别的代表,可以代表其他的所有派。
你正理派说的不对,为什么呢?比如佛教的五蕴分法,不错,我佛教是把世间万物分成了五类――色、受、想、行、识,但是我用来证明自己这观点的论据本身就是这五类里边儿的内容呀~~我的论据就是识里边儿的、受里边儿的……也就是说,我在论证我的观点儿时提出的理由本身就说明了数有部分性,理由本身就是数的一个部分。
4.1.43 上述说法没有道理,因为没有部分。
正理派说了,说:不对,为什么呢?在还没有论证的时候你的观点儿就还没有得到确定,观点没有得到确定就是说你佛教把万物分成五类还不知道对不对,所以你说理由本身就是五类中的一个部分这就说不过去了,因为五类还不确定,五类中的一个部分怎么能确定呢?刘金亮先生有一个解释,说:你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绝对化,说成是1或2等等,那么就没有剩下的的“部分”可以作为依据。他这么解释不大通。姚卫群先生也有一个注,说:用本身无部分的数未定的理由来论证数的部分性(固定性)是荒谬的。姚卫群先生的话可以琢磨琢磨。
因为咱们是佛教徒,所以用佛教的五类分法来举例了。其实呢,佛教并没有把这五类分法绝对化,五蕴这是一种分法,五位百法也是分法,十八界也是分法等等,佛教中有这么多,并没有绝对化。当然,五位百法的分法比《正理经》晚。这是正理派对佛教的歪曲,对佛教如此,对别派也有这现象。其实这是正常的,佛教在辩破别派时也有这个现象,比如龙树的《中论》。也就是说,我们都会关起门来称老大,这是人性的弱点儿。我们在辩破人家,其实是对人家的理论有误解,我们是在给我们心目中的人家辩论而不是给实际的人家辩论。
另外一个,关于宗教悲情,这是一个很奇怪的东西,如果没有了宗教悲情的话,对古印度教典的理解就会出现歧义。比如刘金亮先生对这句经文的说明,就说明了他对宗教悲情一点儿也没有了解。
第十二节讨论果。
4.1.44 关于结果是立即出现还是过很长时间再出现,这一点上有疑问。
这是先提出一个问题,结果是啥时候出现的呢?佛教中间就是说因果同时,有人说不是的,这就讨论起来了。姚卫群先生说是因为当时有人对祭祀得果的时间有疑惑,所以提出了这问题。
4.1.45a (我们说)结果不立即出现,因为在很长时间后才享受到它。
正理派是认为结果是在过一段时间后才会出现的。比如因为祭祀而升天,不是现在祭祀现在就升天,而是现在祭祀在我(灵魂)离开身体时才升天的。
4.1.45 (有人说结果)不在很长时间之后产生,因为原因已灭。
这一句经文常举的例子就是祭祀,说在祭祀时是要烧火的,就是圣火,就象咱们佛教做佛事时要立个坛场,点好蜡烛,摆好供品一样。这里主要是说圣火,祭祀以后圣火就灭了,祭祀时有圣火可我没有升天,到我升天的时候又不祭祀、没有圣火,那么升天到底是不是因为祭祀点圣火呢?你们说祭祀是升天之因,可升天时升天之因――祭祀、圣火已经灭了呀~~这能说得通吗?这是一个例子,就是说,结果一定不能是在因灭了之后,这说不通。因灭了之后就没有因了,没有因却有果?!这能对吗?
4.1.46 (我们说)结果产生之前就象树结果一样。
玉米结穗是在种子种下去之后很久,但不能认为原因已消失,因为种子这一原因要经过一系列过程才能转化为果实。
4.1.47 (有人说)结果在出现之前即非存在,也非不存在,也非既存在又不存在,因为存在和不存在是矛盾的。
这一句很明显是佛教的说法,而且是中观派的说法。咱们佛教徒对这是很熟悉的。4.1.48 (我们说)(结果在出现之前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可以见到它的产生和消灭。
正理派说,事物在结果之前当然是没果的,因为事物的产生、毁灭的过程我们都能看得清清楚楚。清清楚楚地觉察到果还没结出来,当然不能说有果了。
4.1.49 它(在产生前)不存在,这是有我们眼见为证的。
这还是与上一句一样。我亲眼所见的事儿怎么能不承认呢?它要是在产生前就存在的话,我们就不应该看到它产生的过程。也只有在产生前不存在我们才好理解,我知道布原本是不存在的,但可以用线把布织出来,要是没有织就有布的话,我何必去织布呢?也就是说,我已经感知到它不存在了。
4.1.50 “象树和果实”的说法不恰当,因为承受者不同。
刘金亮先生说,浇水是树结果子的一个原因,但是在浇水以后很久才能结果子,不是刚浇下去水就可以结果子,但不能说浇水这个原因消失了,而要说浇水这一原因经过了一系列过程转化才结了果子。刚才我是说种种子是结果的原因,这是佛教的说法,我开始时还是说要忘掉咱们是佛教徒,可老是不由自主地受影响。
按刘金亮先生的说法,浇水是原因、收获果实是结果,这其中的承受者都是树,浇水是给树浇水,结果子的还是这棵树。而进行祭祀呢?举行祭祀活动的是这个身体,但升天的却不是这个身体,这就是说果报的承受者不是同一个。所以说你正理派举树结果子的例子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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