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论》第十次课程 第十九讲之:同类因

  《入中论》第十次课程总第十九讲之:同类因

  主讲人: 上明下贤法师

  主办:北大禅学

  时间:2009年5月30日晚

  地点:北京大学理科1号楼1114室

  同类因

  第三种因叫做“同类因”(sabhāgahetu)。

  (一)《俱舍论》颂词:“同类因相似。”

  同类因指因和果的状态差不多,不会产生一个和因离得很远的结果。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这就是同类因,生的果和因的类别差不多。拿到印度去就更好说了:婆罗门种姓的人生出的孩子肯定还是婆罗门种姓,他就是同一类,不可能属于很下劣的首陀罗。

  “论曰。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谓善五蕴与善五蕴,展转相望,为同类因。染污与染污,无记与无记,五蕴相望,应知亦尔。”

  相似的法是相似法的同类因。善的五蕴是善的五蕴的同类因。恶的五蕴是恶的五蕴的同类因。非善非恶、无记的五蕴是无记五蕴的同类因。

  “又一身中,羯刺蓝位,能与十位为同类因。頞部昙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与余为因。若对余身,同类十位,一一皆与十位为因。”

  一个生命,最初的胚胎阶段是十个阶段(五个胚胎阶段、五个后胚胎阶段)的同类因。第二个胚胎阶段是其后九阶段的同类因。以此类推。对于同类的下一个生命而言,这个生命十个阶段的每一个阶段,都是下一个生命十个阶段的同类因。

  (二)《俱舍论》颂词:“自部、地,前生。”

  “自部自地唯与自部自地为因。是故说言,自部自地。部,谓五部。即见苦所断,乃至修所断。地,谓九地。即欲界为一,静虑无色八。”

  一个部和一个地中的法,是这个部、这个地中相似法的同类因。

  见到苦谛,可以断掉一部分法。见到集谛,可以断掉一部分法。见到灭谛,可以断掉一部分法。见到道谛,可以断掉一部分法。通过修行,可以断掉一部分。这样,诸法共分为五部。

  诸法又分为九地。欲界有一地,色界有四地,无色界有四地。

  “此中见苦所断法,还与见苦所断为同类因,非余。”

  见到苦谛而断的法只能与见到苦谛而断的法为同类因,不与其它部的法为同类因。

  “于中一一,若欲界地,还与欲界为同类因。初静虑地,与初静应为同类因。乃至有顶,与有顶地为同类因。异地相望,皆无因义。”

  在见苦谛而断的诸法中,属于欲界地的,只与欲界地中的为同类因;初静虑地的,只与初静虑地的为同类因。乃至于有顶地(无色界第四地,非想非非想处地)的,与有顶地中的法为同类因。在彼此不同的地之间,谈不上同类因。

  “谓前生,唯诸前生,与后相似,生未生法,为同类因。”

  过去或现在已经生成的法,发生在先,是其后相似法的同类因,无论其后的法已生成还是未生成。

  未来的法不是同类因。

  (三)《俱舍论》颂词:“道展转九地,唯等胜为果。加行生亦然,闻思所成等。”

  “言同类因,唯自地者,定依何说?定依有漏。若无漏道,展转相望,一一皆与九地为因。谓未至定,静虑中间,四本静虑,三本无色,九地道谛,皆互为因。所以者何?此于诸地皆如客住,不堕界摄。非诸地爱执为己有。是故九地道,虽地不同,而展转为因。由同类故。”

  上面说,法,只能是同一地中相似法的同类因,这种限定适用于一切法吗?这种限定只适用于有漏法,不适用于无漏法。“道”是“道”的同类因,无论在九地的哪一地中。

  道有九个阶段(九地),分别是:未得定,静虑中间,四个静虑阶段,三个无色阶段。修行人可以在这九个阶段修道。构成道的相似法,在九地中,互为同类因,不管是不是同一地中的相似法。因为“道”在九地中,就像客人一样暂住,并不属于这个地所在的界。“道”并没有欲界、色界、无色界的爱执。无论修行者在哪一地修道,道的本性都同一,因此道是道的同类因。

  “然唯得与等胜为因。非为劣因。加行生故。”

  然而,整个道并不是整个道的同类因。道是同等道或更高道的同类因,而不是更低道的同类因,因为道总是通过加行努力才获得的。

  “又诸已生见道、修道及无学道,随其次第,与三二一为同类因。”

  道分为见道、修道和无学道三者。见道是见道、修道和无学道的同类因。修道是修道和无学道的同类因。无学道是同等或高等无学道的同类因。

  “又于此中,诸钝根道,与钝及利为同类因。若利根道,唯利道因。”

  钝根的人所修的道,是钝根人所修道和利根人所修道的同类因。利根人所修的道只是利根人所修道的同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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