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民间信仰问题

  正视民间信仰问题

  所谓民间信仰,具有四个条件:1.为了民间大众的需要。2.由于鬼神力量的表现。3.一般民众和鬼神现象的结合。4.鬼神现象能满足一般民众的需求。这里无所谓合理或不合理,只要彼此有这需要就产生了信仰的事实。

  就正信的佛教与民间信仰来作比较,所谓正信,是为了显示和民间信仰的差别而定义的。因为自古以来民间信仰是社会结构的基础之一,佛教所到之处,必然和民间信仰发生关系,要不就是被民间信仰所同化,而成为民间信仰之一;要不便是将民间信仰引伸为正信的佛教。所谓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这主要是因人才的有无而定。

  但是正信的佛教,从信仰的基础功能而言,和民间信仰是相通的。所谓合理,就是要通过因果的原则来判断和处理一切的事。也就是说,信仰的结果,可以有求必应,但是必须付出努力的代价。

  比如说信佛求佛,一定可以达到消灾免难的效果,也可以转贫为富、转危为安、转贱为贵。有时是先得感应而努力在后,有时也可以借着佛菩萨的加持力,于努力的过程中,通过重重的难关,顺利地达到你所祈望的目的。或者祈求佛菩萨的加持,提早结束灾难的时间,和减轻灾难的程度,但在灾难过去以后,还必须要好好的修行,自利利他,以求对佛菩萨的感恩,这是因果关系。

  一切的善恶功过,都应有它的果报。由于信仰佛菩萨的关系,可以变动受报的程度和时间,那是因为你在信仰佛菩萨以后,一定也会像佛菩萨那样为善治恶、自利利他、救济众生。佛菩萨为你作引导,使你有改过迁善的缓冲余地。

  至于民间信仰,因为鬼神的层次很低,他们没有真正的智慧,仅是由于在做人的时候,造福人群,积聚了一些功德,成为有力量影响人类的鬼神。但在烦恼及无知的方面,跟人完全一样,有喜怒哀乐、有妒嫉、有虚荣、有骄傲、有表现欲。因此,他们需要有人来恭敬、礼拜、拥护和跟从。只要你有所要求,他们就可能使你如愿,达到除病、增寿、发财等等的目的。

  他们没有一定的理论根据,也没有一定的条件,来说明因果的关系,这有点类似社会的帮派和黑势力,只要你作为他们的顺从者,你就得到他们的保护。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价值的平衡,是不是讲得通,他们是不管的。当他们势力还在的时候,你可以安然无恙;当他们势力消失的时候,那就树倒猢狲散,他们再也保护不了你,你应该受的果报仍得自己去受。

  当然,一般的民间信仰,多半不会违背人间的伦理,甚至也劝人去信佛、拜佛布施行善,但他们没有一定的善恶标准,和一定的理论基楚,因此缺乏真正的智慧,只能构成地方性的和暂时性的一般风潮。并且鬼神的福报有限,一旦时候到了,他们也要随着业力去转生,便再也起不了作用,或径由其他的鬼神取代了他们的位置。

  如果民间信仰能够和高级的宗教哲学结合,它就可能变为可大可久的正式宗教。比如基督教,若没有借用希腊的哲学,完成了神学架构,也是民间信仰。当然它是经过了改变的,所以基督教的神学,不是希腊哲学。

  今天在日本的好多新兴宗教,都是由民间信仰开始的,然后很聪明地借用了佛教的理论,俨然以高级的宗教姿态出现,但它们根本不是佛教,只是狐狸披上了人的皮而已,那是附佛法外道,它们还是和佛教不同的,横说竖说,总一定有一个超高的人格神在那里,这和佛法基本理论的因果和因缘,已经有了根本上的矛盾。

  又好比今天台湾的一贯道等,它所依据的理论和经典,非常地幼稚和复杂,没有历史渊源,没有哲学背景,只有想象、拼凑。他们也讲所谓「无极」,结果「无极」是「老母」,「无极」是无,「老母」是有。他们既然是无神教,也是一神教,也是多神教,也可以说是一个杂教。因为它采取了儒释道的一些理论,能在中国社会里因应民间的信仰,或起或灭也有好几百年了。

  最近有一部影片叫作「十八王公」,内容是描述一条船在海上遇难,有十七个人没顶,加上一条狗殉主,后来冤魂不散,常常在出事附近的海边显灵,渐渐地有一些人去祭拜他们,最后一传十,十传百,信仰的人增多了之后,便盖了一座神庙,现在已成为台湾北部香火鼎盛的庙宇之一了。由于它有求必应,所以影片的宣传中特别强调它的神力不可思议,希望达到电影促销的目的。从商业牟利的眼光来看,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也许无可厚非,但这情势若漫延至整个社会角落,而造成许多人意识型态的偏差,其影响结果却是相当严重的。

  《论语》:「子不语怪、力、乱、神。」早在中国传统的儒家,对于宗教的看法就是反对迷信的,试想,将一切的问题都交给不可捉摸的神去管了,认为神能解决一切问题的风气,对现代社会的现代人来讲,岂不是大讽刺、开倒车?因为它不能通过理性的观点来评断。虽然在宗教活动自由的社会里,民间信仰的存在,几乎是无可避免的事,并也不可能要求它是纯理性的,但过分地迷信神力,将导致人类自信心的丧失、道德的沦落,无形中降低民族素质的层面。今后如何善用宗教信仰的力量,来提升人类精神的层次,开拓智慧的领域,对社会进步产生正面的效果?在民间迷信色彩泛滥的当儿,这实在是值得吾人深思的课题。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人生》二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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