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航大师全集(一)相宗十讲 拾、真唯识量讲话

  拾、真唯识量讲话

  不错,弘法是要会善用因明,但是,遇到了下列这几种例子,你又有甚么方法去对付它呢?

  (1)例:

  宗——西方极乐世界是很快乐,

  因——七宝庄严故,

  喻——如天宫。

  “前陈”的“宗依”对方是不承认,同时,依你的“同喻”也是不赞成,你的“宗体”能够成立吗?

  (2)例:

  宗——地狱是最苦的地方,

  因——有刀山、剑树、镬汤、炉炭故,

  喻——如犯人受罪。

  这前陈地狱的“宗依”,也是不共许的,而举出犯人受罪的“同喻”,也不见其事实。

  至于破量的方面:

  (1)例:

  宗——上帝没有万能,

  因——不能降伏魔鬼故,

  喻——如无力的懦弱者。

  (2)例:

  宗——大梵天王不能创世界,

  因——无事实证明故,

  喻——如大自在天。

  你虽然说祂“没有万能”和不能“创造世界”,但是这“上帝”和“梵王”,无形中你已经承认祂是有了,碰到这种例子:

  前者要用“自许”来简别,

  后者要用“汝执”来冠首。

  不然的话,你想“立”,也是“立”不成,而想“破”,也是“破”不了。至于遇到“同教相诤”的时候,那又非要用“胜义”来简别不可,才不会有“自教相违”之过。

  不过用这种简别语来对付敌方,我倒有点怀疑。因为你会用“自许”,他又何尝不会用“汝执”?你若用“汝执”,他也可以用“自许”。这样,简过来,简过去,到底是谁“能立”,谁“不能立”?倒要质之高明。

  真唯识量举例:

  【宗】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

  【因】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喻】同喻如眼识,异喻如眼根。

  解释此量,分为六段:

  一、缘起

  玄奘法师游学印度十七年,德学兼优,声震五印,为当地高侩大德、国王臣民所尊重。将归,戒日王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请奘师为论主,建立“真比量”,摧破小乘外道。奘师建立此量,十八日来无有能破者。戒日王踊跃欢喜,立大众前,举奘师袈裟角云:支那法师建立“真比量”,十八日来无有能破者。大众称扬赞叹,咸称之曰“大乘天”。

  二、简别语

  欲知“比量”与通常“因明”作法不同者,当知简别语之功用,因明中用“简别语”,其法有三:

  (1)自比量:以“自许”简。

  (2)他比量:以“汝执”简。

  (3)共比量:以“胜义”简。

  何谓“自比量”呢?例如佛教徒自立“宗”云“地狱甚苦”、“天堂最乐”等,如敌者不许有地狱天堂,在因明规则上就犯前陈宗依——“有法不极成”之过。“不依”不成,“宗体”难立。欲救斯弊,须用“自许”二字简之,则不为过。但自许只简“宗依”,不简“宗体”;盖“宗体”是双方诤论之点,不必简别,否则,必犯“相符极成”之过,此则不可不知。

  例云“自许地狱甚苦”,或“自许天堂最乐”,此则“宗依”既已自许,由此“宗体”可成。

  何谓“他比量”呢?例如佛教徒破耶稣教云:

  宗——汝执之上帝非万能,

  因——不能降伏恶魔故,

  喻——如无用者。

  若不加“汝执”二字,则汝心中已许有“上帝”,既许有“上帝”,则万能已含在其中,汝纵破之,彼亦不服;故必须将彼上帝,根本上不承认,不过是“汝执”而已。根本上既不赞成有上帝,则彼所执之万能早已失其功用矣。彼谓“上帝能创造世界”亦然,若加“汝执之上帝不能创造世界”。盖上帝一物我不赞成是有,不过“汝执”而巳,则不能创造世界之“宗”,不立而自立矣。

  何谓“共比量”呢?例如佛教之大小乘,同一教主,共一信仰,不过理有深浅,见解不同,则不能不用“胜义”二字来简别。若不用胜义简别之,则恐犯“自教相违”之过。

  例如佛教大小乘所诤论之万法。

  小乘云:万法心外实有。

  大乘云:万法唯识所变。

  若不简别,则前陈宗依之“万法”可属“大乘”,亦可属“小乘”。若属小乘之万法——外色等,则尽无形之中成立其心外实有——大种所造;如说万法非实有,则犯“自教相违”之过。若加“胜义”二字简之,则已无形中斥小乘心外之万法,是“方便说”,非“究竞谈”;“胜义即究竟”小乘之心外万法之说既是“方便”,而大乘之万法唯识之谈成为“究竟”,破“他”立“自”,正是因明中“随自乐为,不顾论宗”是也。欲知此量之作法不同,先识其通常因明之规则,应云:

  宗——色不离眼识,

  因——初三摄故,

  同喻——如眼识,

  异喻——如眼根。

  明乎此,则前之“真故”“极成”“自许”“眼所不摄”等,皆系简别语,欲知其详,如次释之。

  三、释宗

  “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宗。”

  “真故”二字即“简别语”,系“胜义”二字之异名。盖真故即胜义,胜义即真故。

  “胜义”——殊胜——超胜之意义。

  “真故”——真如——真实之原故。

  “极成”即共许,“不极成”即不共许。盖因明作法,宗体未成立之前,“宗依”先须立、敌共许,若不共许,则犯“宗依不极成”之过。

  何谓“不极成”?盖前陈之色:

  有小乘许大乘不许之色——“自不极成”。

  有大乘许小乘不许之色——“他不极成”。

  何谓小乘许大乘不许?盖小乘说:

  (1)最后身菩萨有染污色。

  (2)佛有有漏色。

  此二句大乘是不许。

  最后身菩萨——即悉达太子等。

  染污色——如纳妃、生子等。

  有漏色——如大小便及九恼等。

  小乘谓是实有,大乘说是权现——权巧方便,为教化众生——并非实有。因此,宗依之色,即犯“随自一不极成”之过。

  何谓大乘许小乘不许?

  (1)他方佛色。

  (2)佛无漏色。

  他方佛,小乘人根本上不知有。小乘说:世界上只有一佛——释迦牟尼佛。他方佛小乘尚不赞成,况他方佛色耶?

  无漏色——即佛之报身,小乘人只知有丈六比丘身,和众人无二无别——饮食睡眠、大小便利,岂知法身无相,报身功德之无漏色耶?

  此则大乘许而小乘不许,若不简别,则犯小乘“随他一不极成”之过。

  (1)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是大乘人不共许。

  (2)他方佛色及佛无漏色,是小乘人不共许。

  若不用“极成”二字简别,则前陈有法之色已包含此四种不共许之色,名曰“有法不极成”之过。

  何谓极成之色?谓除此四种大小乘不共许之色外,其余一切山河大地草木丛林等色名“共许色”,用极成二字简之。观乎此,则奘师之色系山河大地等色,“定不离眼识宗”。

  小乘云:定离眼识。

  大乘云:定不离眼识。

  故成诤论,宗体成立。

  四、释因

  “自许”二字亦简别语,亦是简别“宗”上前陈宗依之色,非简别“因”,此不可不知。

  盖前陈之色虽是极成——共许,但

  小乘说:是“本质色”。

  大乘说:是“相分色”。

  何谓“本质色”呢?有种子,有根本,有体质,四大种所造色。

  何谓“相分色”呢?托质变相——即是托本质色,而变影像,如照相然,托外境而现影。唯识家说:眼识“见分”托外面本质色,而在眼识“自证分”上自现“相分”为所缘。

  影像——相分,为眼识见分亲所缘缘,眼识定不缘外色;眼识如是,其余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皆然。托本质而变相——现影像为亲缘,决不缘外面的本质色。

  但相分色小乘不许,故大乘不得不用“自许”二字简之,否则,又犯前陈宗依有法上相分色不极成,故用自许简之,便不犯过。

  “初三摄”——十八界——共有六个三。

  初三:眼根——色尘——眼识。

  二三:耳根——声尘——耳识。

  三三:鼻根——香尘——鼻识。

  四三:舌根——味尘——舌识。

  五三:身根——触尘——身识。

  六三:意根——法尘——意识

  在此“六三”十八界中不是“二三”摄,也不是“三三”摄,色尘是“初三”——是第一个三的里面所收摄的。“眼所不摄故”这一句话也是简别语,因为初三里面有眼根、色尘、眼识三种,现在三种中只留色尘和眼识二种,要把“眼根”除了出去,所以叫做“眼所不摄”。

  “眼所不摄故”就是说,初三中要除去眼根,眼所不摄故。换句话说,就是摄色尘和眼识,不摄眼根;因为眼识但能缘色尘,而眼识不能缘眼根,故云不摄,否则,要犯“异品有”之过。因为二三、三三、四三、五三、六三及眼根都是异品,都是初三所不摄,故名异品。

  五、释喻

  喻有二种,一者“同喻”,二者“异喻”。“同喻如眼识,异喻如眼根”,因为眼识和色尘都是初三里面摄,故名同品。

  眼根虽然亦是在初三中,但已经除去了,故称异品。然须知同喻之眼识,是指“见分”,宗上后陈之眼识是指“自证分”。故奘师之本意,应云:

  宗——“相分色”定不离“自证分”,

  因——“自许”相分色亦是初三摄故,

  同喻——合云:凡系初三摄者,除去眼根“定不离自证分。相分不离自证分,如见分不离自证分。

  异喻——离云:凡离眼识自证分者,皆非初三摄,异喻如眼根,非眼识自证分所摄。但奘师何故不曰相分色而曰自许色?盖相分色小乘不许,而相分色不离自证分,小乘更不许,故成诤论,方成宗体。若依通常因明作法,其式如下:

  宗——相分不离自证分,

  因——初三摄故,

  同喻——如见分,

  异喻——如眼根。

  “简别语”的用法上虽概略说明:今再简要作结论如左:

  六、料简

  问:若不用“真故”来简别,犯何过?

  答:若不用“真故”二字来简别,则犯“自教相违”之过。因为若不说胜义之色,则变了世俗之色,是四大种所造之色,大乘亦许离识而有;今言定不离,则犯“自教相违”之过。

  问:若不用“极成”来简别。犯何过?

  答:若不用“极成”二字来简别,则犯“有法自他随一不极成”之过,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是大乘不许,他方佛色及佛无漏色小乘又不许,所以叫做“自他随一不极成”。

  问:若不用“自许”来简别,犯何过?

  答:若不用“自许”二字来简别,则犯“随他一有法不极成”之过。盖相分色小乘不许,故犯“有法不极成”。

  问:若不用“眼所不摄”来简别,犯何过?

  答:犯“异品有”之过,盖眼根也是初三所摄,但相分色是眼识所缘,眼根不是眼识所缘,不能作同喻,是异喻,故犯“异品遍转”之过。又犯“所依不成”之过,盖他方佛色、佛无漏鱼、相分色这三种色都是小乘不赞成,若出初三摄的“因”,则他方佛色、佛无漏色、相分色皆非初三摄矣,岂不是犯了“所依不成”的过吗?要知道怎样叫做“所依不成”的话,那就请你去查看因明中“所依不成”那个例子,自然会明白的。

  宗——虚空实有,

  因——德所依故。

  德是“能依”,虚空是“所依”。印度有一种外道他不赞成虚空,所以叫做“所依不成”。可见研究因明的人,对于“简别语”一法是不可不知,否则,是难免犯过的。

  奘师善巧立量,何怪乎声震五天,吾人不得不佩服赞叹啊:

  即说偈曰:

  【因明研究已 更学简别语

  试看大乘天 五印称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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