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

《瑜伽师地论》梵文 Yogācāra-bhūmi-?āstra佛教论书。简称《瑜伽论》。瑜伽师地,意即瑜伽师修行所要经历的境界(十七地),故亦称《十七地论》。相传为弥勒菩萨口述,无著记录。为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和中国法相宗的根本论书。...[详情]

瑜伽师地论 本地分 有寻有伺等三地第三—五

  【译文

  又次,什么是从寻、伺悖离善性真理方面加以确立呢?略语说:

  执著因中有果、显了、有去来、我、常、宿作因、自在等、害法、边无边、矫乱,主张无因、断、空、最胜、净、吉祥,这是十六种外道的不同言论。

  通过十六种外道的不同言论与本论的种种差别,来显示悖离善性真理,是应当知晓的。哪十六种?第一、因中有果论,第二、从缘显了论,第三、去来实有论,第四、计我论,第五、计常论,第六、宿作因论,第七、计自在等为作者论,第八、害为正法论,第九、有边无边论,第十、不死矫乱论,第十一、无因见论,第十二、断见论,第十三、空见论,第十四、妄计最胜论,第十五、妄计清净论,第十六、妄计吉祥论。

  因中有果论,指的是如有一位沙门或婆罗门心起如此见解,确立如此言论:每一时间、自始至终在众因中具有果的体性。这讲的是雨众外道作这样的度想。

  问:什么缘故那众外道生起如此见解,确立如此言论,显示众因中具有果的体性?

  答:由于教传和理论。教传原因,指那些外道先师造下教义典藏,门徒随师听教辗转传到现在,奉立因中先有果性的教义。理论原因,指有的沙门或婆罗门,作匆略推寻性的思寻,作细致察纠性的思考,局限在有贪欲的寻、伺,局限在自持辩才立论的境地,局限在凡夫无明的境地,局限在无圣贤引导的自己随意思惟推究的境地。

  他们作这样的思考:如果依从甲体性,乙体性才得产生,那么世间一切人都知道并确立甲是乙的因,不会立其他的什么为因。又求取乙果的人,只会取这甲作为因,不会取其他的什么作为因。又随即在甲上进行种种劳作加功,而不是对其他的什么进行劳作加功。又如那甲作为果就只依从那甲的因产生,不依从其他的什么产生。所以那果在因中先已有。如果不是这样,就应当把一切现象作为一切现象的因,为求得一种果就应该取一切现象作为因,应对一切事物进行劳作加功,应该是从一切事物中生出一切果。由于经如此确立甲因乙果、由于须从甲因求乙果、由于须通过对甲因的劳作加功才决定乙果生、由于甲作为果又依从甲的因生出,他们便认定因中常有果的体性。

  应细问他们:你们希求什么?什么是因相?什么是果相?因、果两种相是异,还是不异?

  如果因、果二相不异,便不存在将因、果区分为二种的判定。由于因、果两者没有差别,说因中有果,就不合道理。如果因、果相有差别,你们如何想?因中的果体是未生相,还是已生相?如果是未生相,在因中果的体性就还没有生出,然而你们说成是因中已有果体性,就不合道理。如果说果是已生相,即在因中果的体性已经生成,然而你们的理论意味著果体性须再次从因中生出,这就不合道理。所以因中并非先就有了果体性,而是果体性先要有因,因在其他有关条件具备并起作用后才生成果。

  又存在有造作因缘呈现相状的诸现象,对这些现象须通由五种相状才能详知:第一、通由处所可以得知,如瓮中的水;第二、通过识别现象所依赖的识体可以得知,如眼中的眼识;第三、通由自身体相可以得知,如因自体种子成熟,不须经由其他因素度成;第四、通由自己的造作可以得知;第五、由于因发生变异,果也会随著变异,或者由于有关条件发生变异,果也会随著发生变异。所以他们说每一个时间、自始至终因中有果,不合道理。

  由于这些原因,他们所确立的言论是悖离善性真理的说法。如此有不异相、异相、未生相、已生相的缘故,都使他们的说法不合道理。

  从缘显了论,指的是如有一位沙门或婆罗门心起如此见解,确立如些言论:一切事物现象,体性本是实有,一事物现象就从各种相关条件的其他事物现象中显示出来,不是在各种相关条件的其他事物现象作用下由因生成。这讲的就是因中有果论者和声相论者作这样的度想。

  问:什么缘故,因中有果论者认定众因中先有果的体性从各种相关条件的其他事物现象中显示出呢?

  答:由于教传和理论。教传的原因如前文所说。理论的原因,指的是如有一人作匆略推寻性的思寻,作细致察纠性的思考,详说也如前文。

  他们这样思考:果先就有了,又再从因生成,就不合道理。然而不劳作加功就不能办成果,那果还能通过其他什么方式作用形成果呢?难道不是只从相关条件的事物现象显示果吗?他们作出如此分析后,就确立了从缘显了论。

  应当问他们:你们希求什么?是无障蔽性的能使事物外现的外缘接事物却显示有障蔽的果,还是有障蔽性的不使事物外现的外缘接事物显示有障蔽的果?如果是无障蔽性外缘接因素,无障蔽性的外缘接事物显示有障蔽的果,不合道理。如果是有障蔽性外缘接因素,有障蔽性的外缘接事物显示不障蔽的果,对于与果密切联系的因为什么不障蔽?因为因与果都是现象存在,所以因不被障蔽不合道理。譬如黑闇,既障蔽瓮中的水,也障蔽瓮。如果说有障蔽性的外缘接事物也障蔽因,那么它也应显示果与因都被障蔽,然而却说只显示因中先有果体性而不显示因,这就不合道理。

  还应问他们:是存在的现象体性被有障蔽性的外缘接事物显示,还是果体性被有障蔽性的外缘接事物显示?如果是存在的现象体性被有障蔽性的外缘接事物显示,这就成了存在的现象体性常常不能显现出,所以不合道理。因的体性也是存在的现象体性,为什么不被障蔽?如果说是果的体性被有障蔽性的外缘接事物显示,然而同一事物现象既是因又是果体性(例如芽既是种子的果,又是茎等的因),这就成了同一种事物现象既被显现又不被显现,所以不合道理。

  现在又问你们,随你们的言意作答。因中有果论与从缘显了论是相异的,还是不相异的?如果是不相异的,果性事物现象应该是常常显示的,既从因中显示了又从外缘接事物中显示,不合道理。如果说是相异的,那从外缘接事物中显示出的是有因体性,还是无因体性呢?如果说无因体性,没有因却显出果体性,不合道理。如果有因,只有果体性可以显示,不是因体性可以显示;因不能显示因,只能显示果,与有因相悖,所以不合道理。如此无障蔽性的外缘接事物、有障蔽性的外缘接事物、存在的现象相状、果体性相状、因中有果论与从缘显了论不相异、因中有果论与从缘显了论相异,都使他们的说法不合道理。

  所以你们说的如果事物现象本性是无,这就是无相;如果事物现象本性是有,这就是有相。事物现象的本性如果是无,就不可能显示出;事物现象的本性如果是有,才可能显示出。不合道理。

  我现在应当说:虽然有的事物现象还是有存在的相状的,但是人们不能获取它们的相状。指的是或者由于存在的事物现象极远,虽然存在却不能获取它们的相状;又由于有四种障碍人们获取事物相状的因素作用,而不能获取它们的相状;又由于存在的事物现象极其微细,而不能获取它们的相状;或者由于人心散乱不专,而不能获取事物相状;或者由于人的根体损坏,而不能获取事物相状;或者精深崇高的义理虽也有相,但是不具备相应的智慧也获取不了。

  如果因中有果论、从缘显了论不合道理,应当知晓声相论也不合道理。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外道声相论师心起如此见解,确立如此言论:音声的相状是恒常存在的,既无生又无灭,然而只有通由宣发吐出,才能显示出。所以此论如同从缘显了论,是不合道理的言论。

  【原典

  复次,云何不如理作意施设建立①?嗢柁南曰;

  执因中有果,显了②有去来③,我④常⑤宿作因⑥,自在等⑦害法⑧,边无边⑨矫乱⑩,计无因⑾断⑿空⒀,最胜⒁净⒂吉祥⒃,由十六异论。

  由十六种异论差别,显不如理作意应知。何等十六?一因中有果论,二从缘显了论,三去来实有论,四计我论,五计常论,六宿作因论,七计自在等为作者论,八害为正法论,九有边无边论,十不死矫乱论,十一无因见论,十二断见论,十三空见论,十四妄计最胜论,十五妄计清净论,十六妄计吉祥论。

  因中有果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常常时、恒恒时于诸因中具有果性⒄。谓雨众外道⒅作如是计。

  问:何因缘故彼诸外道起如是见、立如是论,显示因中具有果性?

  答:由教及理故。教者,谓彼先师所造教藏,随闻转授传至于今,显示因中先有果性。理者,谓即如彼沙门、若婆罗门,为性寻思,为性观察,住寻、伺地,住自办地,住异生⒆地,住随思惟观察行地。

  彼作是思:若从彼性,此性得生,一切世间共知共立彼为因,非余。又求果者,唯取此因,非余。又即于彼,加功营构诺所求事,非余。又若彼果即从彼生⒇,不从余生。是故彼果因中已有。若不尔者,应立一切是一切因(21),为求一果应取一切,应于一切加功营构,应从一切一切果生。如是由施设故(22)、求取故(23)、所作决定故(24)、生故(25),彼见因中常有果性。

  应审问彼:汝何所欲?何者因相,何者果相?因、果两相为异、不异?

  若无异相,便无因、果二种决定(26)。因、果二种无差别故,因中有果,不应道理。若有异相,汝意云何?因中果性为未生相,为已生相?若未生相,便于因中果犹未生,而说是有,不应道理。若已生相,即果体已生,复从因生,不应道理。是故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绿果生。

  又有相法(27),于有相法中由五种相方可了知:一于处所可得,如瓮中水;二于所依可得,如眼中眼识;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体不由彼度;四即由自作业可得;五由因变异故果成变异,或由缘变异故果成变异。是故彼说常常时、恒恒时因中有果,不应道理。

  由此因缘,彼所立论非如理说。如是不异相故、异相故、末生相故、已生相故,不应道理。

  从缘显了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一切诸法,性本是有,从众缘显,不从缘生。(28)谓即因中有果论者及声相论(29)者作如是计。

  问:何因缘故,因中有果论者见诸因中先有果性从缘显耶?

  答:由教及理故。教如前说。理者,谓如有一为性寻思,为性观察,广说如前。

  彼如是思:果先是有,复从因生,不应道理。然非不用功为成于果,彼复何缘而作功用(30)?岂非唯为显了果耶?彼作如是妄分别已,立显了论。

  应当问彼:汝何所欲?为无障缘而有障碍,为有障缘耶(31)?若无障缘者,无障碍缘而有障碍,不应道理。若有障缘者,属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故,不应道理。譬如黑闇,障瓮中水,亦能障瓮。若言障缘亦障因者,亦应显因俱被障故,而言但显因中先有果性,不显因者,不应道理。

  复应问彼:为有性是障缘,为果性耶?若有性是障缘者,是即有性常不显了,不应道理。因亦是有,何不为障?若言果性是障缘者,是则一法亦因亦果(如芽是种子果、是茎等因),是即一法亦显、不显(32),不应道理。

  又今问汝,随汝意答。本法与显为异、不异(33)?若不异者,法应常显,显已复显(34),不应道理。若言异者,彼显为无因耶?为有因耶?若言无因,无因而显,不应道理。若有因者,果性可显,非是因性,以不显因,能显于果,不应道理。如是无障缘故、有障缘故、有相故、果相故、显不异故、显异故,不应道理。

  是故汝言:若法性无,是即无相;若法性有,是即有相(35)。性若是无,不可显了;性若是有,方可显了(36)者,不应道理。

  我今当说:虽复是有,不可取相。谓或有远故,虽有而不可取;又由四种障因障(37)故,而不可取;复由极微细故,而不可取;或由心散乱(38)故,而不可取;或由根损坏故,而不可取;或由未得彼相应智故,而不可取。

  如因果、显了论不应道理,当知声相论者亦不应理。此中差别者,外声论师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声相常住,无生无灭,然由宣吐,方得显了(39)。是故此论如显了论,非应理说。

  【注释

  ①不如理作意施设建立:本论在不如理门的论述中,批驳了十六种外道言论。驳论中闪烁的辩证法和运用逻辑之娴熟自如,使此部分文字极为生动可观,佛家智光耀然纸表。因篇幅所限,本注译仅选了第一、二异论。

  ②因中有果,显了:参见后文。

  ③有去来:即去来实有论,此论认为过去未来性相实有。本论(即瑜伽师地论)依据生灭无常的理论破之。

  ④我:计有我论,此论认为众生有自身实有常住的主宰(我)。佛家依据五蕴假合为虚,诸法因缘无常等义理破之。在佛籍中,破我的文字随处可见。

  ⑤常:计常论认为我与世间皆实常住。本论用诸行无常、生灭流转义理破之。

  ⑥宿作因:此论认为现世所受的苦完全是由过去世作业招致,不承认现世功用感果。本论则证明现世法大量由现世功用导致,以破此论的偏执。

  ⑦自在等:此论认定凡世间众生所受一切都是大自在天、大梵天等实有永住者变化所作。本论用大自在天等与世间的矛盾或不平等破之。

  ⑧害法:此害为正法论是指某些婆罗门,在祭祀中施咒施、杀畜食,称祭祀的、被杀的、相助的都能升天。本论揭露了这帮婆罗门的虚伪(指责其实想食肉)和咒术的悖理。

  ⑨边无边:此论者在禅定中生世间有边或无边的念想。本论以世间的成住坏空理义驳之。

  ⑩矫乱:此不死矫乱者自称依不死净天(有善清净天)无乱而转,问他们为什么能如此,回答则矫乱无理。本论剖析他们的矫乱出于种种邪见。

  ⑾无因:无因论者否认我及世间生有因。本论以他们自身行为的因果先后关系驳之。

  ⑿断:此断见论者认定身死后一切断灭,本论以五蕴体生生灭灭相续的义理破之。

  ⒀空:此空见论者认定无有一切诸法实体,即否定世间一切现象以及诸法实相的存在。本论以世界安立的存在以及空见论在阿罗汉问题上的自相矛盾破之。

  ⒁最胜:此妄计最胜论者,自视婆罗门为最胜种,贬斥其他种姓。本论从众人的出生、作业、工巧业处都平等以及都必须修道才能证菩提破之,充分体现了佛家的平等思想。

  ⒂净:此妄计清净论者提出获得涅槃第一清净的方式,如升天享受妙欲、恒河沐浴、狗戒、牛戒、油墨戒。本论以此论者种种方式均未完全脱欲驳之。

  ⒃吉祥:此妄计吉祥论者供养日月星辰诵咒烧表企求吉祥。本论以世事兴衰为净不净业果报,非日月星辰所作加以驳斥。

  ⒄常常时、恒恒时于诸因中具有果性:这是因中有果论要言;这一命题还包含因中先有果的属命题,因果律本有先后,此论者认为果不在后一时间中而存在先一时间中或与因俱时。

  ⒅雨众外道:僧佉耶派(Samkhya-school),即数论派的大弟子,十八部主。

  ⒆异生:凡夫名,因凡夫在三界六道轮回受种种变异果报得此名。

  ⒇彼果即从彼生:那果就从那因生。如黄豆芽就从黄豆生,黄豆又从黄豆种子生。此句与「从彼性,此性得生」著意不同,「从彼性,此性得生」强调彼因是此果因,此句强调彼果是彼因果。

  以上是因中有果论的四条依据。

  (21)应立一切是一切因:应该确立一切现象是一切现象的因。因中有果论者坚持因与果完全同一论,不然就不承认因与果的必然联系,于是就有了他们对因果问题的此条及如下的四条推论。

  (22)由施设故:由于确立此因彼果。此指「从彼性,此性得生」。

  (23)求取故:由于须从此因求彼果。此指「求果者,唯取此因」。

  (24)所作决定故:由于通过对此因的劳作加功才决定此果生。此指「即于彼,加功营构诸所求事」。

  (25)生故:由于彼果须彼种生。此指「彼果即从彼生」。

  (26)若无异相,便无因、果二种决定:如果因、果相状没有差别,便不存在将因、果区分为二种的判定。

  (27)有相法:即有为法,即有造作因缘而呈现相状的诸现象。

  (28)一切诸法,性本是有,从众缘显,不从缘生:佛家义理是因待缘果生,而显了论者从因中有果论走向另一极端,完全否定因的决定作用,将果与缘完全同一。

  (29)声相论:此外道认为声以缘而显,声体本有。

  (30)非不用功为成于果,彼复何缘而作功用:声相论者以声为例,说声这种果就显现在对乐器操作(即用功营构)中,声本身是一种实体,不是由因待缘生。他们把对声相分析的错觉推广为一种哲理。

  (31)为无障缘而有障碍,为有障缘耶:是无障蔽性的能使事物外现的外缘接事物却显示有障碍的果,还是有障蔽性的不使事物外现的外缘接事物?障,障蔽。佛家以有障缘、无障缘显果的矛盾来驳从缘显了论。

  (32)若言果性是障缘者,是则一法亦因亦果,是即一法亦显、不显:如果说果体性是被有障蔽性的缘接显示,然而同一种事物现象既是因又是果,这就成了同一种事物现象既被显现又不被显现。按显了论逻辑,果先从缘显,不显因;如果缘是有障的,果显示在缘上便显现成被障(即不显现),而因则因为不在缘上显示所以不被障。佛家则指出,一种事物现象往往是既为因又为果的(如豆芽既是豆的果又是豆株茎的因),如一事物作为果显示于障缘则不能现前,而这一事物同时又作为因不显示于障缘又可以现前,于是同一事物陷入又显又不显的悖论。

  (33)本法舆显为异、不异:因中先有果性论与从缘显了论是相异的,还是不相异的。本法,指因中有果论者及声相论者的基本论点——因中先有果论。

  (34)若不异者,法应常显,显已复显:如果因中先有果论与从缘显了论不相异,那应当果法常常显示,既从因中得到显示了,又从缘中再得到显示,这就不合道理。

  (35)若法性无,是即无相;若法性有,是即有相:若事物现象本性是无,这就是无相;若事物现象本性是有,这就是有相。佛家否定这种说法,佛家认为事物现象的自相可以得到才称为有相,还没有得到称为无相,但这并不能认定那事物现象本性的有无,如果未生时,虽相不可得,但有因性,说它无相则可,说它性无则不可。

  (36)性若是无,不可显了;性若是有,方可显了:事物现象本性如果是无,不可显出;本性如果是有,才可显出。此处显当然也是指从缘显。佛家指出,果性虽未显出,但因性并非无,所以此言也不合道理。

  (37)四种障因障:即覆蔽障、隐没障、映夺障、幻惑障障蔽。参见前面有关注释。

  (38)心散乱:内心散乱不专注。心散乱,即使有相也取不了。

  (39)声相常住,无生无减,然由宣吐,方得显了:声相论者把声相视为永恒实有的实体,把喧吐才显的特殊现象抽象为哲理,所以不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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