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

《瑜伽师地论》梵文 Yogācāra-bhūmi-?āstra佛教论书。简称《瑜伽论》。瑜伽师地,意即瑜伽师修行所要经历的境界(十七地),故亦称《十七地论》。相传为弥勒菩萨口述,无著记录。为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和中国法相宗的根本论书。...[详情]

瑜伽师地论 本地分 意地第二之三

1本地分——意地第二之三

  【译文

  接下来论述,即前面讲述过的自性、所依、所缘、助伴、作业等五种事项,应当知道它们都由三类普遍现象统摄,指由极微聚积结合的物类统摄,由心法、心所法品类统摄,并由无为法统摄。其余的假有性的不相应行法除开。

  【原典

  本地分中意地第二之三①

  复次,即前所说自性乃至业等五事②,当知皆由三处所摄③,谓由色聚④故,心心所品⑤故,及无为⑥故。除余假有法⑦。

  【注释

  ①意地第二之三:本论将意地分为三部分,此第三部分归入本论的第三卷。

  ②前所说自性乃至业等五事:这里所说的五项,总指前文论述的五识身相应地及意地中的五项。

  ③皆由三处所摄:上述五种事项都由三类普遍现象统摄。

  ④色聚:也作聚色,佛家认为有形质的物都是由极微形成,极微有三种义:㈠极微之微,指十种色(色、声、香、味、触、眼、耳、鼻、舌、身)的最极微分,是不可更进一步细分的实体。㈡色聚之微,由极微之微积集和合成有形质的物质的最极微分,此微又称为微聚;相对而言,极微而微是实,由极微而微聚集的微聚或色聚是假。㈢微尘之微,即七倍色聚之微,又称眼见之微,就是眼见到的最微细物。

  ⑤心心所品:心法、心所法品类。色聚指的主要是物质范畴,心心所品指的是精神范畴。

  ⑥无为:无为法,指佛家所立的真如实体、理想境界,即不依因缘和合的无造作的永恒存在。

  ⑦除余假有法:佛家将世界万有分为百法,又将百法分为五大类,即五位:色法、心法、心所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本论将心心所、色聚、无为立为能统摄五项的三处,但除开了不相应行法。不相应行法即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根、生、住、异、灭、文身、名身、句身,既非色范畴,又非心范畴,既不与色相应又不与心相应,而且有生灭变化,由于它们只是藉色法、心心所法的差别而立,即假有,又非无为范畴,所以有了三处的统摄即已尽义,因而将不相应行法列入余假有法而除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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