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
成唯识论(Vij?āpti-mātratā-siddhi-?āstra) 佛教论书。又名《净唯识论》,简称《唯识论》。玄奘糅译印度亲胜、火辨、难陀、德慧、安慧、净月、护法、胜友、胜子、智月等十大论师分别对《唯识三十颂》所作的注释而成。10卷。传说玄奘留学印度时,曾广收十家注释(每家各10卷)...[详情]
成唯识论讲话(卷八)
成唯识论讲话(卷八)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如是像上所讲的四缘,是依于十五处的差别意义而建立为十因的。然这十因怎样依于十五处建立的呢?下面一一略为说明。
【一、语依处:谓法名想所起语性,即依此处立随说因。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此即能说为所说因。有论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
第一,先说语依处。法,是现象界的一切法;名,是表诠一切法的名称;想,是缘诸法而起内心的想像。综合起来说,缘于诸法,起诸构想,由构想而立诸法的名称,所以法、名、想三者为所起语言的体性;同时亦即依于语(P686)依处,建立随说因。所以如此者,因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依这言说,随诸有情终日见闻觉知所了解的一切,宣说诸法的义理,这就是以能说的语言,为所说一切法的因。然有一部《集论》,其中所说与此不同。它说:“这随说因,不是以法、名、想为因,而是以名、想、见为因。名是名字,取相是想,执着是见。如诸法是能诠的名字,在名字上取所缘相,并生起执着,然后才随它起诸言说。”如依彼《集论》所说,那就是显示这名、想、见的三者之因,为语言的依处。这两种说法虽有所不同,但只是立场的不同,义理其实是一致的。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能所受性,即依此处,立观待因。谓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观待因。】
第二,明领受依处。观是对观,待是藉待,意思是说,领受为所观待能所受的体性。因此,即依这领受所依之处,建立观待因。所谓观待因者,就是观待此法的因,能令其他的诸事,或者生起,或者安住,或者成就,或者获得,所以这法就是那生、住、成、得诸事的观待因。(P687)
【三、习气依处:谓内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牵引因。谓能牵引远自果故。四、有润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此明第三、第四两种依处。习气就是种子,这是就内而身心,外而山河大地等一切诸法种子未成熟位而说的。如内种子没有被贪爱等之所润泽,外种子没有被水土等之所润泽,在这阶段上都名为习气依处,依此习气依处,立为牵引因。因诸种子在没有被滋润时,但有牵引远自果的功能,所以立此因名。如诸内外种子由未成熟位而到达了已成熟位,是为有润种子依处,因已被善友等的助力之所滋润了的,所以就依这有润种子依处,立为生起因,因诸种子被滋润后,已有生起近自果的功能的原故。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所缘缘。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
此明第五、第六、第七三种依处。无间灭依处是指心心所法的等无间缘,而以心心所法为其自果的。这在明四缘中已经详细讲过,现在无须再为(P688)细说。境界依处是指心心所法的所缘境,虽则体通一切法,但其果唯心心所,其义如前所缘缘说。根依处是说心心所依的六根。
【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具、作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余作现缘。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引证。】
此明第八、第九、第十三种依处。什么叫做作用?就是有情所造作的种种事业以及所有造作工具的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的作用,车船等有装载等的作用。总之,凡是间接有助于现缘,而能成功种种事业的,都是这作用依处,唯于此中要除去内外的一切种子,因它是亲切的助缘,不是作用的依处。士就是人,或叫士夫,对于所作的事业,为能作者的作用,如人望于谷芽,人就是士用;但这也要除亲因缘的内外种子,而以其他的一切现缘为士用依处。所谓真实见,就是说的无漏见,这同样的要除去引发的自种子,为什么?因引发的自种子是亲因缘,为引发因中所摄,这里所讲的只是疏缘,(P689)所以对于无漏的有为法或无漏的无为法如能有所资助增上和引证者,都是这真实见的依处。
【总依此六,立摄受因。谓摄受五,办有漏法;具摄受六,办无漏故。】
总依上面从五到十的六种依处,立为第五摄受因。换句话说,前六依处就是摄受因的自体。如把它分开来说,摄受前五依处,能够成办三界的一切有漏诸法;若具摄受前五和第六依处,能成办出世的一切无漏诸法。由此看来,可知第六依处是不通于有漏的。什么叫做摄受?助成因缘,叫做摄受,所以于中必须除去因缘的亲能生法。
【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染、善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谓能引起同类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第十一,明随顺依处。随顺是互不相违的意思。谓无记、染及善的三性法,不管是现行还是种子的诸行,一一都能随顺自已同类的胜品诸法。同类(P690)表示唯望自性,简非异类为因;胜品表示唯望上品,简别不与自己的同类以及下品为因。依此随顺依处而建立引发因,什么叫做引发?就是能引起同类的胜行以及能引得诸无为法,所以说为引发。如欲界所系的善法,一方面能引发自己欲界系的一切殊胜善法,另方面又能引发色无色界所系的一切殊胜善法,更进一步还能引得出世的无为殊胜善法。欲界如是,色无色界亦然;有系法如是,不系法亦然。虽则说是界系不同,但能引发同类的胜行,因为在果位上讲,其性是同类的。唯必须知道的,就是上法不与下法为因,如无漏法不与有漏为因,无色界不与色界为因,色界不与欲界为因。如是名为引发因义。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证差别势力;即依此处,立定异因,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第十二,明差别功能依处。功能是种子的异名,差别功能是说色心诸法各各差别的种子。这种子有能生自果和能证果的差别势力,望于所生的果(P691)法,丝毫不相杂乱,绝对互不颠倒,所以就依此处立定异因。自性相称名为定,不共于他叫做异。如欲界的色心种子唯能生欲界的色心等现行果,色无色界的各自种子唯能生色无色界的各自现行果,所以说各能生自界等果。如约三乘果法来说,三乘各自所有的种子各各唯能证得自乘有为无为之果,所以说及各能得自乘果故。如是名为定异因义。
【十三、和合依处:谓从领受,乃至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第十三明和合依处。这是说从前第二领受依处,一直到第十二差别功能依处的十一种,在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中一一都有它和合的力用,所以就依这和合的力用立为同事因。所谓同事,就是从观待因乃至定异因的六因,势力相近,都能共成生或住等的一种事业的。为什么没有言说因呢?因它对于所成的生住等果法,势力疏远,没有直接的作用,所以这同事因不依他立。(P692)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此明最后的两种依处。所谓障碍依处,就是对于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中,能够为它们的障碍,使它们不生乃至不得等,所以就依这障碍法立为相违因。所谓相违,就是此法与彼法不相随顺,而有违于生、住、成、得的果事,所以名为相违因。第十五,不障碍依处,与前十四障碍依处刚刚相反,就是对于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让它自由发展,毫不为它障碍,所以就依这不障碍法立为不相违因。所谓不相违,就是此法与彼法的相互随顺,而有利于生、住、成、得的果事发展,所以名为不相违因。
【如是十因,二因所摄:一、能生;二、方便。菩萨地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所余诸因,方便因摄。此说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中,诸因缘种,未(P693)成熟位,名牵引种,已成熟位,名生起种。彼六因中,诸因缘种,皆摄在此二位中故。虽有现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种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亲办果,亦立种名,如说现行,谷麦等种。所余因谓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生熟因缘种余,故总说为方便因摄。非此二种唯属彼二因,余四因中,有因缘种故;非唯彼八,名所余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缘种故。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摄。此文意说,二六因中现种是因缘者,皆名生起因,能亲生起自类果故;此所余因,皆方便摄。非此生起唯属彼因,余五因中,有因缘故;非唯彼九名所余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缘故。】
如是像上所讲依十五处而建立的十因,实际以二因就可把它摄尽无遗了。那二因呢?第一是能生因,第二是方便因。对这二因的相摄有两种解说的不同,现在先依第一家说。此师引《瑜伽师地论》的菩萨地说:凡是属于(P694)牵引的种子、生起的种子都叫能生因,所有其余的诸因都属方便因摄。于中先解能生因:这是说十因中的第三牵引、第四生起、第六引发、第七定异、第八同事、第十不相违的六因中,所有的一切因缘种子在未得业种增上熏习,尚未到达成熟的阶位,都叫做牵引种子;假使已得爱水熏习,而已到达成熟的阶位,都叫做生起种子。怎么知道的呢?因为在那六因之中所有的诸因缘种都有它的能生性,所以皆摄在这牵引和生起的二位中。虽也有现行能熏种子,是能生因,亦属于因缘所摄,如四因中的现行能生种子,但因它不能如种子一样的恒时相续,所以这里就略而不说它是能生因了。或者这个现行能够亲办自果,亦可名为种子,属于生起种摄。为什么现行亦得名种?举例来说,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的种子,是一样的道理。能生因如此,方便因怎样呢?所余的初言说因、第二观待因、第五摄受因、第九相违因及前六因中的非因缘法,都是属于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的二因缘的种子之余,所以总说这四因全六因少分为方便因所摄。依照此师的意思,菩萨地所说,未必都是尽理的。因实际上说来,非此牵引、生起二种的种子,唯独是属彼十因(P695)中的牵引、生起二因的,为什么呢?因在所余的引发等四因中也有因缘种子的关系。反过来讲,也不能说除生起、牵引二因外,其余的八因完全唯是属于所余诸因,为什么呢?因在生起、牵引的二因中也有非因缘种子的关系。这么说来,所以不能偏执一边,这里只不过是各就其殊胜点说一说而已。其次我们再看《瑜伽》第五卷的寻伺地文是怎样说的。依照有寻有伺等地说:唯有第四生起因,是属于能生因摄,其余的所有诸因都是属于方便因摄。根据这个文的意思,是说于六因中,不论是现行,抑或是种子;不论是已润,抑或是未润,只要它是互为因缘的,皆名生起因,全属于能生所摄,因为这现行、种子、已润、未润都能亲自生起自类果的。于此六因中除了因缘种外,所有其余的四因全部以及六因的少分都是属于方便因摄。大体分别虽则是这样,但就道理建立,我们也不能说此生起因,唯独属于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因为牵引等的余五因中同样有现行和种子的因缘法的;假定不摄,那就未免太狭,况且果真唯一生起因,生起因中又有非因缘法;假定摄尽,那又未免太宽。反过来讲,也不能说除生起因外,其余的九因唯名所余因。因为(P696)在彼生起因中也有非因缘法的,假定方便定摄九因,那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是方便所摄,那就未免有太宽的过失;假定方便不摄生起业种,就又不免有太狭的过失。这么说来,我们知道,有寻等地所说,也是约其殊胜点而言的。
【或菩萨地所说牵引、生起种子,即彼二因;所余诸因,即彼余八。虽二因内,有非能生因,而因缘种胜,显故偏说;虽余因内,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余因应知即彼余九。虽生起中有非因缘种,而去果近,亲显故偏说;虽牵引中亦有因缘种,而去果远,亲隐故不说。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这是第二师的解说。或有以为菩萨地所说的牵引、生起的两类种子,就是那十因中的牵引、生起的二因,所余诸因就是那十因中的其余八因所摄。虽说牵引、生起的二因内,也有属于非能生因的成分,但因二因中的因缘种子具有亲办自体与受果无尽的两种殊胜功能,所以从显特别说为能生因。虽(P697)说其余的八因内,也有属于非方便因的成分,但因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者特别多的关系,所以从显偏说它为方便因。至于八因中的四因少数因缘种子,于此就隐而不谈了。有寻有伺等地所说生起因是能生因,其余属于方便因者,当知他说的生起因,就是那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余因是指十因的其他九因。虽说生起因中也有业种等,不是属于因缘种所摄,但它被滋润了以后,距离得果已经很近,所以从其亲显而偏说为生起。虽说牵引因中也有因缘种,应该是属于能生因,但因没有被润,望于生起尚远,加以其貌相隐,所以不说其因缘种子。余因是方便所摄,虽则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准上应知由于增上者特别多的关系,所以偏说。
【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复如何摄十因二因?论说因缘,依种子立;依无间灭,立等无间;依境界,立所缘;依所余,立增上。此中种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处中,因缘种摄。虽现四处,亦有因缘,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彼亦能亲办自果,如外麦等,亦立种名。或种子(P698)言,唯属第四,亲疏隐显,取舍如前。言无间灭境界处者,应知总显二缘依处,非唯五六,余依处中,亦有中间,二缘义故。或唯五六,余处虽有,而少隐故,略不说之。论说因缘,能生因摄;增上缘性,即方便因;中间二缘,摄受因摄。虽方便内具后三缘,而增上多,故此偏说;余因亦有中间二缘,然摄受中显故偏说。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前面所说的四缘在十五处中是依于那一处建立的呢?又,此四缘与十因二因相摄,是怎样的呢?这是我们进一步所应了知的。据《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八说:因缘是依第四有润种子依处立的,依于第五无间灭依处建立等无间缘,依于第六境界依处建立所缘缘,依于所余的依处建立增上缘。然而此中所说的种子就是十五依处中的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合此六依处中,除去它的现行,其他皆是因缘种子所摄。换句话说,依于六依处中的因缘种立为因缘。除了第三、第四的两依处,在其余的四依处中虽说亦有现行,是属于因(P699)缘的,但由于它多间断的关系,所以这里就略而不说。或者这四依处中的现行亦能亲办它的自果,所以如外界的谷麦等,亦可立为种子之名。或者有人这样说:所谓种子,唯独是属十五依处中的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于此有润种子依处中虽则也有非因缘,但因距离果法亲显,所以这里偏说它是种子。至于其他习气依处中,虽则说有因缘种,但因距离果法疏隐,所以这里略而不论,这种取舍的不同如前摄于二因是一样的。其次,所要说的无间灭依处和境界依处,应知这是总显等无间缘与所缘缘的二缘依处,并不是专指第五无间灭依处、第六境界依处,因为在其余的依处中,也有中间的等无间缘和所缘缘的二缘的意义。或者有人这样说:二缘的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两种依处,不是就其余的依处说的;虽则说是余三也有这二缘的依处,但因其相隐而又极其微少,所以此中略而不说。明白了四缘依于什么依处而立,进一步来说明四缘与十因二因的相摄。据《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八说:因缘是属于能生因所摄,增上缘性是属于二因中的方便因摄,中间的等无间缘及所缘缘的二缘是属于十因中的摄受因摄,其余的九因为因缘、增上缘所摄,准此可(P700)知,所以论中不说。虽则说是方便因内,亦具后面的三缘,如等无间及所缘缘,皆方便摄,不唯限于增上缘,然而由于增上缘摄因较多,所以特就其偏胜而说。虽则说是其余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的四因中,也有中间的等无间缘及所缘缘的二缘,然而由于摄受因中具有二依处的名体,其相特别显现,所以特就其偏胜而说。至于最初因缘是属能生因摄,这能生因或说是六因,或说是二因,进退取舍,如前菩萨地及有寻等地所说。依菩萨地说。通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二因,名之为退;依有寻等地说,若取六因,就叫做进,唯取一因,就叫做退。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果有五种:一者异熟,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二者等流,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五者增上,谓除前四,余所得果。】
前面所讲的十因四缘必定有它所应得的果,然而这果究竟有几种呢?(P701)依于那一依处而得那一种果呢?此中先来解答果有几种。由因缘所感得的果大体约有五种:第一是异熟果,这乃由于有漏的善法及不善法,所招感到的八识自体相续的异熟生无记。这里的有漏是简别无漏的,自相续是简别他身以及非情的。第二是等流果,这乃由于所熏习的善、不善、无记三性种子所引生的同类果法,如第八识中的有漏种子就生有漏现行,无漏种子就生无漏现行,而有漏种中的善种生善的现行,不善种生不善的现行,无记种生无记的善,或者由于相似的先业,后果就随先前的业力而转生。如杀人者令他人短命,自己将来也就因杀业而招短命果,是为先业的同类,这完全是由自业所招感,所以叫做等流果。第三是离系果,离系就是离去烦恼的系缚,此乃以无漏圣道断去烦恼、所知的二障,然后所证得的善无为法。如以唯识的六无为言,这就是不动、想受灭、择灭的三性真如。第四是士用果,士是士夫,就是这里所说的作者,诸有作者,假诸种种的作具,完成他所办的种种事业,都名为士用果。第五是增上果,此果是很宽的,除了前面的四果外,其余的所得果不论有漏无漏,不问有为无为,只要为前四果所不取者,都摄(P702)在这增上果中。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
此下是解答依处得果,于此先引《瑜伽》等文来说。依照《瑜伽》第五及《显扬》第十八说:因十五处中的第三习气依处而得异熟果,因第十一随顺依处而得等流果,因第十真实见依处而得离系果,因第九士用依处而得士用果,因所余的依处而得增上果。怎样知道的呢?下面有二师解释其依处得果的理由。
【习气处言,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随顺处言,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见处言,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余处言,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依于第一师的意思解说,所谓习气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三(P703)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的五依处内,所有能感异熟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随顺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真实见、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的七依处内,所有能感等流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真见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十真见、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的五依处内,所有能证离系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士用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二领受、第八作用、第九士用、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的五依处内,所有能招士用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谓所余依处,是显示于十五依处中,就第一语言、第六境界、第七根、第十四障碍的四依处全以及其余依处内的少分,所有能得增上果的一切功能而言。假定不是像前这样解释的话,那就不免有前四果太狭、第五增上果太宽的过失。
【或习气者,唯属第三,虽异熟因,余处亦有,此处亦有非异熟因。而异熟因,去果相远,习气亦尔,故此偏说。随顺唯(P704)属第十一处,虽等流果余处亦得,此处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胜行相显,随顺亦尔,故偏说之,真见处言,唯诠第十;虽证离系余处亦能,此处亦能得非离系,而此证离系,相显故偏说。士用处言,唯诠第九,虽士用果余处亦招,此处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显,是故偏说。所余唯属余十一处,虽十一处亦得余果,招增上果余处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余已显余,故此偏说。】
依于第二师的意思解说:《瑜伽论》所讲的习气唯属十五依处中的第三习气依处。虽说异熟因在其余的依处里也有,但在这习气依处中,也有非属于异熟因的;然而由于异熟因熟时,离去果相很远,不特这是如此,就是习气依处,望于果相也是很远的,所以这里特别偏说习气得异熟果。所谓随顺依处,唯属十五依处中的第十一随顺依处。虽说等流果在其余的依处,如前之六、七、八中,也能感得,但在这随顺依处中亦能感得非等流果;然由等流因招感有为法的行相特别胜显,不特这是如此,就是随顺依处亦然,所以(P705)这里特别偏说随顺招等流果。所谓真见处的这句话,是唯指十五依处中的第十真实见依处。虽则说是证离系果,在其余的依处,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也能证得;但此真实见依处,不特能证离系果,亦能引非离系果的同类等;然因真见依处证离系果的相显,所以这里特别偏说。所谓士用处的这句话,是唯诠十五依处中的第九士用依处。虽则说是士用果,在其余的依处中也能招感,但此士用依处不特能感士用果,同时也能招感增上等果,不过约它得士用果的行相显著,所以这里特别偏说。除前四果所不属的其余十一依处,虽则说是余十一处,但也能感得前之四果;就是招增上果,在前之四果所属的四依处,也有这种可能。不过这十一依处招增上果的功能特多,加以余依处在前四果中,已经显示过了,所以这里就约其殊胜点而偏说之。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若异熟果,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若等流果,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初后缘得;若离系果,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若士用果,有义观待、(P706)摄受、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有义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除所缘缘,余三缘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
依处已经显示,现在来说十因四缘的多少得果问题,前面说果有五种,在五果中假定是异熟果,那它望于十因,即由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的五因而得;如果望于四缘,那就唯由增上缘得。假定是等流果,那它望于十因,即由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的七因得;如果望于四缘,设是种子生现行,这是由初因缘得,设是其余的等流果,那就由增上缘得了。假定是离系果,于十因中唯取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的五因,于四缘中就唯由增上缘而得。假定是士用果,它所取的因和所赖的缘有两家解说不同。据第一师说:于十因中唯取观待、摄受、同事、不相违的四因,于四缘中唯由一增上缘得。依第二师说:于十因中应取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的八因,于四缘中除去所缘缘,由余三缘所得。假定是增上果,那就十因四缘一切皆容许得了,因(P707)这增上果与四缘中的增上缘一样,范围是最广的。不过要知道的,所谓十因,只有四因是全部的,其余六因只是少分而已。
【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分别,除等无间。谓各亲种,是彼因缘;为所缘缘,于能缘者;若种于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碍,是增上缘。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关于四缘的道理,上来已引《瑜伽》等论,加以傍论,现在再回到本题上来,正论四缘。第八根本识中的种子容许作因缘、所缘缘、增上缘的三缘,而生起现行的分别,这里说的分别是指心心所而言。于四缘中所以除去等无间缘者,因为此缘是唯就心心所法相望而立的,现在只是讲的种子,所以必须除去等无间缘。种子的三缘:(1)八识的各自亲种就是彼八识的因缘,如善恶等种生善恶等的现行。(2)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所以于此必须除去相分及自体分,因为相分没有能缘的作用,自体分不缘于种。虽则说是见分有能缘用,但仍要除去五七识的见分,因为它们是不缘种的,所(P708)以为所缘缘,唯与第八一切时的能缘见分作所缘缘。(3)假定有类种子,对于那现行法能给与助力,如根种对于识种、作意种对于识等;或者虽没有特别的助力,但对现行法的生起,不生一种障碍,如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这都是属于增上缘。杂染种子生染现行是如此,当知清净种子生净现行,也是这样。
【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谓有情类,自他展转,容作二缘,除等无间。自八识聚,展转相望,定有增上缘,必无等无间,所缘缘义,或无或有。八于七有,七于八无,余七非八所仗质故。第七于六,五无、一有,余六于彼,一切皆无。第六于五无,余五于彼有,五识唯托第八相故。】
这是以现相望于缘而生分别。现起分别,或自他,或自类,诸识前后展转相望,容许作三种缘,于四缘中就是没有因缘,因现望现,不是亲办自体的缘故。作三缘者,如现起的眼识,望余耳鼻等的现起识,或者有所助力,(P709)或者不为障碍,是为增上缘。若现起的第六意识能缘其余的诸识,或第七现行识能缘第八阿赖耶识,是为所缘缘。若前八的现起识望后八识的现起,各各对它的自类有一种开导力,是为等无间缘。这是总说,若别分别。诸有情类自他相望,分别展转,容作所缘缘、增上缘的二缘,于三缘中除等无间缘,因等无间法唯自一识有,现约自他展转说,所以必须除去。若诸有情各各自身的八识聚展转相望,那他决定有增上缘,因为此缘是通于一切的,但必无等无间缘,因这是八识聚的展转相望,不是自识的前后相望,唯自识的前后相望,方有这等无间缘的。所缘缘义或者是无,或者是有,那是不一定的。然这有无从何而知?谓第八识于余七识有所缘缘义,即第八相分为前五识作所缘缘,第八四分为第六识作所缘缘,第八见分为第七识作所缘缘。总说一句,第八识的四分本质即前七识的见分变相分缘,所以八于七有所缘缘义。然而前七望于第八无所缘缘义,因为第八不缘前七,为什么?因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所以八唯以自己的三境为所缘缘,而七非第八识的所缘缘。至于第七识望于前之六识,由于眼等五识唯缘外界的五性境,不缘内在的第七(P710)识,所以于初五识无此所缘缘义;由于第六意识遍能缘一切法,所以此有所缘缘义。而其余的六识望于第七末那识,一切皆无彼所缘缘义,因第七识唯缘第八见分,而不缘于前六识的。其第六识望于前五识,无此所缘缘义,因前五识唯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识所变色等为自缘境。然而前五识望于第六意识,则有此所缘缘义,因第六识亦能缘于前五识的。
【自类前后,第六容三,余除所缘,取现境故。许五后见缘前相者,五七前后亦有三缘;前七于八,所缘容有,能熏成彼相见种故。】
此明自类前后展转为缘。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能为几缘?前第六识聚容作三缘而生,后自第六识聚即除因缘。第六现行识能缘三世,即以前念意识缘于后念,后念意识亦得缘于前念,所以有所缘缘;前后相望或者不相障碍,或者有能助力,所以有增上缘;前念为后念作开导依,所以有等无间缘。其余的七识自类前后只具增上、等无间的二缘,不但要除去因缘,并且还要除去所缘缘,为什么?因其余的七识只能取现在境,不能缘于(P711)过未,所以没有前后所缘义。然依陈那《观所缘缘论》中所说,亦许五识后念见分,缘于前念相分,第七识亦然,因而前五及第七识自类前后相望,亦许具有三缘,即唯除去因缘。所以非第八识者,因它只是所熏而非能熏,不能引种,所以前念的相分不是自己的后念识所缘。若以自身八识相望而言,前七望于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义,因前七识都是属于能熏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见种的。如以前五识为能熏,就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的相分种,而为第八识的见分之所缘。如以第七识为能熏,就能熏成彼第八识的见分种,而为第八识的自证分所缘缘。如以第六识缘于第八见相为能熏,就能双熏彼二分种子,为第八识的见分、自证分之所缘。所以前七望于第八,所缘是容许有的。然而这个意思不是显示第八能缘前七,而正显示前念第八相分于后念第八见分有所缘义。
【同聚异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诸相应法,所仗质同,不相缘故。或依见分,说不相缘,依相分说,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质起,如识中种,为触等相质。不尔!无色彼应(P712)无境故。设许变色,亦定缘种,勿见分境不同质故。】
此明同聚异体展转为缘。同聚,约心与心所和合似一说;异体,约心心所法相用各别说。如诸俱时心心所各互相望,虽则说是同聚,但因各有别体,所以彼此相望,唯有一增上缘,因为不相障碍而有能助力之故。可是没有所缘缘,为什么?要知一切相应的心心所法,其所仗的本质虽则是相同的,但没有相缘的意义,所以无有所缘。另一种的解说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相缘,因为无有能缘俱时见分的。假定依于相分来说,那就又有相缘的意义了。为什么?要知一切相分都是互为本质而得起的,如心王相分为所本质,那同聚诸心所的相分必然皆仗这心王的相分为本质而起,如本识中所持诸法种子为同时触等五心所的相分本质。假定不是这样的话,无色界既然无色,那无色界中的五种心所应没有它所缘之境,然而事实上触等是有它的所缘境的,所以必以本识所变为质而缘。即或容许无色界第八亦能变现下界的色等,然而触等五种心所如本识一样的,仍是决定缘种,不可说第八王所六个见分境不同质故。从诸相分容互为质说,所以有相缘义。(P713)
【同体相分,为见二缘,见分于彼,但有增上,见与自证,相望亦尔,余二展转,俱作二缘。此中不依种相分说,但说现起互为缘故。】
此明同体四分展转为缘。同体是说诸心心所,虽各有其四分,但唯一识所变,所以名为同体。于四分中相分望于见分,能为其所缘、增上的二缘。可是见分望于相分,就只唯有增上缘,而无所缘了,因为相分在道理上是没有能缘用的。见分与自证分展转相望,如相与见一样的,能为其所缘、增上的二缘。然而自证分望于见分,就如见分望于相分,唯有增上缘而无所缘缘,因为见通非量,不能内缘,所以无有所缘。余自证及证自证的二分展转相望,俱作二缘,因为彼此相互为缘的。假定以此内向的二分望于外向的见相二分,就唯有增上缘而无所缘缘义了。然而我人还得知道的,此中如前说的相分与见分为二缘,不是依于种子为相分说,而是但就现行互为缘说。
【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能遍缘故,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相分理无能缘用故。】(P714)
现行染八识聚展转为缘的道理,上来已略分别,现来比例说明现行净八识聚相互为缘的意义。说到清净八识所现起的分别,不论是自是他、自类前后、异体同体、展转相望,除了增上缘外,一定皆有所缘,因为佛果位上的清净八识一一皆能遍缘一切法的。不过此中必须除去见分,因为见分非是相分之所缘的,相分在道理上讲,绝对是没有能缘用的。不特见分如此,就是自证分、证自证分,亦复非是相分所缘,可以比知。
【既现分别缘种现生,种亦理应缘现种起,现种于种能作几缘?种必不由中二缘起,待心心所立彼二故。现于亲种具作二缘,与非亲种但为增上,种望亲种亦具二缘,于非亲种亦但增上。】
此明种子亦应缘其现行及种子而起。意谓既现行分别由种现四缘而生,则其种子在道理上亦应缘藉现行种子而起。然而缘生分别现行及种能作几种缘呢?于四缘中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居于中间,名中二缘。现在论文告诉我们,种子的生起必不由于中间的二缘,因待现起心及心所,方得立彼中间(P715)二缘,种子不是心心所,所以非二缘之果。今就因位来说,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作因及增上的二缘,若与非自亲所熏种,因为不办自体,所以除了自种外,唯有一增上缘。设种望自亲种,亦具因及增上的二缘;若于异性非自亲所熏种,亦唯一增上缘。
【依斯内识互为缘起,分别因果,理教皆成。所执外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何固执为?虽分别言,总显三界心及心所,而随胜者,诸圣教中多门显示,或说为二、三、四、五等。如余论中,具广分别。】
依于这内识的种子及现行互为缘起,一切分别若因若果,若能生若所生,一切皆得成立。至于小乘学者所执的心外之缘,不说根本没有,就是有也没有用,何况你们所说的违反正理及圣教?既然如此,又为什么要这样固执呢?颂中说的彼彼分别的这句话,虽则是总显三界的一切心心所法,然而随于胜者而言,诸圣教中曾以多门显示,或说为二,或说为三,或说为四,或说为五等。这到卷下三性之中,自当详细解说,此不具论。如余论中具广(P716)分别者,是指《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显扬论》等,皆有详细的说明,这里不过是略略的说一说而已。
【虽有内识,而无外缘,由何有情生死相续?颂曰:“由诸业习气,二取习气俱;前异熟既尽,复生余异熟。”论曰:诸业,谓福、非福、不动,即有漏善、不善、思业,业之眷属亦立业名,同招引满异熟果故。此虽才起,无间即灭,无义能招当异熟果,而熏本识,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说为习气,是业气分,熏习所成,简曾现业,故名习气。如是习气,展转相续,至成熟时,招异熟果,此显当果,胜增上缘。】
此下解释有情生死相续的责难。有人这样难道:“我们虽然知道唯有内识而无心外的实缘,但是一切有情由于什么原因而得生死相续呢?这不能不说是个问题。”先以颂文简单的答覆说:“由于诸业的习气,二取习气的相应,所以前一生命的异熟体既尽,复又生起其余的异熟果报体。由是因缘,有情的生死相续不绝了。”其详细的意义论文加以解释,先释第一句的(P717)颂文:诸业是指福、非福、不动的三业。如分别说,福业是感善趣异熟及顺五趣受的善业,非福业是感恶趣异熟及顺五趣受不善业,不动业是感色无色界异熟及顺色无色界受的禅定业,对于欲界的散动,所以得不动名。此之三业以有漏的善不善的二思为其自体,不特以思为业,就是善不善律善仪等的业之眷属,亦得立为业名。为什么眷属亦说名业?因能与业同样的招感引(总报)满(别报)异熟果的。作此业时,虽说才起已后,更无异间的就又灭去,似乎无别义理能招当来的真异熟果,然而现行之业当其正在造的时候,熏于第八根本识,能生起自己的功能性。当知这功能性,就是颂中所说的习气。这熏成的本是种子,为什么叫做习气?由于它是业的气分(气义),又是现业熏习所成(习),所以就叫习气。同时以此简别萨婆多部过去有体的曾业,及简顺世外道作时即受的唯现业得,所以名为习气。如是像这样的习气,展转不断的相续,一直到达成熟的时候,招感当来若别若总的异熟报果。应知这就是显示习气,是感受当果的最极殊胜的增上缘。
【相见、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摄。彼所熏发,(P718)亲能生彼本识上功能,名二取习气。此显来世异熟果心,及彼相应诸因缘种。俱,谓业种、二取种俱,是疏亲缘,互相助义。业招生显,故颂先说。】
此释第二句颂。先解二取习气,次解俱字一字。(1)取相见,就是取那实能取、实所取的二取。所取是相,能取是见。(2)取名色,名是受等四蕴,色是第一色蕴,意即执取五蕴为义。(3)取心及心所,以一切五蕴法都不离于此二。(4)取本末,就是取二异熟的现果。本指第八识,因它是诸异熟的根本;末指余识中的异熟,因它是第八识的末果。还有一说:第八识的总报品叫本,余识等的异熟别报品叫末。即此本末,摄一切法尽。(5)彼取,就是彼上所说的四取,而此诸取都是属于二取之所收摄的。换句话说,就是现行之取。如是由彼四种二取之所熏发,一一亲能生彼第八根本识上的功能,名为二取习气。然这二取是欲显示什么意义的呢?当知这是显示未来世的异熟果心及彼心相应法,各望自果为诸因缘种子,亲能生果。颂中所说的俱是显前之业种及后二取的种子俱,得以同时招感生果。业种是增上缘,名疏相(P719)助;二取种是因缘,名亲相助,所以说是疏亲缘互相助义。有人这样问道:“两类种子既然俱有,为什么颂中先说业种,后说因缘?”这是有道理的,当知业种望于感果,虽则是疏,但就其招感生命果报来说,实在是来得殊胜及明显,所以颂中特别先说。
【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余异熟者,谓后后生业异熟果。虽二取种受果无穷,而业习气受果有尽,由异熟果性别难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由感余生业等种熟,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复别能生余异熟果。由斯生死轮转无穷,何假外缘方得相续?】
此释后二句颂。前异熟者,假定是前一生业所感的果,这就叫做前生;假定是过去二生乃至百千生业所感的果,是前之前。由具这样的二义,所以说为前前生业异熟果。余异熟者,假定是后一生业所感的果,这就叫做后生;假定是未来二生乃至百千生业所感的果,是后之后。由具这样的二义,所以说为后后生业异熟果。虽则说是二取种子,受果没有穷尽,然而在业习(P720)气方面,受果是有尽的。为什么如此?一者由异熟果与业性别,不多相互随顺;二者由异熟果虽业招得,但必异世,其果方得成熟,所以业习气是有尽的。至于等流果及增上果,刚刚与这相反,一者由于体同,就是体性相互随顺的;二者由于易感,就是可以同时的生起,所以二取种易于感果,如此念熏了已后,当下就能生果。由感当来余生业等种子的成熟,所以在今身中前异熟果受用尽的时候,即在此身临终的这阶位,那所成熟的业复别能生其余的异熟果起。由这所说业果无断的关系,有情的生死得以相续不断,轮转无穷,何须假藉什么心外之缘,方得生死相续不绝呢?
【此颂意说:由业二取,生死轮回,皆不离识,心心所法为彼性故。】
上来已依颂文略释,现在再来总申颂意,这一首颂的意思是说:由于业及二取为缘为因,所以证明了生死轮回,皆不离于内在的心识,并不是心外之法令诸生死相续的,因为心心所法为彼生死因果的体性。
【复次,生死相续,由诸习气;然诸习气总有三种:一、名言(P721)习气,谓有为法各别亲种。名言有二:一、表义名言,即能诠义,音声差别。二、显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随二名言所熏成种,作有为法各别因缘。二、我执习气,谓虚妄执我我所种。我执有二:一、俱生我执,即修所断我我所执。二、分别我执,即见所断我所执。随二我执所熏成种,令有情等自他差别。三、有支习气,谓招三界异熟业种。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爱果业。二、诸不善,即是能招非爱果业。随二有支所熏成种,令异熟果善恶趣别。应知我执、有支习气,于差别果是增上缘。】
复次,有情的生死相续不是由于别的原因,而是由于一切习气的动力。然诸习气虽则说是很多,但总括起来,大约有三种差别,第一叫做名言习气,就是一切有为法的各别亲种,依于前七转识善恶业力熏成功的种子,而能为生起八识三性诸法的亲因缘者是。不过讲到名言有二种:一是表义名言,就是能诠表义理的名句文的音声差别。名句文都是施设于音声的屈曲上(P722)的,唯独属于无记性,本不能够熏成色心等种,然而因名起种,所以叫做名言种。二是显境名言,就是能了别境界的心心所法;换言之,就是一切七识见分等心,简别不是相分心,因相分心不能显了境界的。随着这二种名言所熏成的种子——即第六意识缘诠义的名句文而缘诸法熏成的种子,前七转识缘各各自境而熏成的种子,那种子是由名言所熏成的,所以叫做名言种子。即此名言种子,作八识的有为三性的诸法自果的亲因缘。第二叫做我执习气,就是虚妄执有我我所而使自他差别,由此所熏成的种子是。然此我执也有二种:一是俱生我执,就是属于修所断的我我所执,通六七二识;二是分别我执,就是属于见所断的我我所执,唯属第六意识。随这二种不同的我执所熏成的种子,实际亦即名言种子,因它能令有情发生自他的差别,所以别立为我执习气。第三叫做有支习气,就是由前有漏善恶六识所熏的业种子,能招三界异熟果报者是。然这有支习气也有二种:一是有漏善种,就是能招人天趣可爱果的业。二是诸不善种,就是能招三恶趣不可爱果的业。随这二种不同的有支所熏成的种子,致令异熟果有善恶趣的差别。同时我们更(P723)应知道的:我执、有支的二种习气望于善恶差别的异熟果,在四缘中属于增上缘。为什么?因有支习气在感有情生死的异熟果增胜,而我执习气能令有情发生自他差别,所以都为增上缘。
【此颂所言业习气者,应知即是有支习气,二取习气,应知即是我执、名言二种习气,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说名取。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在这颂文中所说的业习气,应知即此三者之中的有支习气。其次颂文中所说的二取习气,应知即是长行所说的我执、名言二种习气,因取我我所及取名言以为境界所熏成的二种习气,皆名为取,所以叫做二取习气。除上所说者外,其余的俱义、习气义、果有前尽而后生义,概如前师所释,此中不再一一别说了。
【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发业润生烦恼名惑,能感后有诸业名业,业所引生众苦名苦。惑业苦种,皆名习气。前二习气,与生死苦为增上缘,助生苦故;第三习气,望生死苦(P724)能作因缘,亲生苦故。颂三习气,如应当知:惑苦名取,能所取故,取是着义,业不得名。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复次,有情的生死相续,是由惑业苦的三道轮转。什么叫做惑?就是发业的无明与润生的贪爱等,如是一切烦恼,说名为惑。什么叫做业?就是能感后有的总报果的诸业,说名为业。什么叫做苦?就是诸业所引生的三苦八苦,如是众苦,说名为苦。惑业苦三,像上分别,是为现行;即此现行所熏成的种子,都可名为习气。假定以这三类种子望所生果来论亲疏,惑与业的前二种的习气望于生死苦,但为增上缘,因它们仅能助生于苦,实际与苦果的体性是不同的。第三苦习气望于生死苦果,正能作其因缘,因能办体亲生其苦的。颂中所说的三种习气与此所做的三种习气,如其所应,当知是这样的:这里的惑苦二种习气就是颂文的二取习气,因惑是能取,苦是所取的缘故。至于业种子,就是颂文的诸业习气,不得名取,因取是执着的意思,但世间有情多于现果起执着,很少有于业起执着的。此外所有俱等余文,其义亦如前释,不再烦赘。(P725)
【此惑业苦,应知总摄十二有支:谓从无明乃至老死,如论广释。然十二支略摄为四:一、能引支:谓无明行,能引识等五果种故。此中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即彼所发,乃名为行。由此一切顺现受业,别助当业,皆非行支。】
此下以十二有支释惑业苦,前此所说的惑业苦三,应知总摄十二有支。所谓十二有支,就是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受、爱、取、有、生、老死。这十二支的意义如《瑜伽论》等广为解释,平常亦说得很多,现在略而不论。然此十二支如把它总略起来,可以摄为四种,就是有名的四支。现在先说第一能引支,是指无明与行的初二支,因它能引发识、名色、六处、触、受五支果的种子。此中所说的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当果善恶业者而言;假定是不发业或助感别报的无明,那就不是这里所说能引支的无明了。即彼无明所发正感后世总报体的善恶诸业,乃名此中所说的行。由此道理,我们也就知道,一切不感引果的顺现受业,或者别助招感当来果报的业力中,那唯感别报之业,都不是这里所说能引支的行支。(P726)
【二、所引支: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是前二支所引发故。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后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后三种。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六处与识,总别亦然。集论说识,亦是能引,识中业种,名识支故,异熟识种,名色摄故,经说识支,通能所引,业种识种,俱名识故,识是名色依,非名色摄故。识等五种,由业熏发,虽实同时,而依主伴、总别、胜劣、因果、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次第故,说有前后。由斯识等,亦说现行,因时定无现行义故。复由此说生引同时,润未润时必不俱故。】
此说第二所引支,就是第八本识之内,为前行等为增上缘,所发名言因缘所熏的习气,亲生当来五果的种子,属于异熟果摄,是前无明与行二支之所引发,所以名为所引支。于此五支之中的识种就是第八本识的亲因缘种。识中所有的种子,除了六处、触、受的后三因,其余色心的因缘种都是属于(P727)名色种子所摄。后之六处、触、受的三因种,如其名的次第,就是后三因种。或者以名色种总摄识中的五因,于五因中随着它的殊胜者,建立其余的四种:如执持识胜,建立识种;生识处胜,建立处种;触境触胜,建立处种;领纳受胜,建立受种,所以别立四种。当知六处与识总别,也是这样,谓以六入种总摄五因,于中随其胜者建立其余的四种,即于意处种胜者,别立识支与名以及触支、受支;若于眼等五处胜者,别立识种。再说识种总别:于心种胜时,别立名及意处、触、受四种;于色种胜时,别立色支种及眼等五处种。依此所说,识是所引;但据《集论》第二所说,识亦是能引,如说“能引支者,谓无明、行、识”。这是什么道理?当知《集论》说识亦是能引,是以识中的业种说名为识支的,因种子识中通有行识,以行种为识支,所以是能引摄。既然这样,那末,识种又是何法所摄呢?当知异熟识种,属于名色所摄。上面把《集论》的道理会通了,但《缘起经》上卷说识支通于能所引,那又是怎么回事?因为彼经把业种识种,都名为识支,所以说识支通能所引。为什么识种不同《集论》说是名色所摄?因彼经中只说识种是名色的(P728)所依,而不就是名色,即于识外别说名色,所以非名色摄。识及名色等的五种由业熏发,本是同时而有的,为什么分为前后次第?当知彼等为业熏发的时候,虽则说是实在同时,然而依于主伴等的相异,所以诸圣教中假说有其前后。主伴者,识支为主,就是异熟生;余四为伴,就是助伴生,主先伴后,所以识居第一。总别者,名色为总,因体性宽;余三为别,因义用狭,总先别后,所以余三次之。胜劣者,六处为胜,因能为受等的所依;余二是劣,因须依于六处而生,胜先劣后,所以六处居触受前。因果者,六触是因,能生于受;六受是果,为触所生,因先果后,所以触在受前。或者依于当来生起分位,或者依于现在已起分位,明白的有其次第,所以说有前后不同。由这识等当来现起的道理,诸圣教中亦把它们说为现行,以在因位的时候,决定是没有现行的意义的。复即由这道理,经说所引所生,都是同时的,因为种生现果,必定俱有。虽然如此,但在识等初熏发位,却不可说生引同时,因于润未润时必不相俱的。种子未被爱取滋润时,不管经怎样长久的时间,终不能生果的,可是若被爱取滋润后,那就要发生现行了。(P729)
【三、能生支:谓爱取有,近生当来生老死故。谓缘迷内异熟果愚,发正能招后有诸业为缘,引发亲生当来生老死位五果种已;复依迷外增上果愚,缘境界受,发起贪爱,缘爱复生欲等四取,爱取合润,能引业种及所引因,转名为有,俱能近有后有果故。有处唯说业种名有,此能正感异熟果故。复有唯说五种名有,亲生当来识等种故。】
此释第三能生支,就是爱、取、有的三支为能生体,以能近生当来的生、老死二支之果。有情在受内异熟时,由于迷内异熟果的无明,对后世的生、老死苦,不能如实了知,随其所应就发正能招感后有的诸业(行支),以此诸业为增上缘,引发当来生、老死位的识等五果因缘种了。进一步复又依于迷外增上果的无明,以境界受为缘,发起贪爱烦恼(爱支);以爱为缘,复又生起欲取、见取、戒取、我语取等的四取(取支)。由这爱取和合的资润,能引业种及所引因的五种,就转名为有了。但这为什么叫做有呢?因这六种俱能近有生等后有果的缘故。有的地方唯说业种名之为有,推究它的原因,(P730)以此能正招感异熟果的关系。至于识等五种,虽正为因能生,但它并无力量正能生果,所以不得名有。复有唯说识等五种名有而业非有,这又是什么道理?当知这是约其亲生当来识等五法的种子说。正因为是约能生,不是约增上说,所以不说业名有。
【四、所生支:谓生、老死,是爱、取、有近所生故。谓从中有,至本有中,未衰变来,皆生支摄,诸衰变位,总名为老,身壤命终,乃名为死。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此释第四所生支,就是十二有支中的最后生、老死两支为所生体,以是爱、取、有三支近所生的果。谓从中有位开始寻求受生的父母,经过初生的阶段,直至在本有中,随其寿命的长短,乃至未衰变以来,都是属于生支所摄。由未衰变而进入衰变位,随其时间的多少,身心俱衰,总名为老。等到衰变到某种程度,至于身坏命终,入灭相的阶段,乃名为死。老位的时间极长,为什么不别立支?再说余支都是各别而立,为什么老与死要合立一支?这因老不是决定有的,如夭逝者就没有老相,所以将老附死立支。(P731)
【病何非支?不遍定故。老虽不定,遍故立支。诸界趣生除中夭者,将终皆有衰朽行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定故立支。胎、卵、湿生者,六处未满,定有名色故。又名色支,亦是遍有。有色化生,初受生位,虽具五根,而未有用,尔时未名六处支故。初生无色,虽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处故。由斯论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爱非遍有,宁别立支?生恶趣者,不爱彼故。定故别立,不求无有。生善趣者,定有爱故。不还润生,爱虽不起,然如彼取,定有种故。又爱亦遍生恶趣者,于现我境亦有爱故。依无希求恶趣身爱,经说非有,非彼全无。】
此下是释诸妨难。生老病死四相迁流,生等既以立支,病为什么不立支?病,不特不逼于三界五趣,就是随其所应有的界趣之中,也不决定有的,如薄拘罗尊者年过八十,不知什么叫做病,所以不别立支。老法不然,虽现见世间亦有夭病而死的,不一定有老的现象,但在三界五趣四生之中除(P732)了中天者之外,任何一个有情将要命终的时候,都有一种衰朽状态的。若说遍就立支,不遍就不立支,那三界中的无色界、四生中的化生,名色都是没有的,可见名色亦如病法不遍,为什么又立为支?名色虽不遍于五趣四生,但它是决定有的,所以立为一支;病即不定,不可为例。怎知名色决定是有?谓于四生中,除了化生,其他胎、卵、湿等三生有情乃至六处未满已来,那它决定是有名色的,所以名色得立为支。还有,名色不但定有,而且是遍有,如有色二界的化生有情,于初受生的阶段虽完满的具有五根,但还没有发生明利的作用,换句话说,就是还没有生触的功能;在这个时候,只可叫做名色,不得名为六处。若无色界的化生有情于初受生的阶段,虽则说是定有意根,但还不怎么明了,只可叫做名,未得名为意处;不名意处而名名,是即显示它属于名色的名摄。如依《瑜伽》九十三说:“无色界的有情,识是依于名及色种子,而名及色种又是依于识转。”所以知道无色界亦有名色。由斯《瑜伽论》第十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必要遍方可立为支者,爱是不遍有的,怎可别立为支?怎知爱非遍有?因为经说生(P733)恶趣的有情,对于那所感的苦果是不生爱乐的。要知爱虽不遍,但因定故,所以别立为支。怎知是定?因除了那求无后有及生恶趣的没有爱以外,其他生善趣的有情一定是有爱的。因此,有人又发生这样的问难:第三不还果的圣者在润生位,对治的力量非常强的,爱绝对没有生起的可能,怎么可说善趣一定有爱?不还圣者在润生位虽不现起爱,然如于彼自身取支,决定有种,爱亦如取,而定有种,因为有种,所以说是定有。又,爱不但遍于生善趣者,亦复遍于生恶趣者。怎么知道?因生恶趣的有情对于当生处身,虽不有所爱乐,但于现我身及现在境,亦会生起爱来的。至于经说恶趣无有爱起,是依无有希求当来恶趣身爱说,并不是说生彼恶趣完全无爱。
【何缘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别立识等五支?因位难知差别相故,依当果位,别立五支。谓续生时,因识相显;次根未满,名色相增;次根满时,六处明盛;依斯发触;因触起受:尔时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为五,果位易了差别相故。总立二支,以显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生厌故,说生(P734)老死;若至现在,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识等五。】
所生就是果,所引就是因,以因种望于现行果,因有好多,果亦应有好多,为什么所生只立生、老死的二支,而所引立有识等五支呢?所引支是在因位,其差别相隐微难知,正由于难知,所以就依当生的果位别立因支为五,使令易晓。如正在结生相续时,以果初生,识持于种,其功用显,所以名为因识相显。在时间方面讲,就是初刹那,或说一七日。次于识位之后,五根未满之前,名色果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长。在时间方面讲,约在四七日前。次前名色四七日后,直至五根满时,于是六处就明盛起来。依次六处发触相显,因触而起于受,由于受相增长,尔时乃名所受五果究竟,依这当起五果的次第所以建立因支为五。至于果位,其差别相易于了知,所以就简单的总立生、老死的二支,以显示行苦、坏苦、苦苦的三苦。谓以生显行苦,以老显坏苦,以死显苦苦。然那生果假定是在未来,为令有情生于厌离,所以为说生、老死的二支;那所生果假定是至现在,为令了知生、老死的分位相生,说有识、名色等的五支差别。(P735)
【何缘发业总立无明,润业位中别立爱取?虽诸烦恼皆能发润,而发业位无明力增,以具十一殊胜事故。谓所缘等,广如经说。于润业位爱力偏增,说爱如水,能沃润故,要数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后,分爱取二;无重发义,立一无明。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
此段文的问意:一切烦恼皆能发业,为什么总立一个无明,而不更再别立?又诸烦恼皆能润业,为什么别分爱取,而不如无明唯立一个?不错,一切烦恼皆有发业的功能,但是在发业位的时候,无明发业的力用增上,超过其他的烦恼。何以知之?因为具有十一种殊胜事的原故。那十一种殊胜?(1)所缘胜,能遍缘染净;(2)行相胜,能隐真显妄;(3)因缘胜,为惑业生的根本;(4)等起胜,就是等能发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的诸缘起法;(5)转异胜,能为随眠、缠缚、相应、不共的四种差别;(6)邪行胜,谓能于四圣谛,起增益及损减的诸邪行过;(7)相状胜,谓彼微细因相,遍于爱非爱的共相而转;(8)作业胜,谓彼能作流转的所依事,及作寂止的能障事;(9)障碍胜,谓(P736)彼障碍胜法及广法;(10)随转胜,谓从欲界乃至有顶犹随转现前;(11)对治胜,谓彼为二种妙智之所对治。无明既有这种种的殊胜,所以立为发业支,不说余惑。一切烦恼皆有润业的功能,但在润业位的时候,爱之润业的力用偏增,而为其他的烦恼之所不及。怎么知道?因为爱如于水,能沃能润。既然如此,为什么又分爱为取?这因要数数不断的灌溉,方能生起后有的苗芽,如水灌田,禾芽得生。现在所以分为爱取二者,是依初后说的,即初名爱,后名取,其实并不是没有多行现惑,所以润业位广。发业之义不同,不发则已,发了就再没有重发的道理,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所以发业位略。再说取支有四,通摄一切烦恼,为什么于润业位只有说爱力偏增?据实而言,于取支中确是摄诸烦恼的,然而由于爱润生胜,所以说是爱增,并不是说没有其余的烦恼。
【诸缘起支皆依自地,有所发行依他无明。如下无明发上地行。不尔!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应非行支,彼地无明犹未起故。从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缘何受而起爱支?彼爱亦缘当(P737)生地受,若现若种,于理无违。】
诸缘起支互相相缘,是唯在自地呢?还是与他地呢?诸支缘起,在道理上讲,皆唯依于自地,不过在诸支中或有所发行支,亦依他地无明,如下地无明能发上地之行。假定不是这样的话,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那就应当不是行支。为什么?因上地无明在这个时候还没有生起,要到入根本定,离欲界的九品欲尽,方得生起彼地无明的。或又有问:从上地生于下地以及从下地生于上地,那是缘于那一地境界的受支,而令那贪爱现前呢?当知彼爱亦缘当生地受,如从上地生下地,即缘当生下地受而起爱支;若从下地生上地,即缘当生上地受而起爱支,而且不管是俱时现行受或前时种子受,那在道理上都是没有什么违背的。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与爱取有,或异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显轮转,及离断常,施设两重,实为无用,或应过此,便致无穷!】(P738)
在这十二支中,前十支因与后二支果如约时间方面来讲,那是决定不同世的,因为前十是在现在,后二是在未来的。至于十因中的前七支与爱取有三,或者说它是异世,或者说它是同世,那是不一定的。如果是顺生受业,受初生时,其世就同;如果是顺后受业等,其世就不同。假定是生、老死二支,爱、取、有三支,以及无明等的前七支,各各决定是同世的。依一般说,十二有支具有三世两重因果,为什么今唯说一?要知如是十二有支,依此所说一重因果,已经足够显示生死轮转,及离断常的二边妄执。如果施设两重因果,实在说来是没有什么用的。或者应更超过两重,可是这么一来,就犯无穷过了。这话怎讲?古人解释说:“若愚前际,说过二因,更有愚于前前际者,二因犹少,应更多说;若谓愚于后际,说二果者,亦有愚于后后际者,二果犹少,应更多说,故云便致无穷。”
【此十二支义门别者:九实、三假。已润六支,合为有故;即识等五,三相位别,名生等故。五是一事,谓无明、识、触、受、爱五;余非一事。三唯是染,烦恼性故;七唯不染,异(P739)熟果故。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说通二;余通二种。无明、爱、取、说名独相,不与余支相交杂故;余是杂相。六唯非色,谓无明、识、触、受、爱、取;余通二种。皆是有漏,唯有为摄;无漏无为,非有支故。无明、爱、取,唯通不善、有覆无记,行唯善、恶;有通善、恶、无覆无记;余七唯是无覆无记。七分位中,亦起善染。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粗苦等六种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一切皆唯非学无学。圣者所起有漏善业,明为缘故,违有支故,非有支摄。由此应知圣必不造感后有业,于后苦果不迷求故。杂修静虑资下故业,生净居等,于理无违。】
此下是诸门分别:(1)假实门:谓前九支是实,后三支是假。为什么说有是假?因这是由爱取所已滋润的行及识等五的六支,合而转为有的,并无它的实在自体。为什么说生、老死是假?因这是所润的六支之中,识等五种至现起时,由三相的差别假名生、老死的。(2)一非一事门:谓唯独一体事的有(P740)五,就是无明等的五支,其余的七支都不是一事。如行通于善恶,名色是二,六处有六,取有四取,生、老死就是识等的五支,所以都非一事。(3)染不染门:谓无明、爱、取的三支,唯独是染污的,因为是烦恼性的;识、名色等五及生、老死二,总此七支,唯独是不染的,因这是属异熟净无记性。不过此之七支于现起的分位中容或可以生起染污,所以《瑜伽》第十假说通二,其实体非是染。余行、有二支通于染不染的二种。(4)独杂门:谓无明、爱、取的三支,说名独相;独是纯独的意思,显是唯以此体为支,不与余支相互交杂。其余的九支是杂相,杂是交杂的意思,显示行及识等五,转名为有及生、老死,即此有、生等说名为杂。(5)色非色门:谓无明等六,唯是心法,所以说是非色;余行等六支义兼色心,所以说是通二。如行通于三业,名色通于五蕴,六处通于二蕴,六支名有,五蕴现行名生、老死,可见各通二种。(6)有漏无漏及(7)有为无为门:如以有漏无漏说,十二有支都是有漏,因无漏是逆生死而又断生死的。如以有为无为说,十二有支都是有为,因无为非是缘起义。总说一句,无漏无为皆非有支所摄。(8)三性门:谓无明、爱、取的(P741)三支,唯通不善及有覆无记;行支唯通善、恶,不通无记,因为无记是不感果的;有支通于善、恶以及无覆无记的三性;余识等五及生老死二,总此七支,唯是无覆无记,因为是异熟性的;若此七支,于现起分位中亦可生起善或染。(9)三界门:十二有支虽则说是皆通三界,然而有分有全的不同。若分别说,在欲界中十二支是全具的,色无色界则具少分,如无想唯有色半支,无色唯有名半支,及六入支中唯有意处一分。(10)能治所治门:谓上地的行支,能伏下地的烦恼,即修厌下欲界苦、粗、障,欣求上界静、妙、离的六种行相,而求上生,是即起彼上地行支,以伏下地的烦恼。(11)学等分别门:谓十二有支的一切,完全都是非学非无学,不通有学及无学,因学无学是与流转相违的。如初果以上的圣者所起有漏的善业,是以无漏的智慧之明为缘,与有支相违,所以不属有支所摄。由此我们应当知道,圣者绝对是不造后有业的,为什么?因他于后世的生命苦果不会迷惑妄求的。于此有一问题:不还果等杂修五净居业,是不是属于行支?假定说是,那就不能说圣不造业;假定说不是,为什么会生净居天而感总报?关于这个问题,应当这样(P742)了解:不还果等以有漏无漏前后杂修第四静虑,资助下无云等三天的故业,得以生到五净居天上去,这于理是没有什么违背的。为什么?因这总报业及名言种,在凡夫的时候就已造了生第四禅下三天的业。由于是同一地所系,所以后由无漏资生故业,得生净居天,并非是圣者现在所新造的。
【有义:无明唯见所断,要迷谛理能发行故,圣必不造后有业故;爱取二支唯修所断,贪求当有而润生故,九种命终心,俱生爱俱故;余九皆通见修所断。有义:一切皆通二断。论说预流果,已断一切一分有支,无全断者故。若无明支唯见所断,宁说预流无全断者?若爱取支唯修所断,宁说彼已断一切支一分?又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往恶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不言润生,唯修所断,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发。由此故知无明、爱、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断。然无明支正发行者,唯见所断,助者不定;爱、取二支正润生者,唯修所断,助者不定。又染污法自性应断,对治起时彼永断(P743)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应断,不违道故。然有二义说之为断:一、离缚故,谓断缘彼杂彼烦恼;二、不生故,谓断彼依令永不起。依离缚断,说有漏善、无覆无记,唯修所断;依不生断,说诸恶趣、无想定等,唯见所断。说十二支通二断者,于前诸断,如应当知。】
(12)三断门:这有二师的解释不同。第一师的意思说:一切能够发业的无明唯是属于见道所断,因要迷于谛理的无明行相,方能发诸行业。同时诸有圣者绝对不造后有业的,所以证知是见所断,假定无明通于修断岂不是圣者更要造后有业?爱取二支唯是属于修道所断,因为贪求当有,皆以爱取而润生的,对法第五说九种命终心,俱生爱俱,唯是修道所断的,其余九支一一皆通见修所断。第二师的意思说:十二有支一一皆通见修所断,就是无明不唯见断,亦通修断;爱取不唯修断,亦通见断。为什么?因《瑜伽论》第十说:预流果者,已断一切一分有支,没有全断的。假定无明支唯是属于见所断,那预流者就应初支全断,怎么可说预流全断者?假定爱取二支唯(P744)是属于修所断,怎么可说彼预流已断一切支一分?既断一分,可见亦通见所断。又彼《瑜伽论》第五十九等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如于欲界结生相续时,则全欲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如于色界结生相续时,则全色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如于无色界结生相续时,则全无色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论中又说往恶趣行,唯是分别所起的烦恼能发。诸圣教中既不说润生烦恼唯修所断,怎么可说爱取支唯是修断?既不说一切招感后有行,皆见所断烦恼所发,怎么可说无明支唯是见断?由这样的分别,所以知道无明、爱、取的三支,都是通于见修所断的。不过无明有正发行与助发行的差别,假定是正发行的,那就唯属见道所断;假定是助发行的,那就不一定了,因为助发人天总报之业,亦通于修道所断的。爱取也有正润与助润生的差别,假定是正润生的,那就唯属修道所断;假定是助润生的,那就不一定了。因为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四取都名为取支的,所以亦通于见道所断。又诸染污法如无明、爱、取三支及行、有二支的一分,因为自性是烦恼染污法,所以应断。什么时候可断?在对治无漏观智起的时候,那它就永断了。一切有漏的不染(P745)污法如诸有漏善及无覆无记,体非暗法,非性应断,为什么?因为这些不违于道品的。此善及无记既是非性应断,怎么又说皆通二断?然这有两个意义,说它通于二断的:(1)离缚断,谓断缘彼烦恼,杂彼烦恼。什么叫做缘彼烦恼?就是有类烦恼,缘彼有漏而生,随彼七识所缘有漏善等境是。假定断了能缘的烦恼,说那所缘境,名为得断。什么叫做杂彼烦恼?就是第七识起烦恼的时候,虽不缘彼六识等法,但六识中所起施等,由第七识内的我见我慢,使它成为有漏性,所以名为杂彼。一旦第七识所起的烦恼断时,六识等法也就名为得断。(2)不生断,谓以分别烦恼为依,彼等得以生起;假定断了这烦恼,彼等也就永不得生。依于前一离缚断,所以《瑜伽》六十六说,诸有漏善以及无覆无记唯是属于修所断。依于后一不生断,所以《瑜伽》六十六等说,诸恶趣的异熟趣体,无想定、无想天、半择迦、二形、北俱卢洲等,唯是属于见所断。《瑜伽论》等说十二支通于见修二断者,于二断中如其所应,我们应当这样知道:无明、爱、取的三支依正助说,通见修断,所余诸支依二义故,亦通见修二断。(P746)
【十乐舍俱,受不与受共相应故;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客舍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十一少分,坏苦所摄,老死位中,多无乐受,依乐立壤,故不说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摄,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摄,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舍受说,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坏苦说。实义如是。诸圣教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皆苦谛摄,取蕴性故。五亦集谛摄,业烦恼性故。】
(13)三受相应门:十二有支依当起位,除受及老死,余十支均与乐舍二受相应。为什么除受?因它是自体,受不与受相应的。为什么除老死?因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客舍的(客舍是对主舍说,对外的客舍虽说没有,但第八主舍并不是没有)。除去受支,其余的十一支皆与苦受相应。除受之理,如前所说。(14)三苦分别门:十二支中除去老死,其余十一支的少分皆为坏苦所摄。为什么除老死?因老死位,多分是无乐受的。现在依乐立坏,所以不说彼老死支为坏苦摄。十二支的一一少分皆为苦苦所摄,为什么?因一切支中(P747)都是有苦受的。十二支的一一全分皆为行苦所摄,为什么?因一切有漏法都含有行苦性的。假定依于舍受来说,那就是十一支的少分,于中除去老死支,其义如前坏苦所说。上来所说,依实义言,是这样的,但在诸圣教中随彼行相增盛来讲,那就不一定了。(15)四谛门:十二有支一一皆属苦谛所摄,因为它们是以有漏取蕴为性的,而且具有逼迫性的。唯其中的无明、爱、取、行、有的五支亦属于集谛所摄,因行、有二支是以业为性,无明、爱、取三支是以烦恼为性,所以属集谛摄。
【诸支相望,增上定有,余之三缘,有无不定,契经依定,唯说有一。爱望于取,有望于生,有因缘义。若说识支是业种者,行望于识,亦作因缘。余支相望,无因缘义。而集论说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无明时业习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实是行种。瑜伽论说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依现爱取唯业有说。无明望行,爱望于取,生望老死,有余二缘。有望于生,受望于爱,无等无间,有所缘缘。余支相望,二俱非有。(P748)此中且依邻近顺次,不相杂乱,实缘起说。异此相望,为缘不定。诸聪慧者,如理应思。】
(16)四缘分别门:十二支的一一相望,于四缘中增上缘决定是有的,其余的三缘若有若无,那就不一定了。《缘起经》中依决定有,唯说有一增上缘,并不是遮无其他的缘。以爱望之于取,这是有因缘义的,因为爱增名取,爱是取的种子,取是爱所生的现行,所以能为因缘。以有望之于生,也有因缘义,因为识等五种转成为有,有种所生的现行名为生,现从种生,所以有是生的因缘。若如《集论》所说识支是业种的话,行望于识,其行亦得为识的因缘。除了这三支外,其余的诸支相望,因为不能亲办自果,所以无有因缘之义。然而《集论》所说无明望之于行有因缘者,那是依于无明俱时的思业习气说的。业的习气与无明俱,假说业种以为无明,实在讲起来,还是行种生于行的现行。至于《瑜伽论》说诸支相望没有因缘的话,那是依于现行的爱望于现行的取以及业有而说的,并不是依于种子而说,所以没有因缘。假定以无明望之于行,以爱望之于取,以生望之于老死,不但说是有增上缘,(P749)而且还有其余的等无间及所缘的二缘。假定以有望之于生,以受望之于爱,于前二缘中无有等无间缘,唯有所缘缘。其余行望于识,识望之于名色,名色望于六入,六入望之于触,触望之于受,取望之于有的诸支相望,因为都不是现行的心心所法相引生的,所以没有等无间缘;因为都不是现行的心心所法,没有能缘虑的作用,所以没有所缘缘。然而我们必须知道的,就是此中的所说,是依邻近说而不是依隔越说,是依顺次说而不是依逆次说,是依因果前后不相杂乱说而不是依相杂乱说,是依实体缘起说而不是依于假有说。如果异于上来所说的相望,就是超越、逆次、杂乱相望,其为缘就不决定了。关于这个道理,有智慧的人如法合理的想一想,大概也就知道,这里不再多说了。
【惑业苦三摄十二者:无明、爱、取,是惑所摄;行、有一分,是业所摄;七、有一分,是苦所摄。有处说业全摄有者,应知彼依业有说故。有处说识业所摄者,彼说业种为识支故。惑业所招独名苦者,唯苦谛摄,为生厌故。由惑、业、苦即(P750)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
以上所明的十二有支,若把它总摄起来,不出于惑、业、苦的三种,所以惑、业、苦三能总摄十二有支。如无明、爱、取的三支为发业润生的烦恼(惑)所摄,行及有支的一分(为行支所润的一分)为招感未来有漏善恶的诸业所摄,识、名色、六处、触、受、生、老死的七支及有支的一分(识等五支所润的一分)为业所感的三界果报(苦)所摄。《瑜伽》、《十地》等说业完全摄于有的话,当知那是依于业有说的。对法第四说识属于业所摄的话,那是因为它说业种为识支的缘故。还有,讲到苦体,十二有支无不皆是。为什么惑、业不叫做苦,而以惑、业所招的果独名为苦?这因所招的果唯是属于苦谛所摄,不如惑、业亦属集谛;又为使令众生对这生厌,而不再起惑、业,所以说此所招独名为苦。由于惑、业、苦三,就是十二有支,所以惑等能令生死相续不断,不要假藉什么外缘,而后生死才得相续。
【复次,生死相续,由内因缘,不待外缘,故唯有识。因谓有漏、无漏二业正感生死,故说为因;缘为烦恼、所知二障助(P751)感生死,故说为缘。所以者何?生死有二:一、分段生死,谓诸有漏善不善业,由烦恼障缘助势力,所感三界粗异熟果,身命短长,随因缘力,有定齐限,故名分段。二、不思议变易生死,谓诸无漏有分别业,由所知障缘助势力,所感殊胜细异熟果,由悲愿力,改转身命,无定齐限,故名变易。无漏定愿正所资感,妙用难测,名不思议,或名意成身,随意愿成故。如契经说:如取为缘,有漏业因,续后有者,而生三有。如是无明习地为缘,无漏业因,有阿罗汉、独觉、已得自在菩萨,生三种意成身,亦名变化身。无漏定力,转令异本,如变化故。】
复次,有情的生死相续是由内在的因缘,不待外在的助缘,所以唯有心识。什么是内因?就是有漏无漏的二种业力,以此二业能正招感生死,所以说名为因。什么是内缘?就是烦恼所知的二障,以此二障能助招感生死,所拟说名为缘。为什么要这样说?当知生死是有二类的:一为分段生死,这就(P752)是以有漏的善不善业为正感因,由前所说的烦恼障为缘助势力,而所感得的三界异熟无记粗异熟果。此类生死为什么叫做分段?以此异熟果报的身命短长,若一岁、十岁、百岁、千岁等,是随往昔的业因惑缘的力量使之如此的;而且若身若命,有它一定的齐限,而不可前后改转,所以名为分段。二为不思议的变易生死,这就是以无漏有为诸业为因,由前所说的所知障助力为缘,而所感得的殊胜细异熟果。此类生死为什么叫做不思议变易?以此生命的果报体由大悲大愿的力量,可以改转原来的鄙恶身命,成为现在的殊胜生命;改转先前粗劣的身命,成今细妙的身命,而且若身若命,没有一定的齐限,所以名为变易。既是由无漏的定愿之力,正所资生,正所感得,其妙用当然是难测而不可知的了,所以名为不思议。又,这生死果或还可以名为意成身,为什么?因这是随大悲意愿之所成的。如《胜鬃经》说:如以取为缘(即烦恼障),以有漏业为因(即正因业),续后有者,而生三界之有,如是五住地中以无明习地为缘(即所知障),以无漏业为因(即无漏有为诸业),因缘和合,于是有阿罗汉、独觉、已得自在菩萨,生这三种意成身。(P753)此变易生死亦可名为变化身,为什么?因这由无漏的定力能够转变使令异于本来的分段身,似如变化,所以名为变化身。
【如有论说:声闻无学永尽后有,云何能证无上菩提?依变化身,证无上觉,非业报身,故不违理。】
这是引证。如《显扬圣教论》第十六说:诸声闻者,证得了无学果以后,那他已经“我生已尽”,永不复受分段之身了,怎么还能出生入死,行菩萨道,化度有情,乃至究竟成于无上菩提果呢?当知这是依于变化身而证得无上正觉说的,并不是由于业报身,所以在道理上也没有什么相违。
【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生死,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余涅槃。如诸异生拘烦恼故。如何道谛实能感苦?谁言实感?不尔!如何?无漏定愿,资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长时,展转增胜,假说名感。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力,非独能感,然所知障,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何用资感生死苦为?自证菩提,利乐他故。谓不定性独觉、声闻及得自(P754)在大愿菩萨,已永断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分段身。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以无漏胜定愿力,如延寿法,资现身因,令彼长时与果不绝,数数如是定愿资助,乃至证得无上菩提。彼复何须所知障助?既未圆证无相大悲,不执菩提有情实有,无由发起猛利悲愿。又所知障,障大菩提,为永断除,留身久住。又所知障,为有漏依,此障若无,彼定非有,故于身住,有大助力。】
此有四重问答:(1)假定说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变易生死,那二乘中的定性人有所知障在,就应常感生死,而永不入于无余涅槃界。如有学凡夫由烦恼障助有漏业,能感分段生死,而不永入无余涅槃一样,请问是不是这样呢?论主答说:“如诸异生,为烦恼之所拘碍,常期驰流于生死中,不得趣于涅槃;当知那趣寂声闻,因为心乐趣寂,被趣寂之所拘碍,所以驰流无相,不得趣于无上正等菩提,就如异生为烦恼所拘一样。”(2)前言无漏为正因感,可是于此成为问题的,就是道谛怎么实能感生死苦?论主反诘说:那(P755)个同你讲实能感生死苦?外人复又问道:“假定不是实感,那又是怎样的呢?”当知这是由第四禅无漏胜定,资助那感异熟的诸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新生,长时不绝,以至展转增胜。实在说来,还是有漏业感,不过由无漏的资助力胜,所以假说名感,并非无漏业实能感苦。此无漏业如是感的时候,由所知障为缘,助此无漏之力,非独无漏业能感于果。为什么所知障不感苦?因所知障其体非缚,不障解脱涅槃,无如无明等能发有漏业,或如贪等有润生用的。(3)生死是苦痛逼迫法,早点远离还来不及,有什么胜益反而资感生死苦?简单的说,为了自证菩提及利乐有情,所以更须资生。如有一类不定性的声闻、独觉以及八地已上得自在的大愿菩萨,或已永断(二乘)烦恼障,或已永伏(菩萨)烦恼障,无容复受当来的分段身。然而既有二利之益,观知分段报终,恐废长时于生死中修菩萨行,遂以无漏的殊胜定愿之力,如阿罗汉的延寿之法,资现有身之因,感今身业,令业长时与果不绝。如是继续不断的以定愿资助,经过三大阿僧祇劫的长时间,乃至具诸相好,到了最后证得无上菩提。(4)既由无漏定愿资现身先业,令果长时,是则无漏(P756)定愿,足、可资感,那为什么还须所知障的助力,方感此果呢?解答这问题,可从三方面来说:首先要知道的,不定性的二乘及得自在大愿菩萨于因位中,既尚未能圆满实证佛地所有无相大悲,假定不假这所知障,执有菩提可求,实有有情可度,那就无有因由,能发猛利大悲及猛利大愿。因所知障执有菩提可求,众生可度,这才能够发起诸无漏业。其次要知道的,那所知障虽不障于解脱,但能障大菩提,是很难卒断的;现在为要永远的断除它,以期得成无上正觉,所以特别的留身久住。最后应要知道的,就是所知障这东西,能为一切有漏法的所依。有了所知障的存在,一切俱行诸法就不得成为无漏。所以这所依的所知障假定没有,那能依的有漏也就决定非有,所以彼所知障对于变易生死身的久住,是有很大的助力的。
【若所留身,有漏定愿所资助者,分段身摄,二乘、异生所知境故;无漏定愿所资助者,变易身摄,非彼境故。由此应知变易生死,性是有漏异熟果摄,于无漏业,是增上果。有圣教中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随助因说。】(P757)
诸所留身是不是皆为变易?那要看它是由什么所资助的,不可一概而论。若所留身是由世间有漏定愿所资助的话,那它就属于分段身摄;因为不是不思议的微妙胜用,所以为二乘、异生所知之境。若所留身是由圣者出世无漏定愿所资助的话,那它就属于变易身摄;因为这是微妙胜用难可测量的,所以不是凡夫、二乘所知的境界。由于这个道理,我们应当知道,变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现业五果的当中是异熟果摄,因是有漏业正所感的。但以此果望于无漏业,即又为增上果摄,因是无漏业之所资助的。在有的圣教中说变易生死名为无漏出三界者,当知那是随无漏业资助因说,而体实在不是无漏的。
【颂中所言诸业习气,即前所说二业种子;二取习气,即前所说二障种子,俱执着故。俱等余文,义如前释。变易生死,虽无分段前后异熟别尽别生,而数资助,前后改转,亦有前尽余复生义。虽亦由现生死相续,而种定有,颂偏说之。或为显示真异熟,因果皆不离本识,故不说现。现异熟因,不(P758)即与果。转识间断,非异熟故。】
颂中所说的诸业习气,就是前面说的有漏无漏的二业种子,也就是能感二种生死的因;颂中所说的二取习气,就是前面说的烦恼所知的二障种子,也就是助感二种生死的缘。二障俱有执着,所以都说名取。俱等余文,等是等于“前异熟既尽,复生余异熟”,其义如前初师所释。不过这里成问题的:变易生死不如分段别死别生,怎么可说前异熟既尽复生余异熟呢?圣者的变易生死虽没有分段那样的前后异熟别尽别生,然而由于无漏定愿的数数资助,令后身命展转改易而胜于前,亦有前尽余复生的意义。或有问说:亦容有现业及现二取,能令生死相续无穷,为什么但言由二习气?就实而论,虽则亦由诸法现行生死相续,然而由于种子相续,一切时中决定是有,不如现行多有间断,所以颂中偏说种子,而云由业习气等。或者是为显示真异熟因,业种子是果;因是本识之所执持,果即本识的自果位,因果皆不离于本识,所以不说现行。为什么如此?当知现异熟因,其果在于未来,不即与果熏于种子的。至于前六转识,虽亦有异熟果,而且也是不离识的,(P759)因为其多间断,是异熟生,非真异熟,所以不说六识现行。这样讲来,我们知道,现异熟因及异熟生果都不是不离本识的,所以颂中偏说习气。
【前中后际,生死轮回,不待外缘,既由内识;净法相续,应知亦然。谓无始来,依附本识有无漏种,由转识等,数数薰发,渐渐增胜,乃至究竟得成佛时,转舍本来杂染识种,转得始起清净识种,任持一切功德种子。由本愿力,尽未来际,起诸妙用,相续无穷。由此应知唯有内识。】
如上面所解说的,有情于前中后的三际生死轮回,相续不断,既是不待客观的外缘,而纯由内在的心识种子,是则诸佛菩萨净法相续,应知亦由内识,所以说亦然。但那是怎样的呢?谓从无始以来,依附于本识中的,有无漏清净的种子,后由转识等数数不断的熏发,渐次渐次的增胜,乃至到究竟得成佛的时候,于是就转舍本来的杂染识种,转得始起的清净种识,以此任持一切的功德种子。由本愿力,即佛世尊利他无尽清净种识,尽未来际的起诸妙用,相续无穷。由此上来说染净道理,应知诸法相续,唯有内识而无(P760)外境。
【若唯有识,何故世尊处处经中说有三性?应知三性亦不离识。所以者何?颂曰:“由彼彼遍计,遍计种种物;此遍计所执,自性无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别缘所生;圆成实于彼,常远离前性。故此与依他,非异非不异,如无常等性;非不见此彼。”】
假定真的唯有内识而无外境,为什么释迦世尊在处处经中说有三性?经既说三,就不应说唯有内识;若说只有内识,那就只有依它的一性就好了,为什么要说三性?现在告诉他:虽则说有三性,应知三性也是不离于识的。怎知三性不离于识呢?为了解答这问题,论主特举出三颂,来加以说明。在这三颂之中,初二颂正辨三性,次三句明三性的不一不异,后一句明依他圆成证到的前后之境。而初二颂中第一颂明遍计所执性,第二颂的上两句是明依他起自性,下两句是明圆成实自性。关于颂文所诠的意义,到下长行再为详说,现姑不论。(P761)
【论曰:周遍计度,故名遍计;品类众多,说为彼彼。谓能遍计虚妄分别。即由彼彼虚妄分别,遍计种种所遍计物。谓所妄执蕴处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别。此所妄执自性差别,总名遍计所执自性。如是自性,都无所有,理教推征,不可得故。】
颂文第一颂的解说,难陀分为能遍计与所遍计二门,护法、安慧分为能遍计、所遍计及遍计所执的三门。这一段文是难陀的解释,彼谓第一句明能遍计,余三句明所遍计。所遍计的种种物就是实我实法,在所遍计外没有别立遍计所执一门,论说:具有周遍计度的作用,所以名为遍计,因遍缘一切的境界,而又计较推度是我是法的缘故。这个遍计心的品类众多不一,所以说为彼彼。这个遍计心的自体是什么?谓能遍计,虚妄分别,就是一切能起遍计依他性心。依难陀的意思,能有周遍计度作用的,实际上讲起来,只限于第六识。第七识只有计度的意义,而没有周遍的意义:然因是遍计的种类,所以也可说是遍计。即由彼彼虚妄分别的缘故,所以遍计种种的所遍计(P762)物。此中遍计为能遍计的行相,种种物为所遍计的境界。然这所遍计的种种物,究竟是指的什么呢?就是虚妄所执的蕴处界等一切义理,若我若法的自体性及差别义。此所妄执的心外实我实法的自性差别,究其体性,犹如龟毛一样,是无体的非有法,所以此所遍计,总名遍计所执自性。如是遍计所执自性,绝对的都无所有,怎么知道无有?因从正理及圣教两方面仔细推征,其自性实在是不可得的。
【或初句显能遍计识,第二句示所遍计境,后半方申遍计所执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广显彼不可得故。】
此是护法、安慧的解说。彼谓颂文最初一句,是显示的能遍计识,第二句颂是显示的所遍计境,后半颂即下二句,方申遍计所执的实我实法,自性都无;这是护法、安慧在能所遍计之外,另立遍计所执的缘由。关于体性的非有,在前第七卷中已广显彼不可得了,所以这里不再重说。
【初能遍计自性云何?有义:八识及诸心所有漏摄者,皆能遍计,虚妄分别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现故,说阿赖耶,以(P763)遍计所执自性妄执种为所缘故。】
既言初句是能遍计,那末,初能遍计的自性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安慧与护法等的看法是很不同的。此中有义,就是安慧的意思。安慧认为:八识及其所相应的诸心所法,凡是属于有漏摄的,皆为能遍计心。为什么?因八识及诸相应的有漏心心所,都是以虚妄分别为其自性的,都是似于能取(能缘)所取(所缘)相现的。既似能取所取相现,又以虚妄分别为其自性,所以证知有漏心,皆能遍计。还有,所执自性的妄执习气,就是能遍计心的种子,《瑜伽》、《显扬》等既说阿赖耶识,以遍计所执自性,妄执种而为所缘,亦可证知第八识是能遍计。总之,能遍计的妄执心的识体,安慧说是通于八识的,因八识的善恶无记三性,都是有执的,不说因位的有漏心是有执,就是因位的无漏心也还是有执的。不过所要加以分别的:前五识及第八识只有俱生起的法执,第七末那识只有俱生起的我执,至通俱生、分别我法二执的,唯第六识。
【有义:第六、第七心品执我法者,是能遍计。唯说意识能遍(P764)计故,意及意识名意识故,计度分别能遍计故,执我法者,必是慧故,二执必与无明俱故,不说无明有善性故,痴无痴等不相应故,不见有执导空智故,执有执无不俱起故,曾无有执非能熏故。有漏心等不证实故,一切皆名虚妄分别;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摄,勿无漏心亦有执故,如来后得应有执故。经说佛智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镜等故,若无缘用,应非智等。虽说藏识缘遍计种,而不说唯,故非诚证。由斯理趣,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计。识品虽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计不同,故言彼彼。】
此中有义,是护法等的意思。护法认为:要有计度分别,乃可成为能遍计;而具有计度分别的,唯是第六、第七心品执我法者,所以也就唯有这是能遍计。为什么只有六七二识是能遍计?这有十个理由可以证明:第一,《摄论》唯说意识是能遍计,假定诸识都是能遍计,为什么《摄论》不说?(P765)第二,《摄论》不是不说第七识,因为意及意识都叫做意识的,所以说意识是能遍计,就包含了六七二识。第三,能够普于一切分别计度的,是能遍计;至于前五识及第八识,没有这种计度分别的作用,所以不得名能遍计。第四,凡是有执我执法的功能作用的,必定是恒与慧俱的,前五及第八识既不能恒与慧俱,怎能容它有遍计妄执?第五,我法二执的现前必定是与无明相应的,而无明要在染污心中才会现起,在善心中不会有无明的,因为它与无痴善根的性质相违的。第六,《瑜伽》等论没有那个曾说无明是有善性的,因为二执唯是染污而不通于善性的。第七,若说善为不善的行相轻者,那也不对,因为痴与无痴等的两个敌体相反的法,绝对不容相应俱起的。第八,若说痴相轻微者叫做无痴,那也不对,因为真正是无漏心,必二空观随一现前的;加行善心既还有法执的存在,怎么能够导那空智现前?因为从来不曾见到有执可以导空智的,如水引生于火,我们可曾见到过吗?第九,有法执的存在,这就是执有;拨无一切所有,这就是执无。执有与执无是不能俱起的,所以执有的心与达无的智也就不能俱起。第十,假定承认第八识亦是(P766)有执的话,那第八识亦应当是能熏,因为从来不曾见到有执势用之心,非能熏的。可是事实上,第八识是所熏而非能熏,因而不可说第八识是能遍计。这样说来,既唯六七二识是能遍计,为什么《楞伽》、《中边》等说,三界八识皆是虚妄分别?因为有漏心心所法,在没有证得实理以前,皆名虚妄分别;但不是说,所有虚妄分别都是有执心的。若有漏心有的不是有执的话,怎么说有二取相现?如《中边》第一说虚妄心心所似二相现,可见都是有执的。不然!要知虽有似所取似能取的相现,但这不过是相见二分,并不是说一切能所取,皆是能遍计摄,要有计度分别的二取相现之心,才可说为能遍计的。假定说凡是似能所取的,就是遍计所摄的话,一切菩萨、二乘后得无漏之智都有似二取相现的,岂不是都属能遍计摄了吗?可是事实上,不可说无漏心亦有执的。不特如此,更进一步,如来后得无漏智心亦有似能所取义,难道说如来后得亦有执吗?谁也知道,不应说如来后得亦有执的。假定说如来后得没有似二取相现,那就有违如来所说的圣教,因为佛在《佛地经》中曾说佛智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镜等的。佛智,就是如来的四智,每一智(P767)皆有二相。现在既说现身土等种种影像,证知有无漏的相分。诸如来智一定有它的见分,假定没有见分,那就没有能缘的作用,假定没有能缘的作用,那就应该不是智等,前师难说:如果真的有漏心非皆是执的话,为什么说藏识缘遍计种?答:虽说藏识缘遍计种,然而没有说第八唯缘遍计种,因为有漏种是很多的,并不是诸有漏种皆是遍计。由于如上所说的种种理趣,我们可以肯定的说一句,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计,前五及第八识不可说为能遍计。识品虽则只是六七二识,但有二三等的种种遍计不同,所以颂中名为彼彼。二遍计者:(1)自性计,(2)差别计。三遍计者:(1)自性,(2)随念,(3)计度。四遍计者:(1)自性计,(2)差别计,(3)有觉计,(4)无觉计。五遍计者:(1)依名计义,(2)依义计名,(3)依名计名,(4)依义计义,(5)依二计二。六遍计者:(1)自性计,(2)差别计,(3)觉悟计,(4)随眠计,加行计,(6)名遍计。七遍计者,即七分别:(1)有相,(2)无相,(3)任运,(4)寻求,(5)伺察,(6)染污,(7)不染污。八遍计者,即八分别:(1)自性分别,(2)差别分别,(3)总执分别,(4)我分别,(5)我所分别,(6)爱分别,(7)不爱分别,(8)爱不爱俱相违分别。九遍(P768)计者,即缘九品计执。十遍计者:(1)根本分别——第八识,(2)缘相分别——色等识,(3)显相分别——眼等识并所依,(4)缘相变异分别——老等变异,(5)显相变异分别——变异所有变异,(6)他引分别——闻不正法类,(7)不如理分别外道类,(8)如理分别——闻正法类,(9)执着分别——我见类,(10)散动分别——即十散动。等是等于十一、十二等的种种遍计。
【次所遍计自性云何?摄大乘说是依他起,遍计心等所缘缘故。圆成实性宁非彼境?真非妄执所缘境故。依展转说,亦所遍计。遍计所执虽是彼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计。】
能遍计的自性是什么,已经知道了,其次所要问的,就是所遍计的自性是什么?这依《摄大乘》说,于三性中唯依他起,是所遍计,因为这是遍计心等的所缘缘境,凡为所缘缘的,必定是有法的。这样,圆成实性也是有法,宁得非彼遍计心所缘境?不!依他是妄,当然可计少分,为彼所缘之境;圆成是真,非彼遍计心妄执为所缘境。不过约遍计由依他故有,依他实性就是圆成,依此展转之义来说,亦得为所遍计。还有,遍计所执既是遍计心等之(P769)境,为什么不叫做所遍计呢?要知所执虽是彼遍计心境,因为没有所缘缘义,所以不得说为所遍计。应知所缘缘义,须用实缘起法,令遍计所执我法。既没有实体性,当就非所缘缘,既不是所缘缘,当就非所遍计。
【遍计所执,其相云何?与依他起,复有何别?有义:三界心及心所,由无始来虚妄熏习,虽各体一,而似二生,谓见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无,此相说为遍计所执。二所依体,实托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虚妄分别缘所生故。云何知然?诸圣教说:虚妄分别是依他起,二取名为遍计所执。】
此下以遍计执对依他起,说明它们相互的关系。问:遍计所执的体相究竟是什么呢?其次问:遍计所执与依他起究竟又有什么差别?关于这两问题的别答也有两家的意思不同。此中有义,是安慧的意见。他说三界所有的一切心心所,从无始来为虚妄之所熏习,虽说各各自体是一自证分,但却似有依他的见相二分而生,此之所谓见相分,就是诸经论中所说的能所取。如(P770)是见相二分在情执方面,虽则似乎是有,但在道理上实在是无的。此之情有理无的能所取相,《中边》等论说为遍计所执。能依的见相二分虽则是遍计执无,但二所依的识等体事实是假托众缘和合而生的,所以这自体性不是没有,其性非无自证分,名依他起,因为是从虚妄分别种子缘所生的。怎么知道二分非有、自证非无?诸圣教说: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虚妄分别者,是为依他起,似能所取的见相二分,名为遍计所执。
【有义: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亦依他起。遍计依斯妄执定实有无、一异、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计所执。诸圣教说:唯量、唯二、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相等四法,十一识等,论皆说为依他起摄故。不尔!无漏后得智品二分,应名遍计所执,许应圣智不缘彼生,缘彼智品,应非道谛;不许,应知有漏亦尔。又若二分是遍计所执,应如免角等,非所缘缘,遍计所执体非有故。又应二分不熏成种,后识等生,应无二分。又诸习气是相分摄,岂非有法(P771)能作因缘?若缘所生内相见分非依他起,二所依体,例亦应然,无异因故。由斯理趣,聚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有漏、无漏皆依他起,依他众缘而得起故。】
此中有义,是护法等的意思。护法认为:不论有漏无漏,是染是净,世出世间,所有一切心及心所,所依体也好,相见分也好,只要是由熏习力,从缘所生的,都是属于依他起。假定以遍计心依这缘生的见相二分,虚妄坚执决定真实,是有是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为一为异,为俱为不俱等,像这样的二分,方名遍计所执。诸圣教中如梁《摄论》说:唯有识量,外尘是无所有的,唯有相及见的二分,因为是识之所摄的,种种,就是诸识的种种见相分等。还有相、名、分别、正智的四法,身识、身者识、受者识、彼所受识、彼能受识、世识、数识、处识、言说识、自他差别识、善趣恶趣死生识的十一识,如是一切在《摄论》第四都说为依他起摄。假定不是这样,而定认为相见二分非依他起是遍计所执的话,那末,佛等无漏后得智品所有相见二分,亦应名为遍计所执,你们承认不承认呢?假定承认无漏二分,亦(P772)是所执,那圣者后得智就应当不是缘彼见相二分生。假定说是缘相而生,便计所执,那缘彼见相二分所有智品就应不是无漏道谛,为什么?有相分故,如有漏心。假定不承认无漏二分,亦是遍计所执,那有漏的二分也应不是所执,为什么?有二分故,如无漏心。又,假定有漏二分,都是遍计所执的话,那就应当犹如龟毛兔角等,不是所缘缘,为什么?因遍计所执体,根本是没有的。又应所执二分,不可能熏成见相二分的种子,因如石女儿,是无自体法。既是这样,后识等生应就没有二分。又,诸有漏习气是识相分所摄,相分既然没有,那里还有什么体非有法,能作有为法的因缘?假法如无,不可说为因缘的。假定从缘所生,不离于识的内在二分,不是依他起的话,那二分所依的依他起识的自体例亦应当不是依他起,因为相、见、自证俱是分别缘所生,而无有异因的。由于这样的理趣,所以众缘所生的心心所法的自体以及相见二分,不论异生、二乘、有漏、无漏,都是属于依他起,因为一切都是依他众缘而得生起的。
【颂言:分别缘所生者,应知且说染分依他,净分依他,亦圆(P773)成故。或者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别,能缘虑故。是则一切染净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摄。】
颂中所说分别缘所生的这句话,可有两种解释。第一种的解释:分别,就是虚妄分别,名为有漏杂染法,应知这是且就染分依他说的。无漏清净的有为法虽则也是依他起性,但因有为后面圆成实性所摄的意义,所以现在略而不论,只说染分的依他起性。第二种的解释:分别,就是缘虑的异名,总而言之,诸有染净有漏无漏的心心所法,皆名分别。为什么这样说?如色法等虽不是心心所,但是也不离心心所,亦是分别中所摄,所以漏无漏的心色诸法,都是分别。这末说来,可说一切染净诸法,都是此中的依他起摄。而且分别二字若属上一句,那就是所生法;若属下一句,那就是能生缘。缘所生,乃是众缘所生起的简略。
【二空所显圆满成就诸法实性,名圆成实。显此遍常,体非虚谬。简自共相,虚空我等。无漏有为,离倒究竟,胜用周遍,亦得此名。然今颂中,说初非后。此即于彼依他起上,常远(P774)离前遍计所执,二空所显真如为性。说于彼言,显圆成实与依他起不即不离;常远离言,显妄所执能所取性理恒非有;前言义显不空依他;性显二空非圆成实,真如离有离无性故。】
此明圆成实性。这是依于二空门所显的真如,因为真如具有圆满、成就、真实的意义,所以名为圆成实。圆满,是显体的周遍之义,乃简别诸法的自相而言,因自相唯局于法体,而真如是周遍一切有为法的。成就,是显示不论在什么时候,不问在什么地方,没有说是不成就具足的;其体常住,即简别共相无常苦等,因为共相不是常住,而真如是常住不变的。真实,就是诸法的真实体性,是显示那个体性的不是虚妄,乃简别小乘所说的虚空及外道所计执的我,因为他们所计的都是虚妄,而不是诸法的实性,真如的本体不是虚妄而是真实。至于无漏有为,离诸颠倒,这名为实;究竟为成,胜用周遍,说名为圆。由于具有三义与真如是一样的,所以净分依他,亦得这圆成实性之名,前一种的解释是就常无常门的圆成实说,后一种的解释是约(P775)漏无漏门的圆成实说。虽则有此二说不同,然今颂中说初真如,名圆成实,不是说后净分依他,名圆成实。因为这就是依于次前的依他起性,永恒的常久的远离前遍计所执性,而由我法二空所显真如为其自性的。颂文所说于彼的两个字,那是显示圆成实与依他起的不即不离之义。因为依之于彼,不可说是隔离为二;因为彼此不同,所以又不可合而为一。颂文所说常远离的三个字,是显示虚妄所执的能所取性为遍计执,而这遍计执不是暂时的没有,乃是恒时的无有,所以名常。此体非有,所以名远离。既远离言无计所执,更致前言有什么用?当知此中所说的前字,义显空只空于所执,不是空于依他起。常远离前遍计所执,既已空去遍计所执,更说性者又有什么用?当知这是显示惟空所执不能成为圆成实,要由二空所显的始是圆成实;即以观智将遍计的妄执遮遣时所证到的真理,这个叫做圆成实,亦叫做二空真如。然虽说为二空真如,但真如的本体并不是空的,只是从能显方面而说所显的理是空的。以观智除妄执而显真如的道理,犹如以清风拂迷云,然后月光始能明亮,所以真如是离有离无性的。(P776)
【由前理故,此圆成实与彼依他起,非异非不异。异应真如非彼实性,不异此性应是无常,彼此俱应净非净境,则本后智,用应无别。云何二性非异非一?如彼无常无我等性,无常等性与行等法异,应彼法非无常等,不异,此应非彼共相。由斯喻显此圆成实与彼依他,非一非异。法与法性,理必应然,胜义世俗,相待有故。】
此明三性的不一不异。由前圆成实于彼一句所说的道理,所以我们知道,这圆成实性与那依他起性是不可说它异,也不可说它不异的。因为圆成就是实体,依他就是现象;现象是实体的现象,实体是现象的实体,所以没有别异,亦即颂中名为非异。虽然没有别异,但因体象有别,而有为无为又是不同,所以名为非不异。假定有人认为二者是差别(异)的,那真如实体就应不是依他现象的实性,可是事实不然,所以不可说异。假定有人认为二者没有差别(不异),依他是无常的,此圆成实性亦应是无常,因为彼此是相同的。事实既非如此,所以不可说不异。还有,彼依他起、此圆成实既然(P777)是一体的,那就应当俱是净非净境,这话怎样?如圆成实唯是根本净智的境界,依他起是后得智境,亦通非净,假定二者不异,那就不唯依他起通净非净境,就是圆成实亦通净非净境。果真是这样,那根本智与后得智的照用就应无有差别。依圆二性怎么是非一非异的呢?这个道理本是很深的,现姑举一个譬喻来说:如彼色等诸法与无常无我等共相的不一不异。假定说无常等性与诸行生灭法是差别的,那色等诸行法就不应属无常性,事实无常等就是色等的无常,所以不可说有别异。假定说真的完全没有别异的话,则此无常等性就应不是彼色等诸行的共相;事实色等是自相,而无常等是共相,所以不能说全是同一的。由于以这样的譬喻显示此圆成实与彼依他起,既不可说它一,也不可说它异,因为依他诸法与圆成法性在道理上必然应该是这样的,为什么?因胜义谛与世俗谛是相待而立的。有俗理必有真,没有真,观待什么而说为俗?有真理必有俗,没有俗,观待什么而说为真?依于这样的胜理,所以说彼二性非一非异。
【非不证见此圆成实,而能见彼依他起性。未达遍计所执性空,(P778)不如实知依他有故。无分别智证真如已,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虽无始来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而我法执恒俱行故,不如实知众缘所引自心心所虚妄变现,犹如幻事、阳焰、梦境、镜像、光影、谷响、水月变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义,故有颂言:“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皆如幻事等,虽有而非真。”】
此释第四句颂文,以明依他圆成所证位子的前后。根据这一意思说,行者必先证得了圆成实,然后始能了达如幻的依他,并不是说没有证见此圆成实,而就能够见彼依他起性的。为什么呢?因在地前等位没有通达遍计所执性体的空无,无论如何不能如实的了知依他有的,因第七识的我法执恒行不息,而将依他的如幻覆障,所以不能如实的了达依他;若二空的观智生起,而将能障的妄执除去时,依他如幻的道理方得显现。除妄执的观智就是证圆成实的根本无分别智,所以无分别智先证圆成实,然后后得智方能了达依他起性的如幻事等。虽则说是一切异生,从无始已来,心心所法已各能缘自相(P779)见分等,但因有我法二执恒时俱起的关系,不能如实的了知众缘所引的自心心所虚妄变现,以为它是客观外在的实有自体,所以不能了达依他。如幻事等,变化所成,本来不是有的,而似乎是有。幻事等喻的说明,可阅《摄大乘论》。依于这样的意义,所以《厚严经》中有颂说:“不是说没有见到真如,而能了达有为的诸行;一切诸行皆如幻事等一样的,虽好像是有,而实不是真实的。”
【此中意说三种自性,皆不远离心心所法。谓心心所及所变现,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横执我法,有无、一异、俱不俱等。如空华等,性相都无,一切皆名遍计所执。依他起上,彼所妄执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识等真性,名圆成实: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于此三颂之中主要意思是说:遍计、依他、圆成的三种自性皆不远离心心所法。怎么知道的呢?分开来说,心心所的自证分及其所变现的相见二分,无不是由众缘和合而生的,缘生诸法如幻事等那样似的,非有而又似乎(P780)是有,诳惑着诸愚夫;愚夫不了达它的假有似现,而以为它的实有,所以名为诳惑,由此亦可知道一切皆名依他起性。于此依他起上,愚夫既不能了达它的如幻,所以就横执为我法,或有或无,或一或异,或俱或不俱等。但执所执如空华等,若性若相,都无少有,如是一切皆名遍计所执。若于依他起上,了解那所妄执的我法都是空的,即此空所显的识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是即名为圆成实。由是之故,我们可以确切的了知,这遍计等的三性都是不离心心所等的。
【虚空、择灭、非择灭等,何性摄耶?三皆容摄。心等变似虚空等相,随心生故,依他起摄;愚夫于中妄执实有,此即遍计所执性摄;若于真如假施设有虚空等义,圆成实摄。有漏心等,定属依他;无漏心等,容二性摄,众缘生故,摄属依他,无颠倒故,圆成实摄。】
此明六无为与三性的相摄。虚空、择灭、非择灭、不动、想受灭、真如的六无为,在三性中属于那一性所摄呢?三性都可容许相摄的。怎么知道的(P781)呢?如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由于数习的力量在心等生起的时候,变现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正因虚空等六,随心所生起的,所以属于依他起摄。愚夫不知是变现的,而于其中妄执实有,当知这就是属于遍计所执性摄。假定于真如上假施设有虚空等义,当知这就是属于圆成实摄。如约有漏无漏心解释;假定是有漏心等所变现的,那就决定属于染依他起;假定是无漏心等所变现的,那就容可为依他、圆成三性所摄。谓从清净因缘所生的是属清净依他起,因为是离诸颠倒的,所以就属圆成实摄。
【如是三性,与七真如。云何相摄?七真如者:一、流转真如,谓有为法流转实性;二、实相真如,谓二无我所显实性;三、唯识真如,谓染净法唯识实性;四、安立真如,谓苦实性;五、邪行真如,谓集实性;六、清净真如,谓灭实性;七、正行真如,谓道实性。此七实性,圆成实摄,根本、后得二智境故。随相摄者,流转、苦、集三,前二性摄,妄执杂染(P782)故;余四皆是圆成实摄。】
此明七真如与三性的相摄。如是像上所说的三性与下所说的七种真如,又是怎样相摄呢?在没有解答这问题前,先指出七真如的名体:(1)什么叫做流转真如?就是一切有为法生灭不停的流转实性。(2)什么叫做实相真如?就是人法二无我所显的实性。(3)什么叫做唯识真如?就是心染众生染、心净众生净的染净诸法的唯识实性。(4)什么叫做安立真如?就是于染污法体所思惟的苦谛之实性。(5)什么叫做邪行真如?就是于染污法因所思惟的集谛之实性。(6)什么叫做法清净真如?就是于清净法体所思惟的灭谛之实性。(7)什么叫做正行真如?就是于清净行所思惟的道谛之实性。此七真如的实性在三性中属于圆成实摄,因为是根本及后得二智所缘的境界,如实相、唯识、清净的三真如就是根本智所缘的境,余流转、安立、邪行、正行的四真如就是后得智所缘的境。以实性说,虽则都是属于圆成实摄,若随相说,那就应该是这样:流转、苦、集三种真如属前遍计、依他二性所摄,为什么如此?即此三者,假定是妄所执的,就都属于遍计执摄;假定是诠杂染(P783)的,就都属于依他起摄,所以作这样说。其余实相等的四种真如都是属于圆成实摄,因为这唯是圣境圣智之所显的。
【三性六法,相摄云何?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识及无为,皆有妄执缘生理故。】
此明六法与三性的相摄。首先这样问道:“三性六法的相摄究竟是怎么样呢?”答曰:“彼六法中一一皆具三性。所谓六法,就是有为的五蕴及无为。为什么说这都具三性?因为它们都有妄执缘生之理的。如于色等之中计有实我实法,这就是遍计所执;色等五蕴都是从缘所生的,这就是依他起;色等自性是空,这就是圆成实。至于无为法的通三性,如前所说可知。”
【三性五事,相摄云何?诸圣教说相摄不定。谓或有处,说依他起,摄彼相、名分别、正智,圆成实性,摄彼真如,遍计所执,不摄五事。彼说有漏心心所法,变似所诠,说名为相;似能诠现,施设为名;能变心等,立为分别;无漏心等,离戏论故,但总名正智,不说能所诠。四从缘生,皆依他摄。(P784)或复有处,说依他起,摄相、分别,遍计所执,唯摄彼名,正智、真如,圆成实摄。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余名分别;遍计所执,都无体故,为显非有,假说为名;二无倒故,圆成实摄。或有处说,依他起性,唯摄分别,遍计所执,摄彼相、名,正智、真如,圆成实摄。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见分等,总名分别,虚妄分别为自性故;遍计所执,能诠所诠,随情立为名相二事。复有处说,名属依他起性,义属遍计所执。彼说有漏心心所法相见分等,由名势力成所遍计,故说为名;遍计所执,随名横计,体实非有,假立义名。诸圣教中所说五事,文虽有义,而义无违。然初所说不相杂乱,如瑜伽论广说应知。】
此明五事与三性的相摄。所谓五事,就是名、相、分别、正智、真如。这与三性的相摄究竟又是怎么样的呢?诸圣教中说到它们的相摄,有种种的不同,是没有一定的。谓或有处,如《瑜伽》第七十四、《显扬》第六及(P785)第十六说依他起,能摄那相、名、分别、正智的四法,而圆成实唯摄那真如一法;至于遍计所执,为五事之所不摄。彼《瑜伽》等论为什么要这样说呢?是从他们对于五事的解释不同而来的。据他们说:有漏的心心所法所变现的,假定是变似所诠,为所说之义,就说名为相;假定是变似能诠,为种种语言,就施设为名;而能变的心心所法等的本身,就建立为分别。出世间的无漏心等,因为是离一切戏论颠倒的,所以但总名为正智,不再说有能诠名所诠义的差别。相、名、分别、正智四者虽有有漏无漏的不同,但都从因缘和合所生的,所以都是依他起摄。遍计为什么为五事之所不摄?因如空花而无实自体的,如《显扬论》说:“遍计所执自相是无,五事所不摄故。”或复有处,如《辨中边论》第二说依他起,只摄相与分别二事,遍计所执唯摄彼名一事,正智、真如二事皆属圆成实摄。依此分别,五事为三性之所摄尽。为什么这样说?因彼说有漏的心及心所的相分,名之为相,即使有能诠名,亦相中所摄,是见分相的缘故;余见分及自证分因为是能缘性,所以说名分别。若相若分别都是因缘所生的,皆属依他起摄。至于遍计所执,完全没有(P786)它的实在自体,为了显示它的非有,所以假说为名。正智、真如的二事因为是无倒的,其体又是无漏的,所以属于圆成实摄。或复有处,如《入楞伽经》说,依他起性唯摄五事中的分别,不摄其他,遍计所执能摄彼五事中的相与名二者,无漏的正智、真如则为圆成实性所摄。为什么要这样相摄呢?因为彼说有漏的心及心所的相见分等,总名叫做分别,是以虚妄分别为自性的。至于遍计所执,由能诠所诠的差别,即随能计的妄情,假立能诠为名,所诠为相,所谓依名而计于义,依义而计于名,体实都无,实非名相。或复有处,如世亲《摄论》第五卷说,五事中的名属于依他起摄,义(相及分别)属于遍计所执所摄。彼为什么这样说?因有漏心心所法的相见分等(等于自证分及证自证分),由于能诠名的势分之力,随那能诠名,缘之生起执着,始成所遍计,所以说依他是名所摄。遍计所执随于这个名,横计于其义,以为实有自体,其实并非实有;于此非有中假名为义,于非义中假立义名,真正讲起来,这唯有所执之义,无随依他之名。如前所引四节(诸)圣教所说五事,在文字方面看,虽则是不同的,而在义理方面实在没有什么相违,可说大家(P787)所说都是很合于理的。不过比较起来,最初《瑜伽》所说,不相杂乱,犹为尽善,这如《瑜伽论》七十二、三、四卷中广说应知。
【又圣教中说有五相,此与三性相摄云何?所诠能诠各具三性;谓妄所计,属初性摄;相名分别,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依他起;真如正智,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圆成实,后得变似能诠相故。二相属相,唯初性摄,妄执义名定相属故。彼执著相,唯依他起,虚妄分别为自性故。不执著相,唯圆成实,无漏智等为自性故。】
又圣教中说有所诠、能诠、相属、执着、不执着的五相,此五相与三性的相摄究竟又是怎样的呢?所诠能诠的二相各各具通三自性:谓若妄执实有所诠诸法、能诠诸名,那就是属于最初的遍计所执性摄。前五事中相、名、分别三者,其中相名的少分是能诠相,其余的少分及全部的分别是所诠相;随其所应,不管是所诠相能诠名,都是属于中间的依他起性摄。至五事中的真如、正智二者,真如的全部、正智的少分是所诠相;正智的另一少分是能(P788)诠相,随其所应,不管是真如及正智的所诠或正智的能诠,都是属于最后的圆成实摄,因为后得正智亦能变似能诠相的。由这种种的分别,所以知道所诠相及能诠相,并属三性。第三能诠所诠的二相属相唯属最初的遍计所执性摄,不通后二性,为什么?因妄执着义之与名,是决定相属的。彼第四执著相唯属依他起性所摄,不通初后性,为什么?因能执着的,是以虚妄分别为它的自性的。第五不执著相唯属圆成实性所摄,不通前二性,为什么?因以无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见分等及无为法为它的自性的。
【又圣教中说四真实,与此三性相摄云何?世间道理所成真实,依他起摄,三事摄故。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圆成实摄,二事摄故。辨中边论,说初真实,唯初性摄,共所执故。第二真实,通属三性,理通执无执,杂染清净故。后二真实,唯属第三。】
又圣教中如《显扬》第六,说有世间所成真实、道理所成真实、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的四种真实,与这三性的相摄究竟又是(P789)怎样的?在没有说明相摄之前,先将四种真实略为解释:什么叫做世间所成真实?就是在世间人的常识上,共同认为这个就是这个而不是那个,那个就是那个而不是这个。如一茶杯在此,世人见之无不说为茶杯者,大家都是这样讲,不是出于个人的测度或推想,是为世间所成真实。什么叫做道理所成真实?这所认识的一切不唯依于世俗的习惯,而是以论理的轨则为标准所建立的,如科哲学者研究事物而获得合理的判断,是为道理所成真实。什么叫做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这所认识的一切不仅以推理为然,且以三学断去烦恼障,分证真如的实相,为清净智慧之所行的,所以名为烦恼障净智听行真实。什么叫做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这就是依于前面,再进一步的断去使心不明事理的极微细所知障,以见万法本如的真实相,是为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明白了四真实的意义,就可说明它与三性的相摄:第一世间所成、第二道理所成二种真实,在三性中属依他起摄,什么道理?因为是相、名、分别三事之所摄的。第三烦恼障净智所行,第四所知障净智所行二种真实,在三性中属圆成实摄,什么道理?因为是正智、真如二事之所摄的。可(P790)是在《辨中边论》所说,与《显扬论》不同:谓初世间所成真实,唯独属于最初遍计所执性摄,为什么?因一切世间多共依此一处而起执的。第二道理所成真实,遍通三性所摄,为什么?因道理之法通于执及无执的。执有能执所执的差别,所执属于遍计执性所摄,能执属于染依他摄;无执通于杂染以及清净,杂染是依他起摄,清净为圆成实摄。最后的二种真实同前所说,亦唯属于第三圆成实摄。
【三性四谛,相摄云何?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且苦谛中,无常等四,各有三性。无常三者:一、无性无常,性常无故;二、起尽无常、有生灭故;三、垢净无常,位转变故。苦有三者:一、所取苦,我法二执所依取故;二、事相苦,三苦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空有三者:一、无性空,性非有故;二、异性空,与妄所执自性异故;三、自性空,二空所显为自性故。无我三者:一、无相无我,我相无故;二、异相无我,与妄所执我相异故;三、自相无我,无我所显为自相故。(P791)集谛三者:一、习气集,谓遍计所执自性执习气,执彼习气,假立彼名;二、等起集,谓业,烦恼;三、未离系集,谓未离障真如。灭谛三者:一、自性灭、自性不生故;二、二取灭,谓择灭二取不生故;三、本性灭,谓真如故。道谛三者:一、遍知道,能知遍计所执故;二、永断道,能断依他起故;三、作证道,能证圆成实故。然遍知道,亦通后二。七三三性,如次配释。今于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实,如理应知。】
三性与四谛的相摄又是怎么样的?总说一句,四谛之中一一都具有三性的。且苦谛中有无常、苦、空、无我的四行相,而一一行相各具有三性。先无常三者:(1)无性无常,因为体性常无,所以就是初遍计所执性。(2)起尽无常,因为观缘起法有生有灭,所以是第二依他起自性。(3)垢净无常,因观垢时无净,观净时无垢,随其位之有所转变,所以是第三圆成实自性。次苦观三者:(1)听取苦,谓观听取的五蕴是苦,因为这是我法二能执心之所取的,所以是初遍计所执性。(2)事相苦,谓观缘起的事相是苦,因为是以苦苦、(P792)坏苦、行苦的三苦为事相的,所以是次依他起自性。(3)和合苦,谓观和合是苦,因真实法与一切有漏有为诸苦相合的,所以是后圆成实自性。次空观三者:(1)无性空,因观自性的非有,所以是遍计所执。(2)性异空,谓观缘起法与妄计所执的自性不同,异于彼无,无无性故,说之为空,体实非空,缘之为空,此即是依他起性。(3)自性空,因为这是以二空所显真如为自性的,所以是圆成实性。次观无我三者:(1)无有无我,因观遍计所执的我相本来是无的,所以是遍计执。(2)异相无我,因观缘起与遍计所执的我相是不同的,所以是依他起。(3)自相无我,因观圆成实,是以无我所显为自性的,所以是圆成实。其次说到集谛三者:⑴习气集,就是遍计所执自性执习气,谓我法一异俱不俱等,名遍计所执自性执。而那我法之见,名之为执。我法等虽然没有实在的自体,但能遍计心执五蕴等为我法时,熏成执种,名为执彼习气。所执虽无,而依能遍计心假名彼名,所以是遍计执性。⑵等起集,这就是指的烦恼与业,因为它们是平等而起的。如由烦恼起业,由业而烦恼增长,此二互为因缘而有,同感苦报,名为等起。而惑业苦三为缘起的钩锁,所以是(P793)依他起。(3)未离系集,这就是指的尚未离障的真如,所以是圆成实。其次说到灭谛三者:(1)自性灭,灭是不生的意思,遍计所执自性从来就是不生的。(2)二取灭,二取就是能取所取,谓与择灭智,令能所二取的不生,从所无得灭依他,所以是依他起。(3)本性灭,本性就是真如,谓真如之体,本来是寂灭的,所以是圆成实。最后说道谛三者:(1)遍知道,能知遍计所执性,从所知为名,名遍计性。(2)永断道,谓能永断依他起,从所断为名,名依他性。(3)作证道,谓能证得圆成实,从所证为名,名圆成性。然而切实说来,最初遍知道不但能知遍计执,亦能知于依他圆成,所以说亦通后二。《瑜伽》七十四说“三性皆应遍知”,就是这意思。苦谛下的四种三及余三谛的各三,总合有七种三,如是七三与彼三性相摄,如其次第相配解释,已随文说出,不再重论。然而现今在这当中所配的三性,或者说它是假,或者说它是实,如理所思,应可了知。说是这样说,但这里并没有指出它的假实,如欲了知,请阅《唯识述记》。
【三解脱门所行境界,与此三性相摄云何?理实皆通,随相各(P794)一、空、无愿、相,如次应知。缘此复生三无生忍:一、本性无生忍,二、自然无生忍,三、惑苦无生忍。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空、无愿、无相三解脱门所行的境界,与这遍计、依他、圆成的三性相摄,又是怎样的呢?在道理上讲起来,实在都是通于三性的。如在依他起上,缘无遍计所执,因为就是显示圆成实。圆成实既因空之所显,那当然是空境了;俱不于此生起愿求,当知这就是无愿境;空缘此三是无相的,当知这就是无相境。然而随诸事相来说,且各对一,谓空解脱门为遍计执所摄,无愿解脱门为依他起前摄,无相解脱门,为圆成实所摄,所以说如次应知。缘此三性,复又生起三无生忍:(1)本性无生忍,由遍计所执自性之所建立,因遍计所执的本体是无生的。(2)自然无生忍,由依他起自性之所建立,因依他是缘生而非自然生的。(3)惑苦无生忍,由圆成实自性之所建立,因证得圆成的时候,彼惑苦就不会再生起的。如其次第当知此三种性,是彼三忍所缘之境。(P795)
【此三云何摄彼二谛?应知世俗具此三种,胜义唯是圆成实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二、行世俗,三、显了世俗。如次应知即此三性。胜义有三:一、义胜义,谓真如,胜之义故;二、得胜义,谓涅槃,胜即义故;三、行胜义,谓圣道,胜为义故。无变无倒,随其所应,故皆摄在圆成实性。】
此遍计等三性怎样摄彼世俗、胜义的二谛呢?关于这个,首先我们应当知道的:世俗谛具此三种自性,胜义谛唯是圆成实摄。总说虽是这样,分开来讲,世俗、胜义各各有三,世俗三者——(1)假世俗,即假名无实谛,如军、林、瓶、车等唯有其名,所以叫假名世俗。 (2)行世俗,即随事差别谛,如蕴、处、界等各有其体,所以叫行世俗。(3)显了世, 俗,即方便安立谛及四法假名非安立谛,前者如苦、集等,后者就是二空真谛,所以名为显了世俗。如其次第与三性相配,第一世俗心外境无,依情立名,遍计为体,所以属于遍计所执性摄;第二世俗心所变事,依他为体,所以属于依他起自性摄;第三世俗心所变理,施设差别,所以属圆成实自性摄。胜义三者——(1)义胜义,这(P796)就是说的真如,因为真如是胜智所观的境义,为胜家所有的义,名为义胜义。(2)得胜义,这就是说的涅槃,因为涅槃于诸义中是最极殊胜的,过此更无所欲求的义,胜的本身就是义,名为得胜义。(3)行胜义,这是指圣道说的,因于胜位所有的本后智等,是以胜法而为所缘义的,名为行胜义。前二约理,无变无易,就是无为圆成;后一约智,无颠无倒,就是离倒圆成,所以随其所应,一切摄在圆成实性中。
【如是三性,何智所行?遍计所执,都非智所行,以无自体,非所缘缘故。愚夫执有,圣者达无,亦得说为凡圣智境。依他起性,二智所行。圆成实性,唯圣智境。】
如是遍计等的三性,在凡夫圣者二智之中为那一种智之所行呢?且如遍计所执自性,为凡智所行?抑是圣智所行?克实而言,既非凡智所行,亦非圣智所行,所以说都非智所行。为什么这样呢?因没有它的自体,不是属于所缘缘;凡是所缘缘,必有其自体。不过,约愚夫在这上面妄执为有,圣者在这上面通达于无,亦可说是凡圣之智所行的境界。再如依他起自性,为(P797)凡智所行?抑圣智所行?当知这是为二智之所行的。然须特别了知的,即此虽为二智所行,但在圣智方面来论,只可说是世间无漏圣智之境,非出世间的圣智所行。其次,圆成实自性为凡智所行?抑圣智所行?当知这唯是圣智所行的境界,凡智是不能亲缘的。
【此三性中,几假?几实?遍计所执,妄安立故,可说为假,无体相故,非假非实。依他起性,有假有实:聚集、相续、分位性故,说为假有;心心所色从缘生故,说为实有。若无实法,假法亦无,假依实因而施设故。圆成实性唯是实有,不依他缘而施设故。】
此明三性的假实。首先所要问的,就是在这三性中,那几性是假有的?那几性是实有的?现在分别解答如下:第一遍计所执性从妄情所安立的方面讲,固可说它是假有的,但若从法体方面来讲,既是没有体相,那里可说什么假实?所以是非假非实。第二依他起自性是有实有假的两方面的。如何说其假有?这有三种:(1)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时所(P798)集成的,能集成的虽是实有,所集成的却是假有。(2)相续假,这是在时间方面讲的,如过现未的三世唯有因果,是相续性,于多法多时上而假立的。(3)分位假,这是指的不相应行,因为它们都是分位假立的。由于具此三假,所以说为假有。如何说其实有?这就是指的心、心所、色等诸法,因为这些都是从众缘所生的,所以说为实有。或有人说:缘生诸法其体本来是虚幻的,怎么可以说实?要知如无实法,假法也就没有,假法实在是依于实因而施设的。第三圆成实自性,在假实二者之中唯独是实有的,为什么?因这是胜义所摄,不须依于其他的众缘而施设的。
【此三为异,为不异耶?应说俱非,无别体故,妄执、缘起、真义别故。】
此辨三性异不异。此之三性为有差别?为无差别?应说这是非异非不异的,所以说俱非。为何非异?因为无有别体,谓初遍计,由于依他法上不了如幻而有,若于依他法上离前遍计,就是圆成,可见三者非异。为何非异?因遍计是妄执性,依他是缘起性,圆成是真义性,三者有此差别,所以不可(P799)说不异。
【如是三性,义类无边;恐厌繁文,略示纲要。】
这是总结止繁,如文可知。
成唯识论讲话卷八终(P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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